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好
“存在问题”很重要,它“涉及到我们人类的整个看待世界角度和做事情的方式 ”[注]王庆节:《海德格尔、存在问题与创新性思维(上)》,《广西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49页。。2019年1月,在“康德哲学爱好者共同体”微信群,笔者和几位学界同仁就康德对“存在问题”的论述展开激烈争论。这场争论涉及康德如何批判本体论证明、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有什么区别等论题。从中,笔者发现了实在谓词难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侧面触及到这一难题,比如黑格尔、海德格尔、伍德(Allen Wood)认为存在(Sein)等于实存(Existenz)[注]本文采用邓晓芒先生的译名,统一将Sein译为存在,Dasein译为存有,Existenz译为实存。,杨云飞持相反立场,泰斯(Robert Theis)和隆古尼斯(Beatrice Longuenesse)提出实在性表示事物的可能性,舒远招主张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将实在谓词难题明确提出来。本文第一部分就是阐明这一难题。接着,将复述学界已有的两种解决方案,对其进行反驳,虽然他们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贡献。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最后回应两种合理的质疑。
实在谓词难题是有关实在谓词的矛盾现象。一方面,众所周知,“存在显然不是一个实在谓词”(KrV,A598/B626)[注]《纯粹理性批判》引文出自《哲学丛书》第37a卷(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 Vernunft. Hrsg. Von Raymund Schmidt. Hamburg : Verlag von Felix Meiner, 1956.)以下页中注将《纯粹理性批判》缩写为KrV,并标明A、B两版页码。,另一方面,存在似乎又是实在谓词,如此陷入矛盾。
存在看上去是实在谓词。首先,存在等于实存,这是学界的基本共识。黑格尔明确说:“实存或存在——这在此处是同义语。”[注][德]黑格尔:《逻辑学》,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5页。海德格尔说:“实存、存有(Dasein)、亦即存在……”[注][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529页。伍德说:“如果‘存在’或‘实存’是这类实在谓词……”[注]Wood. Allen, Kant’s Rational Theology,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8, p.106.他们将存在和实存交替使用。其次,实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正如每个有理性者都必须明智地承认的那样——任何一个实存性命题都是综合的。”(KrV,A598/B626)既然所有实存性命题都是综合的,亦即所有包含实存谓词的命题都是综合的,那么实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再次,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某物的规定[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第109页。,而“一物的规定”是实在谓词(KrV,A598/B626),因而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既然存在等于实存,实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而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那么不难得出,存在是实在谓词。
因此,以下命题构成实在谓词难题:1.存在等于实存;2.实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3.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4.存在不是实在谓词;5.所以,存在既是实在谓词,又不是实在谓词。为了避免这种矛盾,研究者们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否定命题1,认为存在不同于实存,代表人物是杨云飞;另一种是否定命题3,认为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代表人物是舒远招[注]舒远招教授尚未发表相关论文,我把他当作第二种解决方案的代表人物是跟他深入交流的结果。以下对他的观点和理由的复述均跟他本人确认过。。
