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遮蔽的逻辑谓词
——论胡好对逻辑谓词的误读

2020-11-30 17:00彭志君
现代哲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谓词本体论康德

彭志君

康德的存在论题往往由两句话来表达:“Sein ist offenbar kein reales Prädikat,d.i. ein Begriff von iregend etwas,was zu dem Begriffe eines Dinges hinzukommen könne. Es ist bloβ die Position eines Dinges, oder gewisser Bestimmungen an sich selbst.”(“‘是’显然不是什么实在的谓词,即不是有关可以加在一物的概念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它只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性本身的肯定。”)(KrV,A598/B626)康德提出这个论题是基于他对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所做的区分,因此,当我们谈论康德的存在论题时,不能脱离这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是逻辑谓词?什么是实在谓词?这是探讨康德的存在论题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胡好在《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1)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一文中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自己的解答(2)胡好承认,正是通过在“康德哲学爱好者共同体”微信群中与其他学者的争论,他发现了实在谓词难题。笔者曾参与微信群的讨论,但并不认同他对逻辑谓词的理解,觉得他对逻辑谓词的解读存在误读。所以,针对他在文章中阐发的有关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写下此文。。在此文中,他主要是阐发关于实在谓词的基本论点,也表达了关于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其中一些是对谓词的新观点。他的文章对进一步探究康德的存在论题具有启发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他的文章既提出不少有价值的、富有启发意义和可供参考的新观点,又涉及到很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要对他的文章做出全面的评论几乎不可能,因此本文只针对他关于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做出评论。首先,笔者试图归纳胡好关于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其次,指出他的观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即实际上遮蔽了逻辑谓词在康德存在论题中的特定意义;最后,通过揭示出逻辑谓词的特定意义,表明他的解读是对逻辑谓词的一种误读。

一、胡好关于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

总结起来,胡好关于逻辑谓词有几个基本界定,代表了他对逻辑谓词的基本观点:(1)逻辑谓词跟命题类型无关,它既可以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也可以是综合命题的谓词;(2)逻辑谓词是与主词不相矛盾的谓词;(3)逻辑谓词对应逻辑的可能性;(4)逻辑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3)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69、71、72页。胡好没有对逻辑谓词做出集中而概括的界定,他的界定分散在此文中。这是笔者根据此文论述所做的归纳。。

从胡好的文章看,他对逻辑谓词的上述界定主要是基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和《逻辑学讲义》(以下简称《讲义》)中的两处说明。首先,他依据的是《纯批》的“上帝的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第九段中的一个重要说法,即“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的谓词”(KrV,A598/B626)(4)本文所引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引文主要采纳由人民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的译文,但会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A、B版给出引文出处,比如标识为:KrV,A599/B627。。他对此的进一步解释是:“虽然康德说‘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谓词’(KrV,A598/B626),但跟主词矛盾的词不可以充当逻辑谓词。逻辑谓词对应‘先验的理想’中的‘可规定性原理’,这条原理是基于矛盾律的。所以,逻辑谓词是逻辑可能的谓词,不能跟主词矛盾。”(5)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72页。其次,他依据的是康德在《讲义》中曾明确提到过的分析命题“仅仅包含逻辑谓词”的说法(6)[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9页。。

从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他的界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他立足于命题中主词与谓词之间之关系的视角来界定逻辑谓词,即主要根据“S是P”这种典型的主谓命题来界定逻辑谓词,把“S是P”中的P当成逻辑谓词;第二,他对逻辑谓词的界定非常泛化,可以归结到一点,即只要与主词不相矛盾的谓词都可以称作逻辑谓词;第三,他对逻辑谓词的界定主要是形式逻辑的界定,而不是先验逻辑的界定,因为形式逻辑不涉及概念和判断的内容或对象,逻辑谓词也抽掉了一切内容,而先验逻辑必然涉及自己的内容或对象。表面上看来,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有可靠的文本依据,但当涉及应该如何理解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以及对上述文本应该如何解读时,他的界定就会产生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笔者看来,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理解上会产生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二是文本解释上的问题,即他的界定与康德的文本存在严重冲突。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导致第一个问题的重要原因。

