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良玉
(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河南 郑州450046)
谋略产生于对抗性活动之中,伴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历史和规律。在对抗性的警务活动中,警方运用活动对象实现警务活动目的或目标的思维过程和结果,即为警务谋略。警务谋略在警务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解决常法难解决的问题,节省警务活动成本,而且可以战胜智谋对手,提升警察形象。现就警务活动中如何“攻心取胜”,即攻心取胜谋略的具体运用加以探讨。
凡属人与人的对抗活动,自始至终都有心理的抗衡。《孙子兵法》曰:“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可以使三军士卒失去战胜敌人的锐气,也可以使将军失去战胜敌人的心理意志。《三国志》曰:“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优秀的军事家,首先不是用武力制服对方,而是“先服其心”,动摇对方的军心,瓦解对方的士气。要实现“伐谋”的最高境界——“兵不钝而利可全”,最根本是要使对方“心服”。警务谋略的运用,也是首先从对方心理上突破的。
攻心取胜谋略,是指警方在警务活动中针对活动对象的个性心理特点和现实的心理状态,运用各种心理刺激因素,而对其情感、思想、意志施加影响,从而战胜对方的谋略。攻心取胜谋略贯穿于警务活动全过程,是警务活动中的首选谋略。在警务活动中,可以利用心理因素,根据人在对抗环境中的心理变化规律,凭借强大的心理攻势,向对方实施心理压力,从精神上或心理上瓦解对方。
攻心取胜谋略具有多变性和多样性,警务活动中应因人因情而异灵活运用,但“攻其心”“夺其气”是其过程最为关键的一环。
1.以情感化攻心
“动人心者莫先乎情”,情动之后方能心动。警务活动中,要根据对方心理特点和生活上、生理上以及情感上的心理需要和心理弱点,适时运用以“情”感化攻心的方法,有条件、有限度地满足其需要,消除其对抗情绪,激起其积极的情感,使其为情所动,心理向良性方向转化,消除对立情绪,从而降低犯罪强度或停止犯罪行为,达到预期目的。
2006年2月7日,一身绑炸药的男子突然闯入四川省宜宾县蕨溪中学,劫持三名学生至学校操场,威胁要随时引爆炸药,将校园炸为平地。警方谈判人员和其谈判过程中,数次提及男子亡妻,适时感化对方,以情攻心:“如果你妻子在天之灵看到你这样,会做何感想?你妻子去世后肯定希望你过得更好,而不是成为一名罪犯。”顺利降低了劫持者的抵触情绪,缩小了双方的心理距离,营造融洽的谈判氛围,建立起了良好的对话关系,取得良好的谈判效果。最终成功说服犯罪嫌疑人卸下身上的炸药,消除了危险,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般来说,人在危难的时候,得到别人的理解,会对理解自己的人产生信任感、依赖感,并愿意接受他的安慰、劝告甚至批评;即使是在苦闷或愤怒的时候,一旦得到理解,也较容易相信理解他的人。警方在以“情”攻心时,要把握好感化的最佳时机,以肯定其从前成绩,理解其遭遇,尊重其人格尊严,以真诚的态度唤起其良知;要注意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对方出现的思想变化;注意改善谈话的方式方法,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语调、减慢谈话的速度或改变谈话的环境等,使对方产生信赖感,从而达到攻心取胜谋略的预期目的。
2.以理疏导攻心
以理疏导攻心就是用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客观事实、利害关系,去揭露、批驳对方的错误认识、错误观念,去启迪、激发对方的正确情感,使对方接受和相信警方人员传达的信息,否定其错误思想认识,抑制其不良的心理倾向。
一是政治攻心。对一些政治观点、政治立场与我们对立的对象,可以采用揭露黑幕、揭露矛盾等方法使其深刻认识自己观点立场的错误;可以对其进行国内、国际形势的分析,以及党的政策教育,使其面对现实,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立场。
二是思想攻心。对那些思想认识出现错误,道德、情感扭曲的对象,可以采用以理攻心,揭露和批驳其违背社会公德、社会正义的思想行为,揭露和批驳由于隐瞒和欺骗造成的逆情逆理的谬误,唤起对方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良知。可以结合对方的具体情况,帮其分析处境,并阐明利害关系,使对方真正感到警方是在为他着想,并用道德伦理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最终放弃原有的企图,做出警方期望的选择。
某地一打工人员因与煤矿矿主发生债务纠纷,该打工人员腰缠自制炸药包将煤矿主劫持到一间房内,声称如不兑现所欠工钱十五万元,便与其同归于尽。警方谈判人员到现场后,关切地问:“有什么困难能和我谈谈吗?”劫持者向谈判人员诉说了矿主欠其钱,回家过年没有钱的难处。谈判人员说:“你的难处我十分理解,谁家过年不需要钱啊,但以这种方式要钱是违法行为,对你和你的家庭只能带来更大的危害,用生命代价去惩罚他人,值得吗?请你立刻停止违法,知错就改,政府一定会对你宽大处理,何去何从,请你三思。”谈判人员句句入理的话使劫持者的悔过之心愈加强烈,趁此时机,谈判人员继续以理攻心:“请相信政府,你反映的问题,政府一定会帮你解决。现在请你做出明智选择,立即解下炸药包,不要做傻事。”经过谈判人员设身处地的循循善诱,最后劫持者决定放弃犯罪行为,没费一枪一弹,通过警方的以理攻心,和平解决了此次警务危机事件。
