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霞 孙金波 马妍妍
中国媒介报道中的性别政治与男性霸权*
——以宋山木强奸案报道为例
■范红霞 孙金波 马妍妍
本文以宋山木强奸案报道为例,采用话语分析方法对媒体“强奸”报道中的意识形态建构问题展开论述,选取三个报道样本进行话语/文本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不同媒介针对同一案件的报道视角和立场各不相同,呈现出多元价值观,但其共同点在于都体现了权力的生产和意义的争夺。其中,对于话语权的分配与分化,反映了性别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女性尤其是底层女性从中受到性别与阶层的双重压迫,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分化与价值冲突。
强奸报道;性别政治;男性霸权;话语分析;迷思
中国刑法中对于“强奸”的表述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强奸罪被定义为一种“单一性别的犯罪”,即受害者特指女性,男性被强奸的情节不能被认定。如此一来,强奸成为专门针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女性主义研究者对于强奸议题颇为关注,认为社会性别与传播之间主要是一种文化的关系——关注意义与价值的协商。社会性别意义协商的核心场域是大众媒介,在媒介文本的层面尤其显著。②在大众媒介编码/解码、建构意义的过程中,媒介生产者与受众都参与了意义的建构。因而,男性对女性的强奸暴力,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以何种方式再现,具体反映了社会性别意义的抗争,也是性别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大众媒介的报道再现强奸事件时,可能受到主流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以至于生产一种“强暴迷思”。即在关于强奸的一系列“陈述”中,通过对受害者、施暴者和强奸案件的特定建构,对强奸动机和后果/影响提供了代表男权意识形态的解释,③从而强化了对女性怀有歧视或偏见的性别观念。而且,有些报道或因操作不慎,或因媒介从业者社会性别意识的缺乏,对受害者缺乏同情和保护意识,反而有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强奸事件报道中折射出来的男权至上的意识形态,传播了对女性的歧视或偏见,对女性构成更深层面的压迫,演变为一种话语暴力。
2010年发生的宋山木强奸事件具有较强典型性。
笔者以此事件为例,选取了三个报道样本,分别是2010年5月21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山木王朝:性侵害疑云中的山木集团调查》、2011年2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聚焦宋山木强奸案》、2011年7月21日法制网的报道《法制网记者独家专访宋山木涉嫌强奸案辩护律师》,采用话语分析的研究方法,以这三个媒介话语/文本为主要分析对象,探究不同类型/级别的话语生产者——报纸/市场化媒体、电视/官方权威媒体和网络/专业媒体建构事件意义和话语博弈的过程,分析其中关于强奸话语的建构方式和意义争夺,从而揭示其中投射出的性别政治与男性霸权意识。
笔者提出三个问题:
1.《南方都市报》(报纸)、《今日说法》(电视)、法制网(网络)三种不同形态的媒体是如何建构强奸施暴者和受害者形象的?这种形象建构隐含了什么样的报道倾向?
2.《南方都市报》(市场化媒体)、法制网(专业媒体)、《今日说法》(官方权威媒体)三种不同级别的媒体所采用的报道视角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它们如何建构强奸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否存在“强奸迷思”④?
3.三方的话语实践如何与社会实践互动?其中性别权力及意识形态如何发挥作用?
