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腾
(苏州科技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215009)
在休谟道德哲学研究中,“休谟问题”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人性论》的一个“附论”。“休谟问题”是休谟反对理智形而上学道德哲学传统的具有革命意义的哲学洞察和理论成果,它应当被提高到休谟道德哲学建构的哲学前提和逻辑基础的高度。无论是古希腊、中世纪,还是近代理性主义,其道德哲学理论共同主张道德问题“理性化”、“认识化”、“信仰化”和“真理化”,将“道德问题”化约为“认识问题”或“信仰问题”。与“理性认识”的道德哲学建构逻辑不同,休谟将道德哲学“问题域”严格限定在由“心灵意识”所“呈现”的“印象世界”或“情感世界”。他在“意识呈现”中把握和理解“道德善恶”的本性和基础。“意识呈现”的道德哲学建构逻辑基于“快乐”或“痛苦”的“赞美”或“谴责”的“情感”而展开自身。因此,理解和研究休谟道德哲学形态的关键,在于从“休谟问题”自身所蕴含的“应该逻辑”和“道德真理”出发把握休谟是如何从“理性认识”道德哲学的“理性”逻辑转换到“意识呈现”道德哲学的“情感”逻辑。
在《人性论》中,休谟借助于“理论论证”和“事例论证”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休谟问题”。在理论论证中,为了反驳和批判理智形而上学道德哲学关于“理性”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休谟提出了两个反驳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道德的善恶既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并由我们对待外界对象的立场得来,所以这些道德区别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关系,必然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并且必然不可以应用于自相比较的内心活动,或应用于某些外界对象与其他外界对象的对比。”[1]505休谟强调,道德的善恶根源在于心灵活动和外在对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心灵活动或单纯的外在对象,它取决于“主体”与“对象”的关系。第二个条件是:“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于德又是一回事。因此,为了证明是非的标准是约束每一个有理性的心灵的永久法则,单是指出善恶所依据的那些关系来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征明,这种联系是那样必然的,以至在每一个有善意的心灵中它必然发生,并且必然有它的影响,虽然这些心灵在其他方面有巨大的、无限的差异。”[1]505休谟指出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哲学洞见,“理性认识”的“观念世界”与“意志实践”的“道德世界”具有本质差异。前者基于“理性”,后者基于“意志”。他主张“意志符合论”,“意志”的根据在于人的心灵意识呈现“快乐”或“痛苦”而形成“赞美”或“谴责”的“情感”,而竭力反对“理性符合论”。在经验主义哲学立场上,休谟借助两个反驳条件批判了传统道德哲学范式,在理论上证明了“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1]508。
除了理论论证,休谟还通过事例论证进一步对传统道德哲学加以反驳。第一个事例:“在人类可能犯的一切罪恶中,最骇人、最悖逆的是杀害父母的忘恩负义行为。”休谟想探究“道德的丑恶”究竟是被“理性”发现还是由“意志”把握。儿子意欲杀害父母的意志决定了杀害父母的行为发生,理性发现的只能是“儿子杀害父母”这一事实,道德的丑恶并不发生于由理性发现的事实。第二个事例:“人类的通奸是罪恶而动物的同样行为不具有道德上的丑恶或罪恶。”休谟强调通奸行为罪恶的“先在性”,它是理性发现的对象,而非理性发现的结果。理性只能将先在的道德义务或责任“事实”发现出来,而理性自身不具有构成道德义务或责任的能力。理性的作用范围不可能超出理性的对象范围。道德是在理性的对象范围之外。“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1]508第三个事例:“故意杀人。”休谟认为,理性不可能发现存在于故意杀人者身上的“恶”的事实。只有当故意杀人者所犯下的令人痛苦的知觉印象在人的心灵意识中呈现出来,人的心灵意识才能产生谴责的情感。谴责的情感产生的过程与理性认识的过程具有本质不同。因此,恶的事实是情感谴责的对象而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1]509