1.依法威严攻心
警务活动中,对于那些不了解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形势的对象,可以通过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可以用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等,进行图文并茂、真实感强的宣讲教育,使其面对现实,理智、清醒地思考和行动,并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放弃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和念头,在政策和法律面前做出妥协。
“心战”的准则是“法”,在攻心取胜谋略的实施过程中,注意强化法律意识,把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贯穿到每个环节之中,同时,攻心取胜谋略的运用始终都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充分运用和发挥法律在攻心中的威严作用。
2.以势震慑攻心
《孙子兵法》曰:“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在警务活动中,以势攻心是指警方以实力、武威为后盾,用示威造势等方式,运用对我有利的局势、声势和形势,显示警方的力量和决心,迫使其思想、态度、认识的转变,使对方认识到将面临无法承受的后果而不敢贸然采取行动,或者使其行动有所收敛,或被迫停止犯罪行动。警方可以通过形势教育的宣传攻势,造成一种大势已去不可逆转的形势,通过“调兵遣将”布置警力,创造一个“大兵压境”的态势,给对方一种心理震慑,使其在强烈的形势、心理压力下屈服。
现代威慑理论认为,威慑的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实力、处理事端的实际效能、使用实力的意志,以及把三者自然地传递给对方的信息渠道。在某种意义上讲,以势攻心就是运用威慑机制,给对方创造这样一个环境,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在恐惧中犹豫,在犹豫中徘徊,在徘徊中丧失信心,在丧失信心后显现出生物性自保,做出屈从的选择。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都是有限度的,在超过某一临界态势的情况之下,心理平衡就会被打破,在失衡的心理状态下,难以作出正确的决断,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警方在实施以势攻心时,要充分认识到威慑效应的作用,选准时机,适时加以实施。运用得当,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还可以有效地遏制、减少犯罪。但是,要注意威慑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不同人的心理反应也各不相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选用。
以情攻心侧重于感化,以势攻心侧重于震慑。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警方应“刚柔相济,恩威并施”,感化和震慑对方,达到使其改变认识,悔过自新,放弃对抗,终止犯罪的目的。要立足于瓦解对方意志,使其认识到只有服从警方,别无出路;同时还要掌握好分寸,既不能柔得过弱,也不能打得过重;既晓以利害,指明出路,又震之以法,使其无法逃脱。
刚柔相济、恩威并施属于多层次的谋略,既有战略上的,如警察职能中的打击与防范职能,要两手并用;又有战术上的,如围捕犯罪嫌疑人、突审犯罪嫌疑人等。有威无恩,不打心理战,就不能彻底摧毁对方意志,动摇顽抗的决心,消除恐惧心理,激发改邪归正的积极因素;有恩无威,就不能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就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震慑和降服对方。
《孙子兵法》曰:“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攻心取胜谋略意义在于以最小的牺牲,最少的代价获取最佳的效果。合理运用攻心取胜谋略,可以有效提高警察执法能力,提高警务活动效能。具体运用时,应依据对方情况,因人因事而异灵活选用,切不可生搬硬套。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全方位地考虑警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因时因势因需调整。同时在实际运用时需要相互配合,同时运用多种攻心取胜谋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灵活自如地制定、运用攻心取胜谋略,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使其为顺利实现警务活动目标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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