网络化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与治理路径

2015-02-26 01:03李尚旗
学术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网络化渠道成员

李尚旗

网络化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与治理路径

李尚旗

网络化利益表达在我国迅速兴起,它在提高利益表达效能、实现话语权向下让渡、知情权得以保障和获得自由表达空间的同时,也存在表达监管困难、表达主体性缺失和表达要求分散等方面的问题。其治理路径需从树立科学化的网络治理理念、对网络化利益表达进行规治、构建利益综合与回应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

网络;利益表达;问题;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1]。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低成本的网络渠道越来越成为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们可以从“钓鱼执法”“躲猫猫”“楼脆脆”“念斌案”等网络公共事件中看到网络化利益表达在反映民众诉求、推动政府科学决策、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中的巨大作用。但是当前网络化利益表达也因为各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崛起而越来越难以监管,给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工作带来挑战。当前,如何正确看待我国的网络化利益表达,并找出有效的治理路径,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一、网络化利益表达兴起的原因

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兴起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分不开,与当下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意识日益增强分不开,更与现有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能满足民众的利益表达需要分不开。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2]。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我国基于各种通信平台而发展起来的网络信号业务发展也非常迅速。如早年的2G到3G再到如今的4G业务,为我国的手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无线移动上网服务,这也为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技术条件。从互联网在中国落户开始,大量的网络社交平台为不同兴趣爱好的人提供了交流的空间,也使各种信息的沟通更加频繁和顺畅,从而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通过这些社交平台,网民在互相沟通的基础上容易形成共同的认知,对公共热点问题的参与讨论很容易形成网络舆论,从而对政治系统的政策输出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公民意识的觉醒

公民意识的觉醒为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于自身在整个社会中身份的认同,是社会成员支配个人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价值观念。近年来,我国公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日益重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也会越来越倾向选择低成本的网络渠道来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立法、司法、政府管理、反腐败等热点问题踊跃发表意见。网络环境下,公民意识在特定的公共事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从宪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等立法事项的激情参与,到收容遣送、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深刻变革,公民意识的发挥体现得淋漓尽致,并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同时这些网络热点公共事件的讨论,也对广大网民公民意识的启蒙起到重要的作用,这些网络热点公共事件也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兴起。

(三)现有表达渠道的堵塞

现实社会中,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利益表达渠道,但是这些利益表达渠道在利益表达功能的发挥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难以充分发挥其承载民意的功能,表达途径的不足不畅仍然是制约民意表达的突出因素。”[3]首先,利益表达渠道的表达效能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各级党组织、民意代表机构、信访制度、各类新闻媒体充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渠道,在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的时代,社会各阶层的大量利益诉求涌入这些渠道,很容易造成表达输入的阻塞,因而表达效能有待提高。其次,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作用不均。社会分层状况下,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在社会成员利益表达过程中起到的实际效果并不一样,强势群体往往更能有效地利用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进行利益表达诉求。而社会弱势群体则较难通过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进行利益表达进而影响政策过程。最后,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制度保障。一些国际上通行的利益表达渠道在我国的运用仍然不是很多,如通过社会组织、听证会等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在我国仍然存在不少的障碍,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当现实中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或者运用成本较高的时候,社会成员就会选择其他社会成本较低、效能较高的利益表达渠道,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具备此优势,自然会成为大量社会成员的重要利益表达渠道。

二、网络化利益表达的作用

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兴起,为各类表达主体和政治系统之间架起一座有效的政治沟通桥梁。通过网络化利益表达,表达主体的表达效能得到不断提高,话语权和知情权得到保障,有利于表达机会均等的实现。

(一)利益表达效能提高

利益表达的效能是指各类表达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向政治系统输入利益要求的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政治系统的政策过程能否体现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效能与利益表达的充分性和利益表达的广泛性息息相关。一方面,从表达的充分性看,网络环境下,各种公共事件能给社会成员带来非常大的政治社会化影响,社会成员在各种热点公共事件的讨论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认识水平、政治参与水平和利益表达意识,从而为利益表达的充分性奠定基础。同时,网络表达的低成本、便捷的优势也为表达主体利益表达的充分性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从表达的广泛性看,网络化利益表达能摆脱利益表达主体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束缚,大大突破传统传媒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一经传播往往能在网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影响,这就会提高利益表达的广泛性。

(二)话语权向下让渡

网络化利益表达改变了传统的话语权分配模式,话语权开始向下让渡延伸到普通民众。传统的体制内各种利益表达渠道的接近与社会成员的政治地位、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强势群体因为自身的资源优势相对于其他弱势群体,能够更容易通过体制内的表达渠道来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因而掌握了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话语权。进入网络时代,社会各阶层成员较容易突破各种现实因素的限制,话语权不再掌握在少数精英和强势群体手里,近年来网络热点公共事件中主流媒体和精英的解读有时与网民的解读形成较大差异,民众的大规模网络化利益表达行动对政府决策过程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网络舆情已经是政府决策考量的重要因素。

