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荣
(1.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9;2.南京大学 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南京210046))
·当代哲学问题探索·
当代西方非存在研究视域中的“存在”与“实存”
宋 荣1,2
(1.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9;2.南京大学 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南京210046))
在当代西方非存在研究中,“存在”与“实存”这两个范畴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哲学家罗素意识到了两者之间的不同,而迈农在其对象理论中则首次明确提出了三种存在模式,这种传统理解引发了相关术语用法上的分歧;英语存在句的独特表达体现了对非实存对象进行言述的可能性;否定存在句的逻辑分析表明了非实存对象论断的可理解性。
“非存在”问题;“存在”;实存;英语“存在句”;英语“否定存在句”
非存在问题经常被认为是最古老且最具吸引力的哲学问题之一,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作为当代心灵哲学领域中的关注焦点,非存在问题挑战了心灵对世界的特有把握能力。因为除非我们有对非实存东西的充分理解,否则我们无法充分理解心灵。当代心灵哲学视域下的非存在问题核心之一是非实存对象问题,而“存在(to be/being)”和“实存(to exist/existence)”这两个范畴又与之密切相关联。例如,当我们说有非实存的东西或非实存对象时,我们会意识到“存在”和“实存”之间的不同。因为“有不实存的东西”这个断言区分了有什么(what there is)和什么实存(what exists)。在我们看来,“有不实存的东西”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它意指要么“有没有的东西”、要么“实存不实存的东西”。通常情况下,这似乎表明存在和实存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并且两者之间的区分纯粹是口头言语上的。这种说法被哲学家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刻画为“蒯因的存在和实存哲学的本质”[1]。当代非存在论者代表人物劳特利(Richard Routley)也明确指出“仅仅有存在(being)的一个方式,即实存(exist)”[2]。
从哲学渊源上来看,“存在”和“实存”之间的区分直接来源于罗素在《数学原理》中的明确表达:“有唯一的一种存在(being),即绝对地存在,并且有唯一的一种实存,即绝对地实存。存在是属于每一个可构想词项、属于思维的每一个可能对象的东西……数字、荷马式的众神、关系、嵌合体和四维空间都具有存在,因为如果它们不是一种实体,我们不可能产生关于它们的任何命题……因为不实存的东西必定是某物,或者否认它的实存就会是无意义的:并且因此我们需要存在概念,作为属于非实存东西的那个东西。”[3]427在这里,罗素区分了存在和实存,并且认为不实存的东西也具有存在。例如,即使不是所有圣经中的人物都实存,但所有圣经中的人物都具有存在(being)。这样,当我们在说有不实存的一些圣经人物时,就不会意识到有任何矛盾了,因为有哪些东西是一回事,而实存哪些东西是另一回事。
后来,罗素把这个观点归功于迈农(Alexius Meinong)。但实际上,迈农的观点相当不同于罗素1903年的这个观点。迈农提出了对象存在的三种模式,即实存、亚实存和超存在(beyond being)。这三种模式的分析形成了迈农整个对象理论的核心,并由此成为当代非存在研究中迈农主义流派的源头。迈农坚持认为仅仅时空中的东西实存,也就是现实世界中所能亲知的那些物质对象(material object)实存。非时空中的东西不实存,如数字、命题(迈农术语中的“objectives”),它们具有一种不同的存在模式,迈农称之为亚实存(subsist/ subsistence)。除此之外,还有既不实存也不亚实存的一类超存在对象。这些对象就是像著名的“圆的方”这样的对象、是“超存在”的思维对象[4]。在迈农观点上,这样的对象根本没有任何存在;它们甚至不具有萨尔蒙(Nathan Salmon)所谓的“较低层次的本体论地位,一种缺少实存的存在(a sort of being shy of existence’)”[5]288。尽管迈农的这种存在模式的区分遭到了当代哲学家的嘲笑(如因瓦根就认为它是一个“谬论”的结果[6]),但至少就存在和实存之间的区分而言,迈农的观点不同于蒯因式学者的观点。因为具有分析哲学传统的蒯因式学者能区分具体对象和抽象对象,具有现象学传统的迈农式学者能区分实存对象和亚实存对象。他们之间分歧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不具有任何存在的一些对象。这导致蒯因式学者和迈农式学者在语词“实存”的使用上出现了分歧。
