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逻辑、批判与规范

2015-02-25 22:34:38吴永生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江苏南京210031
行政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民众权力领域

◎吴永生 (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江苏南京210031)

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逻辑、批判与规范

◎吴永生 (江苏警官学院思政部,江苏南京210031)

公共领域既是人类社会辩证复归的结果,也是权力公共化的重要动力,因而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并以相应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与日益常态化、制度化的权力监督实现了共通与互动,同时表现出鲜明的国别特征。鉴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依然弱小稚嫩的公共领域加剧了权力监督的现实困境,制约了权力发展的方向、动力和进程。立足人类进步的基本趋势,不仅国家要发展公共领域,强化监督主体的宗旨意识,而且民众也应积极提升主体素质,以共同提升权力监督的规范性,持续助推政治文明的进程。

公共领域;权力监督;国家与社会;逻辑;批判;规范

一、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

作为政治文明的实践问题和理论研究的前沿议题,公共领域广受关注,显然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经过其明确界定和反复论述,以及他人的多视角发展,该范畴已明确指向国家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批判性社会空间,“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1]446。立足公共领域的形成背景和发展机制,稍作延伸,便不难发现其与权力监督的必然联系,进而揭示出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

(一)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历史逻辑

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公共领域代表着一种理想的公共性,且与作为历史概念的市民社会存在明显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只是一个臆造的范畴或简单的比附,两者的联系具有历史必然性。为此,哈贝马斯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2]初版序言。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匮乏和社会力量的弱小,统治者长期垄断国家权力,且蓄意夸诞权力的公共性,严重掣肘了公共领域的发展进程,自然也就否定了权力监督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可能。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的社会力量最终导致并巩固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以至于“作为政府的对应物,市民社会建立了起来”[2]18。当然,这一分离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的完全对立,它们之间的相互需要最终为公共领域提供了生长空间和发展动力。就此意义而言,公共领域萌生于两者的明显分离,成长于它们的持续张力。在此背景下,社会在延续其传统角色的同时,逐步主导了对国家的认知与情感[3],国家权力也不得不接受社会批判,进而催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权力监督,因为“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以特定方式同私人生活领域相联,从而使得市民社会边缘与政治中心相比具有能更敏锐地感受和辨认新问题情境的优势”[1]470。这样,公共领域和权力监督便在历史上开始了初步对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壮大,国家权力再也无法延续传统的一元格局,并最终三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进而在相互制衡的制度化进程中避免了偏重失衡,并催生了相应的体制内监督机制,开启了国家权力的非个人化和规范化进程。就此意义而言,“三权分立”必然成型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西欧,更明显得益于公共领域的壮大,理论的成熟不过是压力之下的巧妙设计和水到渠成的结果。即使如此,“三权分立”中的监督机制仍不能排斥或代替民众对权力的审视,体制内监督也因代议制的局限性而不得不接受更大范围的监督,公共领域也因此成长为国家不得不回应的对象,发展为体制外监督的社会舞台,并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2]94。显然,这种平等开放的精神最终保证了所有人可以无条件地监督权力,也揭示了权力监督的低准入性及其在民主政治中的保障功能与巨大潜能,因为“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4]38。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力量的持续壮大、渐趋理性和国家权力的结构分化,就没有公共领域这一常态的平台和机制,民众的政治参与自然无法获得制度化的路径,更遑论权力监督价值的日显。同样,只有以公共利益为旨归,并在公共领域中接受监督,国家权力才能不断彰显其社会性和公共性。而常态化、制度化的权力监督也在持续推动公共领域的勃兴,并日益显现出规范权力运行、提升公民素质的巨大潜能。

(二)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理论逻辑

立足形而上的视角,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沟通个体与集体的社会关系,其社会化机制始终发挥着整合与协调功能。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要求权力具有化分散为集中的整合功能,以帮助个体获取更多的发展空间,以至于“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5]。所不同的是,在前国家时代,真正的公共权力形成了自然共同体,而国家权力或异化的公共权力则催生了政治共同体。另一方面,在整合功能的基础上还发展出协调功能,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只是在前国家时代,“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6]95,而国家时代则更多诉诸暴力,以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6]172。这样,比较前国家时代和国家时代的权力现象,前者不仅表现出自愿的社会性,而且还因为全方位的监督而确保了真正的公共性,而后者的社会性更具强制色彩,其公共性则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就此意义而言,前国家时代本身就是原始而真实的公共领域,并对应着原始而真实的权力监督,但最终因国家面世而逐步蛰伏。当然,这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6]96-97也并非毫无顾忌,仍要以共同体的存续为前提,以避免对立阶级的两败俱伤。这样,即使在阶级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权力仍要维持最低限度的公共性,进而说明“权力是使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东西”[4]200。而反复的阶级斗争也在持续拓展权力公共性的存在空间,以至于公共领域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了辩证复归和持续发展,原本偶尔的监督行为也因此得以常态化和制度化,而且因普遍的权力异化而更显重要和紧迫。