(三)知情权得以保障

社会各阶层因为掌握的资源不同,因而接近政治系统获得各种信息的能力不同。传统利益表达机制中,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信息鸿沟使弱势群体难以获得有效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表达。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有效缓解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鸿沟现象,并且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效能产生重大影响。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改变了政治信息资源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布不均衡的状态,推动社会成员的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发展。

(四)获得自由表达空间

在网络这一公共领域内,社会各阶层的表达空间大大扩展。因为公共领域保障了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如果没有公共领域,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难免会成为空中楼阁[4](P187-205)。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符合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特征描述,“互联网超越国家、政府和政党的控制之外对政治传播以及公共舆论的表达构成的性质,提供了一种革命的潜力。媒体和信息都从传统的政治传播渠道的扭曲特征中解放出来。用哈贝马斯的观点来看,互联网是一个自由讨论的场所,可以自由发言、可以自由传达和接受信息而不被利益扭曲”[5]。在这一公共领域内,网民的利益表达活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机会。

三、网络化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利益表达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民众利益表达提供各种有利条件的同时,它也存在各种问题:

(一)表达监管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的利益意识开始觉醒,社会的原有价值体系受到巨大冲击,导致人们的心理结构失衡严重,各种紧张、焦虑、不满等社会浮躁心理和情绪流行,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宣泄平台,人们在肆意宣泄、有效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也会因为网络化利益表达难以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而更容易产生非理性的利益表达,如各种网络谣言的产生、网络暴力的蔓延等等。对网络化利益表达难以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主要原因有:(1)相关法律规范的建立具有滞后性。虽然我国已经有部分相关法律的出台,但是网络相关的法律规范与网络空间发展的新问题新情况难以协调发展,这就难以为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发展提供制度化的保障。(2)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难以界定。网络化利益表达属于表达自由权的一种,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限制的边界更难以确定。网络表达自由不在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以限制就会造成表达泛滥,如人肉搜索;网络表达自由过分限制就容易为公权力以公报私提供借口,如山东一网民因不满交警罚单而在网上出言不逊遭拘留。(3)网络化利益表达的监管困难。网络表达监管的技术难度较大,尤其是微信时代,图片式文章内容更难以屏蔽,每一个表达主体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化利益表达的限制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网络化利益表达的监督主体难以确定。网络监督往往只关注政府的主导地位,但是政府部门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不可能对网络传播中的海量信息进行一一甄别,相反,网络服务供应商相应的监管义务承担较少。

(二)表达主体性缺失

在网络环境下,普通民众的表达主体性的缺失通过群体极化和沉默的螺旋两种模式不断深化加强。从一般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极化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从众心理。所谓的“从众心理”是“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者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6](P14)。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往往体现的是深层次的“本我”,却容易失去精神的自律和自我的控制。在这种环境下,个体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表达也容易被与自己的见解有共同之处的意见所影响,形成想象中的群体并对群体的意见表达和诉求夸大。在这一过程中也完成自我肯定,形成“群体极化”观点。另一种是沉默的螺旋模式。对周遭情形的观察,会影响别人是采取大声表明立场,或是保持沉默、不敢表达自己的看法,直到形成一种螺旋的过程,公开表明的意见完全取得优势地位,而其他的意见则从公开表达的场域消失,而至完全沉默不语的情形,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沉默的螺旋[7](P20)。网络环境下,对于已有的表达意见,无论正确与否,如果缺乏其他社会成员主体性的觉醒,没有批判精神,很多人可能不会再去深究其合理性,这必然会造成“谁先讲谁占先机”的局面,有时甚至会造成“一边倒”的意见表达假象。

(三)表达要求分散

网络化利益表达给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带来很多便利,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一些热点事件中,网络舆论对政治系统造成的巨大压力。但是通过网络化利益表达,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意见往往是分散的,难以形成集中声音。主要原因有:一是网络环境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组织。网络中的结社现象虽然屡见不鲜,但是往往是基于年龄、兴趣爱好等形成比较松散的群体,跟现实社会中联系紧密的组织不可同日而语。缺乏组织依靠,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行动很难以对政策过程产生重大影响。二是社会分层时代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当前我国进入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这导致网络化利益表达下的利益诉求也是多元的,难以形成统一的声音。利益表达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就是要看利益表达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政治系统的回应,而政治系统要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进行回应,首先是要对利益要求进行综合。网络环境下,分散的利益要求很难形成利益综合,网络化利益表达的有效性自然不高。

四、网络化利益表达的治理路径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面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谈到:“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客观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做这项工作不容易,但再难也要做。”[8]根据上述对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双面功能分析,为了更好地引导民众网络化利益表达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起到正面作用,其治理路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科学的网络治理理念