媒介是生产符号和建构意义的工具,传播的过程是建构意义的过程,也是话语博弈的过程。
梵·迪克(Teun A.Van Dijk)揭示了新闻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联,指出“话语和新闻都是社会的产物”“新闻话语也是意识形态的话语,因为它必然表达和确认其制作者的社会和政治态度”。⑤社会中流行的性别不平等观念也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意识形态。以下,笔者将参考梵·迪克关于“新闻图式”的说明,以2010年宋山木强奸事件报道为例,从文本和语境的视角,分析新闻话语的语法结构(新闻图式)和叙事策略中隐含的男性霸权意识形态。
2010年5月,22岁的深圳女子罗云(化名)报警,称她遭到山木教育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5月13日,宋山木被警方刑拘。10月、12月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不公开审理此案。12月24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宋山木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判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事件发生后,当地和中央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因为犯罪嫌疑人宋山木作为知名教育机构总裁的“名人”身份,使这桩强奸案在不同媒体上以“丑闻”和“公共事件”的面目被大肆渲染和传播。不同媒体、不同的新闻文本在建构这一事件的“新闻图式”和“话语秩序”的过程中体现了明显的差异。
(一)《南方都市报》报道
2010年5月21日南方都市报以《山木王朝:性侵害疑云中的山木集团》为题,⑥详细叙述了宋山木强奸案的始末、细节及宋山木的身份背景、经历,山木集团的“企业文化”,以及他长期以来对女下属的性侵害劣行。这篇报道以其内容详尽、情节完整和新闻背景的丰富性,成为描述这起强奸事件的一个典型文本。
报道文本以强奸受害者罗云(化名)的叙述,再现了整个强奸事件的过程。在报道者笔下,受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施暴者宋山木在整个文本中是缺席的,但是通过当事人、其他受害人和知情者对宋山木的话语、行为等的转述和描述,他又是“在场”的,其咄咄逼人的男性霸权气息无处不在,对当事人造成的恐惧通过口述,对潜在的广大女性受众也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他说他不能在身体上满足女性,但要征服所有的女人。”蓝羽告诉南都记者:“他说山木是一个王国,他是国王,所有的人只有让国王开心了,就能有好日子过。”
根据他人对宋山木言行的描述,显示出宋山木的骄横与霸道,他对手下的女性极不尊重,满含玩弄、欺骗和控制意识,体现出浓厚的男权思想,也成为他统治、驾驭组织机构的手段。在媒介话语设置的议程中,读者看到了男性的强权,宋山木借助权势、金钱、威胁、暴力等手段,对女性进行控制、规训和侵害,其个人话语和其凭借的机构力量、制度化手段等知识体系,成为宋山木实施权力统治的手段和工具。宋山木的权力观念中明显带有君权和父权的色彩。比如说,他安抚受害人时说像“疼女儿一样疼我(受害人)”,对女性有一种变态的征服欲。他在山木集团里呼风唤雨,独断专行,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他的意志。“山木是一个王国,他是国王,所有的人只有让国王开心了,就能有好日子过。”上述话语,虽然不是由宋山木亲口说出而是由其他人转述的,但其他受害人和知情者之间的话可以相互印证,还是具有较高可信度的。通过这些话语,建构了宋山木和受害女性之间男性/女性、强势/弱势、控制/受控、支配/服从等强弱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双方基于阶层、身份、性别和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在这里,新闻话语的意识形态被置于事件本身,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可以识别媒体的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立场。在这场男性/女性、权势者/底层的权力斗争中,可以看出《南方都市报》是站在同情受害者一方的。
在梵·迪克的新闻图式范畴中,包含标题、导语、情节(语境中的主要事件和背景)、后果和评价。⑦根据事实的排序/话语秩序,通过截取报道文本的片段,我们可以理出关于施暴者与受害者的两条平行的叙事线索:施暴者:征服野心(起因)——王朝统治(规训)——性和血缘的统治(权力王国);受害者:被强暴(失贞)——受到质疑,感到屈辱(惩罚)——“以卵击石”(评价)。前者叙述施暴者的行为动机和控制机制,后者描述受害者的情感痛苦,“以卵击石”的隐喻,显示了双方力量的悬殊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报道中的各个小标题如“家族仪式”“山木方法”“身体管理”“治理架构”“以卵击石”,可以视为与主题相关的各个“命题”,昭示了宋山木在他的“山木王朝”里的男性霸权和“合法性”(符号权力/符号暴力)。比如说宋山木对女性员工的“身体管理”,对她们的容貌、身高、体重、身材、着装规范和行为礼仪有着细致的规定。在这里,男性对女性的控制是通过直接掌握其身体来实现的。