在“理论论证”和“事例论证”基础上,休谟指出一个重要“附论”,称之为“休谟问题”。“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哲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1]509休谟认为,在传统道德哲学体系中,先验理性的功能在于揭示具有“真伪性”的“事实真理”,它由系词“是”或“不是”连接。同时,道德的善恶也被认作理性认识的对象。传统道德哲学范式即“知识即美德”。“善的理念”知识作为理性认识的事实真理,其表达式是:善的理念“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而“知识即美德”则表达为:善的理念“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直接过渡到“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传统道德哲学对理性的对象未作“批判”和“区分”,理性的对象既包括“观念世界”的“真伪性”事实真理,也包括“道德世界”的“道德善恶”。这是由系词“是”与“不是”连接的事实命题“直接过渡到”由情态词“应该”或“不应该”连接的道德命题的根本原因。同时,“是”与“应该”的“可逾越”让休谟“大吃一惊”。休谟认为,“是”或“不是”直接过渡到“应该”或“不应该”构成传统道德哲学的根本缺陷。“是”或“不是”到“应该”或“不应该”的“直接过渡”不具有“合法性”,本质上,它们是“不可逾越”的关系。与此不同,在经验主义哲学立场上,休谟对理性的对象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理性的对象只局限在“观念世界”的事实真理,其命题由系词“是”或“不是”连接。理性对“道德世界”则不具有任何的“主动性”和“活动性”。在此基础上,休谟批判和反驳“道德”是“理性认识”的结果,“应该”或“不应该”的道德逻辑在于人的心灵在自身意识中呈现的“快乐”或“痛苦”基础上而生成的“谴责”或“赞美”情感。由系词“是”或“不是”连接而成的事实命题不能“直接过渡”到由情态词“应该”或“不应该”连接而成的道德命题。相对“是”或“不是”的事实命题,“应该”或“不应该”的道德命题是一种全新关系。在拒斥“理性认识”视域基础上,休谟在心灵意识呈现知觉印象的地基上建构“道德世界”,主张“情感”是“道德”的本性和源泉。“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不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1]498-499
休谟竭力批判理智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力求为一切科学或哲学体系重新奠基,从而让哲学在崭新地基上重新矗立。休谟认为,一切哲学或科学问题都可以在“人性”这个全新地基上得到满意的解答。“在试图说明人性的原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提出一个建立在几乎是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1]8自洛克开始,自然哲学的“经验”与“观察”方法开始应用于“精神哲学”。休谟摈弃了一切理性形而上学“人性论”,悬置了一切关于人性的前理论的知识判断——“坦然的自认无知”,其目的是获得“面向事情本身”的纯粹“经验”与“意识”。可以断定,休谟经验主义哲学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论来源。在胡塞尔看来,休谟是在不自觉地走着“现象学道路”。“受正确倾向的主导,并且走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尽管是半盲目地走着这条路”。[2]在休谟看来,经验主义方法优越于形而上学方法,因为,它更为“可意”和“有用”,它能够为哲学获得“最持久”、“最公道”的“美誉”。“一个哲学家如果只是意在把人类的常识陈述在较美妙较动人的观点中,那他纵然偶尔陷于错误,也不至于错得太远。他只要重新求诸于常识和人心的自然情趣,那他就会复返于正途,使自己免于危险的幻想。”[3]10而“形而上学”方法只能获得暂时的好名声,由于其理论体系的“虚妄性”和“无根据”,它迟早会丧失好名声。可以推知,休谟强调哲学家应该从静观的形而上学沉思状态中超拔出来,而进入日常的生活世界,哲学应该立足于日常性和经验性的生动细致描述,才能展示出自身的思想魅力。