先看第一个问题。按照他的解释,逻辑谓词是与主词不相矛盾的谓词,既可以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又可以是综合命题的谓词。而按照通常的理解,康德在《纯批》中关于分析命题的界定是这样的:分析命题是谓词包含在主词中的命题。既然分析命题的谓词是包含在主词中的,这难道不是一个严格的限定条件吗?难道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把任何想要的东西、而只能把那些包含在主词概念中的谓词称作逻辑谓词吗?那些没有包含在主词概念中的综合命题的谓词,难道也能被称为逻辑谓词吗?既然如此,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把一切东西,甚至把综合命题的谓词也称为逻辑谓词呢?如果胡好坚持他对逻辑谓词的上述界定,那么必然会导致理解上的困难甚至障碍。这意味着他要么坚持认为无论分析命题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都可以称作逻辑谓词,只要谓词与主词不矛盾,并必须放弃逻辑谓词是包含在主词概念中的谓词这一主张;要么他只能坚持后者,放弃自己的界定。

从形式上看,按照胡好的界定,在“S是P”这个主谓命题中,我们似乎可以把P称为逻辑谓词。他主张,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P都可以叫做逻辑谓词,这难道不是一种混乱吗?同一个P,在分析命题中被称为逻辑谓词,在综合命题中也被称为逻辑谓词,那么我们自然会想,逻辑谓词既然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它怎么又成了综合命题的谓词呢?就像他所举的例子那样,“这个苹果是红色的”,“红色的”就是逻辑谓词;后来又说“红色的”作为实在谓词(7)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69、72页。。而他对实在谓词的基本界定是它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也就是说实在谓词是超出主词概念的谓词。一方面,逻辑谓词是没有超出主词概念的分析命题的谓词;另一方面,逻辑谓词又是超出主词概念的综合命题的谓词。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胡好也许会说,当我们认为逻辑谓词既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又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时,这是一种广义的逻辑谓词;而当我们说分析命题的谓词是逻辑谓词时,这是一种狭义的逻辑谓词。所以,当我们说“红色的”是逻辑谓词时,这时的逻辑谓词是狭义的;说“红色的”是实在谓词时,这时的逻辑谓词是广义的。如果是这样,我们不禁要问:第一,“这个苹果是红色的”的例子中,“红色的”何以既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又是综合命题的谓词?第二,“红色的”超出了“这个苹果”吗?第三,“红色的”抽掉了一切内容吗?不难看出,按照胡好的标准,这些问题是他无法回答的。如果他做出肯定的回答,那么他的回答就与他对逻辑谓词的界定自相矛盾;如果他做出否定的回答,他的回答同样与他对逻辑谓词的界定自相矛盾。

另外,按照他的说法,综合命题的谓词可以分为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前者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后者是“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8)同上,第73页。。他进一步说:“客观综合就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言,它要求扩大主词概念;主观综合不扩大主词概念,却仍然是综合的。”(9)同上,第73页。也就是说,一方面,在分析命题中,包含于主词概念中的谓词是逻辑谓词;另一方面,在综合命题中,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都是逻辑谓词。针对这一界定,我们可以提出如下质疑:表面上看,胡好关于综合命题的两种谓词的划分与他的说法并不矛盾,因为实在谓词与现实谓词并不与它们的主词相矛盾,但与他的另一说法——“逻辑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是矛盾的。笔者想问的是,作为逻辑谓词的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吗?按照他对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的界定,回答是否定的。因此,如果他坚持逻辑谓词是与主词不相矛盾的谓词,就必须放弃“逻辑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这一界定。可见,他对逻辑谓词的第二个界定与第四个界定显然是相互冲突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即文本解释上的问题。上文已指出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所依据的两处文本。如果按照胡好对《纯批》中的文本所做的解释,那么,如何理解《讲义》中的“综合命题在质料上增加知识,分析命题仅仅在形式上增加知识。前者包含规定(determinationes),后者仅仅包含逻辑谓词”呢?(10)[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第109页。在此,康德明确指出分析命题仅仅包含逻辑谓词。换言之,此处的逻辑谓词有特定限制,它是分析命题的谓词。而根据胡好的界定,逻辑谓词也可以是综合命题的谓词,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两处文本的说法?