辩证复归的公共领域不仅以新的方式再现了权力的社会性,而且也赋予其公共性新的内涵,进而说明“权力应该是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共同行使,并能真正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政治力量”[7]。这样,公共领域既是对专断权力的棒喝和对国家鲸吞社会的终结,也成为权力重新接受批判和回归公共性的社会舞台,其中的批判精神更是通过广泛深刻的审视,作出独立于国家的理性判断,进而催生出具有批判意识和独立个性的民众,日益推动着监督活动。为此,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公共领域“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1]445。这样,他就在揭示公共领域监督潜能的基础上,明确了权力监督的社会机制和民主政治的生存环境,进而赋予了公共领域的规范功能,即能够“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理性的’的权力”[8]129。由此可见,成长于公共领域的权力监督并非要以普遍的暴力简单地褫夺或排斥权力,而是要通过真诚的态度、合理的诉求和平等的对话,不断规范权力运行,进而在凸显权力功能、提升公民素质的基础上,实现权力塑造民众、民众规范权力的良性互动,推动权力公共化的进程。

(三)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中国逻辑

作为一个特定的理论范畴,公共领域是西方文明辩证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进而映衬出中国独特的政治传统。研究证明,中国早期社会就表现出一种明显不同于西方氏族部落的酋邦模式,其中“权力结构呈现为一种金字塔形,即有一个人拥有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力”,以至于“向国家转化后,在政治上便继承了个人统治这份遗产,并从中发展出人类最早的专制主义政治形式”[9]。显然,相对于氏族部落浓厚的民主色彩,酋邦模式明显缺乏催生公共领域的文化基因和历史传统,而漫长的集权专制则进一步抑制了商品经济的产生,迟到的公共领域也表现出鲜明的国别特征。但是,这一传统并不能完全改变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合理性日显、全球化压力渐增的当代,充满活力的社会力量也在潜生暗长中催生着公共领域。而基于国情实行的渐进而坚定的市场化改革不仅显著提升了综合国力,而且明显规范着权力运行,公共领域也因此逐步壮大。这样,国家权力不可避免地受到全面审视,权力监督的潜能也得以迅速释放,其广度和深度更是前所未有。

当然,无论是日益增加的全球化压力,还是地位日隆的市场化改革,仍只是由外而内的推动,并不能完全取代国家与社会的自觉努力,更不能成为公共领域发展进程的全部内容。换而言之,随着压力增加和条件成熟,公共领域的当代转型、成长速度和发展质量则更加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尤其需要国家权力的顺势而为和社会力量的主动担当,以体现权力监督的中国特色。为此,国家正在化压力为动力,空前主动地发展公共领域。鉴于文化传统的惯性和现实利益的诱惑,权力主体并不可能全力支持公共领域的发展,甚至还会从不同层面予以掣肘,但事关社会发展、政治稳定与自身的合法性,国家也在经验和教训中化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掘制度优势,持续释放社会自治潜能,以形成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合力,为公共领域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保障,为权力监督搭建科学的制度平台。与此同时,民众也在不断提升主体素质,努力发展公共领域。虽然“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8]125,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始终站在国家的对立面,或以监督之名抵制乃至对抗国家权力。国家与社会的长期并存不仅反映了两者相互需要的关系,而且规定了双方相互支撑的责任。因此,民众既在提升主体能力的基础上,努力用其公民这一具有公共性规定的政治身份,在国家之外自我解决社会矛盾,在自我锻炼和自我提升中为公共领域奠基,又在通过普遍的权力监督,维护自身权益,并在反求诸己中探索监督诉求的合理性,防止其侵蚀公共利益、打压国家权力,持续推动着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合作。

