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镝,贾中海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2.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 150030)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比较
程 镝1,2,贾中海1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2.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 150030)
公平正义是西方社会和当今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问题。美国学者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向马克思提出两个挑战,一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公平正义理论同罗尔斯的系统化的正义理论相比较哪个更具有优势?二是在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方面的挑战。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他的公平正义原则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马克思则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不具有永恒的正义性,以自由平等为价值规范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消灭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旧制度、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新制度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在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方面,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马克思则认为,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其历史必然性、符合规律性,而不在于它是否符合某种抽象的正义原则。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反思。
马克思;罗尔斯;公平正义
通过研究发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向我们提出两个挑战,一是罗尔斯与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哪一个更优越?或者说二者各自的理论优势是什么?二是在正义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对马克思的相关理论提出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公平正义适用的制度范围问题,另一个是制度合理性的衡量标准问题。
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的适用范围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公平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两种背景制度是同样普遍适用的,他的分配社会价值的正义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普遍理性,是公共理性达成的普遍共识。而马克思则主张,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自由,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表面平等。要实现真实的平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通过革命消灭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旧制度,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的新制度才能解决。此外,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是什么?罗尔斯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由是否符合正义精神的道德原则来判断制度的善恶优劣,由正义原则来决定制度的存废去留与修正。马克思认为,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社会制度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其衡量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必然性、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生产方式的发展要求,正义具有社会历史性,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普遍原则。如何看待这两种观点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理论反思。
自由主义是西方流传最广、影响最深的思想体系,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价值体系的核心。自由主义分别经历了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政治自由主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以及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发展阶段。古典自由主义关注和要解决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功利主义自由主义更多关注经济自由问题。“二战”以后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在坚持传统的平等自由价值基础上关注公平正义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其实质就是关注和解决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经济社会中的尽可能多的平等。社会平等的价值凸显出来,这意味着西方社会在制度改良的框架内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到目前为止西方和中国学者普遍认同的当代西方最具有影响力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十分关注解决社会和经济中生活的不平等问题,关注实现公平正义。
罗尔斯在政治法律范围内坚持平等的自由原则必须首先被满足的基础上要求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坚持平等原则,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坚决反对和批判效率优先、自由优先的观点,坚持认为自由与效率绝对优先的原则缺乏互惠的社会观念,不关心公平和平等。罗尔斯认为,在当代社会人们会普遍接受他的“正当优先于善”的正义原则,反对善优先于正当的功利主义价值观。那么,罗尔斯所主张的公平正义是什么含义呢?罗尔斯在1971年所发表的《正义论》中,经过细致反复论证对他的正义原则的陈述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302“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1]303罗尔斯主张,社会要首先坚持机会平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那里机会平等不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是机会公平平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机会公平平等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和培训制度必须保障不同家庭出身和家庭背景存在差别的人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和才能培训的机会。二是各种有利的机会向才干、向资质才能开放,社会只有在满足这样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的强约束性条件下,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机会的公平平等只是限制家庭出身条件对人生的影响,还不够彻底平等。罗尔斯还要求限制由父母遗传性获得的体能智能及其潜力等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生的影响,要求社会关注天赋低的人的平等诉求,按平等的方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给予补偿,使得弱势群体获得与效率原则一致的利益补偿。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追求平等,但不是诉求平均主义,要保留合理的差别,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与效率的一致性。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较为全面系统而又丰富的正义论。
功利主义认为,效率和功利的最大化是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标准。罗尔斯主张,效率和功利都不是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依据及标准,只有正义才是衡量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首要的价值标准,它是衡量制度优劣、善恶的标准,也是其存废的依据。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3怎样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呢?罗尔斯认为:“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1]14正义不受制于其他社会价值得失的权衡,制度正义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那么,为什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呢?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度不正义是不平等产生的最为深刻的根源。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因为制度对于人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制度正义与否直接决定着每个人的初始发展机会,限定着人的理想和愿望的实现程度,决定着人的可能的人生发展空间,制度不正义必然是社会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正义原则要规定什么样的不平等是允许存在的,什么样的不平等是不容许存在的。第二,制度负有建立背景正义这一根本任务。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实现正义的背景条件是变化的,维护正义的背景条件需要制度发挥保障作用。在罗尔斯看来,公平的背景条件意味着人们相互间达成的自由契约必须遵守。第三,市场中相互分离和独立的自由交易的结果并不总是必然接近背景正义,有时还可能恰好相反。市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把事情导向错误的方向,这时,制度必须保障在出现市场偏差的条件下的背景正义。
显然,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以及正义与制度相互关系理论即关于正义是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理论,向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关于制度合理性标准理论提出严峻挑战,需要我们在深入探究的基础上加以应对。
如前所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向马克思提出了两个挑战,需要我们进行积极回应。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
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社会平等和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呢?在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持什么样的立场?与罗尔斯的相关理论比较有哪些优势?马克思认为分配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分配不是由抽象的正义原则所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权,不能离开所有权来抽象谈论分配正义问题。
