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网站防止著作权侵权之过滤机制研究

2015-02-22 03:31
关键词:著作权人影音因果关系

王 栋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7)

影音网站之创立初衷是提供网络用户分享创意作品的网络平台,藉此鼓励使用者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创作,从而促进信息、观念交流与生活乐趣分享。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影音网站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常涉及到跟著作权人的利益纠纷。影音网站因为网络用户的不当使用而逐渐变成侵犯著作权的温床,与原始构建的目的相悖,令无数的著作权人苦不堪言。许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视节目、电影或者歌曲通过影音网站大肆传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如何认定影音网站的侵权责任对处理现实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影音网站如何构建自己的侵权过滤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影音网站著作权侵权之表现

“我国著作权法理论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著作权版权侵权的两个基本分类。‘直接侵权’与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著作权所包含的‘复制、发行、表演’等一系列的权利是‘专有权利’的集合。”[1]专有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效力是许可他人实施这一系列的“专有权利”。间接侵权主要是指“任何在著作权‘专有权利’范围内的权利并未受行为人直接侵犯,行为人主要是通过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2]。网络的飞速发展让著作权法中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认定延伸到了网络世界,如何认定影音网站的直接和间接侵权是解决现实中繁杂的网络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宝。

(一)影音网站直接侵权之认定

传统网络环境中,影音网站直接侵权的纠纷焦点常常集中在该网站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该行为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提供行为是指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要求将作品发送到属于公众的私人网络中,即只要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就属于对作品的提供,而不论作品实际上是否有人下载或浏览;二是该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行为。交互式传播是指并非由传播者规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公众可以自己选定时间进行作品取得的传播行为。因此,由传播者规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10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间接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规定让以往审判的影音网站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更毋庸置疑。例如:在2010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本案中,“土豆网”专门设立不同的频道,供用户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别上传,方便用户较容易地在上述分类频道中或通过“站内搜索”功能找到用户想要的作品,实现观看,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3]。法院认为:“土豆网专门设立不同频道的行为,造成作品被网友轻易上传至网络被侵权,进而提升了土豆网的知名度,是土豆网获得巨大广告收入的原因之一。”虽然真正将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络并让公众能轻易获得的主体是网友,土豆网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但正是土豆网的这一行为让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通过这座桥梁不停地向外流失,应认定为著作权直接侵权。

(二)影音网站间接侵权之认定

关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认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将其分为雇主责任、辅助侵权责任和引诱侵权责任三种,大陆法系认为间接侵权的本质其实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但实行行为通常是直接侵权,只有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才被我们视为间接侵权。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特殊网络技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间接侵权行为[4]。《解释》具体规定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易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因此,借助新的司法解释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可以对间接侵权进行重新认定。

1.教唆、引诱行为

《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语言、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DMCA(Digital Millen nium Copyright Act)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是大多数网站躲避侵权纠纷的避风港。但DMCA提供保护的前提在于网站不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不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等情况。2012年1月,素有“因特网上的索马里海湾”之称的Megaupload被美国联邦政府关闭,最主要的原因是鼓励和诱导用户上传盗版内容。美国联邦调查局认为Megaupload不受DMCA保护的最主要证据是:该公司的内部邮件表明该公司有意储存并鼓励分享盗版内容,且直接从中获益,这种行为导致该公司不再受DMCA的任何保护。另外,Megaupload通过“积分奖励模式”鼓励用户上传盗版内容,用户上传盗版内容的下载次数与积分奖励成正比,当用户的积分累计到一定数量之后,可以用此升级自己的会员等级,以便得到更多的权限或者直接兑换为现金。Megaupload的行为本质上并没有直接构成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的直接侵权,而是教唆、引诱用户上传作品至服务器,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认定构成了间接侵权。

2.帮助行为

著作权是私权,网络技术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便于信息的交换和传播,影音网站对信息是否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这已经在国际上达成一致共识。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影音网站是否有主动监控的义务,但采用的“通知删除”行为是事实上认可影音网站不需要提供主动监控义务的。

《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信息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从该规定可以推断出,帮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作为是指影音网站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得以让侵权作品在网络上更广泛地传播;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其应当实行却没有实行。相比于作为,不作为是处于一种静止的状态。在著作权法领域具体体现为怠于或迟于实施某种应该实施的行为,如上文中提到的“通知删除”行为。

笔者认为本款法条再次强调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通知删除”行为是为了更好地认定间接侵权的行为,最终是为了利用ISP和著作权人的核心能力,建立双方之间权责分配的构架,从而更好地防止和减少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损害[5]。

二、影音网站著作权侵权之因果关系分析

一般来说,影音网站著作权直接侵权的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和单独的,即一因一果;影音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往往是影音网站和网络用户合力造成的,他们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但最终只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形成了多因一果。前者与后者相比,后者的现实纠纷更繁多,认定更复杂,解决更困难,往往成为影音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因而更具有研究价值。

在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中,直接侵权人通过影音网站的间接侵权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结果,间接侵权为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挖通了一条“渠道”。影音网站间接侵权可以是诱导直接侵权人,如上文中的Megaupload案件;也可以是为直接侵权提供实质帮助,方便直接侵权对著作权的侵害,如上文中的搜狐新媒体诉全土豆案件。间接侵权理论指向的责任承担是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即间接侵权行为人为搭建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桥梁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责任独立于直接侵权行为[6]。可以说,影音网站著作权直接侵权所承担的责任是直接指向影音网站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责任承担是指向影音网站帮助、诱导直接侵权人的行为。

