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赵宪明
(作者系中木集团总法律顾问)
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影响下,ADR制度的适用形式不断创新、适用领域不断拓展,并且几乎所有的创新与拓展都与互联网相关
从商事活动源起的第一天,商事纠纷便随之发生;随着商事活动模式逐步发展,商事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的不断加强,人们商事行为的形式正在发生显著变化;而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则正在将人们的商事行为及商业模式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商事活动的繁盛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变革,也必然导致商事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形式上日趋多元化;而如何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争议,成为一道常谈常新的课题。
实践中,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等,不胜枚举;从是否涉诉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后者即指ADR;其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一般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契约自治精神作为ADR的特征和原则,贯穿于ADR的始终,渗透在ADR的方方面面。
我国的ADR机制建设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以仲裁、调解为主要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整体上看,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类型的我国ADR制度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其适用形式不断创新、适用领域不断拓展,网上仲裁、金融创新中的调解、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机制、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自治性争议解决模式、P2P网贷的行业门户网站ADR模式等代表了我国ADR领域的新动向。
我们知道,仲裁相较诉讼而言,程序上的便利性和灵活性是其一大特点和优势。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大量商事活动已通过无纸化方式完成,大量文件资料也已通过电子媒介储存或传输。在信息高度电子化的今天,将仲裁这一历史悠久的ADR机制由线下转为线上,已经成为可能;而考虑到仲裁程序便利性的特征,这种转变或许会成为一种趋势。在这一背景下,网上仲裁应运而生。
根据目前部分仲裁机构设立的网上仲裁规则来看,与传统仲裁相比,其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基本程序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但在文件提交方式、开庭审理方式上则有显明的电子化及网络化特点。例如:网上仲裁规则规定,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原则上均采取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通知材料、提交申请、答辩、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经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和证明力;在审理方式上,仲裁庭一般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有必要采取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一般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网上开庭方式。
我们可以看到,网上仲裁并没有颠覆仲裁的特征和实质,但其对资料及证据的提交、审理的网络化等方面的更新无疑使仲裁的程序便利性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当今中国的金融改革和创新如火如荼,金融业多年来传统的经营局面面临突破,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均发生着明显的创新与变革。而这对金融创新领域的争议解决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本身存在跨行业的特点,金融风险在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互相渗透,这导致了证券纠纷解决的困难;第二,创新金融业务的开展方式发生了改变,以证券开户为例,出现了当面见证开户、视频见证开户、数字证书验证网上开户等新模式,为争端解决带来了举证困难;第三,在金融创新环境下,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新老法规交织、制度设计缺漏等问题凸显,也增加了证券纠纷解决的难度。
面对前述挑战,相较于传统诉讼方式存在的诸如案件受理条件限制、法律滞后等局限,ADR调解模式无疑具有更多的适用空间。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员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三项试行规则,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正式启动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规则规定,调解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提出;调解期限较短,一般于20个工作日内完毕;调解员专业度高,由会员单位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监管经验或纠纷解决经验的从业人员或法律人员专家学者担任;调解依据较为灵活,可以参考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管理;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为证券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渠道,适应了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对及时、有效解决证券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中木集团总法律顾问赵宪明
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涉及问题复杂,普遍存在着技术性强、争议额度大、涉及多方主体、影响时间久、对保密性要求高等方面的特点,因此ADR机制在建设工程争议中具有显著的优势。而完善的争议解决制度不仅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能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又能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以及缓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主要为“争议评审”制度,具体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等)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ADR机构的专家评审组对争议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贸仲、北仲等仲裁机构均设立专家评审制度及具体规则,其规则内容主要对评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评审专家的选定及评审组的组成、评审程序、评审意见的提交等进行了规范。规则一般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评审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则评审意见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执行。
