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鹏
(天津市公安局 十二处,天津300041)
所谓自媒体时代,是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信息传播不再是专业大众传媒的特权,公民也不再扮演单一传媒受众的角色,往往更多地成为新闻资讯的发布者和制造者。通过自主选择媒介方式,普通大众可以广泛参与、交换和共享信息发布的全过程。
微信是近几年研发的通过网络快速发送,集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等功能于一体的手机聊天软件。微信的登台,既满足了用户本身对社交、沟通的强烈渴望,也延展了关于沟通宽度与深度的无限可能,更为公众提供了“零门槛”的舆论平台,使网络舆论真正成为公众民意表达的主流媒介。可以说,微信的每个功能都能把握住人们需求背后的利益诉求。目前,我国微信已拥有了四亿多用户,其影响力不逊于任何其他自媒体。
但是,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聊天工具,亦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诸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索周边用户并添加“好友”,在微信中对“好友”招嫖,通过微聊谈妥价格、时间、地点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为由,在聊天中消除对方警惕心理,在骗取信任后,邀请对方见面,进而伺机实施敲诈、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和反动势力利用“微信”传播扩散谣言、混淆大众视听,借机攻击国家政治体制,颠覆党的领导政权,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可见,作为新型传媒载体的微信,原本是科技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功臣”,也有可能被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进而引发信任危机,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成为“危信”“威信”,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由此,加强微信管控,肃清网络环境迫在眉睫。
微信作为新型传播媒介,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管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微信用户群体巨大,每位用户每天的发送量平均在10条左右。微信信息更新迅速,致使某些有害信息在其中肆意传播。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微信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此外,由于微信不采用实名制,风险性小,犯罪分子可以匿名注册微信,且一旦注销后,公安机关追查的难度很大。
公安部门作为微信管控的管理部门,管控的效果很不理想。一是经费有限。公安机关在投入开发一系列的微信管控软件时,很大程度上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从而在技术层面上难有积极作为。另外,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大多数警力都处在基层一线的维稳执法上,较难补充一定数量的警力,专人管控微信。
涉及微信案件的嫌疑人多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人,他们思想活跃,在用微信聊天时往往谈吐风趣,能在较短时间内赢取被害人的信任,为进一步约见被害人,实施犯罪做准备。然而,多数网民在微信聊天中,缺乏足够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年轻的女性,比较感性,警惕性不高,极易陷入不法者的陷阱之中,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微信,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正能量。但是,微信作为一把双刃剑,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单凭微信自身调控,缺少公安机关的管控,其中的不良信息极易传播,导致谣言泛滥,暴戾之气横行,这必将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在不分级、不设防的微信面前,年轻人很难有足够的抵抗力,其身心健康易受到伤害。微信带来的犯罪问题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降低了群众安全感。为避免类似犯罪日益扩大化,公安机关必须从微信发展的现状出发,充分认识微信管理的重要性,把管理微信、发挥微信作用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而探寻出规避微信风险,加强微信管控的具体措施,以求解决微信监控工作的实际问题。
严格的管理制度是防范微信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有力工具。公安机关作为微信监控的管理者,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微信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互动参与制度、应急响应制度等,明确微信管理职责分工,对微信进行有效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应按照层层负责的原则,制定针对个人的组织管理制度,使其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不断加强对微信管控的组织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就是通过人为和技术手段设置一些信息发布平台,组织专人将巡查到的有害信息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给广大网民,提高他们防范的警惕性;互动参与机制,是公安机关积极引导广大网民参与到防范、打击不良信息的队伍中来,一起管控微信平台,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主要是考验公安机关处理突发舆情事件的能力,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监控机制,对微信加强预警与监管,以法律之威构建绿色安全网络环境。
技术防范是当前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一个坚实的后盾。公安机关应结合微信平台运行的相关特点,不断加强与社会技术服务公司的合作,可依托有实力的网络技术公司开发更高技术的针对本地微信全方位监控的舆情系统,从而解决目前微信社区监控存在的监管不力和手段缺失的实际问题。对于开发出的技术平台,必须具备分秒级实时监测与报警功能,这是尽早发现微信不良信息的基本要求。对于一些预定义的不良信息或违法事件,实时监测响应速度需要在分钟以内;对于未定义的不良信息或违法事件也应该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置,这样才能满足微信监控的实时性要求。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与上级以及其他地区的沟通交流,学习更为先进的微信监控手段,引进更具智能的微信监控设备,力争实现在加强本地区微信管控的同时,确保对全国微信平台的管控。
严格的技术防范可以确保微信监控的有效实施,但技术设备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操作。公安机关要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精通、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精通网络的公安人才纳入到微信管理队伍中来,成立专门的内部微信管控小组,可以将三人定为一组,每组每天以专岗的模式对微信运行进行实时监控、记录,从而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定时定量的对微信监控整体过程进行跟踪反馈,以便为下一组和后期的微信监控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同时,公安机关要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微信舆论引导队伍,时刻引导微信的正面舆论。该队伍要因势利导,发布最新最快的权威消息,使自身成为信息中心,源源不断地向微信用户提供真实信息,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始终保持对舆论的掌控力。对于微信客户端上出现的各种谣言信息,组织舆情监控引导员进行网上跟帖,正面引导舆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诈骗等有害信息,快速删除、积极封堵,从而铲除不良的土壤。
微信管控,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管理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力不从心的,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共同作战,甚至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微信平台的有效管控。公安机关可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微信犯罪的界限和惩罚力度;可以加强与一些技术公司的合作,给微信管控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还可以招募一些义务的网络管理员,让他们参与进来,通过他们在互联网中的身份,及时发现、删除和上报微信平台中的不良信息;必要时,可以设立举报平台,发动社会力量,实现对微信不良信息的齐抓共管,使有害信息无立足之地。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宣传方式,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合法使用微信平台,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承担社会责任,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同时,要不定期地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广大网民宣传各种防范微信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识破诈骗等各类有害信息的辨别力,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微信安全的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好微信犯罪问题。此外,广大网民要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增强戒备心理,要对微信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只可“‘微信’,不可全信”,谨记“微信有危险,使用需谨慎”。端正交友态度,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当与陌生人沟通时要注意甄别,以此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微信管控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化媒体的主要表现形态,微信正在并将继续改变公众自我发现、自我展示、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成为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舆论工具。但是,微信作为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它带来便利的同时,更要时刻防范其中潜在的危害。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微信的管控问题,把握微信的发展规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和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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