针对上述问题,也许胡好会说,分析命题的谓词是逻辑谓词,但不能反过来说逻辑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然而,这一说法隐蔽地扩大了逻辑谓词的范围。按照这一说法,似乎存在两种意义的逻辑谓词:一种是宽泛意义的逻辑谓词,它既可以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又可以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另一种是特定意义的逻辑谓词,它只是分析命题的谓词。显然,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分析命题的谓词是逻辑谓词,分析命题的谓词与主词之间的关系是后者包含前者,这是一个特殊的限定,我们如何还能把逻辑谓词做宽泛地理解呢?这不是对康德关于逻辑谓词的界定条件的违反吗?

无独有偶,胡好在自己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讲义》中的这一论述,并以此反驳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而主张实在谓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的观点(11)胡好:《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现代哲学》2019年第4期,第71页。。这意味着胡好是认可分析命题的谓词是逻辑谓词这一观点的。具体到文本理解上,就关系到《讲义》中关于逻辑谓词的界定与《纯批》中关于逻辑谓词的界定如何统一的问题。如果按照胡好对逻辑谓词的界定,两处文本显然是统一不起来的,因为《纯批》对逻辑谓词的界定似乎是无条件的,而《讲义》中对逻辑谓词的界定是有条件的。

综述所述,不难看出,胡好关于逻辑谓词的界定既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又存在无法将《讲义》和《纯批》两处文本中的说法统一起来的问题。那么,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在哪里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胡好对逻辑谓词的解释框架不合理所造成的。因此,要克服上述困难和障碍,解决文本之间统一解释的问题,就必须转换解释框架,并对逻辑谓词做更精细的考察。

三、Sein作为逻辑谓词

可以说,康德的文本中缺乏一个对逻辑谓词的集中而明确的界定。因此,要阐明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必须既结合康德的相关文本,又考虑到康德对本体论证明进行批判的特殊语境。本部分论述两个观点:(1)在康德的存在论题中,Sein就是逻辑谓词;(2)当Sein作为逻辑谓词时,它就是实存谓词。关于第二点需要分两步来讨论:第一,在本体论证明中,这个实存谓词还是分析命题的谓词;第二,当它被精确规定后,它必须是综合命题的谓词。

(一)Sein是存在论题的逻辑谓词

在《纯批》的“上帝的存有之本体论证明之不可能”一节中,康德关于逻辑谓词有这样的说法:“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的谓词,甚至主词也可以被自己所述谓;因为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KrV,A598/B626)严格说来,这不是对逻辑谓词的界定,但提示了康德所理解的逻辑谓词应该是什么,也为进一步提出存在论题做好了铺垫,因而是一句值得深究的话。这句话也是胡好对逻辑谓词做出界定的主要文本依据之一。从论述看,胡好只注意到这句话的前一句和后一句,却未曾注意到中间那句话。根据第一句话,他把逻辑谓词做了宽泛解读,认为逻辑谓词可以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也可以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根据第三句话,他认为逻辑谓词排除了一切内容。

如果仅仅根据第一句话,确实很容易让我们对逻辑谓词做出宽泛化的理解。但必须考虑到,康德在此处是在批判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当康德说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谓词时,其实隐含着我们也可以把Sein作为逻辑谓词。关于这一点,康德在1763年出版的《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以下简称《证据》)一文中的说法可作为有力证据。在此,康德虽然指出存在根本不是一个事物的谓词或者规定性,但“人们还是把存在这一表述当做谓词使用”(12)[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李秋零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9页。。可见,尽管康德否定了存在是实在谓词,但还是认可人们把存在作为逻辑谓词来使用的做法。因此,对“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做逻辑谓词”这句话的理解就不能像胡好那样,将逻辑谓词理解为与主词不相矛盾的谓词,因而它既可以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也可以是综合命题谓词。这种理解不仅把意思转换了,而且完全撇开了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特定语境。

从文本解读的角度看,康德这样述说逻辑谓词是为下一段提出存在论题做铺垫的。在本节第九段,康德首先提到本体论证明混淆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这意味着本体论证明把Sein也混淆为实在谓词,即把Sein混淆为“S是P”这种命题类型中的P。实际上,Sein并不包含在P中。所以,康德在第十段才明确提出Sein显然不是实在谓词,它只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自身的肯定,即存在断定。换言之,康德认为Sein不像本体论证明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类似于“全能的”这样可以添加到上帝概念中的实在谓词,而只是一个逻辑谓词。康德进一步说,甚至主词可以被自己所述谓(这句话是胡好完全忽视的)。这句话与第十段的一个例子是完全呼应的,即“有一个上帝”(es ist ein Gott)。显然,“Es ist ein Gott”与第九段中讲到的“甚至主词也可以被自己所述谓”也完全呼应,它与上帝存在(Gott ist)和上帝实存(Gott existiert)的表达是一个意思。因此,这些表达其实都提示Sein是可以作逻辑谓词的,甚至可以说Sein就是逻辑谓词。