一般来说,有关实存的标准观点是:动词“实存(to exist)”不是一个“真实的”谓词,也不是一个“逻辑”谓词,也不是一个“一阶”谓词。这个观点来源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实存”不是一个谓词的讨论,并随之而来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如我们所知,20世纪哲学中这种标准观点(如弗雷格)的许多追随者在辩护“实存”不是一个一阶谓词这个观念上是很著名的。这种标准观的本质是:使用形式“一些F是G”的一个被量化语句就是说F实存并且它们是G。比如,如果你认为“实存”不是一个一阶谓词,你就可能会把“一些F实存”采用形式“(∃x)(Fx)”来表达。但是,你对“一些”的使用承诺了你正在量化的东西的实存,这个事实并不阻止你把“实存”当作一个一阶谓词。因为如果你这样做,你会把“一些F”当作具有形式“(∃x)(Fx∧Ex)”,其中“Ex”是你所表达的一阶实存谓词。
从“实存”的逻辑作用上来看,一阶谓词被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定义为“不完整的表达式,它们由一个语句通过移动一个简单‘专名’的一个或多个出现所造成的”[7]。如果在这里我们采用达米特的一阶谓词观点,那么“实存”就是一个一阶谓词。我们能从语句“埃菲尔铁塔实存”来构造谓词“x实存”,通过移走名称“埃菲尔铁塔”并且用自由变元“x”替换它来标出它的不完整。很明显,从这种简单方式我们知道如何能表达像“一切实存”和“某物实存”一样语句的形式。但是,认为“实存”不真正是一个一阶谓词的那些人会把这个事实当作对关于语句“埃菲尔铁塔实存”的真实逻辑结构的一个误解。这样就体现出了埃文斯(Gareth Evans)所采用的观点:存在语言学的理由来将“实存”当作一个一阶谓词;并且一阶存在谓词E的含义“是精确地由说它有关一切的真所确定的”[8]346-348。他进而认为,“E”的含义是由公式“(x)(x 满足‘E’)”所体现的。由于这个公式等值于“(∃x)(x 满足‘E’)”,很明显的是:实存和量化之间的标准关联就被维持在埃文斯的观点上了。如果“E”是有关一切东西的真,那么它不能体现:一些东西不实存。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非存在问题研究中趋向于强调“实存”是一个一阶谓词,尽管这个论断并不足以拒斥这个实存的标准观。因为这个标准观点是关于实存和量化之间的关系的,而不是关于“实存”的逻辑作用的。蒂姆·克瑞恩(Tim Crane)认为,我们应该把“实存”当作一个一阶谓词[9]34。并且斯科特·索姆斯(Scott Soames)也明确指出“在把‘实存’”当作一个谓词当中,没有任何逻辑的或哲学的问题”[10]。这是因为,不同于逻辑语言表达的是,自然语言中“存在”和“实存”的表达传递出了一些新的语义信息。
语言学者称那些以“there is ”或“there are ”开头的英语语句为存在句,中文中通常翻译为“有……”或“存在……”在这些语句中动词to be的第三人称形式的出现,可能表明这些语句的一般功能就是说某物实存(或is、或具有being)。但事实上,英语中动词to be的出现并不总是一个标志词,如有时候“is”可能是有关谓词的“is”。当前在一些其他语言中存在句使用并不等值于英语动词to be的动词用法。例如,德语存在句和法语存在句的语言并不达到与to be 的同词源。当在英语中我们表达用‘there is’结构所表达的东西时,我们不应该匆忙假定与being观念的任何深层的语义或形而上学的关联[9]43。正如安德里亚·莫罗(Andrea Moro)所指出的“在所有那些说某物实存的意义上,我们不能确定存在句,因为通过运用一个存在谓词,我们能说某物实存”[11]。但是,在通过语词“there is/ there are”出现的相关意义上,我们也不能确定存在句,因为有明显的“there is……”语句的例子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存在句。例如,当“there”用作一个方位副词时,它携带关于一个对象的方位信息。语句“there are your keys”,其指向钥匙的方位,但这不是一个存在句的言说方式。
在英语存在句中这个“there”是已知作为语助词的,即填充一个句法空隙且没有任何语义贡献的一个语词,就像在“it is raining”中的“it”一样。在一些语言中(例如匈牙利语)其存在句中就没有任何这样的语助词。但在英语中,标准的存在句由语助词there、扮演系动词的动词is/are、已知作为核心(Pivot)的一个名词短语和通常已知作为结尾部分(Coda)的一个短语所构成。例如,在这个语句中:(1)There is a pig on the sofa.“there”是语助词,“is”是系动词,“a pig”是核心名词性的并且“on the sofa”是结尾部分。但是,一些“空的”存在句没有任何结尾部分,如“there is a God”。
英语中的许多存在句具有称之为“系动词配对(copular counterpart)”的情况,在其中相同的内容被呈现在一个简单的主谓语句中。(1)的系动词配对就是(2)A pig is on the sofa.在这里,非限定名词短语(如“a pig”)用作量词,并且由此(1)和(2)都能被看作包括量化。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论断并不是说 “there is”是一个量词。那些把像(1)一样的语句当作被量化语句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这样做,不是因为短语“there is”能由符号“∃”来表示,而是因为这整个语句表达相同的命题,即作为被量化的语句(2)。