杨云飞认为存在和实存(或存有)不同[注]杨云飞认为存在和实存不同,但认可实存和存有是一回事。因此,下文不再区分实存和存有。,因为存在是逻辑谓词,实存是实在谓词;前者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后者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在他看来,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划分同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是相应的[注]杨云飞:《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33—34页。。接下来,笔者先重构他的论证,对其进行反驳,然后给出存在等同于实存的文本依据。需要申明的是,笔者承认存在和实存语法上的区别,前者可以做系词,后者不行[注]参见李科政:《康德的实存问题与本体论批判》,《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122页。,只是认为它们在充当谓词时是一样的。
首先,杨云飞认为存在是分析命题的谓词,理由有二:其一,存在是逻辑谓词,而逻辑谓词表达概念的同一性,因而它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其二,由于存在不给主词概念添加更多东西,因而它是分析命题的谓词。“通过‘是’,我们只是把主词连同它的一切谓词,也就是把对象设定在与我的概念的关系中,却没有给概念添加更多的东西。”[注]杨云飞:《康德对上帝存有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及其体系意义》,《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33页。
然而,这两个理由都不能成立。其一,逻辑谓词和分析命题不具有对应关系,毋宁说,不管是分析还是综合命题,它们的谓词都可以是逻辑谓词。康德说:“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当作逻辑谓词。”(KrV,A598/B626)既然任何东西都可以充当逻辑谓词,那么综合命题的谓词也可以充当逻辑谓词。比如,这个苹果是红色的,“红色的”就是逻辑谓词。所以,逻辑谓词跟命题类型无关。其二,不仅是存在,实存也不给主词概念添加更多东西。这一点杨云飞也承认,他说“现实的100元钱与可能的100元钱,就100元钱这个概念的分析性的内涵而言是相同的”[注]同上。,亦即实存的100元并没有在内涵上给100元的概念增加新东西。因此,如果存在因为没有给主词概念增加新东西而成为分析命题的谓词,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实存也会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但他主张实存是综合命题的谓词,这就矛盾了。其实,“没有给概念添加更多的东西”只说明存在不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但它可以是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关于客观综合和主观综合,下文第四部分再详述。
其次,杨云飞主张实存是实在谓词,因为实存是事物的现实性,而实在谓词表示现实性,所以实存是实在谓词。但是,实在谓词仅仅表示事物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在此,笔者引用泰斯和隆古尼斯的观点进行说明。泰斯认为实在谓词中的“实在”是一种“规定意义上的实在性,这种实在性是事物的可能性概念”[注]Theis. Robert, “Kants frühe Theologie und ihre Beziehungen zur Wolffschen Philosophen”, Die Gottesfrage in der Philosophie Immanuel Kants, Herausgegeben von Norbert Fischer und Maximilian Forschner, Freiburg: Verlag Herder BmbH, 2010, S. 41.。隆古尼斯则主张可以把一切可能性的理念还原为一切实在性的理念[注]Longuenesse. Beatrice, “Transcendental Ideal and the Unity of the Critical System”, in Robinson, Proceedings of the Eighth International Kant Congress, 1995, p. 526.。
实际上,存在和实存被康德交替使用,它们充当谓词时的含义是相同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说:“如果我思维一物,不管我通过什么谓词和通过多少谓词(哪怕在完全的规定中)来思维它,那么就凭我再加上‘该物存在’,也并未对该物有丝毫的增加。因为否则的话,所实存的就并不恰好是该物。”(KrV,A600/B628)他先讲在某物的概念上加上“该物存在”,不会对该物有丝毫增加;否则的话,所存在的就不是该物了。这个意思是连贯的。可他写下的却是:“因为否则的话,所实存的就并不恰好是该物。”这说明他在交替使用存在和实存。