从经验主义哲学立场出发,休谟解构了理智形而上学的“观念世界”——“实体”、“样态”和“抽象观念”。按照“印象”优先于“观念”的第一哲学原则,“实体”观念必定来自于“印象”。休谟在“经验”与“观察”基础上证明“实体”既不是来自“感觉印象”,也不是来自“反省印象”。在休谟看来,理智形而上学的“实体”是虚妄的,无经验证据,因而,它不存在。“实体”只能是在“印象”基础上的“简单观念”经过“想象”而联结成的“观念集合体”。简言之,“实体”只是由“简单观念”而构成的“复杂观念”。休谟认为,为了方便提及这个观念起见,“实体”被给予一个特殊名称。比如,黄金、金山等。除此而外,“实体”没有任何别的意义。除了“实体”,“样态”也是“观念集合体”。“样态”也被给予一种特殊名称。比如,跳舞的观念、美丽的观念。在理智形而上学体系中,“抽象观念”是纯粹的形式性观念,没有特定的内容包含于其中。休谟认为,这种推论是错误的。在他看来,“抽象观念”在本质上只是“特殊观念”。呈现于人的心灵之中的“观念”或“意象”只是关于某一“特殊印象”的“观念”或“意象”。“抽象观念”只是在“特殊观念”之上加上一个名词而已。当人们给予相似的存在物一个共同名称,人们就会逐渐地养成一种“习惯”——当人们一旦听到那个习惯被人们所称呼的名称,人们就会唤起这些对象之中一个“个体”(如:马)观念,“个体”的活生生的印象就会呈现于自身意识之中。“观念就其本性来说既然只是特殊的,同时它们的数目又是有限的,所以观念只是由于习惯才在其表象作用上成为一般的、并且包括了无数其他的观念。”[1]37在本质上,人的心灵呈现的所有观念都是“特殊观念”。除此之外,心灵中不存在任何其他观念。
由此,休谟确立了“印象”优先于“观念”的第一哲学原则。“思想中的一切材料都是由外部的或内部的感觉来的。人心和意志所能为力的,只是把它们加以混合和配列罢了。我如果用哲学的语言来表示自己,那我可以说,我们的一切观念或较微弱的知觉都是印象或是较活跃的知觉的摹本。”[3]21他将“观念世界”还原为“印象(现实)世界”,其目的就是让被理智形而上学“遮蔽”的“情感世界”敞开自身,并在“情感世界”中建构“道德世界”。为此,休谟把“印象”进一步划分为“感觉(sensation)印象”和“反省(reflection)印象”。“反省印象”来源于人的心灵对“感觉印象”的“反思”,即在“快乐”或“痛苦”基础上形成的“赞美”或“谴责”的“情感”、“欲望”和“情绪”。“这个特点反映出人类本性中非理性的方面在休谟哲学中的重要性。”[4]在休谟看来,只有基于感觉印象的反思观念——“情感”研究,“人性”原理才能真正地被揭示出来。由此,被理智形而上学“遮蔽”的“情感世界”获得了“合法性”和“尊严”,为道德世界的建构提供了可靠基础。
“道德自我”概念是道德哲学体系建构的起点和基础。“道德自我意识”的来源不同,道德哲学体系形态也必然不同。在理智形而上学体系中,“自我意识”来源于“先验理性”,“道德自我”必然具有“先验性”和“纯粹性”。休谟的“道德自我”与“知觉印象”紧密关联。他在对笛卡尔“自我”概念的反思批判基础上建构以“情感”为本质的“道德自我”。
在《人性论》第四章第六节“论人格的同一性”中,休谟对“自我”概念作了详细考察。他首先陈述了笛卡尔主义关于“自我”的主张,并将之作为批判的靶子。笛卡尔哲学的一个根本任务是重新为哲学奠基,通过普遍怀疑,将哲学的根基建立在“我思”基础之上,并借助于理智形而上学思辨的方法让“自我”观念清楚明白地呈现于人的意识之中。休谟认为,笛卡尔哲学的“自我”既不能用证据证明也不能怀疑,它只是理智形而上学哲学家的“主观假设”。依照“印象”优先于“观念”的第一哲学原则,一切实在的观念来自某一印象。如果存在“自我”观念,“自我”观念必定来自于关于“自我”的“印象”。休谟试图从印象的本质特征来反驳笛卡尔哲学的“自我”观念。笛卡尔的“自我”观念是被形而上学地假设为一个具有“连续性”、“同一性”、“单纯性”的东西,它必定来自于一个具有相同性质的印象。但是,休谟认为,“印象”作为“感官知觉”不可能“恒定不变”,人的心灵的“知觉”或“印象”——“痛苦”与“快乐”、“悲伤”与“喜悦”、“情感”与“感觉”处于“流变”状态。休谟通过“印象”的“非恒常性”反驳和否定笛卡尔哲学的“同一性”、“连续性”和“单纯性”的“自我”观念。因此,笛卡尔哲学的“自我”观念不存在。“恰当地说,在同一时间内,心灵是没有单纯性的,而在不同时间内,它也没有同一性。不管我有喜爱想象那种单纯性和同一性的多大的自然倾向。我们决不可因为拿舞台来比拟心灵,以致发生错误的想法。这里只有接续出现的知觉构成心灵;对于表演这些场景的那个地方,或对于构成这个地方的种种材料,我们一点概念也没有。”[1]282-283
休谟的“道德自我”观念是以“快乐”或“痛苦”的“知觉印象”为基础的。当“快乐”或“痛苦”的“知觉印象”呈现于人的心灵意识之中,“道德自我”观念才有可能。他首先阐明“知觉印象”构成“自我”观念的奠基性作用。休谟认为,“自我”、“心灵”或“灵魂”、“实体”由“知觉印象”所构成,离开了“知觉印象”,它们便是虚妄或不可理解的。在“经验”与“观察”基础上,休谟将一切先验形而上学概念从其哲学体系中排除出去,所剩下的只是“知觉印象”以及由此而生的经验性“观念”或“概念”。但是,在反驳了先验“自我”概念的“单纯性”、“同一性”和“连续性”之后,他似乎又承认以“知觉印象”为基础的“自我”也具有“同一性”、“单纯性”和“连续性”。但无论如何,两者性质具有本质差异。以“知觉印象”为基础的“自我”的“同一性”、“单纯性”和“连续性”是由人的心灵在“知觉印象”的流变和运动过程中借助于“想象”或“习惯”设想而成的。