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玉乐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重庆市400715)
学业负担政策在深层次上表现为教育观念选择的价值问题,是政策制定者价值观的直接反映,是对当下社会背景和教育现实问题中价值关系的根本性总体认识。学业负担的价值过程决定了通过透视现有政策的价值问题进而厘清其价值特性的必要性,重建其价值关系和价值形态,为解决学业负担问题提供可行方向和可能方案。
价值范畴规定了政策的价值本质是特定关系的体现,反映了相关政策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学业负担的价值范畴不仅要关注学业负担“是什么”的事实问题,还应关注与学业负担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问题,表现为“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关系。从学业负担形成的逻辑结构上看,学业负担是学生这个根本主体对所承担的具体学业任务表现出的在身体、心理及其相互作用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受相关主体尤其是教师和家长的观念形态及作用方式的影响,加上外部社会文化和心理的浸润,使得这种反应表现出不同的复杂状态。从学业负担的逻辑着力点看,个体所承受的学业负担既表现为个体与所承担任务之间的关系,也表现为个体与外部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但规范和制约这两种关系的主体则是抽象为社会或人类的国家主体,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于对个体、社会和国家的三种认知,以政策的形式调节不同主体间利益而产生的相应价值关系。由此,学业负担的根本问题转化为学业负担政策过程的价值关系,作为学业负担承受者的学生主体被动转移为其他相关主体尤其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意志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价值客体。具体而言,教育行政部门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学生学业负担减轻为出发点规范各种教育教学行为,调适各种不合理因素和行为对学业负担加重的影响,进而满足学生主体的价值需要,并通过回应社会诉求和践履国家责任满足多种价值主体的价值诉求。总而言之,无论是学业负担政策的出发点、过程还是结果,均体现为一定主体的行为,是特定主体以学生学业负担为逻辑线索,在相应观念形态指导下的政策实践过程,整体上体现为人、观念、标准和效果的结合。
价值论意义上的人既可以作为个体存在,也可以作为群体以及有一定目标和愿景的团体和组织等抽象的“类人”存在。从根本上讲,学业负担政策的终极旨趣是为了作为人的学生,但政策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则有意无意将其排除在外,在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支配下,其决策和执行过程受各种不同主体的影响和制约。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学业负担政策过程使学生“沦落”到被支配地位,这从根本上背离了价值论的本质,也脱离了“人是元价值”[1]的根本命题。将学生异化为“非人”,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不是以“学生是万物的尺度”这种标准而是“我们是学生的尺度”这种标准框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忽视学生个体和群体最基本的认知需要、情感需要、社会需要和文化需要,脱离了科学意义上对人的价值判断。总体而言,学业负担政策“非人”价值特性的价值观有三点表征:一是价值对象“多元”对“一元”的僭越——将满足各方要求或协调不同群体诉求作为解决方案,忽略了学生发展这一永恒主题,以表面的价值协商代替价值统一。二是表现为价值主体复杂利益的过度涉入——学生发展的社会性本质必然应该回应作为社会主体和国家主体的价值需求,这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学业负担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但也为其过度参与提供了便利,政策建构中也因不同利益的兼顾而损害学生主体的价值利益。三是价值手段的行政化大于科学化——学业负担政策执行需要行政杠杆的调节,但能否有效取决于政策的科学性和价值特征。当前学业负担政策的行政化价值取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也未能有效建立起关于学业负担的科学判断标准,这种价值观念和行为必然造成学业负担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背离为其价值重建奠定了现实基础,需要在重新认识其价值起点、价值定位和价值过程的基础上确立应有的价值特性,从而为认识其价值形态和构建其价值标准提供价值支撑。价值的关系性意味着学业负担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体现着交织的关系结构,从学业负担政策“非人”价值现实的突破和其价值本体看,学业负担政策的主体关系及结构应以学生为逻辑起点,将科学意义上对人的认知作为政策本源,其余相关主体的价值存在在于是否能全面科学认识作为人的学生个体精神的要旨。以此,将相对分离的政策对象(学生)和政策现实主体(决策和执行者)建立有意义的价值关系,并遵循人的可受教性与可塑性特征,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支撑武装政策现实主体的大脑,进而协调外部社会的未来愿景和不同诉求,构建以个体精神为核心,教育理论为科学依据,社会意识为调节的学业负担政策价值关系。实际上,价值关系解决了为谁的问题,为学业负担政策制定者确立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文本与政策执行过程的相对分离表明,还应将作为公共政策的公平和正义标准作为政策执行过程的标准,以此进行方案和手段的选择,并将其目标和过程标准作为检验学业负担政策效果的基石,深刻体现人本中心、过程取向和效果双重性的学业负担政策价值特性。
