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2015-02-21 17:22:06骆福林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思想

张 雷,骆福林

(1.常州大学 石油化工学院,江苏 常州213164;2.常州大学 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213164)

史良是伟大的爱国者和民主主义革命者,著名的“七君子”之一,也是著名的律师和妇女运动的领袖。[1]序1学术界研究史良往往以历史的视角发掘其在不同时期的民主主义革命情怀,也有侧重于探讨史良的爱国主义精神,还有研究以革命法制和史良法律思想为主题展开,这些研究加深了学界对史良的认识,但还有很多的领域没有涉及,值得进一步发掘。史良早年入上海法政大学学习,毕业于上海法科大学,民国时期做过律师;她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历任全国妇联副主席,民盟中央副主席、主席,是第二至四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五、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至五届全国政协常委。[2]可以看出,无论是做律师还是做官员,史良的一生都与法律结缘。

一、史良法学教育思想的生成机理

纵观史良的一生,她的思想的形成不仅与其特定的人生经历有关,也与中国近代的社会变迁紧密相伴。其法学教育思想的形成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法学教育和自身的实践经历的影响。

(一)史良法学教育思想形成的社会环境

史良生于1900年,适时正逢中国传统社会急剧变迁,晚清政府腐朽没落。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的变迁催生了近代中国知识结构的转变,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和民主进步人士积极地思考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以期唤醒沉睡的中国同胞。

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失败导致了五·四运动的爆发。史良是中国现代史上的女权运动和著名的妇女运动领袖,五四时期她在女师的护校斗争,是她从事妇女运动的开端。[3]从1935年12月在上海发起成立妇女救国会从事抗日救亡运动,到1945年8月15日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的整整10年中,史良为争取中华民族的解放和人民民主,特别是妇女民主,作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史良的思想言论和实践活动表明,她不愧是一位杰出的爱国民主战士和卓越的妇女运动领袖。[4]1939年底到1941年,史良积极配合陶行知先生创办社会大学,培养进步人才,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贡献。[5]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迎来了发展经济的黄金机遇,很快完成了全国经济的复苏和三大改造。由于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和过高的估计了敌对势力,造成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问题。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迎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春天。史良经历了中国近代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凝练了其法学教育思想,在风云变幻的时代中,表达出的观点思想都是历史画卷中的靓丽风景。

(二)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6]由于清末变法修律中清廷选择了以德日为蓝本的大陆法系,这种选择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法学教育。许多留学归国的法科留学生都希望通过开办法学院校,来培养经世治国的有用之才,包括上海法政大学在内的一批法科院校诞生。史良后来回忆道:“一九二三年,我考进了上海政法大学,攻读法律。这所学校是由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徐谦创办的,曾经培养过不少的法学人才。”[7]史良是法政大学的第一届学生,开始她学习政治,后该学法律。她认为政治比较空洞,女子参政在中国也是件遥远的事情;法律比较具体,中国又是一个没有法制的国家,而人们又离不开法律,在这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为的。[1]401926年,王开疆发起成立上海法科大学,请了章太炎、董康任校长。[1]44由于不满上海法政大学在设备、图书和教员匹配等原因,史良等百余名校务团的学生毅然脱离法政大学,转入上海法科大学学习。

史良同志在上海法科大学学习时,曾向一位教授提出:“老师,您讲授了刑事诉讼法,举了日、德、英、美等国的例子,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最好也提供苏联方面的材料,使我们能有全面的了解,从比较中得到提高。”[8]可见,史良在做学生的时候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她认为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要有广博的知识储备,要有比较世界各国法律并准确客观评价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在上海法科大学,史良遇到了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著名律师董康。在董康的帮助下,史良以半工半读,顺利从上海法科大学毕业,逐步成为上海的大律师。这一时期,史良法学教育思想尚不成熟,一方面表现出反抗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不合理的地方,表达了对旧社会法学教育的不满;另一方面,从优秀的法学学者那里学到了基本的法学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史良自身的实践经历

史良从上海法科大学毕业之后,做了公务人员。因为具有法学背景,她更深刻地认识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黑暗,无法泯灭自己心中的正义,与国民党官僚刘伯龙发生矛盾,被逮捕。董康请蔡元培先生出面设法营救,史良才得以出狱。即使在狱中,史良仍然不忘记帮助“女囚”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次经历坚定了史良正义的信念,这种职业精神也为今天的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