与先验“自我”的“永恒同一性”和“单纯性”不同,休谟主张的“自我”的“同一性”和“单纯性”是在“知觉印象”流变和运动基础上的“同一性”和“单纯性”,其自身具有“不确定性”。“一个对象,如果其各个不同的共存的部分是被一种密切关系所缔结起来的,那么它在想象上的作用正如一个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对象的作用完全一样,无需更大的思想努力便可以进入想象。由于这种作用的单纯性,我们就认为那个对象有一种单纯性,并虚构一个结合原别,作为这种单纯性的支持,作为那个对象的一切不同部分和性质的中心。”[1]293-294休谟将“先验自我”改造成为“经验自我”,并赋予“经验自我”以“先验自我”所具有的“单纯性”、“同一性”和“连续性”特质,将“先验性质”改造为“经验性质”。可见,休谟反对的不是笛卡尔的“自我”概念,因为他也承认有一种“自我”观念存在。他所反对的是笛卡尔“自我观念”的“先验”性质。在休谟看来,“自我”观念只有从经验与观察的立场出发才能得到真理性把握和认识。“先验自我”观念是先验理性主义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我”概念,其本质在于“先验理性”。而休谟的“自我”观念则是经验主义哲学的“自我”观念,其本质在于“经验”。在阐明“自我”概念基础上,休谟引入在人的心灵意识中呈现的“快乐”或“痛苦”的“知觉印象”而成的“谴责”或“赞美”的“情感”、“欲望”或“情绪”概念,“情感”、“欲望”或“情绪”是建构“道德世界”的根据。在本质上,“道德自我”的本性在于“情感”,而非先验纯粹的“理性”。休谟解构“先验自我”、建构“经验自我”的过程也是“道德先验自我”的自行瓦解与“道德经验自我”的重构过程。休谟“道德自我”概念是在“知觉印象”基础上借助于“经验”和“观察”方法对“先验道德自我”概念的反驳、辩正、改造与重构。
休谟道德哲学的建构工作乃是竭力驱逐先验“理性”,而给“情感”留下地盘。在反对形而上学“虚妄性”基础上,休谟将“道德问题”从“先验观念世界”拉回到“经验生活世界”,努力寻求“道德问题”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可理解性”是“可接受性”的基础。休谟认为,凡是不能为人所理解的具有形而上思辨色彩的一切道德问题都是可疑的。“我们断言,一切影响我们的事物决不能是一个幻象;我们的情感既然总要倾注于这一面或那一面,所以我们自然就认为,这个问题是在人类所可理解的范围以内;而在其他同类性质的一些情形下,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容易发生怀疑。”[1]495因此,“通俗性”成为休谟哲学的努力方向和根本标识。
在休谟时代,由于英国启蒙运动哲学的深刻影响,读者阅读的兴趣和方式发生了转变。“在这个时代里,大部分人们似乎都一致地把阅读转变为一种消遣,而把一切需要很大程度注意才能被人理解的事物都一概加以摒弃。”[1]496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作为心灵活动的一种形式,它建立在知觉基础之上。“赞许这一个人,谴责另一个人,都只是那么许多不同的知觉而已。”[1]496道德的善恶基础在于人的心灵对于呈现于其中的“快乐”或“痛苦”的“知觉印象”而形成“赞许”或“谴责”的“情感”。立足于观念和印象之间的差异性,休谟认为,道德善恶是通过人的知觉印象把握,并非通过理性推理和判断。人们之所以经常认为道德善恶是由理性的观念判断而生成,原因在于混淆了“观念”和“印象”。“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不过这个感觉或情绪往往是那样柔弱和温和,以致我们容易把它和观念相混,因为依照我们平常的习惯,一切具有密切类似关系的事物都被当作是同一的。”[1]510依照休谟的逻辑,道德善恶的区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理性所发现的含有道德上善与恶的整个事件作为“知觉对象”;二是人的心灵将“知觉对象”转化为“知觉印象”;三是在“知觉印象”基础上激起“情感”。三个条件不可或缺。第一个条件是首要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道德上的善与恶生起的关键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道德上善与恶的自然结果。在《人性论》“论恶与德”这一节中,休谟断定,“恶”与“德”的原因在于“情感”。休谟认为,“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1]330-331可见,“恶”与“德”和“快乐”与“痛苦”具有内在关联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快乐”或“痛苦”从何而来?休谟认为,快乐和痛苦来源于人的“自然的原始结构”。“根据自然的原始结构,某些性格和情感在一经观察和思维之下,就产生了痛苦,而另外一些性格和情感在同样方式下刺激起快乐来。不快和愉快不但和恶和德是分不开的,而且就构成了两者的本性和本质。”[1]331因此,“快乐”或“痛苦”既是“赞美”或“谴责”的“原因”,也是道德上的善与恶的“原因”。“所谓赞许一种性格,就是面对着这种性格感到一种原始的快乐。所谓谴责一种性格,也就是感到一种不快。因此,痛苦和快乐即是恶和德的原始原因。”[1]331