价值主体的价值诉求与价值客体的实际承载共同影响着价值的实际效果。由于价值主体的多元及其价值客体承载价值主体所赋予的价值的能效差异,使得现实中的价值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的、不断生成的状态中。在深层次上,学业负担的价值主体是国家或社会,其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教育政策将价值诉求及其规约和制度植入其中,牵引着学业负担的发展方向。而作为学业负担的具体承受者的学生个体实际上是这些政策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只能在政策等的限定范围内不断调适和提升自己的负载能力,以更好践履这些主体价值诉求的要旨。简言之,作为学业负担主体的学生在政策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仅仅是忠实的承担者或者最多不过是转化者而已,没有独立性的价值反馈通道以致学业负担政策在真正作用于学生身上时显得生硬且为难。这就是说,学业负担的政策价值是在表征与被表征,承载与被承载、实现与被实现的具体运行中实现其实际价值的,而其效果价值也恰是在这一过程中显现的。实际上,任何价值从根本上讲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何况政策的价值本来就是一种预期的价值与生成的价值相统一的结果。由此来看,学业负担政策价值从文本走向人本,既需要我们重新厘定政策价值观念预设与实践生成的关系,即“要为谁”和“实为谁”的关系,也需要我们辩证审视政策价值应然假设与实然成效的关系,即“应如何”和“实如何”的关系,更需要我们理性对待政策价值当前的显性表征与未来的隐性蕴藏的关系,即“眼前的”和“长远的”关系。如此,在动态生成的视域中全面把握政策价值的效果,一方面不断深化对于政策本身的认知;另一方面不断探寻政策价值更好实现的方略。这既是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特性反映,也是学业负担政策本身价值更好彰显的内在要求。总体而言,这于学业负担问题的有效解决,其意义自不待言。
从学业负担政策价值本体和价值现实的双重作用重建其价值特性,对学业负担政策关系结构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需要对这种价值关系结构作进一步清理,以重新认识不同主体的价值作用,进而厘清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形态。原因在于,人的自由自觉的性质决定了其主体的“天然”地位,进而决定了以人为主体,以客观世界以及人自身为对象的客体关系,由此确立的主客融合是学业负担的核心价值形态。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主体具有多样性,且这些不同的价值主体通过政策表现出一定的层次结构,只有厘清不同价值主体的深层关系性质,明确各自的价值作为,才能真正重建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形态。
人是生命的存在物,需要通过外物获得生存和发展。生存和发展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前者反映了能够活下来的基本需求,后者反映了能够活得更好的需求。作为接受教育的学生,已经具备能够活下来的基本条件,学校教育需要提供的是如何活得更好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发展问题。当然,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旨趣的学校教育不能以牺牲学生能够活下来的基本条件为代价,不能打着为了学生发展的旗号却背离其生存的根本价值,为其提供的学习条件、学习任务以及学习目标不能脱离最起码的关于身体、心理和任务水平的合理阈限,确保最终目的在于对其生存的不断改善以及愉悦感和幸福感的不断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是价值之源,学生能够和应该承担的学业负担应以学生个体或同一水平群体的发展指数为根本测评标准。因此,着眼于学生发展的种种政策,其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在于有力促成和确保学生实现良好的发展。具体而言,回归以人为本的政策价值取向,就是要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和群体的身心发展水平、认知水平、思维水平和情感状态的基础上,根据其不同水平和状态,以政策为杠杆,促进其个体精神意识和能力发展的不断提升,使增负与减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健全其人格和高尚心灵为根本,满足其自我实现的多元需求,帮助其“寻找自我成长的生命动力和源泉”[2]。这就是说,以生存为根基的人的自由自觉发展不仅符合人的本性的“应然”世界,也是价值论视野下以人为尺度来审视和建构学业负担政策的合理性基础。