海德格尔在解释康德的存在论题时举了一个例子:对一块摆在我面前的石头,我们会说“它实存着”或者“这块石头存在”;“这里同样明显地显示出了这个‘存在’(ist),即作为谓词的存在,因为后者在关于这块作为陈述句之主词的石头的陈述中”(13)[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29—530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并不否认,关于一块现成摆着的石头所陈述出来的实存是一个谓词”(14)同上,第530页。。显然,海德格尔所说的存在或实存作为谓词不可能是实在谓词,这也是康德所否定的,而只能指逻辑谓词。一些学者也注意到这一点。比如,艾伦·伍德(Allen Wood)说:“如果(逻辑)谓词‘存在’不能被用做规定它所陈述的概念,那么,就不存在谓词‘存在’在其中作为内容或标志的概念。”(15)Allen Wood, Kant’s Rational Theology,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0, p.106.尽管伍德对存在不是实在谓词的解读有可商榷之处,但他是认同存在作为逻辑谓词的。阿利森(Henry E. Allison)也认为:“实存判断的可能性显明,‘实存’至少是一个逻辑的谓词,但它尚不足以显明,它还是其他什么东西。”(16)Henry E. Allison,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414.韩林合则指出:“作为一个动词,‘存在’当然可以充当逻辑谓词,但是他无论如何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谓词。”(17)韩林合:《分析的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韩林合在此讲到的真正的谓词(reals Prädikat)就是实在谓词。另外,杨云飞也注意到Sein其实就是逻辑谓词(18)杨云飞:《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33页。杨云飞意识到Sein就是逻辑谓词,这是有价值的。但他像一些国外学者一样,没有意识到通过精确规定的Sein(其实就是Existenz、Dasein)才是完全超出上帝概念的逻辑谓词。他把实在谓词理解为综合命题的谓词,所以才认为Sein是逻辑谓词、而Dasein是实在谓词,这是他在理解上的缺陷。由于他的观点不是本文评论的对象,在此不做过多评论。。可见,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Sein可以作为逻辑谓词来理解。其实,Sein这个逻辑谓词就是实存谓词,只是在本体论证明中,它被当成分析命题的谓词;只有通过对它的精确规定,它才超出上帝概念,成为综合命题的谓词。

(二)Sein作为逻辑谓词就是实存谓词

笔者赞同国内外学者把Sein作为逻辑谓词来解读,但认为应结合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语境分两种情况来讨论。在Gott ist(19)在德语中,ist是sein这个系动词的第三人称单数,而sein不过是一般表达式。从意思上看,康德存在论题中的ist、Dasein、existiert、Existenz与sein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此外,康德在反驳本体论证明的语境中使用的Gott ist命题具有特殊意义,是他论述实存谓词的一个重要例子,因此,我们不需要引入其他例子来讨论他关于逻辑谓词的思想。命题中,ist其实就是康德存在论题中的逻辑谓词。不过,ist是一个具有双重性的逻辑谓词:一方面,它作为实存谓词不同于实在谓词,但它被本体论证明混淆为实在谓词,所以在本体论证明中,它成了分析命题的谓词;另一方面,ist是有待精确规定的实存谓词。更确切地说,ist一方面作为不包含先验内容的实存谓词,因而区别于实在谓词,因为后者包含先验内容,还是一个尚未超出上帝概念并有待联系知觉经验而被精确规定的实存谓词,这时它还只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另一方面,当它通过与全部经验内容相联结,获得精确规定之后,就成为完全超出上帝概念的实存谓词,这时的实存谓词就是综合命题的谓词。