二、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现实批判

无论是根据事实的经验总结,还是基于规范的学理演绎,公共领域的壮大与成熟通常对应着权力监督的普及与规范,反之亦然。然而,这种内在关联及其显著成就并不能掩盖其现实困境,即使国别特征也无法推卸各种力量的应有担当。尽管权力异化受到了舆论声讨和制度打击,但是由于公共领域的弱小和稚嫩,方兴未艾的权力监督仍然缺乏理性的社会氛围和合理的制度环境,普遍的价值错位更是明显制约了国家与社会互动合作的巨大潜能,严重掣肘了政治文明的进程,甚至从相反方向侵蚀了权力的双重属性,进而说明,“政府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调适过程如果独立于政治公共领域和议会意志形成过程而自成一体,不仅从合法性的角度,而且从认知的角度,都会产生相反效果的”[1]436。

(一)公共领域视野中体制内监督的偏颇

相较于传统社会,全球化压力和市场化改革给我国带来了剧烈变化,也空前推动着公共领域的发展,但是,国家的传统强势使得私人领域难以独善其身,国家与社会的重叠则明显挤占了公共领域的生存环境,更遑论其持续完善。受其影响,“对于任何一位官僚来说,因为他的信息的有限性和其他人的利益的冲突,无论他的个人动机如何,都不可能按照公共利益来行动”[10]。这样,即使发展趋势和外部压力也难以轻易改变权力主体的传统观念,更会因为私欲或慵懒而故意打压公共领域,以致其发展缓慢和明显弱小,应有的批判机制缺失或不畅,甚至听任国家权力操控。在此背景下,市场主体也明显丧失其催生和壮大公共领域的应有功能,甚至主动委身权力主体,与其联手打压公共领域,以致“公共利益看起来所必须的行为共识,实际上是一种精心策划的‘公共舆论’”[2]230。在此背景下,即使承载厚望的大众媒体也缺乏独立的批判精神,畏权媚俗的表现更是明显误导了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

由于国家与社会的传统格局仍未显著改变,加上公共领域的弱小及其政治功能的缺位或乏力,即使顺应发展趋势、具有明确制度规定的体制内监督仍有巨大的努力空间。第一,因缺乏足够的压力,部分监督主体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化监督之权为个人资源,不断突破制度底线,以自身得失决定监督资源的投放,甚至进行双向寻租,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引发的选择性监督严重背离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权力功能的监督目的。第二,除了私欲之恶,一些监督主体的平庸之恶也屡遭诟病,因为他们通常缺乏应有的职业能力,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坐享职位利好,甚至以相关的制度规定或欺下瞒上的方式抵制合理民意,化解其工作压力,推卸其完善制度和服务社会的应有责任,导致体制内监督的制度程序出现明显的形式化,甚至以近乎表演的异化监督,顽固延续着制度惯性与官僚习气。第三,在私欲与平庸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极具欺骗性的惰政或明显不合理的表现,即面对日益频繁和多样化的监督诉求,有些监督主体并不进行严肃认真的调研,只是在简单采信中将压力转嫁给权力主体,甚至以迅速查处和一味苛责来证明自身的称职和制度的严肃性,转移自身的应有担当,以致权力主体进退维谷,难有基本的自主空间,更遑论更多积极作为。

显然,弱小的公共领域与监督困境的相互制约,不可避免地对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第一,在体制内监督职权的非制度乃至功利化运行中,监督主体以自身的利益偏好来评判权力运行,或一味迁就体制外的不当诉求,必然导致正常的权力运行无法得到保护与支持,圆滑之徒反而春风得意,甚至平步青云,进而催生优汰劣胜的反常机制,打击权力主体规范用权的自主性与积极性。第二,在系统化规定和全方位监督的背景下,遴选产生的监督主体仍难以实现应有的监督绩效,不仅凸显了权力监督的体制性困境,而且传播和放大了人性恶的意识形态,必将侵蚀权力主体自律的制度基础与社会环境,催生更为普遍、更加隐性的权力异化。第三,体制内监督的失范在惠及特定主体的同时,也使所有监督主体面临着养痈遗患的风险,因为这种普遍存在的定向受惠也意味着其正当利益在更多鞭长莫及的方面受到侵犯,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外部不经济,进而导致社会风气长期受困于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而难有显著改善。第四,在体制内监督既强化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又激发其更多期待的背景下,监督绩效的低下乃至对监督目的的明显背离不仅阻碍了民意表达,侵害了公共利益,而且以巨大的现实反差打击了民众对国家的信心,必将制约权力的双重功能,侵蚀社会凝聚力,甚至催生普遍的民粹主义和暴民群氓式的政治参与,以极端方式表达对权力异化的恚恨。第五,监督主体职权的非制度运行不仅侵蚀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及其合法性,而且不可避免地导致民众普遍怀疑监督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动机和能力,诱发其是非混淆、自私封闭等不良倾向,制约其社会责任感与公民素质的提升,也必然加剧现实生活中的怀疑气息、信任危机与社会风气的功利化。