个体生存与发展应满足的元价值离不开对客体的认知和改造,唯有建立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良好关系,促进二者之间的有效融合,才能促成元价值的实现。实际上,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自然发生的,需要一定的价值中介予以实现。就接受教育的学生而言,其既是个体价值实现的承载者,也是社会或公共价值实现的践行者。这说明,学生必须在个体价值实现的自由与群体价值实现的限度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因此,学生元价值的特殊性在于其作为发展中的个体和群体自由自觉的程度受到规约,由外在的主体代行其部分价值职责,通过引导和规范教育活动帮助其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并转移为外部帮助者的价值目标,这个外部帮助者就是价值中介,反映为政策决策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决策主体借助政策这个价值中介,通过规则、权力和约束机制促进学生价值需求的实现,发挥着传递和转换的价值功能。然而,政策决策主体要真正起到中介价值的价值,其关键在于要能够识别价值主体的元价值,并将元价值作为一种价值标准指导政策的形成和执行,以建构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标准,凸显学生自由自觉发展的价值方向。因此,决策主体要有科学认识价值主体多元需求的能力,辨别虚假元价值的表象,作出对元价值本质的正确推论和判断。同时,决策主体应将元价值作为一种精神追求,视学生主体价值为崇高目标,自觉抵制和消解非元价值的政策存在。
个体的存在形态是多样的,既有集体或团体,也有社会和人类,更有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国家存在,多样的主体构成互为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成为相互满足对方需求的利益相关者。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而且其不单单是学校场域中的学习主体,同时也是家庭系统、社区系统和社会系统中的一员,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受到这些相关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说,教育的终极旨趣在于促进学生的生存与发展。那么,学生未成年的特性就势必要求一切利益相关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并持续努力予以改善以促其发展,而发展则表现为两个层次:一种是自我超越——基于自身基础条件和兴趣爱好上的自由自觉价值选择;一种是外部期望——某种程度上也是学生个体对外部的自觉回应和责任。一定的学业负担是学生实现这两个层次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而这个“一定”恰恰需要政策的作用发挥。某种意义上讲,政策是价值的认知和选择过程,利益相关者是影响这一过程实现的重要力量。由是论之,作为引导、帮助和规范学生发展的学业负担政策,一方面需要满足学生个体和群体的内在需求,保证其可承受能力与主观意志之间的合理关系,助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另一方面需要观照外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表达,构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网”。从学生与利益相关者的依存关系上看,家庭、社会和国家是不断递升的利益相关者,社会外部环境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前者与学生互为主客体,学生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之中,并作为它们的价值对象,满足其价值需求,进而导致生存与发展的条件、预期、任务和过程等的变动不居,后者则通过某种影响力制约人们对学生发展的价值认知,并影响学业负担政策的决策。无疑,学生的社会性存在支持和强化了这种价值形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成为学业负担政策决策的重要价值来源,但其不能成为学业负担政策决策的价值方向和目标,而是作为一种次生价值或衍生价值的状态存在,并统一于学生个体品质、素养和能力的共性指标之中。
对学业负担政策效果的价值判断在于是否能够在正确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不断实现其价值追求。这不仅是价值特性的实践表现,也是价值形态的实践特性,更是价值功能的实践追求。实际上,对于学业负担政策价值特性及其价值形态的分析,就是要探明学业负担治理的政策逻辑,进而审视当前学业负担政策的价值迷失并探讨基于政策价值重建的政策价值实现路径,最终彰显学业负担治理和优化的政策价值。因此,好的政策本身固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恐怕还有政策的价值何以实现的问题。从政策价值的实现机制看,学业负担政策只有通过一定的价值手段才能达成其价值目标,而这需要规范政策的基本环节,认清不同环节的价值要求,以此从根本上重建学业负担政策。从政策价值的根基来看,学业负担政策的人学基础和人学性质确立了学业负担政策实现的价值立场,所表现出的价值形态也厘清了“价值丛”的内在关系。这些从根本上说明了有价值的学业负担政策应是科学的,体现着不同价值关系的和谐性,能在其实践过程中切实优化学生的学业负担,具体表征为科学样态、过程样态和实践样态三种基本形式。
科学意义上的政策包括合理的意识形态、专业化的决策人员和有效的教育研究成果等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后现代政策分析理论将“合理的意识形态(rational ideology)”视为政策研究的中心[3],作为政策出台的理论前提。由此而论,学业负担政策的理论前提在于为了谁的问题,这要求应立足价值论将学生发展作为根本价值准则和方向,而不是受决策主体或者社会舆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是一切教育教学的终极旨趣,因而各项关乎教育及学生的政策都应该是秉持生本理念的,这需要把学生当成真正的人,按照其成长的阶段性、差异性、关键期,既观照到学生的短期目标达成,也观照学生长远发展的价值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要准确把握学生智力、情意、认知等的当下状态,科学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的可能发展状态,真正以人本的政策内化作为政策人的理性规则和价值标准,并为外部提供一种关于学生学业发展的合理性解释。