尽管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都承认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行为责任的必备要件,但理论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预见力说”等。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责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表明归责是正当合理的,因此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也应当适用各学说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结合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网络服务者的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采用“原因说”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即应当考察一般情形下依社会的通常经验常识,一般理性人也认为该事实能引起同一结果时,才能认为该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由于影音网站者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其他不作为行为,使得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致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可以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是导致版权人权利受损的原因。

另外,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应当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作清晰的区分。直接原因通常比较明显,易于判断。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时候并不直接起作用,如诱因在有些情况下是损害事实发生的间接原因,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起直接作用。但是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间接原因对侵权行为不发生作用、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没有影音网站者的技术支持,就不会造成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不良后果,那么影音网站者的行为就构成导致版权人权利侵害的间接原因,为此,影音网站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与此同时,间接侵权的原因分析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对替代责任的认定。替代责任最初出现在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得到被代理人“授权”或“批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期间实施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概称为“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英美法系的法院通过众多案例对替代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两个标准:一是替代责任人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替代责任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取了经济利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影音网站损害结果与间接原因有一定联系就是间接侵权,必须有间接原因加上影音网站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才能认定其存在间接侵权。

以上对于影音网站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因果分析,不仅有助于帮助影音网站和影音网站空间使用者正确、合理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认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认定及其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上文提到的上海全土豆侵犯搜狐新媒体著作权类似案件,更有助于通过网络平台快速、健康地交流文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帮助影音网站建立相匹配的过滤机制。

三、影音网站合理使用过滤机制

面对日益频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影音网站若只通过单一的方式来防止、规避著作权侵权,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若影音网站过多地审查用户上传的信息,严收过滤机制这张大网,又阻碍了资讯的自由传递,进而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多角度、多方位、相互配合的过滤机制的出现,不仅能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影音网站健康自由地发展,更能让夹缝中生存的“言论自由”有一弹性的空间发挥。现实中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认定颇为复杂和困难,为了能较好地保护影音网站和著作权所有者的利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过滤机制必须兼顾合理使用

影音网站以自动化过滤机制审查涉有侵权的内容可能造成误判侵权或压缩合理使用空间的负面结果。各影音网站为了保证节目的安全,均设立了“审片组”,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可惜的是,影音网站的这一审核通常不是对上传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核,只是对是否含有暴力、色情、恐怖等内容进行审核。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影音网站采用自动化过滤机制时搭配人工审查,以维护合理使用。影音网站要移除涉有侵权内容,必须是该内容与著作权人提供的音乐或影视作品样本达到较高比例的吻合。换言之,涉有侵权内容必须通过“实质近似”的检测标准才能被移除。影音网站在取下或阻绝侵权内容时,可采用人工审查的方式检查可疑内容,或将可疑内容告知著作权人,要求著作权人帮助审查可疑内容。

(二)提供非正式的“海豚热线”

过滤机制是人为设计的,它融入了设计者对内容是否侵权的理解,设计者不可能知道发生过的和没有发生过的所有侵权的可能。所以,过滤机制有可能出错,造成误判侵权或压缩合理使用的空间。为解决此问题,参照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倡议的“合理使用原则”[8],建议影音网站提供一个“海豚热线”作为被误判侵权而不当取下内容的逃生渠道。这个逃生渠道可以让内容上传者通过热线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过滤机制审查的结果提出异议,或是非正式请求著作权人重新考虑人工审查涉有侵权内容的决定。著作权人一旦接收异议者针对侵权内容重新审查之要求,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应。影音网站如果提供“海豚热线”这一逃生渠道并且执行得当,将有助于减少网络用户上传内容被误判侵权而不当取下或禁止使用的情况。

(三)建立“黑屋”暂时隔离机制

如果影音网站直接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取下或者禁止上传可疑内容,虽是践行了“通知—取下”程序,满足了著作权人的要求。但是鉴于过滤机制侦测可能存在疏漏或者误判之处,单方面、武断地听取著作权人的申请,不仅会让影音网站流失大量的客户,也不是解决著作权侵权的合适方法。笔者建议建立一个“黑屋”暂时隔离机制,把可疑的上传内容在“黑屋”中关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内容上传者可以通过“海豚热线”等方式救援,或者影音网站发现过滤机制的疏漏主动重新审查“黑屋”中的内容。“黑屋”暂时隔离机制既可以为影音网站降低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也能为网络用户提供一段自我拯救的时间。

四、结语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意旨而言,法律创设著作权制度是对著作权人的鼓励和保护,然而过度偏重保护著作权人之权利,将造成信息不易流通,阻碍文化发展,与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相悖。反之,允许使用者随意利用或散布他人著作将扼杀创作,同样也会阻碍文化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应促使著作权人、影音网站和网络用户对著作的利用产生共识,让用户能以低廉价格和便捷方式使用著作,同时不折损著作权人的权益,是著作权人与其他文化创作相关产业努力的方向。而影音网站作为著作权侵权发生的主要阵地,一方面要依照法律法规努力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合理使用过滤机制,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1]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08(4):46.

[2](美)约纳森·罗森诺.网络法[M].张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EB/OL].(2010-09-18)[2014-03-11].http://ipr.court.gov.cn/sh/zzqhljq/201009/t20100918_126967.html.

[4]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28-35.

[5]钱娜.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及限制[D].长春:吉林大学,2013:20-21.

[6]李蕻.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40.

[7]赵云.网络版权间接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12:9-10.

[8]Fair Use Principles for User Generated Video Content[EB/OL].[2014-01-16].http://www.eff.org/issues/ip-and-free-speech/fair-use-principlesuser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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