宋山木对女性员工的身体控制有着重要的意识形态意义,表明女性是被男性目光审视和挑选的,女性的身体是被男性规制支配和重新塑造的。这是一个接受男性权力规训的过程,它让女性必须从身体上屈从于男性的力量,并最终将压迫从身体转向精神。在治理架构上,和宋山木保持暧昧关系的女性得到“重用”,这种陈述表明的隐晦意义是:女性只有屈从于男性的菲勒斯(阳具),才能获得地位及权力。从“身体政治”到“性政治”的转换,清晰地表明了男性霸权的张扬和实现路径。而“拍裸照”的细节陈述,女性出于对身体曝光的恐惧不得不屈从于男性的淫威,这种恐惧和耻感也是在男性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建构出来的,是一种被建构的“耻感”——她的身体并不属于自己,施暴者对她身体的侵犯,也是对另外一个男人(父亲或丈夫)的权利的侵犯。这是一种典型的男权思想,这种思想也被女性视为理所当然,恰恰说明男性/女性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已经被内化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意识形态。
通过对南都报道文本的分析,我们看到,在事实—价值两个向度上,即使是作为主要叙述者的受害人,也依然受到施暴者施加于其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暴力。分析文本中隐含的支配话语,可以看出,男权统治的意识形态对人们的支配性影响,已经渗透到人们的观念之中,即使是出于“正义之名”的媒体从业者,也无可避免地受到这种集体无意识的影响。
(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
电视文本不同于报纸文本,它建构的是一个多模态话语,包括画面、声音、现场环境、人物形象、神态、演播室的场景设置、主持人和嘉宾的身份构成及位置、发言次序、字幕、镜头分配和切换、拍摄角度、近、远景和特写的组合切换、人物出镜顺序和同期声时长控制、谈话数量分配和节奏控制等。对于各种模态的对比及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人物关系、社会关系及话语权力。我们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11年2月18日的专题报道《聚焦宋山木强奸案》为研究样本,从镜头分配和话语分配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对比分析。
1.镜头分配
在《聚焦宋山木强奸案》节目中,对双方当事人的镜头分配基本上是公平的。按照女方(受害人)陈述——被告方(代理人)陈述——旁证——点评这样的叙事结构,将各方的镜头画面组合起来。画外音作为连接双方当事人陈述、补充旁证的中介,起到连接多方话语、交代事件背景的作用,同时也是转换镜头角度和叙事方向的过渡环节。
从强奸案的双方当事人出镜次数来看,受害人艾伦(化名)出镜7次,被告方宋山木及其代理人出镜6次。从出镜效果来看,艾伦没有正面形象,镜头较低,只能看到上半身及手部动作,还有背影及黑暗的侧影。唯一的正面镜头,面部也做了模糊处理。这可以理解为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艾伦在出镜画面中,陈述事件比较清楚,语言很有条理,显示了她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素养,暗示她具有“言说”的能力。当她说到伤心或难堪的地方,话语急促,有中断、颤抖,伴以抽泣声和泪水,显示了个人遭受的极大痛苦。在交代双方的身份信息时,艾伦以侧面、背影、模糊面容出镜,她的哭泣和诉说,显示出作为受害女性的软弱、痛苦和无助,容易引发观众的同情心。
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强奸案的主角宋山木,基本上都是由其辩护律师甘勇明作为代理人出镜和陈述的,宋本人是“缺席”的。作为有利益关系的人,代理人(律师)的这种转述可信度有多高?观众可以展开合理想象,对此做出多种解读。宋山木的“缺席”和由代理人出面而营造的“在场”,构成一种矛盾,为受众“解码”的多义性、多元化提供了空间。话语阐释上的自由度带来信息的不确定性。仿佛“事实”不再是“确定无疑”的,对于话语“真实性”的怀疑似乎也可以成立了。而这种“合理怀疑”对受害人艾伦来说却是不公平的。如同受害人在节目中所说的:
(同期声)艾伦:就是这个事情(强奸)现在证据不足,但是他们也不能拿这种很明显的能够被辩驳的这种东西,来再次侮辱我的人格。(哭泣)
作为强奸案件中的受害人,艾伦只能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强奸事实的发生,由本人来陈述当天发生了什么事情,对受害人来说,那是一段痛苦和难堪的回忆,对着镜头和陌生人来讲述这件事并且要说出细节,本人必须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而施暴者自己不用出面,但可以对画面出示证词,白纸黑字,即使是他撒了谎,也形成了正式的、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证据的文本。而且还有律师替他出面,对受害人的所有指控都可以一一驳回。鉴于其律师身份,他为当事人所做的辩护话语,更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意味。而律师关于受害人“自愿”及双方可能存在“交易”的陈述,隐含着对受害人行为“不检点”的谴责意味,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污名化”效果,从而削弱了公众对受害人的同情。