(二)公共领域视野中体制外监督的偏执

公共领域既反映了民众不断凸显的主体地位和巨大的政治潜能,又激发了他们的更多期待,因而在国家与社会动态消长中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相对于西方社会的文化基因,中国家国一体的悠久传统不仅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打压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催生和强化了民众谨言慎行的心理和逆来顺受的习惯,公共领域自然也难有充分发展的机会。虽然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已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持续的制度保障,但这一现实更多是长期抑制之下的爆发性发展,在此环境中萌发的公共领域具有明显的外生性特征,缺少民众逐步成熟的内生性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机制。而在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的当下,市场经济的短暂历史及其瞬间激发的冲动,以及持续强大的外部压力和社会有限的消化能力之间的反差,不仅导致了公共领域的空间失衡和功能失范,而且也催生了社会力量的稚嫩表现,以致在缺乏共识的发展过程中,民众的能动性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自主性和建设性,甚至“分裂成没有公开批判意识的少数专家和公共接受的消费大众”[2]200。这样,公共领域的极端表现频发,其政治功能也明显受限。

鉴于公共领域与权力监督的内在关联,前者的不足不仅是历史与现实交汇的结果,而且也必然对后者产生相应的影响。第一,在公共领域依然稚嫩的时空中,主体意识缺乏、公共精神乏弱的民众并不积极维护其正当利益,即使在动员性的政治参与中也鲜有积极性,更会因为缺少社会力量的理性支持,难以产生坚定而持续的监督意识,甚至轻易放弃监督之权,更遑论以主体身份提升公共利益。第二,在公共领域远未成熟而技术空前发达的当下,监督主体的权利意识极易膨胀为普遍的个人算计,难以规避非理性民意的推波助澜,甚至因权力失范的个案而肆意贬斥权力,以偏概全地怀疑乃至丑化所有权力主体,进而在极端的政治参与中表现出明显的选择性监督,甚至浸淫在集体非理性之中。第三,在上述的极端表现之外,还存在一种内卷化乃至封闭化的倾向,即如权力需要公开运行一样,权力监督本应公开进行,以维护和提升公共利益,而现实中往往收缩为监督双方的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尤其当监督主体面对压力或利诱,极易与权力主体形成妥协让步或利益互惠。

显然,作为公共领域发展现状的原因和结果,上述的监督困境不可避免地掣肘了权力文明、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一,体制外监督的缺位、乏力或形式化,必然导致权利对权力的简单附和、体制内监督的乏善可陈和权力主体的恣意妄为,阻碍国家与社会的此消彼长和动态平衡,顽固延续国强社弱的传统格局以及社会对国家的过度依赖,进而打压公共领域的生长空间或催生虚假的公共领域,制约社会的自主意识与自治能力,恶化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的社会环境。第二,在膨胀的权利意识和非理性民意的推动下,情绪化的监督主体抱持否定一切的心理,肆意放大权力运行中的正常误差,进而用否定性监督取代基于理性的建设性监督,必然透支权力监督的利好,加剧阶层对立和政治排异,打击权力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制约国家对社会的现实引领,社会也因此极易畸变为物欲横流的名利场,频繁激烈的社会对抗必然加剧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非理性的公共领域也必然掣肘权力的双重功能,制约人类发展的方向和进程。第三,根据主体的利益得失和情感亲疏实施权力监督,其进步性与合理性也无法掩盖其亟待淡化的功利色彩,因为监督主体的偏私必然暴露公民意识的缺失与公民素质的低下,导致监督标准的多样化、权力主体的无所适从和民主手段对监督目的的背离,加剧权力运行的不确定性。第四,暴戾的监督主体往往无视公共领域的应有功能,甚至抱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偏执,极易引发更多从对抗权力中获利的错觉和冲动,以致权力主体压力剧增而动力丧失,甚至舍弃权力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的规定,片面满足监督主体的非法诉求,以化解或转移集体非理性的监督压力,其结果必然瓦解社会共识,催生更多偏激的监督行为,侵蚀国家权威、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三、公共领域视野中权力监督的规范路径