海德格尔曾深刻地指出存在的两种用法:“在存在的逻辑用法中(A是B),关键在于命题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的断定。而在存在的存在者状态上帝的用法中——这块石头存在(实存)——,关键在于自我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断定。”(20)[德]海德格尔:《路标》,第534页。存在的这两种用法其实就是刚才所讲的存在作为系词所起的设定作用(存在的逻辑用法)和存在作为绝对的断定(存在在存在者状态上的用法)。可见,海德格尔的看法与笔者对存在是逻辑谓词的理解是一致的,只是他没有注意到通过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而超出上帝概念的这个逻辑谓词就是实存谓词。

在此意义上,人们会发现由于实存谓词超出了上帝概念,因而不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反而必须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按照康德的说法,任何实存性命题都是综合命题,他说“正如每个有理性者都必须明智地承认地那样——,任何一个实存性命题都是综合的”(KrV,A598/B626)。既然如此,这种理解不恰好与《讲义》中的说法相矛盾吗?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因为两个地方涉及的是两种不同的命题类型,并不存在矛盾。在《讲义》中,康德是在“S是P”这种主谓命题中来理解逻辑谓词的,因此当P包含于S中时,P就是逻辑谓词。在此,康德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是在“S是P”这种命题类型中的P内部所做的区分。但在《纯批》的存在论题中,康德既不是在“S是P”这种命题类型中来谈论逻辑谓词,也不是在这种命题类型中谈论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区分,而是在“S是”这种表达存在断定的命题类型中来谈论这两个问题。“是”也可以理解为“存在”,因此“S是”表达一种存在断定。关于这一点,康德对Sein的正面界定就是一个更好的证明:“Es ist bloβ die Position eines Dinges,oder gewisser Bestimmungen an sich selst.”(它只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本身的设定。)(KrV,A598/B626)这里的“an sich selbst”是一个重要提示,它告诉我们作为对一物或其规定的设定的Sein就是逻辑谓词。如果说《纯批》中的说法还只是提示,那么《证据》的说法就更为直接和明确:康德指出,“存在是对一个事物的绝对肯定,并由此也同任何一个自身在任何时候都只有与另一事物相关才被设定的谓词区别开来”(21)[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0页。。这简直就是在说“S是”与“S是P”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命题。

胡好的主要问题在于,他一直在“S是P”这种命题类型中来理解逻辑谓词,完全没有注意到“S是”这种命题类型。因而,他把“S是P”这种命题类型所界定的逻辑谓词套用到理解康德的存在论题中的逻辑谓词,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不利于阐明康德存在论题中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反而使它的意义完全被遮蔽了。

因而,基于这两种不同命题类型的划分,我们就明白康德的本体论证明所说的“混淆逻辑谓词与实在谓词”,其实指的就是把“S是”中的“是或存在”混淆为“S是P”中的P。关于什么是实在谓词,康德的界定是“可以加在一物的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KrV,A598/B626)。符合这个定义的是Gott ist allmächtig(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命题。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S是P”命题,其中P(全能的)就是实在谓词,因为它是可以加在上帝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全能)的一个概念。所以,本体论证明就是把存在这个逻辑谓词混淆为“全能的”等之类的实在谓词。

不过,在康德看来,Sein这个逻辑谓词还有待进一步规定,下面将结合Gott ist这个例子来说明。可以说,Gott ist就是本体论证明把实存性命题变成分析命题的例子,即便如此,该命题中的ist也不同于“全能的”等实在谓词。这个ist在上帝概念中设定了上帝对象,同时设定了上帝存在,当然也可以对它设定的存在与“全能的”所指向的全能进行区分。换言之,该命题中的存在断定词ist就是逻辑谓词即实存谓词,虽然还有待精确规定。更确切地说,该命题中的ist尽管还不是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即还不是包含经验内容的实存谓词,但毕竟已不同于“全能的”,而是一个尚未超出Gott概念、有待于精确规定从而超出Gott概念的实存谓词。