由此,检验道德善恶的标准在于由印象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感觉。“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1]511在休谟看来,“快乐”或“痛苦”是道德善恶区分的最终标准。道德善恶区分的标准并不需要超越“快乐”或“痛苦”而远求于其他原因。为了竭力避开理性干扰,休谟认为,快乐的原因不需要由理性提供,快乐之所以快乐在于人的感官“感觉”到“快乐”。对于“感觉”可以裁决一切“道德善恶”,休谟提出了一个针对于此的可能的反驳——“任何对象只要能在人的心灵意识中刺激起快乐或痛苦都可以在道德上成为善的或恶的”。这个反驳旨在确认无生命和无理性的对象不可能具有道德善恶性质。休谟从两方面加以反驳。第一,人的感官感觉自身可以判断出哪一类快乐或痛苦具有道德上的善与恶。第二,“快乐”或“痛苦”的“印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个事物呈现于人的意识面前,二是呈现于心灵中的“印象”与心灵“自我”有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可以断定,与“自我”关联的一个事物呈现于人的意识之中,并给予人以“快乐”或“痛苦”的感觉,从而激起“爱”与“恨”,因此,它便具有道德上的善与恶性质。反之则相反。人的心灵可以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快乐或痛苦清楚地加以区分。
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一个哲学事实,即,古今道德哲学理论一致主张“理性”对于“情感”的绝对领导权能。“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就是重视理性和情感的斗争,就是重视理性,并且说,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1]451无论是古希腊、中世纪还是近代,其道德哲学形态理论结构共同展现为“理性(信仰)克服情感”。在经验主义哲学立场上,试图为一直被“理性”或“信仰”遮蔽的“情感”正名,休谟竭力反驳理性对情感的绝对领导权能,高扬“情感”而摈弃“理性”。“第一,理性单独决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情感。”[1]451休谟反驳的焦点在于“理性”。他将“理性”的适用范围划分为两部分:一是“观念世界”,二是“现实世界”。
在休谟看来,“观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性质不同。“观念世界”中不存在“意志”,“意志”只存在于“现实世界”。“理性”只能用于推断“抽象观念”,而不能用于推断“意志行为”。在“现实世界”,“意志”遵循“快乐”或“痛苦”的“情感”原则。“当我们预料到任何一个对象所可给予的痛苦或快乐时,我们就随着感到一种厌恶或爱好的情绪,并且被推动了要去避免引起不快的东西,而接受引起愉快的东西。同样显然的是,这个情绪并不停止在这里,而要使我们的观点转到各个方面,把一切通过因果关系与原始对象有关的一切对象都包括无余。”[1]452休谟认为,意志“趋乐避苦”的根本原因在于“喜欢”或“厌恶”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有理性推理的必要——弄清一切与原始对象有关的原因和结果以便作出最优化的行动方案。因此,“喜欢”和“厌恶”的“情感”是意志行动的决定性因素,“理性”推理只作为“情感”的辅助性工具而发挥作用。“冲动不是起于理性,而只是受着理性的指导。我们由于预料到痛苦或快乐,才对任何对象发生厌恶或爱好;这些情绪就扩展到由理性和经验所指出的那个对象的原因和结果。如果我们对原因和结果都是漠不关心,我们就丝毫不会关心去认识某些对象是原因,某些对象是结果。对象本身如果不影响我们,它们的联系也不能使它们有任何影响;而理性既然只在于发现这种联系,所以对象显然就不能借理性来影响我们。”[1]452休谟认为,意识呈现过程不需要“理性”参与,“厌恶”或“喜好”的“情感”仅凭意识自身自然呈现,“厌恶”或“喜好”的“情感”是意志行为的决定性根据。而“理性”只有在“厌恶”或“喜好”的“情感”前提下才会去认识“原因”或“结果”。“单是理性既然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所以我就推断说,这个官能(理性)同样也不能制止意志作用,或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优先权。”