宋山木仅有一个正面镜头和一句同期声,在法院宣判的现场录像中出现了。而在此之前,和宋山木相关的画面,是宣传海报上他的大幅照片:标志性的大胡子,自信的笑容,他的公司和办公室装修考究,空间宽敞,暗示了他作为“成功人士”的身份背景和工作环境。这些带有明显“公共领域”意味的符号象征,标明了宋山木在公司和社会这样的“公共场域”所具有的支配性地位和毋庸置疑的权力。这是“身份政治”和“场域政治”的象征性表达,表明当事人双方在性别、身份、阶层地位和权力支配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
2.话语分配
分析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对宋山木强奸案件的报道,节目时长为30分钟,除去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环节的几分钟时间外,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陈述,以及对强奸事实认定的几个关键细节,如是否“自愿”、是否采用“胁迫”手段、是否存在利益“交易”等观点上的分歧和交锋,这种分歧体现了性别话语的竞争。同时辅以对其他相关人员和知情者的采访、证人证言、记者调查等作为旁证。从语义结构上来看,基本上是女方和男方(及代理人)的陈述,画外音作为连接双方当事人陈述话语的中介。主持人和嘉宾的对话互动环节出现两次,分别在双方陈述事件经过,各执一词时出现,等于在互相冲突的话语之外引入第三方立场,表明一种“不偏不倚”的新闻专业主义客观性立场。在节目最后,庭审结论无疑是对事件的“盖棺论定”,而主持人和嘉宾点评则是对宣判结果的“强调”和“坐实”。宋山木表示“冤枉,不服”。这里没有出现受害人的画面和声音,没有征求她对于判决的意见。而嘉宾对审判结果的说明起到了“注释”的作用,再次宣示了法律(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嘉宾的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寓示了知识/权力的权威,对于事件的评价带有价值评判和“认定”的意味,其中隐含着对宋山木强奸行为的不道德性、不合法性的谴责。于是,批判“意味着将隐藏的联系和原因解释出来;它也意味着调停,例如:为那些因为变化可能会出于不利状况中的人提供决策。”因为受害人(女性)在此的失语,嘉宾的评价话语可看作是对女方的一种“话语补偿。”
再进一步分析,法院判决认定强奸事实存在,对强奸行为施暴者宋山木做出惩罚,宋山木的“男权”在比他更高一级的国家权力面前受到压制。一个男人的“私权”在一个更有力量、更具有“男性气质”的“公权”面前败下阵来,只能说明他个人的失败,不代表整体上的男性霸权受到否认。何况,他的“失败”可以说是“纯属偶然”。节目中提到,一个叫“黄金小月”的女子在2003年也遭到宋山木性侵,曾向报社投诉其劣行,但没有撼动宋山木。另一个叫李某的女子也曾遭到宋山木性侵,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没有立案。这就越发说明艾伦遭到宋山木性侵绝非个案,但是宋山木被绳之以法则纯属“个案”了,因为连她提供的证据,在律师和政法大学教授这样的“专业人士”和“权威人士”看来也“并不充分”。宋山木所代表的男性霸权在公共领域和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女性的弱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言说者的力量关系对比及话语秩序的安排都体现了符号权力关系。男性和女性在话语权力上是不平等的,女性话语始终处于受压制的那一方。即使是基于“客观性”立场作出的报道,仍然有可能再生产出压制性的权力和意识形态霸权。
(三)2011年7月21日法制网报道
法制网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类专业网站。2011年7月21日,法制网对宋山木的辩护律师甘勇明进行独家专访。⑧
选择这个文本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作为网络媒体报道,文本更具有开放性,网友可以用评论或留言的方式参与话语的建构;其二,作为专门的法制媒体,其报道更具有法律专业色彩,它提供的是一个知识型命题;其三,对话体裁是一种话语互动,体现会话合作与协商的意义。采访对象是宋山木的辩护律师,代表宋山木的权益,与《南方都市报》根据受害人陈述建构的文本视角和话语立场形成映照。
法制网的这篇报道,由记者对宋山木的辩护律师甘勇明的访谈构成。如果把记者的提问视作以新闻建构事实的线索,甘的回答恰恰是站在被告的立场对基本事实都予以了否认。具体分析情态词语的使用,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甘使用了“必须”“才能”这样表示条件关系的词语,以及“不一致”“无法”“不存在”这样具有否定意味的词语,否定了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提供的证据的有效性。同时,作为一种话语策略,甘律师还使用 “戳穿”“谎言”“揭示”“自愿”等词语,建构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知情合意”的“情境”,从而否认了对强奸事实的指控。而且,借助“谎言”“自愿”等语词,反过来对受害人进行了“污名化”。根据批评性话语分析的原则,“情态系统可以用来表达作者对事物所持的态度和看法,以体现其权威性、支配性和霸权的权势关系。”甘使用“必须”“当然”“显然”“无疑”等情态词语,暗示宋山木似乎是“无辜的”“被诬蔑”的“受害者”。由此可见,“经验领域如何被表达以及被重新表达也存在意识形态的争夺。”⑨借助语词的运用,强奸行为的加害方反而被建构为“受害者”,而受害人却成为有过错的一方。