不仅如此,存在和实存被交替使用的现象还出现在《证明上帝存有惟一可能的证据》(下文简称为《证据》)和《哲学宗教学说讲义》中。文本1:“至于上帝是否是存在,也就是说,是否被绝对地设定,是否实存,则根本不包括在内。”[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0页。文本2:“一切都取决于某物的实存(Existenz)事实上是不是该物的一种实在性,但凭此——某物存在(ist)——没有使该物本身变得更完美;它由此并没有包含新的谓词。”[注]Kant, Gesammelte Schriften. Abtheilung IV: Vorlesungen. Bd.28/2/2: Vorlesungen über Metaphysik und Rationaltheologie, 2.Hälfte, Teilbd.2,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72, S. 1027.文本1存在和实存显然可以互换,文本2主干部分意思是即使某物的实存是一种实在性,它也不能使该物增加新谓词,插入语“某物存在”对应上一句的某物的实存,两处的“实存”和“存在”可以互换。因此,在康德那里,存在和实存在充当谓词时是一回事,因为它们都表示事物的现实性,并且在各个文本中交替使用。所以,试图区分存在和实存的第一种解决方案行不通。
舒远招主张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实在谓词要么是分析命题的谓词,要么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既然它是前者,那么实在谓词就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亦即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都不是实在谓词。因此,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和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都不是实在谓词,这两个命题在逻辑上是等值的。这一观点旨在否定实在谓词难题的命题3,即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
舒远招提供的文本依据是:“‘存在’显然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即不是有关可以加在一物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KrV,A598/B626)他认为“可以加在一物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表明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因为“添加”分两种,一种是在主词概念之上添加实存概念,另一种是在其上添加实在谓词。由于添加实存概念是综合性添加,又由于实存概念不同于实在谓词,因此添加实在谓词是分析性的。
诚然,在主词概念上添加实存概念和添加实在谓词不同,但这种不同仅仅是综合内部的,前者的添加是主观综合,后者的添加是客观综合。它们都跟分析不同。在康德的常见用法中,当他要表达分析的意思时,通常用“包含在……之中”(将enthalten跟in搭配),而当他把诸如hinzukommen、hinzufügen等表“添加”的词跟介词zu搭配时,往往表示综合的意思。舒远招所引文本的同一段就有明证:“对象在现实性方面并不只是分析地包含在我的概念中,而是综合地添加在我的概念之上。”(KrV,A599/B627)在其他文本中,“添加”也表示综合的意思。例如,“由于我回顾我从中抽象出这个物体概念来的那个经验,于是我就……把重量作为谓词综合地添加在这概念上”(KrV,A7/B12)。如果康德要表达分析的含义,他会说实在谓词是可以包含在一个概念之中的某个东西的概念,但他实际上说的是实在谓词添加在一个概念之上的某个东西的概念,所以实在谓词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
另外,舒远招的观点会造成文本上的两处割裂。第一处割裂出现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第九段如下:
如果我不是发现了混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即一物的规定)的这种幻觉几乎是拒绝一切教导的话,那我就会希望直截了当地通过对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来打破这一挖空心思的论证了。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的谓词,甚至主词也可以被自己所谓述;因为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但规定却是一个添加在主词概念之上的谓词,它扩大了这个概念。所以它必须不是已经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的。(KrV,A598/B626)
