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反思

2015-02-25 18:14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犯罪法律

张 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北京100078)

一、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身心和精神意识均未发展健全的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联合国公约、国际性文件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首先强调了对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并将该原则确立为儿童保护的一般原则。1983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审理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①联合国青年议题网[EB/OL].(2014-08-05)[2015-03-06].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beijing.htm.上述文件仅概括了基本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规定集中在三部法律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前两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刑事诉讼法》则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章节,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设置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较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公、检、法三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等。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有一定的限制,而且限制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从传统媒体到网络媒体、从录音到图像等信息,从审理期间到判决前的各个环节。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也恰是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成为了法治现代化重要标志。②宋远升.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J].少年司法,2009,(6):40.

二、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案报道已作了规定,但我国新闻媒体在报道个案时仍然突破法律底线,导致媒体报道的“失范”。①失范一词源于希腊语,意指不守法而亵渎神灵,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将失范概念引入到社会学中,认为失范是个人自由或者群体自由的无度而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导致社会状态的混乱无序。朱力.失范范畴的理论演化[J].南京大学学报,2000,(4):133.有些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与点击率,将尚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曝光,对未成年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其中以李某某强奸案为典型,媒体在报道时往往是曝光强奸案的某些细节,或者曝露李某某的家庭信息、前科情况等,导致涉案当事人信息及隐私被暴露,案件被娱乐化,这也反衬出媒体行业的集体失序,媒体一边以公正的口号声讨,同时又以行动践踏公正的法治精神。

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是形成媒体审判。②媒体审判一词源自美国,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自此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media)。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56729.媒体通过新闻报道犯罪案件,代替法院为被告人定罪的案例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是刑事案件容易受到人们关注,其报道往往具有离奇的情节,较之其他新闻有着更强的故事性、刺激性和娱乐性。“在描述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比之其他报道有着更强的震撼力,媒体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往往会使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发生偏颇,走入误区。”③潘晶安.犯罪新闻报道的犯罪学思考[J].公安研究,2002,(7):43.随之而来的则是公众强大且偏见的舆论效应,最终消弱裁判的可接受性,贬损司法权益,降低司法效益。

二是产生标签效应。④标签效应又称为评定效应,是指越轨者标签对于被贴上标签的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美国心理学家贝科尔认为:“人们一旦被贴上某种标签,就会成为标签所标定的人。”⑤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84834.对于被告人而言,大众媒体对其进行“污名化”的报道后,将产生难以祛除的负面导向与暗示作用,可能使未成年人选择自暴自弃,以适应这一形象定位。即便有过悔过的想法,但由于其罪行已被普遍公示,以致公众对其产生厌恶之感而不予接受,这样就不利于其再次社会化并加剧其在犯罪道路上愈行愈远。

三是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已然承受损害,本身无过错并且受到了损害,就更没有被二次伤害的理由。尤其是在涉性犯罪中,一旦媒体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披露案件细节,这将是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对其心理造成难以估计的影响,这对于一个受到严重罪行伤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十分不利。此外,媒体的不当报道还会产生负向指引作用,对未成年人成长与行为模式产生不良影响。“犯罪新闻对于犯罪细节化的曝光有种强示范作用,示范作用的大小由其细节描述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决定,媒体描述越具体,受众的反映越强烈,模仿性就越普遍。”⑥胡钰.大众传播效果:问题与对策[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92.

在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各大媒体机构为了博取眼球,追逐利益,大肆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度炒作涉案情节、当事人信息等以达到广场式狂欢的效应。

三、媒体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

我国法律虽然对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相应规定,但仅散见于几部法律之中,且规定都较为空泛,相互之间不匹配、不衔接,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与处理后果缺乏配套机制,不同部门的分别立法也导致资源浪费,产生了适用法律与执法的冲突,更易造成法律规制的漏洞。有学者指出:“这样的部门各自立法,不但增加立法成本,浪费立法资源,使得起草立法部门为隐藏部门利益提供了可供掩护的载体,还会助长立法的情绪,使法律缺少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性。”⑦张鸿南.犯罪新闻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38.此外,公、检、法三机关的部门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执行机构,可诉性较差,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毕竟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使被害人得到补偿,达到实体上的正义,更在于以公正合法的程序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尊重和保护人权,达到程序正义。

(二)媒体自身的原因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与科技的发展,大众传媒也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尤其网络自媒体的产生导致各大媒体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媒体便会追逐对生活更深层次的挖掘,更生动地描述去增强可读性与趣味性,用刑事案件报道提高发行量、收视率、点击量,以满足受众需要。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大量披露案件细节、个人隐私,甚至披露很多似是而非的“内幕”,导致司法案件的娱乐化。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报道中更加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噱头与吸引性。在报道中描述犯罪情节、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难免会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媒体多以公众代言人与道德标杆自居,尤其在犯罪案件报道时更是以公平正义为化身,通过斥责犯罪人来宣扬道德的高度,渲染被害人的凄惨来引发怜悯与共鸣。