解放前,史良当了16年的律师,始终不渝地为被压迫人民伸张正义,再接再厉地同反动统治进行斗争的。“成为律师后的史良,并没有仅仅成为一个制度下的木偶,成为一个唯利是图、为名是图的律师。因为少年求学时的理想和经历,因为史良参加北伐军被逮捕时共产党人英勇不屈的精神等,都在激励着史良用法律来促进社会进步。”[9]民国时期她三次入狱,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和弊端有很深的了解。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出任第一任司法部部长,也是中国妇女界的代表人物,她倾注大量心血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广大妇女做一件实事。后来她一直在全国人大工作,她的这些经历为进一步凝练其法学教育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史良法学教育思想的内涵衍新

史良所代理的案件主要是营救革命进步人士和维护旧制度下妇女的合法权利。史良坚信法学教育的灵魂是探索国家治理的新模式,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法律救国,志在学法”的理想信影响着她的法学教育思想。在求学时期,史良就开始了对旧制度法学教育的批判和对于理想法学教育的期待。

(一)批判旧制度法学教育

在史良法学教育思想的萌芽时期,她通过对旧制度法学教育的批评,已经隐约表达了法学教育贵在有良好师资的思想。在上海法政大学学习时,史良就不满该校的教员,转入上海法科大学之后,史良对法学教师依然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她要求教授除了要讲日、德、英、美等国的例子,最好也提供苏联方面的材料,以提高学生全面了解世界各国制度,从比较中得到提高。通过以上史良求学时期对于旧制度法学教育的批判折射出她对于法学教育的师资有很高的要求,这种批判实质上是对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追求,是对理想法学教育的追求,是对国家法治的追求。

(二)培训司法专门人才

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实务部门人才十分缺乏。史良就任司法部部长以后,在全国司法会议上做报告时指出:“各地须调配一定数量与质量的老干部,给司法工作作骨干,各大行政区或省可举办司法训练班,藉以训练新干部,改造旧司法工作人员和提高在职干部,以应目前工作急需。同时,为使司法干部专业化,各级人民政府不经上级司法机关同意,不宜轻易调动。”[10]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专门司法实务人才,史良这种做法对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更直接也更有帮助。史良认为,提高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能力需要以老带新,用作风过硬的老干部教育、带领新干部,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改造旧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司法实务部门开展法学教育非常重要的一项,通过司法训练班的形式,提高广大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解决司法人员短缺的问题。这种“以老带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发挥了老同志作为师资的关键作用,在迅速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实务操作能力的同时保留了法学的继承性。除了从民政、公安、部队中抽调老干部、培养新干部和改造旧司法人员外,史良也十分注意培养妇女司法干部。

(三)重视师资与教材

除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培训之外,史良十分重视师资和教材的建设。“目前大学法律教育由于师资与教材的缺乏,存在着若干困难,今后应如何针对这个情形,使国家办的大学法律教育能结合实际需要,适应和有助于司法工作的推进,这也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10]这段论述充分表现了史良对于新中国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视,她准确的把握住了办好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师资,在于教材,这二者是办好法学教育的基础。适时新中国刚刚成立,不少法学教师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知之甚少,对社会主义法学的研究也刚刚起步,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教材和教师缺乏。史良的论述一方面指明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出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之间的紧密关系。作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拓荒人之一①,史良同志的这种论述对于今天的法学教育依然不无启示。与民国时期对法学教育的批判相比,史良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思想已经表现得日趋成熟。

(四)关心关爱老教授

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学术争鸣中的非理性主义[11]的影响,在涉及到旧法与新法之争,法的继承性等问题的讨论时,一些老教授遭到不应有的待遇。史良在民盟举行中央小组会议上,表示:“在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在思想改造中,对待有些老教授们是很不尊重的。……所有旧司法人员是必须经过改造的。但是对一切愿意改造和批判自己旧法观点,并愿意为我国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学工作者也应给予机会,使其发挥作用。可是,在院系调整中,不少地方曾对某些教授在一个相当长期内,既不安排工作,又不组织学习,形同坐冷板凳。……我认为这是由于某些共产党员的官僚主义和宗派情绪,因而对本来想在共产党领导下为我国法学事业贡献力量而又不能发挥潜力的教授们的苦楚心情,是领会不够的。因此,我们认为对原有教授和法学家们愿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的热诚及其潜力,应有恰如其分的估计,并进一步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12]史良主张调动一切法学人才的积极性,让那些有造诣和专长的法学界老教授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对某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提出了批评。史良同志对于老教授的关心关爱也是对于法学教育的关心关爱,希望他们加强改造,继续发挥自身在法学教育中的价值。