1.马克思所构建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主张,生产和分配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指出,所有制和分配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生产关系是法权关系的基础而不是相反。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状况决定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资本是决定财富和收入分配形式的源泉。“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2]97-98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拉萨尔主义离开所有权独立谈分配问题是根本错误的,把分配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科学的。马克思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13。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权利,分配权直接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罗尔斯不同,在马克思看来,分配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和道德意义。分配正义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和抽象的理念问题,不能用抽象的道德原则去决定分配原则,也不能由抽象道德和法律观念引申出分配观念。
正义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平等问题,这样分配正义就可以转换为分配中的平等问题。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分配正义的呢?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2]8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于资产者来说按资本分配是正义的分配,处于不同经济关系中的人有不同的分配正义要求,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实行按劳分配就是不正义的,按劳分配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
从分配理论的性质和内容来分析总结,马克思在分配上与罗尔斯不同,马克思反对脱离生产条件的分配而谈抽象的分配正义问题,道德因素对分配的影响是限制性、约束性和调节性的。抽象的正义原则对分配不具有优先性和决定意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和分配形式,分配正义是一种历史性的具体权利,而不是抽象的道德权利。马克思在坚持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和分配形式的前提下,坚持道德因素对分配要发挥一定限度的调节约束作用,马克思是权利与道德的辩证统一论者,具体权利发挥主导作用,道德发挥辅助作用,如此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深刻的彻底的。相比较而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肤浅的、不深刻的、不彻底的,是一种抽象的平等理论,没有现实的具体的权利观念作为理论基础,罗尔斯主张分配正义可以超越所有权的内在制约是不现实的。
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较为全面丰富而又系统化的社会正义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相比较而言,罗尔斯比马克思具有优势。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原则性的,对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正义论述不多,他更多关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方面。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则要求把自然的偶然因素与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生的影响归于无效,通过坚持机会公平平等保障不同家庭出身和家庭背景存在差别的人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和才能培训的机会,要求教育和培训制度必须是向资质才能开放,各种机会向资质才能开放和努力勤奋开放,社会只有在满足这样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强约束性条件下,才能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机会的公平平等只是限制家庭出身条件对人生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这还不够彻底平等。罗尔斯要求限制体能智能遗传性获得等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生的影响,要求社会关注天赋低的人们的平等诉求,按平等的方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给予天赋低的人们以尽可能多的补偿,使得弱势群体获得与效率原则一致的利益补偿。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追求平等,但不是诉求平均主义,要保留合理的差别,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与效率的一致性。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是较为全面系统而又丰富的正义论。其理论具有人道主义的精神价值,是当代西方最为全面系统、最具有道德魅力的公平正义理论。
2.制度与正义:马克思关于正义与制度的关系理论
从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本身来看,在制度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的主张对马克思的相关理论观点形成挑战。罗尔斯主张,公平正义的适用范围可以超越社会制度的性质,分配正义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正义原则并不偏爱哪一方。他的分配社会价值的公平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是同样普遍适用的。而马克思则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处于两极中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利益对立,存在事实上的奴役和控制,因而对于雇佣劳动者来说作为权利的自由是不真实的虚幻自由,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表面平等。要实现真实的自由和全面的事实上的平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变革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旧制度,建立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新制度。因此,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是一种“制度外超越”理论。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与社会经济制度无涉是错误的,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实现内在超越是不可能的。在原子个人主义的西方社会里不可能实现普遍的正义原则,正义只能是诸种多元且对立中的一种正义,在这一点上麦金泰尔的看法是对的,当代西方社会就是一个分化与冲突的社会,诸种正义观念之间是根本不可能通约的,你有你的正义,我有我的正义,他有他的正义。占主导地位的正义理论和正义观念只能是社会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公共理性要达成所谓的“重叠共识”只能是一种理想,或者是意识形态强化压制下的幻想和错觉。在制度的合理性依据和标准问题上,罗尔斯坚持不是效率恰恰是正义才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就是说正义是制度合理性的依据和首要的判断标准,公平正义是制度善恶优劣的根据,是制度存废去留的标准。罗尔斯深信,理性人通过在“原初状态”中的“反思的平衡”,最终能够确立什么是正义原则。
与罗尔斯不同,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是,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在于其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性及其前进方向,看制度是否能够解放生产力,是否能够解放人,看是否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和社会发展进步。制度的正义具有历史性。制度、规范、秩序的正义性不是人的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生产方式发展进步的结果和历史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存在偏颇。与之不同,马克思不用抽象的道德原则去衡量评判制度的合理性,不抽象地谈论制度正义问题,马克思把是否符合历史必然性、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当作判断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依据和标准。
笔者认为,正义即使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也是制度的重要价值。不能完全离开道德伦理因素标准去评定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普遍追求,也是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笔者看来,道德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不是根本对立的,与历史必然性发展方向一致的制度的生成必然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必然会促进社会的道德进步。从逻辑的观点看,共产主义制度如果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话,就必然是内在地包涵正义性的历史必然性。
受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启发,笔者认为,公平正义首先是有关社会价值如何按照平等方向去分配的价值观念;作为一个社会中占主导与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必然上升为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了的公平正义必然是国家的各种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必须遵循、体现和坚持的原则与行动规范;公平正义的规范和原则必须制度化才能发挥作用,没有制度保障公平正义就是玄思冥想和空洞的教条。因此,必须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伦理建设,保障制度的正义性。制度正义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制度必须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度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二是制度安排要保障社会体系的开放性,实现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在教育公平的基础上,实现职位、职务、岗位的升迁向才能才干和努力勤奋的程度开放,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也有机会跃迁到更高的社会阶层中去,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有实现美好人生的机会,过上一种更为理想的美好生活。三是制度的设计与主要社会经济安排要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前提下,保障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
[1]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5-01-24
程镝(1975—),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贾中海(196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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