[1]452-453理性自身不能给予情感引起的意志冲动相反性质的意志冲动。如果是这样,理性必然成为意志冲动的根据,理性也能有效阻止意志冲动。这是不可能的。因此,给予“情感”引起的意志冲动相反性质的意志冲动不是来自“理性”,而是休谟所理解的经验主义性质的“理性”——“只是在不恰当的意义下被称为理性”,即“平静的情感”,它与“猛烈的情感”相对。“平静的情感”并不表现为“明显的情绪”,它意指人的某些本能和抽象地被思考过的“福利”的“一般欲望”和“祸害”的“一般厌恶”。它们呈现于人的心灵意识中而成为人的心理结构中与本能一样的“恒定”因素。它“平静”得与“理性”相似。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将它与“理性”混淆。人们往往用“平静的情感”阻止“猛烈的情感”以达到“福利最大化”或“祸害最小化”。但这不是“常态”。休谟详细地辨析了“情感”在何种意义上会违反“理性”。他认为,只有联系真理的东西才能违反“理性”,而联系真理的东西只能是“知性判断”。因此,“情感”违反“理性”的情形只有在“情感”伴有判断或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情感”只有在伴随虚妄判断才可能被认为违反“理性”。如果“情感”伴有正确的判断,“情感”必定与“理性”相一致。休谟进一步认为,即使“情感”因为虚妄的判断而被断定为违反“理性”,“情感”自身并不违反“理性”,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情感”伴有的虚妄判断违反了“理性”。既然“情感”和“理性”永远不会相互对立,“理性”也就不可能与“情感”争夺统治权。由此,休谟在道德哲学中确立了“情感”的“独立性”地位,剥夺了“先验理性”对于“情感”的统治地位或优先地位。他将传统道德哲学结构“理性克服情感”颠倒为“理性服务情感”,强调“情感”在道德哲学建构中的“优先性”与“独立性”地位。休谟所做的工作是在“经验”与“观察”的基础上竭力批判并排除“先验理性”在道德哲学建构中的绝对领导权能。休谟把“理性”从“情感的主人”降格为“情感的奴役”。“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1]453
休谟坚决反对将理性作为区分道德上善与恶的依据和标准,反对将道德原则建立在先验理性推理基础之上。“一切道德思辨的目的都是教给我们以我们的义务,并通过对于恶行的丑和德性的美的适当描绘而培养我们以相应的习惯,使我们规避前者、接受后者。但是这难道可能期望通过知性的那些自身并不能控制这些感情或并不能驱动人们的能动力量的推理和推论来达到吗?推理和推论发现真理;但是在它们所发现的真理是冷漠的、引不起任何欲望或反感的地方,它们就不可能对任何行为和举动发挥任何影响。”[5]22-23休谟将道德原则建立在“情感”基础之上。他特别强调“情感”对道德善恶的决定作用。“凡是光荣的东西、凡是公平的东西、凡是合适的东西、凡是高贵的东西、凡是慷慨的东西,都占据我们的胸怀,激励我们接受它们、坚持它们。”[5]24在休谟看来,“道德情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德性”的“情”与“爱”,二是对“恶行”的“憎恨”与“厌恶”。“爱恨”情感中蕴含着一种道德行为规范,它决定人的道德实践。“心灵的每一种伴有人类的一般的赞许的品质或行动称为有德性的;而我们将把每一种构成一般的谴责或责难之对象的品质称为恶行的。”[5]26休谟道德哲学寻求道德的普遍性原则是在人的心灵的感官感受性领域中进行的。休谟反对通过理智形而上学的抽象推理获得普遍性道德法则,因为由抽象理性推理而获得的普遍性道德法则尽管具有理想化,但它并不符合人性的不完善的现实本性。并且,休谟认为,先验普遍性道德原则的探索方法是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幻想或错误的共同根源。探求普遍性道德原则必须严格限定在“日常生活世界”,并以“经验”与“观察”为方法论基础。
在《人性论》中,休谟从未开化的、野蛮的自然状态与协作的、分工的和互助的社会状态的比较研究中阐明最高道德原则。休谟寻求最高道德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人的“自私本性”和“仁爱的爱情”任其自由发展,二者都会抵触社会状态。因此,未开化的、野蛮的自然状态下的人自身不可能对自身的偏私或情感的差别原则加以补救。同时,仅凭人的自然性情也不可能将具有不确定性或稀缺性的财产固定下来,而不至于被侵犯和剥夺。要想实现财产权的不被侵犯和剥夺,唯一途径在于一种“人为”措施——订立“契约”。“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1]530在社会契约基础上,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目的在于保护自身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而判断社会行为的道德善恶标准在于“情感”——“公共利益感觉”。