英语存在句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征就是所谓的“限定性限制”或“限定性影响”(“definiteness restriction”or“the definiteness effect”),而且存在句仅仅能把非限定名词短语作为它们的主语,而不能把限定摹状词或名词作为主语。例如,你能够说“there is a pig on the sofa”,但不能说“there is the pig on the sofa”。我们甚至不能说“there is God”,或“there is the Christian God”;仅仅能说“there is a God”。这样的表达尤其在面对像“上帝”“圆的方”“福尔摩斯”“金山”所指称的非实存对象时,会引起一个问题:存在句的关键点是什么?
露易丝·麦克纳利(Louise McNally)在她最近的考察中表明了存在句的一个核心作用:“尽管不可能的是,在语言学交叉上一个简单语义学和谈论功能能被指派给存在句,但是某些语义的和谈论功能的属性一致地关联于交叉语言中的这个语句。或许这些中最重要的是这样的直观:存在句主要用来引入一个新指称物到这个谈论中——由核心名词性词所提供的符合这种描述的一个谈论。”[9]46在这里,“引入一个新指称物到这个谈论中”正是对所谈论的东西进行描述时所需要的,尤其当你说“有不曾实存的圣经中的一些人物”时。有关存在句文献中已经很流行的观念就是在许多(尽管不是所有的)这样语句中的“there be”用来引入新信息作为一个谈论的“主题”[12]。所以,基于对非实存对象问题的思考,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来分析存在句(1)“有是G的F(there are Fs which are G)”为(2)“实存是G的F(there exist Fs which are G)”,以对应于(3)“一些F是G(some Fs are G )”的解读,而只能根据F是何种对象类型来作出相应表达:用(1)来表达非实存对象及其属性,用(2)来表达实存对象及其属性。
如前所述,一旦存在句中被引入了新信息,并且出现了否定表达,这不仅在自然语言中会出现新问题,而且在哲学研究中也会引发广泛而持久的争论。当前经常被谈到的否定论证性论断、陈述或命题,都是处于说明实存东西和非实存东西的最困难问题当中的。例如,萨尔蒙写道:“那些哲学问题最长期的问题就是由包括无指称名称的语句所引起的那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中的主要问题是有关真单称否定存在句的问题。”[5]277而这种疑难问题的解决总是相关于当代非存在问题研究的。
对否定存在句的逻辑分析本质上表明了非实存对象的可理解性。一方面,著名的摩尔/罗素假定给予我们对否定存在句的哲学理解。摩尔在一本20世纪的教科书中这样谈到否定存在句问题:“在说没有任何如一个圆的方一样的东西的过程中,我似乎隐含的是这样的一个东西。似乎仿佛必须有这样一个东西,纯粹为了它可以具有非存在(not-being)这样的属性。因此,似乎是说到某个东西,我们能提及它绝对不是的无论什么东西,会是与我们自身相不一致的:仿佛我们能一并提及的必须是、必须具有某种存在。”[3]289摩尔的论证与罗素在《数学原理》中的观点如出一辙,所有的非实存对象“都具有存在(being),因为如果它们不是一种实体,我们不可能产生任何有关它们的命题”[3]427。摩尔把这看作是产生了一个矛盾,因为他并未正确地区分否认“圆的方”和否认它的存在。后来罗素在《论指谓》一文指出这个问题是“否认任何东西的存在必定总是自我矛盾的”。由此形成了当前众所周知的摩尔/罗素假定:为了谈论关于x,为了产生关于x的某个命题,那么x必须具有某种存在。我们谈论关于的东西“必须仍然具有某种存在……仅仅因为我们能够思考和谈论关于它们”[13]289。由此不可否认的是,我们能够谈论或思考x,表明了x及其相关论断是可理解的。
举例来说,对于描述一个无指称的词项或表达式如“这个圆的方(the round square)”它如何能够是可理解的,以及我们如何能够产生关于它的命题。从自然语言表达的直观意义上来看,这个特定短语的可理解性很容易被阐述,因为它来自于形容词“圆的”和名词“方”的可理解性、定冠词“这个(the)”以及允许考虑这整个名词短语结构的句法原则的可理解性。当然,没有任何东西现实地能是一个“圆的方”,这个事实也是可理解的。因为独立于这个“圆的方”的实存或存在,“这个圆的方”是可理解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它的可理解并不等于说它是实存的。
