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城,钟 新
(1.吉林艺术学院动漫学院,长春 130021;2.吉林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长春 130012)
外国哲学研究
基于“社会效用”的道德原则证明
——兼论休谟对康德道德学原理的影响
成 城1,钟 新2
(1.吉林艺术学院动漫学院,长春 130021;2.吉林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长春 130012)
大卫·休谟作为英国经验论哲学的重要代表,其道德学原理是西方道德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派别。从经验论立场出发,休谟完成了对道德原则的证明。这一证明具有以下三个要点:其一是把“公共效用”作为道德之所以存在的根据。其二是把“公共效用”的道德价值追溯到了人类的情感和感受性之中。前者可以看做是休谟提出的客观性道德原则,后者则是主观性道德原则。其三,休谟对道德原则的证明采用了经验论的观察和实验方法,而拒斥了抽象的逻辑演绎方法。休谟上述对道德原则的证明,为康德的理性主义道德学原理提供了反面的批判“靶子”,正是在对休谟道德学原理的批判和反驳中,康德确立了理性主义的道德学原理。
经验论;道德;社会效用;情感
大卫·休谟是英国经验论哲学的重要代表,其道德哲学也是立足于经验论立场的。长期以来,在西方哲学的话语体系当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学原理构成了西方道德哲学的主流思想。然而,休谟的道德哲学对康德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康德的道德哲学正是在回应和批判休谟的道德哲学中,才获得了他的独特地位。因此,对休谟的道德哲学的理解及从休谟的角度如何去回应康德理性主义的道德学原理,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对休谟的道德哲学给予客观的理解,进而探究道德学原理的内在矛盾。
休谟认为,道德行为是那些经常被人们称赞的行为。这些行为之所以能够被人们称赞,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行为都是“有用”的。休谟把道德行为的内在本质归结为行为的有用性,他称之为“效用”。休谟从人性论入手,建立了基于效用的道德原则。怎样理解人性,或者把人性中的哪些因素作为人的主导性因素,决定了他的道德学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因此,在讨论休谟和康德的道德学关系的时候,也要从这一人性论前提入手,进而分析两种道德学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道德产生的人性论前提
哲学家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追求,就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这是一切道德哲学思考的前提。自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就把人的本质理解为包括两种基本要素的存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灵魂学说。他认为,人的灵魂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这就是欲望、理性和激情。其中,激情往往不能独立存在,而是和欲望或者理性结合在一起。因此,总体来说,人的本性包括欲望和理性这两个主导性因素,这是西方哲学家们的一个共识。因此,在思考道德问题的时候,就要从这一人性论的预设开始。
人性中的欲望部分一般被称作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与其他动物共同具有的生物学本性。它完全按照生命的自然法则来行为。对于动物来说,只有这一个生命的维度,因此,动物是不能过着一种有“选择”的生活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来生存。而与动物不同,人还具有理性这一本质性维度,并且在西方哲学家看来,恰恰是因为理性,才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因而,理性也就成为了人之为人的具有决定性的本质了。这样,对人来说,欲望和理性两个要素总是纠缠在一起,时而欲望占据主导地位,时而理性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导致这样的结果:人类的行为总是处在“选择”的过程之中。这也是道德存在的存在论基础。正因为人的行为总是需要选择,因而才出现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应当”的问题。人应当如何行为构成了道德学所探讨的基本问题。