舒远招认为,由于实在谓词是一物的规定,而一物的规定并不对应最后两句的“规定”,因而实在谓词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在他看来,最后两句的“规定”对应的是第一句中的“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因为两处的“规定”都出现在正文中。他主张本段从第二句到最后,都在论述逻辑谓词。
他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这一段第一句中的“挖空心思的论证”指本体论证明。它的意思是,正是因为我发现了混淆两种谓词会拒绝教导,所以我不会直截了当地通过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反驳本体论证明。这里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区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第二步通过实在谓词和实存概念的对比得出实存概念的精确规定。本段完成第一步,后面的段落完成第二步。本段有四句话。第一句交代区分两种谓词的任务,第二句讲逻辑谓词的含义,第三句到本段末尾讲实在谓词的含义。由于实在谓词是一物的规定,而规定扩大了主词概念,不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因而它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所以,舒远招割裂了本段“一物的规定”和最后两句的“规定”的关联。
第二处割裂出现在《纯粹理性批判》和《逻辑学讲义》之间。《逻辑学讲义》说:“前者包含着规定,后者仅仅包含逻辑谓词。”[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李秋零译,第109页。其中“后者”是分析命题。分析命题仅仅包含逻辑谓词,不包含实在谓词,因而实在谓词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如果如舒远招所言,实在谓词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是分析命题的谓词,那么就跟《逻辑学讲义》中的论述不一致。
由此可知,舒远招主张的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不符合康德对“添加”的常见用法,割裂了《纯粹理性批判》内部两处“规定”的关联,还割裂了《纯粹理性批判》和《逻辑学讲义》的关联。因此,舒远招对实在谓词难题命题3的否定难以成立,实在谓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
同样是否定命题3,即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不过与舒远招不同,笔者主张并非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是实在谓词,换言之,有些综合命题的谓词不是实在谓词,而是现实谓词。
现实谓词不是康德本人使用的术语,但他的文本蕴含了这层含义。康德说存在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性本身的肯定”(KrV,A598/B626),笔者把对事物(或对象)进行肯定的谓词命名为现实谓词。这样一来,谓词可以分为三类:逻辑谓词、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逻辑谓词是跟主词不矛盾的谓词,实在谓词是在主词和谓词的关系中扩大主词概念的谓词,现实谓词则是主体在主词概念和它的对象的关系中、将对象肯定下来的谓词。
从逻辑谓词、实在谓词到现实谓词,它们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逻辑谓词是表示逻辑可能性的谓词,它仅仅要求谓词跟主词在逻辑上不矛盾[注]虽然康德说“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东西用作逻辑谓词”(KrV,A598/B626),但跟主词矛盾的词不可以充当逻辑谓词。逻辑谓词对应“先验的理想”中的“可规定性原理”,这条原理是基于矛盾律的。所以,逻辑谓词是逻辑可能的谓词,不能跟主词矛盾。。实在谓词是表示事物的可能性的谓词,它除了要求跟主词不矛盾,还要求主词符合知性原理或理性原理。现实谓词是表示事物的现实性的谓词,它不仅要求谓词跟主词不矛盾,主词符合知性原理或理性原理,还要求为主词提供质料(知觉)。对于现实谓词谓述的主词而言,“为这概念提供素材的知觉,是现实性的唯一品格”(KrV,A225/B273)。因此,逻辑谓词、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对应逻辑的可能性、事物的可能性和事物的现实性,这三个层次之间的要求依次增强。
由于实在谓词难题涉及对象的内容,而逻辑谓词抽掉了一切内容,因而重要的不是区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而是区分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对于所有S是P句型的命题而言,实在谓词关注的是S和P的关系,例如“这个苹果是红色的”,“红色的”作为实在谓词,它述说的是这个苹果具有红色的属性。但对于“某物存在”的命题而言,“存在”作为现实谓词,不再述说“某物”和“存在”的关系,而是关注该物的概念和该物的关系。例如“这个苹果存在”,它不是说这个苹果有一种被称为“存在”的属性,而是说主体通过“存在”这一谓词,超出苹果的概念,将苹果这一对象断定为现实存在。