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出现使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但当网络化利益表达出现迷失的时候,各种反思往往直接将矛头指向网络本身,并会采用各种压制措施,这也导致社会管理者往往会用“堵”的方式来对待日益隆兴的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发展问题。其实,网络化利益表达失范的根源不在网络本身,其进路更不在网络,网络化利益表达是网络社会中的常规性活动,它的存在是现实社会利益表达活动的反映和延伸。只要网络继续存在,可以说网络化利益表达的失范现象就很难根除,所以对网络化利益表达的管理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对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性质和管理有更科学的认识。一方面是对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性质准确定位。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存在虽然导致一些利益表达失范的存在,但是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出现,方便了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活动,促进中国的社会进步和民主化进程,其进步意义远远要大于其负面意义,所以社会管理者应该对其性质进行正确定位。另一方面要对网络化利益表达持鼓励态度。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存在社会成员利用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难以监督的特点,进行过度化的利益表达活动,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引起巨大混乱,有时候甚至波及网下社会正常秩序,但是如果对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的管理一味是堵塞、批驳和打击,那么社会成员难以通过网络化利益表达渠道来进行利益诉求,社会情绪难以得到有效疏导,这样就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危害。所以管理者需要改变旧有的社会管理思维模式,由堵变疏,并且不断引导社会成员树立网络意识,培养网络道德,引导社会成员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公共责任。

(二)对网络化利益表达进行规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构建完善的网络化利益表达机制,还需要规范社会成员的网络化利益表达行为,为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权利提供完善的保障制度。一是为网络化利益表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9]网络虚拟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权利与现实生活中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与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已经明显滞后。只有加强网络立法,健全虚拟社会中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网络社会的发展和网络化利益表达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据,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不被公权力随意侵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约束政府、媒体、网民等各类主体的言行,从而保障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网络虚拟社会中各方面主体的责任义务。网络表达权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必要的信息公开,所以信息公开是政府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网络规范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方式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说明。在具体的网络表达监督中,明确政府在网络表达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政府必须负担起网络虚拟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明确网络服务供应商在网络利益表达监督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具体的营运网络空间中,供应商需要对该空间中的网络表达主体和网络表达信息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三是对网络化利益表达进行必要的管理。网络化利益表达虽然对我国政治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我们也要看到其负面作用。如果放任网络化利益表达,不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那么必然会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来。从大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变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简单的路径:事件发生→网络表达发酵→情感动员后的爆发。为了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管理者需从网络化利益表达阶段就积极介入和引导,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强对网络化利益表达活动的管理,尽量控制和减少各种非理性利益表达。

(三)构建利益综合与回应机制

网络化利益表达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都导致网络表达分散化的特点,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采用更加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网络化利益表达,针对网络化利益表达的特点来对网络化利益表达的诉求进行有效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反馈。一是要通过网络舆情来有效进行利益综合。网络化利益表达诉求的多元性导致政治系统无法针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进行反馈,但是如果政治系统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利益诉求,而是对大量的利益诉求采取漠视的态度,不去积极回应,那么这些利益表达要求就会不断被压抑和转移,最终形成爆发性的破坏力量。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及时发现网络中的各种利益诉求的共同点,从而进行有效的利益综合,政治系统才会对民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准确判断,为利益表达的回应作好准备。二是对网络化利益表达进行必要的反馈。网络化利益表达机制的完整构建离不开政治系统的反馈。利益表达就其内容、主体和目的上看,属于政治系统输入内容的“要求”性质[10](P24),网络化利益表达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类社会主体通过网络化利益表达与政治系统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社会成员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政治系统也需要在综合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进行及时反馈。网络化利益表达功效的发挥,最终需要社会成员利益表达能力的提高和政治系统及时反馈的完美结合。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10-24.

[2]中国互联网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hlw fzyj/hlwxzbg/hlw tjbg/20140 3/t20140305_46240.htm,2014-03-05.

[3]崔建周.民意表达:问题、根源与出路[J].理论探索,2011,(1).

[4]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5]希瑟·萨维尼,张文镝.公共舆论、政治传播与互联网[J].国外理论动态,2004,(9).

[6]E·阿伦森.社会性动物[M].邢占军,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7]诺尔一诺伊曼.民意——沉默螺旋的发现之旅[M].翁秀琪,等,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4.

[8]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J].前线,2013,(9).

[9]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EB/OL]. http://www.gov.cn/ldhd/2014-02/27/content_2625036. htm,2014-02-27.

[10]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陈梅云]

李尚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副教授,博士,广东广州510665

C913;G206

A

1004-4434(2015)01-0125-05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学生网络化利益表达的规范与引导研究”(13YJC710022);2013年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城市弱势群体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成逻辑与应对”(YQ 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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