另一方面,从逻辑上看,我们可以构造这样的否定命题“这个圆的方不具有任何存在”或者“这个圆的方不实存”,我们能把这些语句当作表达相同含义的命题。由语句“这个圆的方不实存”所表达的命题包括否定。从表面上看,“这个圆的方不实存”是“这个圆的方实存”的否定,并且等值于“并非这个圆的方实存”。在这里,内在否定和外在否定(“a不是F”和“并非a是F”)之间的区分并不运用于单称主谓存在命题。现在“这个圆的方实存”表达一个假性仅仅因为这个圆的方不实存。假定一个假性的否定是一个真,由此得出的就是“这个圆的方不实存”为真。这并不要求限定摹状词语义学的任何特定观点,也不要求“实存”是否是一个一阶谓词。如果我们假定限定摹状词发挥作用如同单独词项一样,并且“实存”是一个一阶谓词,那么讨论中的否定存在命题具有简单形式“E(a)”,即“E(a)”的否定,其中“a”是那个单独词项并且“E”是那个一阶存在谓词。
但关键点在于:为了理解否定存在句,并不要求有争议的罗素—弗雷格观点,也不要求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直观的简单提法只需要:否定存在命题是存在命题的否定,并且当后者为假时前者为真。这个提法有利于“那些接受罗素观点的人,也有利于那些拒斥罗素观点的人”[9]74。这样,一个存在命题a实存述谓了a的实存,一个形如a不实存的否定存在命题述谓了a的非实存。 所以,从直观意义上来说,或者从自然语言表达的角度上来看,我们仍可以构想和理解非实存的东西。正如休谟所说的:“凡‘存在’者原可以‘不存在’。一种事实的否定并没含着矛盾。任何事物的‘不存在’,毫无例外地和它的‘存在’一样是明白而清晰的一个观念。凡断言它为不存在的任何命题(不论如何虚妄)和断言它为‘存在’的任何命题,乃是一样可构想、可理解的。……但是要说恺撒、天使加伯列或其他人物不曾存在过,那也许是一个虚妄的命题,但是它仍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并没有含着矛盾。”[14]
目前,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区分“存在”和“实存”没有实质性帮助,但笔者认为,在当代西方哲学的非存在研究中这些范畴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自柏拉图以来,著名的“非存在之谜”就一直吸引着哲学家们为之绞尽脑汁[15]。“非存在必定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否则那不存在的东西是什么呢?这个纠缠不清的学说可以起个绰号名之曰‘柏拉图的胡须’;从历史上看来,它一直是难解决的,常常把奥卡姆剃刀的锋刃弄钝了。”[16]而如何表达和解决非存在问题,至今依然是如此持久地令人着迷。同时,由于当代心灵哲学和虚构哲学的发展,有关单称否定存在命题、非实存对象的真之说明等问题使得非存在问题的最困难方面日渐突出,而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存在”和“实存”范畴的把握。
国内学界对这两个范畴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等同论,认为“to be/being”和“to exist/existence”及其衍生范畴的内涵是一致的,它们都对应中文翻译为“存在”;另一种是区别论,认为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它们有各自的内涵,这在研究非存在问题的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笔者坚持后面观点,并且认为“存在”范畴的外延明显大于“实存”范畴的外延。无论是从语言层面、逻辑层面还是哲学层面,这些基本范畴都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第一,在自然语言层面上,语词“to be”或“there be”句型会呈现出其固定的语法结构和语义特点,而语词“exist”在表示某个东西实存的使用方面有所局限,而“there be”句型明显对被言说的东西表达出更多的新信息,而这种负载的新信息正好体现了英语存在句对非实存对象的独特表达,这也恰好表明我们可以言说或构想非实存对象。
第二,在逻辑层面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存在量词(existential quantifier)”是预设了个体域中个体的存在,并且在将“there be”语句翻译为逻辑语句时,传统的、相应逻辑量化默认了这一点。但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意义上“existential quantifier”的中文翻译“存在量词”(或许翻译为“实存量词”比较合适)本身也令人混淆,这种约定俗成的翻译还造成在对西方非存在问题的微观理解上出现了某些偏差,而对于“existential sentence”的中文翻译“存在句”也有类似的问题。尽管如此,但对否定存在句的逻辑分析仍表明了非实存对象论断的可理解性,并且对于有关非实存对象的述谓,我们可以断定其真假。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当前学界已经形成两种关于非实存对象论断的真之方案:逻辑方案和形而上学方案[17]。
第三,在哲学层面上,“to be/being”表明对象的存在属性,而“to exist/existence”表明对象的实存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言说福尔摩斯“存在”,但我们不能言说福尔摩斯“实存”。这两个范畴体现了对对象属性的形而上学反思中的不同方面,“存在”属性可以归属于实存对象或者非实存对象上,但“实存”属性只能归属于实存对象。正因如此,当代非存在研究已经从对“存在”、“实存”范畴及其否定的思考拓展到了对非实存对象及其本质的探究。