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有四大差异。第一,实在谓词涉及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现实谓词涉及主体的主词概念和它的对象的关系。“在一切判断中,从其中主词对谓词的关系来考虑……要么是谓词B属于主词A,是(隐蔽地)包含在A这个概念中的东西;要么是B完全外在于概念A,虽然它与概念A有连结。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把这判断叫做分析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则称为综合的。”(KrV,A7/B11)实在谓词作为综合命题的谓词,是从主词对谓词的关系来考虑的。然而,对于“存在”这类现实谓词来说,我们在某物之后加上“某物存在”,它不涉及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是肯定了主词和主词对象之间的关系。例如,“上帝存在”,“我对于上帝的概念没有设定什么新的谓词,而只是把……对象设定在与我的概念的关系中”(KrV,A599/B627)。通过用“存在”谓述上帝,我将上帝的对象设定在与我的上帝概念的关系中,确切地说,我将上帝概念指称的对象肯定下来了。
第二,实在谓词不肯定主词对象的存有状态,现实谓词对其存有状态进行肯定。“所有的谓词与其主体的关系都绝不表明某种实存的东西,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已经被假定为实存的。”[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1页。黑体是笔者所加。实在谓词只是假定主词对象是实存的,现实谓词却将主词对象的存有状态肯定下来。二者的差异可以用如下两个命题来刻画:实在谓词表明,假如有主词对象,那么主词概念和谓词有如此这般的关系;而现实谓词表明,真的有连同其一切谓词的主词对象。
第三,实在谓词表示事物的可能性,现实谓词表示事物的现实性(Wirklichkeit)。实在谓词是关于事物的实在性(Realität)的谓词。实在性尽管是质的范畴,却跟模态范畴有密切关系;但它不表示事物的现实性,而表示事物的可能性。实在性是对事物的先验的肯定,它是“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即“先验质料”(KrV,A143/B182)。但与感觉相应的东西不同于感觉,而只是指向感觉。先验质料也不同于经验质料,前者跟事物的可能性相关,后者则跟事物的现实性相关。“那种构成质料的东西(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即在现象中的实在性,却必须被给予出来,舍此这种关系甚至根本不能被思维,因而它的可能性也就不能被表现出来了。”(KrV,A581/B609)“构成质料的东西”指现象中的实在性,即先验质料。如果先验质料没有被给予,那么感官对象和主体思维的关系的可能性不能被表现出来,也就是说,感官对象不能被主体肯定为可能存有。这表明先验质料跟感官对象的可能存有相关,亦即实在性跟事物的可能性相关。
在“先验的理想”一节,实在性表示事物的可能性这一观点得到明确的文本支持。例证1:按照通盘规定性原理,每一物的特殊可能性以全部可能性为根据,“由于它(通盘规定性原理)把全部可能性预设为先天的条件,所以它把每一物表现得如同从其在那个全部可能性中所拥有的份额里推导出自己特有的可能性一样”(KrV,A572/B600)。在另一处,康德说:“一切物的可能性将会以作为某种根据而不是作为总和的最高实在性为基础。”(KrV,A579/B607)很明显,最高实在性被当作全部可能性来看待。
例证2:在“先验的理想”第四段,康德讲到一切可能性的总和的理念的对象化。“虽然关于一切可能性的总和的这个理念,就这总和作为条件而成为对每一物进行通盘规定的基础而言,在可能构成这个总和的那些谓词上本身还是未规定的……但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我们却发现,这个理念……成了有关一个单独对象的概念。”(KrV,A573/B601)而在同一节的第十八段,康德又讲“关于一切实在性的总和的这个理念的实体化”(KrV,A582/B610),即把这个理念看作一个单独对象。这两处文本表明,实在性和可能性的表述在交替使用。
例证3:“诸物的一切可能性……就被看作是派生的了,而惟一只有那个把一切实在性包含在自身之中的物之可能性才被看作是本源的。”(KrV,A578/B606)按理说,本源的物的可能性是把诸物的一切可能性包含在自身之中,但写下的却是把一切实在性包含在自身之中,这说明康德将实在性和可能性交替使用。