因为,如果没有选择这回事,就无所谓应当了。在动物那里,它所能够做的也就是它应当做的;而它应当做的也就是它所能够做的,两者是统一的。但是对人类则不同,人总是处在他能够做的与他应当做的两者的分离状态之中。或者说,人经常去做那些他不应当去做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提出了人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亦即道德问题。所以,关于道德的问题,其实质也就是我们把道德的尺度放在欲望和理性的哪个尺度之上的问题了。欲望是和质料的使用相关的,因此,满足欲望的对象就被我们称为是“有用的”。而理性则是单纯的形式,它不以是否“有用”为标准,而是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康德显然坚持后者,而休谟则坚持前者。休谟认为,一个道德行为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而为什么能带来快乐?因为这个行为“有用”。这种“有用性”休谟也称之为“效用”。“有用的这个简单的辞藻包含何等称赞!其相反者包含何等指责!”[1]32这样,休谟就把他的道德学原则建立在了“效用”基础之上了。
(二)休谟社会效用道德原则的发生学根据
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效用”这一概念。“公道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和状况,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1]39无论我们怎样理解道德,但首要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正义”。道德作为正义的行为这一点是得到人类公认的。但是,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却开始发生了分歧。按照理性主义道德学原理,思考道德问题首先是要确立理性的“正义”概念。正义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精神的活动,因而正义的本质规定来自于纯粹理性本身。这样,就从“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出发,从纯粹理性开始,凭借逻辑上的推理和证明,来确立正义的理性基础。然而,作为经验论哲学的休谟,则反其道而行之,他从经验的原则出发,来探讨正义的实证性的根据。“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1]35我们可以把什么是正义的问题,追溯到它的发生学意义上的起源。所以,休谟在讨论道德正义问题的时候,他首先设想了一个道德正义所以可能的“经验条件”。第一,如果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无限地丰富,因此就不必对“物”作出你、我的区分,因此就不需要有“物权”的存在了。“当人人都富足有余时划分财富有何意义呢?”[1]35而如果物权是不存在的,也就无所谓当一个物归属于何人而带来的是否具有正义性的问题了。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人类对物的私人占有的前提,就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问题。而如果没有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道德也就自然是不存在的了。第二,设想物质财富极端稀缺,人们甚至不顾一切地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争夺财富,于是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问题也毫无意义,因为它们的意义大不过人们求生的意义。因此,基于上述两个极端的预设,休谟提出了正义存在的“经验条件”。这一条件就是物质财富有必要被划分为你、我的时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把财富划分为你和我的呢?无限丰富的时候不必划分,极端稀缺的时候也不能划分。所以,只有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状态中,也就是所谓的“社会状态”中的时候,正义才出现,道德也就因此才出现。这样,休谟便从经验出发,提出了道德之所以存在的“经验条件”。“效用”也就成了道德之所以可能的一条原则。
(三)休谟道德学效用原则对康德的启发
现在,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当休谟提出“效用”的道德学原则的时候,对康德的道德哲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应该说,如果没有休谟的启发,康德的道德学就失去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正是针对休谟的效用道德原则,康德才提出了超出质料的、基于形式的理性主义道德原则。