此外,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媒体从业人员屡屡突破法律底线的原因。部分媒体从业者忽视相关行业规范的学习,在报道时我行我素,遵从利益最大化的实用主义原则;而从事法律报道的媒体人多数没有法律背景,对法律往往一知半解,利益驱动下的侵权报道屡见不鲜。

四、对媒体报道规范的路径探寻

(一)比较法视野下对法律规定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变迁,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还有待于完善,可借鉴各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加以限制的法律法规。

英国《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犯罪所涉及的任何人未满18周岁,如果相关公开行为可能导致公众认为其涉嫌相关犯罪,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事项就不应被包括在任何公开的出版物中。”①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3.美国有关对公众和新闻界封闭法庭的规则不尽相同,由于美国宪法修正案要求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公开审判与保护新闻界的权利,“法庭经常向新闻界和公众封闭以保护证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灵。”②唐纳德·M,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译析[M].梁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73.

大陆法系国家中如法国则规定:“未取得当事人同意之前禁止刊登犯罪嫌疑人带手铐的照片和受害人被性侵犯的照片。”③高一飞,李维德.审判公开的限度——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为例[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2):50.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受到家庭法院审判的少年或在少年时因为犯罪而被提起公诉者,不得在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上刊载,通过其姓名、年龄、职业、容貌等信息可以推断该案件与本人有关的报道或照片。”④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比较研究[J].预防未成年犯罪研究,2014,(1):95.

可见,世界各国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报道上对媒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报道的事项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对案件信息的获取,但毕竟给媒体保留了一定的参与空间,给媒体引导社会舆论提供了可能。”⑤吴琼,李想.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39.因此,我国应当打破现有分散、抽象立法的现状,制定《信息保护法》,在其中设立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专章,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明确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泄露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时,可以在特定范围内适当披露。并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由媒体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包括吊销执业资格等具体方式;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侮辱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予以处置。

(二)完善配套机制,增强可诉性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具体实践中配以实施细则,明确承担保护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作为保护机构,这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具体化,在发生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作为负责机构,对相应单位提出意见,并可以作为社会机构支持当事人起诉。对于媒体侵犯未成年当事人利益的,由违法的单位、个人所属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还可以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一般侵犯未成年当事人名誉的,可函发检察建议,责令整改,对于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如媒体报道涉及其他有关人员、机构违法泄露未成年当事人信息的,可以藐视法庭罪论处。⑥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但可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条款.孙云晓,张美英.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英国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37.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化,制定完善的配套运转机制,扩大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宣传,使得公众能够意识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发生侵权案件后,及时与媒体进行交涉,要求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负面影响。如果构成侵权,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获得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检察院的支持,对侵权人或单位进行法律的规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三)提高职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

首先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职业素养。作为媒体人,要尊崇基本的传媒伦理原则——真实、善意、最小伤害原则。①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240.在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出于善意,以负责任的心态报道案件,尽量不打扰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提高专业技能,摒弃猎奇、夸大的报道方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报道中寻求公众兴趣、新闻价值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平衡,尽量少报或不报涉案的情节,未成年人的信息,即使需要报道,也应使用模糊的词语来表达。②何秋红.我国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现象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12):23.

其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知法守法。以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作为从业的基础,以便使从业人员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对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从业者,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准入资格,在新闻院校设置必要的法学课程,对新闻专业人才进行系统地培训,提高整个媒体界的法律水平;在确保法律信念的群体认知下,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披露涉案未成年当事人的信息,不超越程序报道未成年犯罪行为、情节。“应该客观审慎地报道案件,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妖魔化,也不得对被害人污名化。”③李缨.媒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以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为例[J].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58.

最后,加强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目前我国的媒体行业自律的最高机构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自律规则。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报业协会等还分别针对不同群体的业内约定,对于违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取消会籍等处分。此外,针对互联网媒体的兴起,我国也相继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媒体协会,对网络媒体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引导网络媒体纳入到监管的范畴。只有使媒体从业自律机构、社会相互制约、监督,才能培养良好的媒体发展与竞争环境。

总之,新闻报道要对未成年人刑案依法报道与评论。作为媒体记者,只有在“众多信息中甄别、筛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息,把那些与法律精神相悖的信息予以过滤,或者进行适当的加工处理,才能消除可能的负面影响。”④石岩,朱清河.法制新闻节目的价值选择初探[J].社科纵横,2004,(2):105.而只有符合法律价值和新闻道德双重标准的新闻信息才是真正的法制新闻。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在成人主导的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容易被代表或边缘化。因此,世界各国才提出严格规范媒体对未成年人人刑事案件报道,并限制报道的方式与内容,这正是对未成年人群体利益的重视与关爱。媒体对未成年人刑案的报道只有在规范、合理、不违背道德与法律理念的框架下,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也只有坚持媒体自由最小限制与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引下,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佳保护。

猜你喜欢
刑事案件犯罪法律
公园里的犯罪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让人死亡的法律
试论“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影响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
渎职犯罪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两高”渎职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