上述分析表明,发展公共领域,能够夯实权力监督的社会基础,提升其稳定性与规范性;同样,完善权力监督,则能够促进公共领域发展,定向提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持续推动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样,立足公共领域的视角和鲜明的国别特征,对照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其规范路径也就更加清晰。

(一)发展公共领域,夯实权力监督的社会基础

作为社会发展无法绕行的阶段、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阵地和力量,在更高层面上辩证复归的公共领域既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格局,维护了自身与国家的边界,又锻炼了民众的公共精神,支持了他们的政治参与,因而能够有效抵制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挤占和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并在自由平等的对话中形成共识,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不足,保障和提升公共利益。不仅如此,公共领域正在“发挥超出纯粹参与政治妥协之外的政治批判功能和监督功能”[2]243,也显示出对权力监督的促进作用。因此,发展公共领域既是对民众地位的明确强调,又是对社会组织的结构完善和功能再造,进而说明此举是对“合理化的生活世界的呼应”[1]444,是实现权力文明、促进政治发展的现实路径。这样,尽管公共领域的发展阻力不可能显著减少,其间也难免反复,我国仍应在顺应时代潮流、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高度重视质的提升,有效纾缓上述困境,充分发掘公共领域与权力监督互动合作的巨大潜能。

在权利意识显著提升的当下,民众日益摆脱制度受惠者的单一身份,逐渐拥有监督权力的主体意识,尤其当事关切己时,更能主动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基于自身合法性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国家应高度重视民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其追求民主的积极性,以壮大与完善公共领域。一方面,国家应在继续发挥市场潜能的同时,充分利用日益发达的技术优势,尊重和保障民众的政治权利,同时根据其现实表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及时进行客观公正的激浊扬清,明确公共领域应有的价值取向,培育民众的自律意识和自治能力,以逐步改变国强社弱的传统格局,规避国家简单放权或社会一味索权的“独奏”,实现前者审慎放权和后者规范用权的“合奏”。另一方面,国家应针对个体力量薄弱、民主意识淡漠、易于情绪化和极端化的表现,尽快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把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掘其在政治参与中理性、有序、可预期和可持续的优势,推动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确保权力监督更为常态,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社会自治的理性化。

发展公共领域并非鼓励社会与国家对峙,更非要立刻消除国家,即使对国家保守力量的压缩,也不意味着对社会的肆意放纵,因为作为人类发展的阶段性现象,国家不只是社会的异己力量,也在对立统一中发挥着补充、教育和引领社会的功能。因此,相对于国家应有的宽容心态、宽松环境和严格自律,社会也应作出持续规范的努力,唯有两者的相互尊重和相向而行才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正道。这样,鉴于公共领域的积极功能,民众应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自觉摒弃不当诉求,积极联合正义力量,以组织化的方式发展公共领域,为其注入更多道德内涵,以便用个人利益为公共领域奠基,用公共领域维护个人利益。这样,民众既不会因事不关己而放弃监督,又不会因事关切己而睚眦必报,因而能够以其力所能及的分内担当和名副其实的公民资格,夯实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不仅如此,他们也将始终着眼公共利益,努力消除权力规范运行的制约因素,端正和强化权力主体的利益取向,同时客观公正地监督权力运行,实事求是地评价监督活动,因而能够持续改善社会风气,并为权力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断提升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强化宗旨意识,完善体制内监督

鉴于公共领域与权力监督的内在关联,以及后者与我国国情的高度契合及其在民主政治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功能,完善权力监督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政治文明的现实路径。因此,在发展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国家的主导性和主体的能动性自然要求国家与监督主体作出相应的努力。一方面,国家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监督主体的宗旨意识,消除体制内监督的制约因素。“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肩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2]2我国空前的建设成就在凸显制度合理性的同时,也激发了民众对权力公共性的更高期待。而上述困境则进一步要求国家主动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公共领域,支持民众依法监督权力,以强化权力主体规范用权的意识和能力。显然,在不断完善的制度环境中,民众的法定权利也将转化为更加规范、更可预期的民主行为,进而调动其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和规范监督的自觉性,而权力监督也会因此成长为公共领域和社会自治的自主空间,并以持续的压力进一步强化监督主体的宗旨意识,实现公共领域与体制内监督的良性互动。