从“效用”出发来看道德,道德是以功利性的目标为原则的。道德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带来某种“效用”,离开这些效用,道德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但是需要澄清的是,“效用”当然不是完全对私人有利的价值,而主要是指对社会有意义的效用。因此,休谟把它称为“公共效用”。但是,即便是公共效用,毕竟也是以功利性的价值作为基础的。这就是康德所说的“质料”的东西。众所周知,康德的道德学原理是重形式而轻质料的。他把行为的动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从质料出发,另一种是从形式出发。前者被康德排除在了道德的领域,而只有后者即纯粹理性颁布的法则,作为“形式”才是道德行为的本质。这里,休谟的道德学基础与康德的道德学基础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康德认为,一切从质料出发的行为,都不具有普遍性,而只有从形式的法则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康德把形式看做是道德的本质性规定,而休谟则直接认为道德的本质就是在于它的某种效用,因此道德的基础在于“质料”。可见,正是休谟从质料原则出发构建的道德学原则,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思考的出发点,如何消解质料在道德原理中的地位,而确立形式的原则,是康德道德学原理的一个根本出发点。
公共效用是能够以实际利益的方式得到确证的。但是,在休谟看来,公共效用并非是道德之所以可能的绝对条件。因为效用之所以能够成为被人类所接受的“善”,乃是因为它最终能够给人类带来愉快。因此,情感上的愉快这一感受性才是道德之所以可能的最基础的条件。这样,休谟就把道德的效用原则进一步还原到了人的情感和感受性之中了。
(一)情感的愉快是效用的条件
休谟的效用原则的一个积极意义在于,他总是关注人在道德行为中所产生的主体内部的状态。这应该对于道德行为的发生来说具有真实的根基。因为,道德行为如果不能够让行为主体产生某种愉快,那么道德行为就很难得到真实的践行。正如费尔巴哈在其宗教批判所主张的一样,应该基于人的情感——爱的主观能力来认识上帝一样。如果不能把上帝落实在人类内心的情感当中,而是单纯凭借逻辑分析获得理性的上帝,那么人类就不会真正把上帝放置在内心当中,因而也就不会与上帝同在。休谟的道德学原则也提出了这一理想,即道德发生的主观根据就是人情感上的愉快。
公共效用作为道德存在的经验条件,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体系当中应该属于客观性原则,但同时也是与主观性原则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主观性角度看,公共效用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行为的基础,是因为这种效用能够给人带来幸福和快乐的感受。而幸福和快乐的感受则属于人类的情感活动。“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对任何一个人道的和慈善的人表示称赞时,有一个因素从没有不能充分加以坚持,这就是,那个人的交往和善行给社会带来的幸福和满足。”[1]30在休谟看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情感更具有对人来说原初的直接性的地位了。所以,把道德原则建立在情感这一主观条件之上,就是最为可靠的办法了。
(二)与效用相关的幸福产生的愉快感是道德之所以可能的根据
情感无疑是一种原始性的心灵活动,它不同于理性。一般来说,理性是通过概念来获得思辨的知识的活动,需要经过艰苦的思考才能抵达真理。但是,情感活动则无需借助于概念,它完全通过表象的刺激就会产生各种诸如快乐、痛苦、赞赏、怨恨的感受,因此情感的活动是无需经过努力而在表象的刺激下直接发生活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认为只有情感活动才最具有原始性和不可破坏性。因此,他主张把道德的本质建立在情感及其感受性之上。休谟所说的情感,并没有详细加以区分。因为有些情感是与感性活动相关联的,如在审美活动中,优美的事物会令人赏心悦目,这就属于感性的情感。而有些情感则是与理性相关联的,如在悲剧的审美活动中,悲剧所表现的一种崇高的精神令人产生一种敬畏之情。赏心悦目的愉快之情和崇高的敬畏之情,两者虽然同属于情感活动,但是它们的对象就性质来看是有差别的,前者为感性的情感,后者则为理性的情感。所以,当休谟认为情感是道德的基础的时候,他并没有加以区别。但是,从休谟的道德学理论倾向来看,他更多强调的是与个人的幸福相适应的情感,因此可以大致上把休谟所说的道德基础的情感,视为与“效用”相连的幸福而产生的愉快感。
(三)理性主义道德是无情的