(五)推进出版工作

上海政法大学学生会创办了一个刊物名叫《雪耻》,由史良担任主编,主旨是宣传民主独立,反对列强侵略。[7]这本刊物虽然只是一个学生刊物,但在当时的学生中,却也起过一定的影响。因此,史良认为办教育不能没有刊物,不能不重视出版工作。改革开放后,史良在参加出版界座谈会时发言说:“尤其是生活书店的创办人邹韬奋、读书出版社的创办人李公朴,不仅用笔宣传抗日救国的道路,而且用实际行动,参加到斗争队伍中来,领导广大爱国青年,争取抗日民主的自由。我衷心祝愿三联书店的同志们,在新长征的道路上,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祖国的四化建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13]教育离不开出版工作,史良同志十分重视出版工作对于解放人民思想,增强人民法律意识、推进法学教育和打造精品法学教科书发挥的巨大作用。

三、结语

学界一般习惯于用法学家和政治家这样的字眼来描述史良同志的一生,所以很多著述中很难直接探寻到史良的法学教育思想,笔者通过梳理认为,史良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深深地嵌入她的法律实践观之中,她熟记六法全书、理解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重视人权保障,所倡导的男女平等、正义清廉、民主法治等思想本身也可以看出史良同志的法学教育思想,浓烈地感受到史良对于理想法学教育的不懈追求。史良所具有的对于法律正义的追求,对于妇女、弱者的保护,对于民主法治的信仰,融入了自己一生的实践之中,是一部史诗般的教育长歌。②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纪念史良的卓越贡献,2014年常州大学法学院以史良同志的名字命名。这让史良的法学教育思想有了一方实践的土壤,为进一步研究、传承和丰富史良法学教育思想提供了一个平台。③我们不能忘记,办好当下法学教育离不开“新中国法学教育拓荒者”指明的方向和埋下的根基——法学教育要以培养司法专门人才为目标,以师资与教材为建设核心。

注释:

①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之后,旧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已经逐步被废止。“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拓荒人”一语正是从这个时间与空间节点上来讲的,除了史良之外,还有董必武、黄元培、沈钧儒、谢觉哉等人。

②史良养女史小红女士在纪念史良诞辰110周年时的一篇文章中写道:“在母亲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摆着一个银盾,上面镌刻着“人权保障”四个大字。这也是母亲一生所践行着的梦想和追求,她用自己的生命捍卫着公平与正义。”

③史良作为常州籍法学家,一直关心常州的教育和发展,在她的回忆录三十五《美的赞歌》中回忆了相关内容,其故居作为常州市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依然保存完整。目前在国内以人名命名的法学院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以基金命名的法学院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与以上法学院相比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是在爱国民主思想的引领下,承续了民国法学的积淀、民盟中央的关怀和常州人民的厚爱,特色十分突出。

[1]周天度,孙彩霞.史良[M].北京:群言出版社,2011.

[2]蔡开松,于信凤.二十世纪中国名人辞典[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224.

[3]周天度.五四时期的史良[J].民国档案,1989(2):81-85.

[4]周天度.抗日战争时期的史良[J].近代史研究,1989(3):189-208.

[5]赵纪军,杜秀娟.民主斗士史良[J].炎黄春秋,1989(2):39-44.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116-144.

[7]史良.史良回忆录[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8.

[8]林亨元.史良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J].群言,1985(8):22-24.

[9]张建.道成肉身:透过史良的法律世界[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5-70.

[10]史良.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综合报告——司法部史良部长在一九五〇年八月廿五日第四十七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J].山东政报,1950(11):25-26.

[1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45-552.

[12]章诒和.正在有情无思间——史良侧影[J].同舟共进,2003(12):31-42.

[13]史良.史良同志的讲话[J].出版工作,1982(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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