在本质上,“公共利益感觉”是一个“普遍性”概念,只是与先验普遍性具有本质的不同。在黑格尔看来,经验主义哲学的普遍原则来自于“有教养”的心灵自身的“健全理智”与“健康常识”。如果在有教养的人的心里寻找到的一些充满固定内容的原则,即人的感情、直观、心灵和理智,这些原则就是好的,对于人的自身行为来说也是有效的。由此,可以看出,黑格尔所谓“健全理智”和“健康常识”只存在于有教养的人的心灵之中,因为只有有教养的心灵才能具有“优良”的和“美好”的“自然感情”、“感觉”和“欲望”。它呈现的是一种普遍性内容。黑格尔所意指的“自然的感情”不是指原初意义上的“直接”的“自然感情”——“特殊性”欲求、情绪和倾向,而是经过扬弃了的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休谟的“公共利益感觉”作为一种心灵固定原则在启蒙哲学所倡导的健全理智与健康常识中必然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有教养的心灵之中。也正基于此,“共同利益感觉”也才有资格充当最高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以“公共利益感觉”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和依据——“正义原则”。人的行为一旦偏离了“公共利益感觉”必然导致“不正义”。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自爱”是正义起源的原始动机。行为的“道德性”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心灵中呈现的“公共利益感觉”约束自身行为,最终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将正义的起源从建基于人的“自爱”转换到建基于“公共效用”。在《人性论》中,尽管休谟强调最高道德原则在于“公共利益感觉”,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感觉”——“最高道德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它着眼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爱”动机。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不再从“自爱”动机出发,而是将正义原则研究的视角指向社会公共利益或幸福。尽管他依然重视人的财产权的划分、界定和保护。他尤其强调正义的德性给社会带来的“公共效用”或“幸福”。他认为,“公共效用”是正义原则的唯一起源。正义原则之所以能够产生,原因在于它给社会带来的“公共效用”和“幸福”。在《道德原则研究》中,最高道德原则仍然是“公共利益感觉”,但是,“公共利益感觉”并不仅仅保护私人财产,更为重要的是为社会带来“公共效用”和“幸福”。休谟认为,人的财产权的划分和界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可用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紧张与矛盾。无论是资源充足的假定还是社会充满着广博的仁爱德性的假定,无论是社会处于一种极端的资源匮乏的急需状态的假定还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心灵中呈现出强烈的自私或自我保存的贪婪和恶毒动机的假定,种种极端状态的假定要么是让正义的条件不存在,要么是使正义的法则趋于无效。从人类社会的真实境况出发,休谟阐明了正义原则对于社会的效用性。休谟认为,人类社会的真实境况在于其所假定的“极端状态”的“中间状态”。它既存在人的“自爱”,也存在“仁爱的德性”给社会带来的效用;既存在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人性的贪婪无法满足的状态,也存在较为充分地享受因努力而带来的充足资源。前者决定了社会状态的维系需要仁爱的德性或情感;后者决定了社会状态的维系需要一种正义原则将每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固定下来,而不至于受到侵犯。它是以“家庭”为基点而扩展开来的社会状态的存在必不可少的维系力量。在休谟看来,家庭一旦产生出来必然有某种特定的规则被看作维系家庭不可或缺的力量,人们也乐于接受这些在家庭内部起作用的规则。随着人们视野的开阔,由几个家庭在交往过程中形成一个封闭的“小社会”时,家庭与家庭在交往过程中遵循着某种特定的法则。但是,这些规则在“小社会”范围之外便失去了效力。休谟所理解的社会是由若干个“小社会”结构而成,而“小社会”又是由几个相互交往的家庭结构而成。