那么,我们从休谟把道德建立在情感这一论断中,同样可以看到他与康德道德学原理的根本差别。康德的道德学原则是纯粹实践理性及其颁布的法则,而主观性的原则,则是基于人类作为有理性存在者对道德法则的“敬畏之情”。康德在讨论道德的本质的时候,则并没有过多强调道德情感的力量,因为情感并不是基础性的因素,只有理性法则本身才规定了道德的根本性质。而道德情感不过是在履行道德义务的时候所产生的主观条件。康德认为,道德应该是“无情”的。也就是说,道德行为和人的情感没有关系,当然,这里指的是与质料(休谟称为效用)相关联的情感。因为道德是完全出自理性法则本身,因此道德是一种“冷冰冰”的理性行为,它不是出于对道德行为所指涉的对象的“同情”或“怜悯”,也就是说,在道德行为上不存在“感情用事”。因为感情具有主观性,因而情感永远不能成为“立法者”。倘若一个人恰巧是我怨恨的人,那么,在他遇到危难的时候,我本来在内心中浮现出了道德法则,并促使我对其实施道德行为,但是,因为我对他怀有怨恨因此便终止了道德行为。可见,情感具有主观性,因而是靠不住的东西。唯有理性本身确立的道德法则是永恒的,它才是道德的立法者并因此成为道德的根基。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康德针对休谟提出的把道德建立在情感之上的做法,提出了相反的做法。但是,康德在道德学中并没有完全排除情感的作用,而是把与道德法则相契合的情感作为道德发生的主观因素。因为,如果没有道德情感,即对法则的敬重之情,那么道德就不会真正落实在人的行为当中。这也就是休谟的一个合理的地方。他指出:“熄灭一切对德性的火热的情和爱、抑制一切对恶行的憎和恶,使人们完全淡漠无情地对待这些区别,道德性则不再是一种实践性的修行,也不再是具有任何规范我们生活和行动的趋向。”[1]24因此,道德的法则可以通过理性的思辨获得,但是这一法则如果要落实在人的行为之中,则必须要么与对法则的敬重之情联系起来,要么与行为给人们带来的好恶之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对道德法则的认知与行为发生分离的结果。可见,道德情感在道德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具有更加基础性的地位。这是休谟的一个合理的洞见。
在讨论了休谟和康德在道德学原则上的根本差别之后,应该进一步反省导致这种道德学原则根本差别的原因。任何一种道德学原则的获得都是基于特定的方法的。因此方法论问题决定了道德学原则的差别。这样,我们需要进一步回到方法论的层面,讨论休谟道德学原则获得的方法及其对康德道德学原理的证明方法带来的重大启示。
(一)经验论哲学的实证方法传统
西方哲学中大体分为两个派系,一个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经验论哲学,另一个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哲学。前者是基于经验的实证方法,而后者则更注重逻辑的演绎方法。这两种方法与他们基本的哲学态度有关。在理性主义哲学家看来,人类的知识的必然性根基于人类的理性本身,因此全部知识的必然性应该从“天赋观念”出发。而知识的必然性也就在于它们所服从的逻辑法则。因此,获得必然性的知识就需要先天的逻辑演绎即可。因而他们非常看重的是逻辑演绎的方法。相反,在经验论哲学家看来,一切知识都起源于经验,而人的主观并没有知识的基础。英国的经验论观察和实证方法应该是从培根开始创立起来的,因此培根也被看作是近代实验科学的创始人。科学起源于观察,通过观察能够直接从直观中获得现象,并进而获得现象所服从的客观规律。在经验观察中,观察者要尽可能地去掉各种“成见”,从而使观察是纯粹客观的。这与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差别。在理性主义哲学家看来,必然存在着“观察渗透理性”的情况,根本没有纯粹客观的观察。因为在观察中总是已经有某种“理论”或“逻辑”在发挥效力。而这一点是经验论者所不承认的。比如洛克提出的“白板说”认为,人的头脑先天是“白板”,知识都来自后天。这样,全部知识的客观必然性就必然要从经验中获得。那么,我们就只能通过经验的实证方法来证明知识的必然性了。休谟作为经验论哲学传统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在对道德原则的论证过程中,就继承了这一实证方法。
(二)休谟认为道德原则应该从经验观察中获得
经验论哲学的普遍性原则认为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而不是从理性本身获得的。这种经验论的观点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构成了英国哲学的主导性致思取向。按照经验论哲学的观点,全部知识都来源于经验的观察。比如洛克提出过“白板说”。休谟则提出了著名的对因果必然性的质疑,认为所谓的知识的必然性不过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联想”。当两个事物总是在时间中前后相继地发生的时候,并不存在所谓的内在必然性,而是因为经常在观察中发现两个事物的前后相继,便产生了一种习惯性的联想。可见,经验论哲学是不承认知识的必然性的。这种观点也被休谟应用到了他的道德学原则研究之中。他作为经验论哲学的一位典型代表,在其道德学原则的证明中,也采用了这种经验论的观察和实验方法。他指出:“由于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抽象科学的问题,因而我们只能期望通过采用实验的方法和通过从特定事例的比较中推演出一般的准则来获得成功。另一种科学的方法,亦即首先确立一条一般的抽象的原则、而后将之分化为各种不同的推论和推断,其自身可能是更完善些,但更不适合于人类的不完善本性,是道德和其他各种主题中幻想和错误的一个共同的根源。”[1]26