上述三个例证表明,实在性表示事物的可能性,而现实谓词表示事物的现实性。表示现实性的是对对象的肯定,例如一百个现实的塔勒“意味着对象及其肯定本身”(KrV,A599/B627)。 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差别在于,前者只是头脑中的观念,后者既是头脑中的观念,又是现实存在的对象。“一百个现实的塔勒所包含的丝毫也不比一百个可能的塔勒更多……但是在我的财产状况中,现实的一百塔勒比一百塔勒的单纯概念(即一百塔勒的可能性)有更多的东西。”(KrV,A599/B627)在什么意义上现实的东西不比单纯可能的东西更多,又在什么意义上前者比后者多一点?这个问题在《证据》中得到明确回答。“在一个实存的东西中比在一个单纯可能的东西中没有设定任何更多的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说的是该事物的谓词);然而,借助某种实存着的东西要比借助一个单纯可能的东西设定了更多的东西,因为这也涉及对事物自身的绝对肯定。”[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82页。现实的东西跟单纯可能的东西谓词一样多,但它多出对对象的绝对肯定。黑格尔对此有深刻的洞见:“如果我占有了一百元钱,则我便实际占有一百元钱,并且同时也具有一百元钱的观念。”[注][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315页。
第四,实在谓词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现实谓词是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客观综合就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言,它要求扩大主词概念;主观综合不扩大主词概念,却仍然是种综合。“模态的诸原理并不是客观综合的,因为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这些谓词丝毫也不因为它们对于对象的表象还有所补充就扩大它们所说的那个概念。但由于它们毕竟总还是综合性的,所以它们就只是主观综合的,就是说,它们对一物(实在之物)的概念……增添了这概念在其中产生并有自己的位置的那种认识能力。”(KrV,A234/B286)现实性范畴不扩大主词概念,因而当它添加到主词之上时,只是一种主观综合。主观综合要求增添主词概念由以产生的认识能力,亦即主观综合表现在主体超出主词概念,将它的对象的存有状态断定下来。这也是一种综合,但不是就客体本身的规定而言,而是就客体与主体的认识能力的关系而言的。当我们将可能性这一范畴添加到某物的概念,得到“某物是可能的”时,我们就将该物的存有状态断定为可能的。同理,当我们将现实性和必然性范畴添加到主词,得到“某物是现实的”或“某物是必然的”时,我们将该物的存有状态断定为现实的或必然的。客观综合和主观综合之所以是综合,是因为它们都超出了主词概念;前者的超出表现在扩展主词的含义,后者的超出则是在主词概念之外,将这个概念指称的对象肯定下来;前者从单纯的概念层面来看,后者则是从主体的概念和对象的关系来看的。
因此,实在谓词就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言扩大了主词概念,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而现实谓词虽然不给主词概念增加新谓词,却超出这个概念,将它的对象肯定下来,它是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这说明有些综合命题的谓词不是实在谓词。因此,所有综合命题的谓词都是实在谓词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实在谓词难题得以解决。这样一来,我们也清楚了,存在不是实在谓词,而是现实谓词。
以上解决方案可能面临两个重要质疑,一是针对实在谓词的,二是来自《证据》的。由本文第三和第四部分可知,实在谓词既是综合命题的谓词,又是关于事物的实在性的谓词,可这两个观点似乎不一致。这集中表现在如下问题:分析命题的谓词能够成为实在谓词吗?这类谓词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但它们不表示事物的实在性吗?接下来,笔者以“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分析命题为例,讨论“全能的”是不是实在谓词。
在笔者看来,“全能的”在这个命题中不是实在谓词。但很多人持相反的立场,他们主张“全能的”是实在谓词。文本依据如下:
“Sein”显然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即不是有关可以加在一物的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一个概念。它只不过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性本身的肯定。用在逻辑上,它只是一个判断的系词。“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命题包含有两个概念,它们拥有自己的对象“上帝”和“全能”;小词“是”并非又是一个另外的谓词,而只是把谓词设定在与主词的关系中的东西。(KrV,A598/B626)