[1] INWAGEN P.McGinn on Existence[J].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8,(58):37.
[2] ROUTLEY R.Exploring Meinong’s Jungle and Beyond[M].Canberra: Research School of the Social Sciences,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80:42.
[3] RUSSELL B.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3.
[4] MEINONG A.On the Theory of Objects[C]//Realism and the Background of Phenomenology.Atascadero, CA: Ridgeview, 1981:76-117.
[5] SALMON N.Nonexistence[J].Nos,1998,(32).
[6] INWAGEN P.Being, Existence and Ontological Commitment[C]//Chalmers,etc.Metametaphysic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481.
[7] DUMMETT M.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London: Duckworth,1973:73-78.
[8] EVANS G.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
[9] CRANE T.The Objects of Thought[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10] SOAMES.Philosophy of Language[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31.
[11] MORO A.Existential Sentences and the Expletive “There” [C]//Everaert.Blackwell Companion to Syntax, vol.2.Oxford: Blackwell,2007:210.
[12] ALLAN K.A Note on the Source of There in Existential Sentences[J].Foundations of Language,1971,(7):6-7.
[13] MOORE G.Some Main Problems of Philosoph y[M].London: Allen and Unwin,1953.
[14] 休谟.人类理解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44.
[15] 宋荣,高新民.不可回避的非存在问题[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09,(5):50-55.
[16] 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陈启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3.
[17] 宋荣.意向、内容与心灵——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意向性研究的最新进展[J].哲学研究,2014,(12):107-111.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5-01-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的心理内容研究”(11CZX051);江苏省博士后基金项目“当代西方哲学中命题角色研究的最新进展”(1402013C);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东西方心灵哲学及其比较研究”(12&ZD120)
宋荣(1975—),女,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逻辑学、心灵哲学、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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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2015)04-0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