根据休谟的上述方法论,他对道德原则的证明采取了经验论的观察和实验方法。所以,他总是从人们的经验中找到道德的一些社会性公共效用,及其带给人们的某些情感体验,以此来证明道德是基于客观的效用和主观的情感而发生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效用这个因素总是被求助着;我们也可以设想,所能给予任何一个人的最伟大的颂扬莫过于展示他对公众的有用性,列举他对人类和社会做出的贡献。”[1]63因此,可以从经验的观察中去发现,哪些行为总是被人们所“称赞”的,哪些行为是被人们所“憎恶”的。这样,休谟就通过人们的称赞、颂扬、憎恶等情感活动,来证明基于公共效用的道德原则。这种方法显然是从经验的观察中归纳和总结出来的。因为人们既然不能从先天给定的抽象的一般原则出发,那么,获得道德的一般原则就只能通过经验观察的方式获得。
(三)从休谟的观察方法向康德道德学原理先验方法的转向
上述休谟的经验的观察和实验方法,再一次成为康德道德哲学所批判的对象。我们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发现,他在证明道德学原理的时候,是从“定理”出发的,这就是休谟所说的“抽象的一般原则”。康德不是借助于经验观察的方法获得道德学原理的,而是从先于经验的领域即先验领域开始的。这种方法类似于几何学中的证明方法。先给定一个一般的定理,然后从这一定理中推论出道德的必然性。因为康德认为,道德是人类行为的“自由规律”,它虽然不同于自然物所服从的“自然规律”,但道德也是一种具有内在必然性的规律,这种内在必然性即是“自由”。所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道德法则是人类的“先天知识”,因此道德并不是从后天的经验观察中获得的。“我们应当绝对地以某种方式行事。所以这条实践规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被先天地表象为定言的实践命题的,意志因而就绝对地和直接地(通过这条实践规则本身,因而这规则在此就是法则)在客观上被规定了的。因为纯粹的、本身实践的理性在这里是直接立法的。”[2]正是因为道德所具有的“先天知识”的这一本性,就决定了我们在证明道德原理的时候,决不能从经验观察中获得丝毫的帮助,而只能借助于纯粹理性的逻辑推理。正是由于休谟对道德原则研究所采用的经验论的观察方法,才促使康德找到了一条先验哲学的道德学原理的证明方法。它所涉及的根本问题就在于:究竟道德是一种经验中获得的知识,还是理性先天所颁布的一条命令。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构成了休谟与康德道德学原理证明方法的根本差别。
综上所述,休谟从经验论的立场出发,以公共效用作为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客观原则,这促使康德提出了把纯粹理性的“形式”作为道德之所以可能的客观原则的观点;休谟把公共效用落实在人的情感和感受性之中,这就把道德放置在了人的情感之上,而这一点促使康德提出了把道德置于纯粹理性之下的观点;休谟用经验论的观察和实验方法证明他所提出的道德原则,这促使康德在纯粹理性内部完成了对道德法则客观性的逻辑演绎。可见,休谟的道德哲学以经验论的立场为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学原理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正是在对休谟的反驳中,康德才建构了他的理性主义道德学原理。休谟的道德哲学也因此成为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论前提。
[1][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0.
〔责任编辑:余明全 程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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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8284(2015)06-0027-05
2015-03-31
成城(1984-),女,吉林长春人,讲师,文学硕士,从事艺术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