甘勇明的社会身份是律师,一般被视作法律的代言人。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包含法律色彩的权力话语和对于女性的男权意识压迫交缠在一起时,往往会遮蔽事实和真理,当男权意识披上法律和权力的外衣后就会更加横行无忌。强奸行为本来是一种必须受到惩罚的暴力行为,但是在律师的辩护词中,这个行为的暴力性质被淡化以至于被“改写”为双方的一种“合意”甚至是“交易”行为,其隐含的意义等于默认男性对女性暴力的“合理性”。甘勇明为之辩护的,不仅仅是宋山木所实施的个人行为,更是隐含在其行为和思想中根深蒂固的男性霸权意识;而谴责受害者的机制,则让强奸受害者在心理的受挫远甚于身体上所受的伤害。
通过对比三个报道文本的话语建构方式,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媒介在报道立场、话语策略和性别意识方面的差异。
(一)《南方都市报》的报道,重在揭示宋山木强奸案件背后的权力机制
为了说明宋山木及其“山木王朝”强大的权力和对这些涉世不深的女孩子的严格控制、支配和“统治”,借用了家族、王国、皇帝等人所共知的“概念”来凸显宋山木的权力身份,将正在建构的文本与历史、文化和环境结合起来,从而使受众得以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背景中理解这一事件。通过对宋山木权力意志运作体系的揭示,作者对其所持的批判态度一目了然。
由报道延伸出去,罗云的悲剧,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不同群体、不同性别、不同阶层之间由于政治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社会贫富不均、阶层分化与权利失衡的一个缩影。将罗云的个人悲剧放在阶层与时代的大背景下考量,关于“强奸”的话语斗争,既表达了一种“性别政治”,也指示了一种身份政治。
(二)《今日关注》借助展示新闻客观性的“策略性仪式”,建构电视文本的符号/权力隐喻
盖伊·塔奇曼把新闻事业客观性描述为一种“策略性仪式”⑩,对新闻事业客观性的追求成为一种职业意识形态,它们展示了新闻是被制造而非被发现的,“它们被制造的方式与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的指意系统是一致的。”电视文本中隐含着符号权力隐喻。在《聚焦宋山木强奸案》这一电视文本的叙事结构中,双方当事人交替陈述事件经过,对于能够被认定为“强奸”的细节陈述出现较大分歧和差异,如果没有第三方权威意见的介入,将构成一种“罗生门”效应,真相就会变得扑朔迷离、真假莫辨。因为每个受众都可以基于个人的情感与立场,对双方的陈述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断。事实只有一个,究竟哪一种叙述才是真实可信的呢?电视文本中引入第三方话语,即主持人和嘉宾的演播室对话和点评,这既可作为双方话语交替的中介和过渡,也能起到“间离”的效果,在当事人带有感情色彩的陈述之外,提供一种冷静和客观的视角,同时隐含着权威的意味。
(三)法制网的报道:术语编织了“权力的盔甲”,隐喻则建构了霸权迷思
法制网对宋山木辩护律师的“独家专访”,是从专业角度建构了为施暴者辩护的话语。其中对于法律术语的运用,以文本实践和话语实践的互动,实现对霸权的再生产。
“意识形态存在于文本之中,不仅在于事件本身,还在于语词的选用。”(11)赫伯特·阿尔都塞提出“政治语言学”的概念,借助这个概念,他将语言描绘为“权力的盔甲”——“统治者最有效的权力之一是确立词汇的强制性定义的权利。”(12)借助具有特定意味的语词,男性霸权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得以渗透到语言形式的细节之中。在法制网的专访中,宋山木辩护律师甘勇明为了说明受害人是“自愿的”,从而达到为宋山木“免责”的目的,他列举了一些证据,如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性行为的暗示”,受害人对事件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通过“性行为的暗示”“放任”“有性经验”等语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中“强奸迷思”的运作。根据强奸迷思,陌生人的强奸才是强奸,如果双方认识,并且存在一定的“性暗示”,或女方对此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存在“自愿”因素,则不构成强奸。而且,律师话语对受害人采取了一种污名化的方式,如“有性经验”“放任”等语词暗示女方“行为不检”,隐含着谴责受害人的意味,从而削弱了人们对其遭遇的同情。通过语词的选择,以及对于“测谎”的正义性及合法性的反复强调,律师的话语赋予强奸事实“谎言”的意味,淡化了宋山木的责任和强奸事件的暴力本质,而受害人反而成为被质疑和被谴责的对象。