另一方面,监督主体应立足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强化宗旨意识,规范体制内监督。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监督主体作为一种中介,既能融洽双方关系,又会阻碍两者沟通,关键在于他们对其角色的认知和表现。在权力监督日益普及和期待持续高企的当下,如果他们仍以职业主义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即使少数人逆势而动的惯性能够偶尔得逞,也将在难逃追责的同时,侵蚀国家的合法性,进而要求他们“必须既是道德的思考者,又是道德的实践者”[11]178。这样,监督主体应摈弃传统理念,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以道德英雄的标准规范其职务行为,切实承担起身正令行的示范责任,以展现国家意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提升其说服力与凝聚力。为此,监督主体自然应当准确定位自身角色,秉持“治人者治于人”的理念,主动强化其宗旨意识,尊重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民意诉求,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扩大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交集,为公共领域的发展消除观念偏差和制度障碍,进而发挥其专业优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依法监督权力运行,回应国家与社会的期待。

(三)提升主体素质,规范体制外监督

市民社会的独立与国家权力的分化发生在同一时空,并不只是一种历史的巧合,其必然性中蕴含着两者互动合作的需求,同时也开启了权力监督的新进程。然而,即使权力监督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地位日显的民众仍难以摆脱传统理念的束缚,更遑论其规范表现。因此,相对于国家的先进理念、制度空间与政治自觉,民众同样应当努力提升主体素质,以日益规范的体制外监督发展公共领域,不断提升政治文明。一方面,民众应积极关注公共事务,努力提升其主体意识。个体通过社会活动实现其现实诉求,不仅凸显了人的社会属性,而且强调了这一属性只有在追求公共性中才能更可预期,更加稳定。这样,公共领域的功能要求民众不应简单将其中介化,更不能将其置于“公地悲剧”的窘境,进而“不应该仅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且应该追求公共利益”[11]37。这就意味着民众不仅要在利益追求中感受其主体地位,而且应在利益实现中理解公共事务的积极功能,进而更加主动地投身公共事务,体现其主体地位的真实性。因此,民众应培养自身“进能治国、退能守法”的公民素质,在对相关制度的批判中发挥其政治潜能,尤其应针对日益泛滥的权力异化,积极发挥公共精神,从期待性的集体焦虑转化为自律性的全民行动,以建设性监督夯实公共领域的社会基础,进而为权力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权力运行创设相对自主的基本空间。

另一方面,监督主体应努力提升其主体素质,实施道义性监督。实践证明,囿于自身得失的功利性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被动性,极易引发监督主体的偏激行为,自然难以对权力监督产生积极持续的推动。相比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道义性监督更具社会导向和主动预防的特征,不仅能克服功利性监督的狭隘,而且会将公共利益发扬光大,因而是对功利性监督的扬弃,能在更高层面和更广范围内捍卫正当的个人利益。这样,随着道义性监督的普及,监督主体自然不再囿于不当利益的诱惑,甚至能挣脱单一的功利诉求,更多着眼于权力的公共性,进而在建设性监督中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也因主体素质的稳定提升而健康发展。为此,监督主体应当主动放弃狭隘的个人算计,始终着眼公共利益,为规范的监督行为设定利益取向和行为边界,即使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不应浅尝辄止,而应在此基础上继续追问权力异化的各种诱因,实施客观公正的监督活动或监督评价,用嘉言懿行为权力运行营造相应的自主空间和良好的宏观环境,持续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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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美荣)

D630.9

A

1005-460X(2015)02-0032-06

2014-12-18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苏政办发[2011]137号);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权力功能与社会主义的权力文明”(2014SJB241)

吴永生(1968—),男,江苏盱眙人,法学博士,教授,从事权力监督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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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2022-03-21)2022-03-21 19:14:12
领域·对峙
青年生活(2019年23期)2019-09-10 12:55:43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电影(2019年6期)2019-09-02 01:42:38
权力的网络
博客天下(2015年12期)2015-09-23 01:47:57
新常态下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初探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清风(2014年10期)2014-09-08 13:11:04
十八届三中全会民众怎么看?
中国民政(2014年1期)2014-06-27 05:53:04
唤醒沉睡的权力
浙江人大(2014年8期)2014-03-20 16:21:10
肯定与质疑:“慕课”在基础教育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