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黎鹏
地方政法干警的形象意识调查及对策分析
——以某地级市为例
■王黎鹏
形象学认为,组织成员形象是组织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法部门而言,政法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法形象,特别是在互联网文化兴盛的今天,人们更容易把政法干警的个人形象与政法形象直接划上等号。近年来,政法干警的负面新闻频繁地见诸媒体,对政法形象产生了极大损害。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出问题的干警主要出自地方基层政法部门,那么,地方政法干警的真实形象究竟如何?他们对政法形象有着怎样的认识?他们是否能够自觉维护个人形象和政法形象?
抱着这些问题,笔者采用深度访谈和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河南省某地级市的政法干警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旨在通过实证研究,了解地方政法干警的形象意识和传播观念,总结造成政法干警形象危机的原因,并就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此次调研分为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部分。其中,问卷调查选择区县级公、检、法、司各一家,对其干警发放问卷共计279份,回收有效问卷252份,有效率为90.3%;深度访谈部分,先后访谈了地方政法委和公检法主要领导和宣传负责人,访谈录音共计10余小时。
问卷的设计思路主要倾向于对形象问题的个人理解,分为五个部分:1.受访者的个人情况;2.媒体接触情况;3.职业满意度和认同感;4.对干警形象问题的认知;5.对大众传媒的认知。
深度访谈则更关注机制层面,包括:1.目前地方政法系统所面临的形象问题和舆情环境;2.舆情管理的机制建设和水平能力;3.对干警行为的约束和教育情况。
1.影响本地政法形象的宏观因素众多,且难以一时解决。
近些年,政法系统面临的形象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应该置于当今中国社会的整体社会背景和司法环境下去理解。根据问卷调查,地方政法干警认为影响本地政法系统形象的重大宏观因素主要有:社会转型(74.2%)、民意多元诉求(65.5%)、互联网兴起(63.5%)、新闻媒体负面引导(58.3%)、政法机关宣传意识淡漠和手段落后(47.2%)。可以看到,以上问题大都属于宏观的社会问题,并不是一时半刻可以根本解决的,也不是靠政法系统自身力量可以改变的,政法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升意识、改进手段。这也反映了现阶段政法部门形象传播中的被动与无奈。
2.造成政法干警形象危机的因素分布广泛,形象塑造难度大。
该地政法干警认为造成干警形象危机的主要因素有:暴力执法 (71.0%)、腐败行为 (65.9%)、生活行 为失范(62.3%)、刑讯逼供(52.8%)、官僚主义(44.4%)、渎职行为(38.5%)。由此可见,造成政法干警形象危机的原因众多、分布广泛,涵盖了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说明对政法干警个人行为的约束难度大、管理难度大。
3.政法干警普遍认可媒体对于形象塑造的重要作用。
调查发现,88.1%的干警认可媒体对政法系统及干警形象塑造的重要作用,并认为媒体在形象传播中的主要功能有:监督司法工作(84.1%)、辟谣(82.9%)、引导舆论(64.7%)、监督干警言行(63.1%)等。
4.政法干警有较高的职业满意度和认同感。
本地政法干警对其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较高,得分为4.3分(5分制,下同),这种满意和认可主要来自于对工作的社会影响(3.8)、工作所带来的成就感(4.1)、社会地位(4.2);而对于报酬(2.6)、福利(2.2)等的满意程度中等,对于晋升机会(1.3)、业务能力提升(1.7)则满意度较低。
5.政法干警普遍认可个人形象对政法形象的重要性,并愿意自觉维护,但缺乏相关知识。
研究发现,干警普遍认为个人形象对政法形象影响很大(4.7),并愿意在工作(4.6)和生活(4.4)中自觉维护。通过对比发现,重要性认知和自愿维护的程度与工作满意度、认同度呈正相关。通过深度访谈,发现不管是政法领导、宣传负责人,还是普通干警,对形象问题的重视程度都很高,但也存在着传播知识不够、传播经验不足的情况,存在许多误区。舆情上报机制繁琐、舆情搜集和研判缺乏技术支持、相关人员缺少专业培训,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形象塑造及修复的能力。
1.加强对政法干警的个人教育,增强形象意识。
毫无疑问,组织的意志最终需要其成员去实现,组织的行为最终由成员行为去体现,组织的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为个人形象所代表。因此,政法系统的形象问题最终还是要归结为政法干警的个人形象。近些年来出现的有关政法干警负面形象的案例,固然与其个人素质有关,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法部门平时的约束不严、教育不够。对政法干警加强个人形象教育,首先要在观念上强化,要持续灌输形象塑造的重要性,强调形象塑造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建立个人形象与政法形象存在必然联系的牢固意识;其次,要在工作中对干警的行为进行规范,树立其法制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不越权、不推卸责任,在服务过程中杜绝官僚主义、杜绝“事难办、脸难看”现象;最后,要强调政法干警的职业角色无法和生活角色简单分割,在日常生活中,政法干警的个人形象仍然代表着政法形象,个人行为的失范和道德的失守,一样会给政法形象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政法干警必须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穿制服和不穿制服一个样”。
2.加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特别鼓励政法干警开通个人微博、微信。
近年来,政法部门加强了对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建设力度,并卓有成效。以微信为例,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4)》指出,截至2014年3月,单类专业职能政务微信账号数量前十的部门中,公(第 1名)、检(第 5名)、法(第 10名)、司(第9名)全部上榜。自媒体的建设让政法部门有了自己的发声渠道,在干警形象危机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公布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挽回形象。另外,官员的自媒体、自传播成为近年来政府形象传播的重要现象,地方政法部门可以鼓励干警多开微博、微信。目前看,自媒体的功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借自己之口”:一旦有干警出现了个人形象负面危机,第一时间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微博、微信向公众做出回应、解释、道歉;二是“借他人之口”:每个人的形象都是多面的,即使某一干警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成为了舆论中的“坏典型”,但他同时也可能是别人眼中的“好父亲”“好同事”“好领导”,借助同事的微博、微信,对涉事干警的正面形象进行传播,有助于同公众进行情感沟通,消除紧张对立情绪,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人形象被标签化和片面化。
3.加强组织形象的塑造,强化干警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形象学理论认为,如果一个组织的社会形象正面,那么其成员就会对组织更具认同感,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就会加强。对地方政法系统而言更是如此,正面形象是重要的对内管理资源,会加强干警的认同感,从而提升其维护政法形象的主动性,进而提升执行力和战斗力。加强形象塑造,一方面需要政法部门苦练内功、做好自己;另一方面,则要提高自身对媒体议程和社会议程的设置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和“说”相结合,比如中央部署的相关任务,地方政法部门认真执行;又比如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制假贩假、社会治安等突出问题,政法部门加强打击和治理力度,并通过大众媒体把这些老百姓关心的工作及时传达出去,这既是对公众议程的回应,又是对公众议程的制造,最终会促成正面的政法形象。
4.加大对政法干警正面形象的宣传力度。
既然负面的政法干警形象会危害政法系统整体形象,那么正面的政法干警形象则可以给政法系统形象加分。政法机关涌现出来的优秀干警,应被视为重要的形象资源,应对其大力地、持续地加以利用。像过去那种赶在宣传关口就大力宣传,风头一过就“束之高阁”,等到下次需要时再“搬出来”的做法,变相地掏空了优秀干警形象的象征意义和精神内涵,造成了优秀干警的符号化、空心化,应在宣传中尽量避免。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电视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