他们认为引文中“上帝是全能的”这个例子是为了比较系词“是”和谓词“全能的”的差异。由于“是”不同于“全能的”,又由于“是”不是实在谓词,因而“全能的”是实在谓词。但是,他们的理解忽视了整段话的语境。这段话的中心句是第一句,即“Sein”不是实在谓词。它为什么不是实在谓词?理由有二:其一,当“Sein”作为对规定性的肯定时,它只是系词,系词不是实在谓词;其二,当“Sein”作为对对象的肯定时,它也不是实在谓词,而是现实谓词。这是整段的逻辑结构。在论述第一个理由时,康德以“上帝是全能的”为例。这个例子不是为了比较系词“是”和谓词“全能的”的差异,而是为了表明“是”作为系词,不是实在谓词。换言之,这个例子中的主词“上帝”和谓词“全能的”根本就不重要,重要的是有系词“是”。任何一个S是P句型的命题,不管S和P指代什么,都可以达到康德要论证的目的,因为这个句型的命题有系词“是”。系词连谓词都不是,自然不会是实在谓词。因此,这段话得不出“全能的”是实在谓词的结论。
在“上帝是全能的”这个分析命题中,“全能的”不是实在谓词。实在谓词必须扩大主词概念,不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而分析命题的谓词仅仅表示概念的同一性,包含在主词概念之中,因此,一切分析命题的谓词都不是实在谓词。进一步看,分析命题的谓词也不表示事物的实在性。因为实在性是质的范畴,当它被添加在某物之上时,主谓词之间构成客观综合关系。例如“某物是实在的”,“实在的”扩展了“某物”的含义。所以,分析命题的谓词只表示事物的说明性属性,并不是实在谓词那样的扩展性属性。[注]许多人认为康德说的实在谓词是事物的属性,其实不准确。实在谓词只是对事物有所扩展的属性,而不是包含在事物之中的属性,换言之,它是事物的那部分扩展性属性。这是因为,根据“上帝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的第九段,实在谓词只能是综合命题的谓词。
还有一个重要质疑来自《证据》。它发表于1763年,是前批判时期的作品。陈艳波提醒说,“我们必须注意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的思想是有所不同的”[注]陈艳波:《康德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批判中的“存在”论题》,《现代哲学》2009年第4期,第83页。。如果《证据》和《纯粹理性批判》的思想不一致,那么笔者的论证效力将大打折扣。看上去两个文本确实不同,前者说“存有(Dasein)根本不是某一个事物的谓词或者规定性”[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第78页。,后者却承认存在是现实谓词。于是,问题出现了:存在(或存有)能够充当谓词吗?
回答是肯定的。首先,《证据》没有否认存有是谓词。最直接的证据是:“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把存有这一表述当作谓词使用。”[注]同上,第79页。实际上,它跟《纯粹理性批判》的观点是一致的,都主张存有不是实在谓词。因为“存有根本不是某一个事物的谓词或者规定性”[注]同上,第78页。,而一物的规定性正是实在谓词。其次,《纯粹理性批判》也有直接证据表明存有是谓词。“如果你承认……任何一个实存命题是综合的,那么你如何还会主张实存谓词不可以无矛盾地被取消呢?”(KrV,A598/B626)这句话表明,康德是承认实存可以做谓词的。
可能有人会追问,既然存有是谓词,当它加到主词上时,为什么不给主词增加新谓词?因为在主词的可能谓词之中,有一个是存有,所以当作为现实谓词的存有再加上去以后,并没有扩大原有的谓词库。也就是说,原来谓词库里有多少谓词,现在还是这么多谓词。但作为可能谓词的存有和作为现实谓词的存有,毕竟是不同的。前者从主谓关系着眼,它跟红色这类谓词一样,是属于主词对象的一种属性。我们可以从红花中分析出红色的属性,也可以从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中分析出存有的属性。但后者是从主体的主词概念和它的对象的关系着眼,它无关乎主词对象的属性,而是主体对主词对象的肯定。一旦肯定下来,主词对象就能通过知觉在经验中被给予出来。
综上所述,分析命题的谓词不是实在谓词。《证据》中尽管说到存有不是事物的谓词,但它的确切含义是存有不是实在谓词。所以,尽管上述两个质疑很尖锐,但笔者的解决方案仍然能够成立。
上文提到,实在谓词难题由五个命题构成。杨云飞的解决方案是否定命题1,主张存在不同于实存。可是,当存在和实存充当谓词时,它们都表示事物的现实性,而且被康德交替使用,因而存在和实存是一回事。舒远招的解决方案是否定命题3,主张实在谓词是分析命题的谓词。但文本表明实在谓词是综合命题的谓词。所以他们的解决方案都行不通。他们都预设了谓词只有两种: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然而,在它们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谓词,比如非逻辑谓词、非实在谓词、现实谓词等。因此,如果认为一个谓词不是实在谓词,就是逻辑谓词,这种非此即彼的看法是不对的。同实在谓词难题相关的谓词有三类:逻辑谓词、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重点在于区分实在谓词和现实谓词。实在谓词是客观综合命题的谓词,现实谓词是主观综合命题的谓词,这表明有些综合命题的谓词不是实在谓词。因此,实在谓词难题的命题3不成立,这一难题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