强奸迷思包含的意识形态框架明显带有男权色彩,偏袒加害一方,女性受害人在这种框架下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的分配与分化,反映了性别政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女性尤其是底层女性受到性别与权力的双重压迫,即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富人/上层对穷人/底层的压迫。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会进一步强化已有的男性霸权意识。
作为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媒体报道强奸案件的原则和底线既是衡量其专业性的尺度,更是检视社会观念进步与否的试金石。如果忽视新闻报道产生的社会和文化因素,那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大众传播和新闻。关于宋山木强奸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以及其中凸显的社会文化观念(包括性别意识),值得我们去深究和深思。其间的话语争夺,不能简单归结为报道不当的问题,而是“性别政治”阴影在媒体立场和社会关系中的投射,对女性的征服与控制,事实上已经渗透于制度设计、产业经济、文化观念乃至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所造成的影响,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所论述的那样:“男人对女人的性控制远不止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偶然特征,当那种控制开始失效时,我们看到男性的性强制性更明显地表现出来。这种衰退的控制也产生了一种增长着的男性对待妇女的暴力潮流。(13)其中凸显的男性霸权和性别权力的争夺,不仅关乎媒介伦理和法治问题,而且从深层次上展示出当前中国社会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的模糊、混乱与无序,以及因贫富、阶层、性别等社会分化所引发的不稳定的潜流。
注释:
①《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236条。
②[荷]凡·祖仑:《女性主义媒介研究》,曹晋、曹茂译,广西师范大学2007年版,第196页。
③张祺:《关于法制类报纸中强奸案件报道的研究》,《中国妇女发展报告》(2007),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④在本文中,强奸迷思指的是关于强奸的一系列既定的“陈述”,是历史形成的、经由父权意识形态打造的社会认知。同时存在于社会不同层面的强奸迷思,通过对强奸受害者、施暴者和强奸案件的特定建构,对强奸动机和后果/影响提供了代表父权意识形态的解释。参见王金玲主编:《中国妇女发展报告:妇女与传媒(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⑤⑦[荷]梵·迪克:《作为话语的新闻》,曾庆香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⑥李思磬:《山木王朝:性侵害疑云中的山木集团》,《南方都市报》,2010年5月21日,报道电子版详见网址:http://news.sina.com.cn/s/2010-05-21/112217545020s.shtm l。
⑧见报道 《法制网记者独家专访宋山木涉嫌强奸案辩护律师》,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
⑨胡春阳:《话语分析:传播研究的新路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00页。
⑩Gaye Tuchman.Objectivity as Strategic Ritual:An Examination of Newsmen’s Notions of Objectivit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77,No.4,1972.pp.660-679.
(11)陈岳芬、李立:《话语的建构与意义的争夺——宜黄拆迁事件话语分析》,《新闻大学》,2012年第1期。
(12)Herbert Marcuse.An Essay on Liberation.Bonston:Beacon Press.1969.p.73.
(13)[英]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现代社会中的性、爱和爱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版,第3页。
(作者范红霞系《当代传播》编辑部主任、主任编辑;孙金波系新疆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马妍妍系浙江树人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张毓强】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由怀疑到信任:信息时代媒介与受众新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2JCXW04YB)、新疆大学中外文化比较与跨文化交际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英美媒体对新疆报道研究”(项目编号:XJEDU010712A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