当然,这一方面需要政策制定者的专业化水平提升,也需要他们的行为自觉,以此实现政策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然而,就当前来看,尽管行政机构承担着现实的决策主体角色,但并不符合专业决策的内在要求,其作用在于提供一种环境、机制,保证政策出台过程的科学性,而政策决策最终应由专业人员作出。鉴于学业负担的价值性质,专业人员除坚守价值精神外,还应把握学生学业发展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能够在政策共同体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政策决策方法和技术,制定出系统的政策框架和内容体系。此外,学业负担政策科学性的根本保障在于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支撑,相关研究成果应成为政策形成和执行的科学依据,而政策的决策应主动关注或展开问题式或系统性的研究,以研究型政策模式保证学业负担政策的科学性。
学业负担是多元价值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主体对学业负担有差异化的认知,也因其差异化的价值需求的复杂性影响学业负担政策的形成和实践效果。作为治理学业负担的政策需要在各种价值的博弈中作出抉择,不仅本身就是价值的反映,其形成也是价值筛选的结果。换句话说,能不能妥善协调各种价值之间的“摩擦”,以最小的损耗形成最大的价值合力,是学业负担政策价值实效达成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业负担政策实践效果的折扣除其自身的科学性外,更重要的是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利益没有达成一致,没有对学生学业发展形成根本或一致的看法和态度。从学业负担的次生价值结构看,促进学生的生存与发展是学业负担政策建构的价值追求和标准,家庭、学校、社会等因依存关系的紧密程度而表现出价值的位阶关系,也即除学生之外的价值主体的利益关照度有层次和优先权之分,家庭的教育需求、社会的人才需求以及学校的发展需求呈现序列化的价值层次,其他影响力量则成为外围价值诉求的参照。由此,学业负担政策的形成应将利益相关者认同政策本身及其价值内容作为基础,使政策内容获得不同价值主体的认可、接受,在内化为一种自觉行为的基础上达成价值共识,以此作为价值合力形成的观念基础,为学业负担政策作用的发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价值共识经历认知共识、评价共识、思想共识和信念共识的过程[4],而关键在于认知和评价共识,其核心是对价值标准的认可和对价值立场、态度、主张及诉求的一致性追求。因而,学业负担政策的制订与出台应参照不同利益诉求者的价值需求,尤其是核心利益群体——家长的教育期望,通过对话、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获得学业负担认知的价值共识,也可以运用相关利益较低者和其他影响力量的舆论影响和利益调节,借助第三方力量达成价值共识。一言以蔽之,价值共识的理想形态是其基本理念和措施触及主体的灵魂,使得一种价值观念能够成为一种信念,引领利益相关者遵守规则,成为共同促进学生发展的精神支柱,转化为强大的实践动力。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学业负担政策是价值综合体,是精神价值、社会价值和制度价值的统一。精神价值满足于政策的价值旨归,一切以促进学生生命成长和精神自由为归宿,社会价值满足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求,而制度价值则需要适应现有教育制度或以此为契机调整现有教育制度。虽然多重价值的嵌入丰富了学业负担政策的实践场域,但总体上仍然表现为机构、制度和人三大关键要素。简言之,政策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政策执行者通过一系列行为将政策观念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5]从学业负担政策执行机构现状看,党政机关及相关社会机构影响和作用于学业负担问题本身,不同行政部门“染指”政策形成和执行,这必然导致权威分裂和权力分解,以致不能从根本上认清学业负担价值的多元结构,并加剧价值冲突,分化共识,造成政策的“去实质化”[6]。在深层次上审视,政策执行事实上是价值运行的过程,表现为各种价值的“竞相登场”,不同价值或成为政策执行的助推器,抑或成为其制动阀。因此,如何在学业负担政策执行中更大发挥正向价值的推动作用,同时消解负向价值的阻抗作用,不仅是既定政策价值发挥的要求,其本身也是一个价值再造与创新的过程。当前,学业负担异化为社会问题固然需要借助相关机构“政策丛”和执行力使其回归本位,如果结合教育制度的考察,学业负担问题解决应致力于教育制度框架下的政策工具选择,是现行教育制度下传到教育理念、运用政策资源、执行政策方案以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是教育内部机构协调配合并可能进行教育制度调整的价值整合过程。鉴于此,学业负担政策出台后,各下属行政机构需要在政策解释、辅助性政策以及相关机构的条例、规范等方面保持政策精神的内在一致性基础上,充分保证政策的法理性和价值追求,从政策执行的认知意义上建构新政策、条例和规范,创新政策目标的实施方案。而相关的社会性机构和党政部门的相应政策条例则应满足回归教育本质的政策精神,端正自身的政策主体地位。学业负担政策执行者从教育内部诠释了其强制性、公共性、示范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征,无论是行政机构执行者的政策解释、言论和批示等隐性政策价值,还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均满足于这种精神特质,并有责任和义务宣传乃至创新学业负担本身的理念、要求及归宿,从而实现文本精神的社会辐射、价值增值和实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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