目前,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已在国际建设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认可,适用主体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及海外工程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势必得到更多企业的重视和理解,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传统的商事活动已由线下交易转移到互联网在线交易。通过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数量急剧增长,且交易模式电子化,这些均为商事纠纷解决带来了新的课题。
我们注意到,目前部分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已经将以往简单的售后咨询服务加以升级、改造与革新,形成了以交易平台客服中心为中间方的网络交易争议解决模式,而且随着大量实践案例的积累,该种模式也日益成熟,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
以阿里巴巴为例,2010年9月,其发布了《大淘宝宣言》,首次明确了网购交易各方在淘宝平台上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网购市场的基本原则,引导网购市场参与各方按照新商业文明的要求逐步转变。而阿里巴巴的B2B交易平台经过多年积累和摸索,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交易行为规则体系,内容涵盖用户注册规则、商品展示规则、评价体系规则、报价询价规则、支付规则等平台交易行为的各个层面。在其《交易争议处理规则》中,更针对发货、收货、退货、定制类商品、价格优惠及赠品等事项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前述规则无疑为其后期的争端解决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基础。
相对其他ADR机制,互联网交易平台争端解决模式不仅具有启动方式便捷、受理条件宽松、处理快速、时效性强等特点外,更有对争议双方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而这一点恰恰是传统ADR机制的欠缺所在。
由于互联网交易平台一般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及评分体系,而信用度则在网络交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易平台在进行争端解决时有权依据其规则对双方信用评分进行扣减,这无疑能够对争议双方施加强有力的影响力,促使其遵守交易平台制定的行为准则,履行交易平台做出的争端处理意见。
正是由于具备了前述特点及优势,可以预见,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自治性争议解决模式有望逐步成为网络商事活动争议的重要解决途径,并发挥独特和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近两年中国经济的热门词汇,而在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的井喷式发展无疑是备受瞩目的一大热点。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贷运营平台已达1575家;自网贷行业诞生以来的累计成交量已超过3829亿元;仅2014年度,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P2P网贷的发展速度之快,由此可见一斑。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与P2P网贷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机制也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
P2P网贷从法律关系上讲,是指由具有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方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投资者向借款方放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间自然人之间的或民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由于P2P网贷行业目前监管机构及模式尚不清晰,相关配套管理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备,行业灰色地带和模糊空间较大,导致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争议纠纷频发。而P2P网贷纠纷,除了具有传统信贷纠纷的属性,更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由于广泛采用了网络在线交易撮合的模式,P2P网贷的项目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往往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争议维权;第二,由于P2P网贷一般采取各类增信措施,每项交易往往涉及包括投资者、借款人、承担中介角色的网贷公司、提供各类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在内的众多主体,一旦发生争议,各方责任的判定及厘清较为复杂;第三,P2P网贷作为新兴行业,各种创新营销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既做到公平合理、维护各方权利,又能尊重交易目的、顾及商业模式,这对争议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传统诉讼渠道解决,则存在着维权成本过高、判决结果违背交易双方商业目的等问题,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成本损失与网贷公司信誉受损的双输局面。正因如此,网贷行业正在探索通过ADR机制解决纠纷。其中,以网贷之家为代表的行业门户网站作为中间方对P2P网贷进行居中调解的方式,已经进入业界考虑的范畴,并在积极进行尝试。
以网贷之家为代表的网贷行业门户网站作为ADR解决机构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该类机构不提供具体的网贷交易服务,主要从事对各网贷公司的调研、考察,并向投资者提供客观的统计及衡量信息,具备天然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第二,该类机构长期关注和跟踪P2P网贷的发展,对各网贷公司的营销方式十分熟悉,对其商业目的有深入理解,有利于推动制定统一明确的行业内交易细则,有利于更好维护各方权益与尊重商业交易模式之间的平衡;第三,该类机构本身作为互联网公司,熟悉互联网交易思维,在利用和调动互联网法律资源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执行能力,有望与互联网法律网站合作创建符合P2P网贷争议特点的在线争议解决平台。
目前,已经有部分P2P网贷争议,通过网贷行业门户网站及其业内法律专家资源,得到了高效圆满的解决;该类ADR模式正以其专业、中立、灵活、高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P2P网贷参与者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