对实存概念做精确规定就涉及到这一逻辑谓词的内容,即作为存在断定的逻辑谓词Sein到底具有什么内容。胡好认为逻辑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但他也没有对逻辑谓词中抽掉什么内容展开分析。其实,逻辑谓词中被抽掉的只是先验的内容,而不是经验的内容。换言之,康德存在论题中的逻辑谓词包含经验内容,而撇开先验内容的谓词。关于这一点,康德的文本有一些提示。在“先验的理想”这一节中,康德指出,“每一物按其可能性来说都还要从属于这条通盘规定性的原理,按此原理,在诸物的一切可能的谓词中,就这些谓词被拿来与它们的反面比较而言,必然有一个谓词是应归于这物的”(KrV,A571/B599,A572/600)。诸物的一切可能的谓词当然也包括逻辑谓词。而通盘规定性的原理不仅仅涉及逻辑的形式,还涉及逻辑的内容,这里的内容肯定既包括先验的内容,又包括经验的内容。在这一节的最后,康德还说:“感官对象的可能性是这些对象与我们思维的一种关系,在其中有某种东西(即经验性的形式)是可以被先天思维的,但那种构成质料的东西(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即在现象中的实在性,却必须被给予出来,舍此这种关系甚至根本不可能被思维,因而它的可能性也不能被表现出来了。”(KrV,A581/B609)与此相应,在“上帝的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这一节的后面,康德也谈到,如果我们不是谈论作为最高的(没有缺陷的)实在性的存在者,而是“假如所谈论的是一个感官对象,那么我是不能将该物的实存和该物的单纯概念混为一谈的……但通过实存,它却被设想为在全部经验的连贯关系中包含着的;因为通过与全部经验的内容相连结……我们的思维却由这内容而多获得了一种可能的知觉。”(KrV,A600/B628,A601/629)

以上几处文本涉及三个重要内容:第一,康德在后两处文本提到感官对象,而不是上帝这个先验的理想。为什么?因为上帝作为先验的理想不可能有任何实存,即使说上帝实存也只是一种预设,而不是真正的实存;只有感官对象才具有实存,即我们对感官对象才具有实存意识。第二,作为区别于实在谓词的逻辑谓词,Sein所具有的内容是经验的实在性,而非先验的实在性,前者才具有先验的实在性。第三,这种内容的获得不是通过单纯的概念,而是通过与全部经验(包括知觉)的联结,这就是对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换言之,正是通过对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Sein作为逻辑谓词才获得自身的内容,即经验实在性。因此,我们不能说上帝实存,只能说感官对象实存。康德指出:“我们对一切实存的意识(不论是通过知觉直接地意识,还是通过把某物和知觉联结起来的推论而意识)却是完全属于经验的统一性的,在这一领域之外的实存虽然不可以绝对地宣布不可能,但却是一个我们无法能为之辩护的预设。”(KrV,A601/B629)

另外,康德还指出,Sein作为系词也起到设定主词的作用。Sein作为系词是在主词概念中的设定,而它作为存在断定词则是在主词概念之外、超出主词概念的设定,但本体论证明没有区分这一点。将存在断定词等于系词,自然就会把存在断定词设定的Gott ist,等于上帝概念所包含的上帝实在性。这就是说,本体论证明没有把Gott ist命题中的ist与Gott ist allmächtig命题中的allmächtig区分开来,后者是P。其原因在于,本体论证明中的存在断定词ist,与逻辑系辞对谓词P的设定还没有真正区别开来。更进一步,Gott ist命题中的ist,作为existiert(实存)的变换表达,还没有与逻辑系辞的设定方式真正区分开来。这是本体论证明混淆ist与“全能的”(allmächtig)的根源。按照康德的看法,任何实存性命题的谓词existiert都必须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因此,要把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彻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ist做出精确规定,使之成为完全超出上帝概念的实存谓词。

总之,本体论证明之不可能是因为它混淆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把作为设定的Sein与主谓命题中的P混淆了。这一混淆的根源在于本体论证明没有区分作为系词的设定与作为存在断定的设定。因此,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思路必须分为两步:一是澄清本体论所混淆的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二是对Sein这个实存谓词做出精确规定。

以上论述试图阐明Sein这个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由此也发现了康德反驳本体证明的基本思路。可见,阐明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不仅关系到对康德的存在论题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基本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胡好完全没有意识到康德是在“S是”这种命题类型中来阐释逻辑谓词的特定意义,总是在“S是P”这种命题类型中来理解逻辑谓词,所以他关于逻辑谓词的基本界定,不但未能考虑到康德反驳本体论证明的特殊语境,反而使逻辑谓词的确切意义被遮蔽了。说到底,他对逻辑谓词的解读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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