在一个孤立的“小社会”中,狭小的范围必然给自身的生存带来不便甚至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小社会”与“小社会”之间必然依照自身的需要进行交往,它着眼于相互之间的共同生存,即,“小社会”与“小社会”之间的交往是为了给自身生存带来某种“效用”、“便利”或“好处”。着眼于生存的效用或便利的交往目的必然促成某种在“小社会”与“小社会”之间的规则,再通过“普遍”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接受的规则保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效用或便利。因此,总体上,正义的原则的起源在于人类交往范围的扩展而认识到的自身生存需要的“效用”或“便利”。显然,休谟不再从自私的自爱立场出发来论述正义法则的起源,而转向“社会性”的“他爱”角度和立场。“他爱”的本质在于“互利”。“公共利益感觉”这一“最高道德原则”最终目的是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基础上实现“公共效用”和“共同幸福”。“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对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5]39
综上所述,“理性认识”的道德哲学建构逻辑向“意识呈现”的道德哲学建构逻辑转换过程中,“休谟问题”的“应该”逻辑是理解休谟道德哲学革命的一把钥匙。“休谟问题”自身所蕴含的“应该逻辑”和“道德真理”在于“道德善恶”的“情感”本性。休谟道德哲学在“意识呈现”方法论视域下围绕“情感”主题和“情感”逻辑充分地阐明“情感形态”的道德哲学理论。在本质上,休谟道德哲学属于批判哲学,其道德哲学体系建构是在批判传统理智形而上学道德哲学基础上建构而成的。在休谟看来,“理性”的主动性表现为对“真”或“伪”命题的思辨或推断。理性的真正作用在于揭示“观念”与“事实”是否相符。而它不能作用于不存在真伪问题的精神哲学领域中的情感、意志或行为。“情感”作为一种“反省印象”是在“原初印象”——“痛苦”或“快乐”的“知觉”或“印象”基础上经过人的心灵的反思而形成。它原初地呈现于人的心灵意识之中。情感、意志和行为自身是一个自足系统,它不依赖于理性而存在,也没有真伪问题,其自身具有“事实性”或“实在性”。在这个意义上,“情感”的“赞同”或“厌恶”与“行为”的“善”或“恶”与“理性”无关。“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确是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说,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恶。”[1]503在休谟看来,呈现于“意识领域”中的“道德义务意识”与“自然倾向意识”处于矛盾对立状态,行为的“善与恶”是“道德义务意识”与“自然倾向意识”力量对比的结果,这也是行为被“赞美”或被“谴责”的原因。“理性”不能贯通到“情感”、“意志”和“行为”中,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但休谟并不否认理性能够作为情感、意志和行为发生的辅助手段。“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只有这两种判断能够伴随我们的行为,并可以说在某种方式下产生了行为。”[1]499在休谟看来,行为的“可赞美性”或“可谴责性”必定来自于人的心灵主观上自愿或故意的“善”或“恶”的意志冲动。“事实性”错误的原因在于人的心灵认识能力的缺陷,而不是人的行为品质上的缺陷。“任何人都不能认为那些错误是我的道德品格中的一种缺陷。”[1]500因此,在“休谟问题”的“应该”的“情感”逻辑指引下,情感的出场与合法性取得、道德自我、道德善恶的本性、理论结构和最高道德原则等道德哲学主题是在从“理性主义”到“经验主义”的逻辑框架和转换过渡中展开自身的。无论如何,它们都遵循“情感”建构逻辑。
[1]休谟 .人性论[M].关文运,译;郑之骧,校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胡塞尔 .第一哲学(上卷)[M].王炳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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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布朗 .英国哲学与启蒙时代[M].高新民,曾晓平,殷筱,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3.
[5]休谟 .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