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2-18 09:30赵书亚
物流技术 2015年3期
关键词:买受人法律法规货物

赵书亚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1 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邮政总局发布的《快递服务标准》,快递是指:“快递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我国的快递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二十多年的时间便形成了国有快递、民营快递和外资快递共同发展的快递模式。自1985年中国邮政成立了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即EMS,便开始了国有快递企业的发展,并且由于国有快递企业服务网点多,并有较强的行政背景,在我国的快递业仍处于主导,主要有EMS、CAE、CRE、CRPE等。民营快递企业相对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由于民营企业灵活性较强,价钱也相对便宜,很多人愿意选择民营快递服务,较有代表性的有顺丰速运、“三通一达”(即圆通、申通、中通和韵达),还有汇通、天天快递等。外资快递企业与国内快递企业相比具有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并且服务非常完善,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快递企业主要有DHL、FedEx、UPS、TNT等。

2 我国快递业的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的快递行业起步较晚,与之配套的快递法律法规并不完善。2009 年4 月24 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颁布施行,并专门对“快递业务”做了具体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快递业务的法律地位,并对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监管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邮政法》只是在其中的一个章节对快递业务进行了规定,与专门的立法相比,这样的规定与当下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务并不匹配,也无法有效解决在快递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快递业务作为物流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很多问题与物流过程中的问题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国物流业也起步较晚,并没有专门的《物流法》,涉及到物流过程的立法都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很多都是适用于解决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法律法规,比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由于物流立法体系不完善,其中的快递业务也就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目前调整快递业务的相关法律都散见于各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中。自快递业被引入中国以后,我国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调整快递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比较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文件见表1。

各个地方也针对本地快递业务的发展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比如2010年5月江苏省就发布了《江苏省快递机动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调整快递业务的法律体系。

表1 调整快递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3 快递业务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快递业务除了涉及物品寄送和运输的合同关系以外,还存在着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主体,加上我国在快递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快递业务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3.1 快递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责任不清晰

电子商务中的快递服务占据了我国快递业务的大部分业务份额,而在电子商务快递业务中,除了有传统快递法律关系中的寄件人、快递服务企业、收件人以外,还涉及到电子商务网络经营商、资金结算支付平台供应商等。正因为如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会形成多个合同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的物品寄送合同、电子商务网络经营商与出卖人之间达成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出卖人、买受人、快递企业、电子商务网络经营商与资金结算支付平台供应商间达成的支付合同。在这些合同关系中最有争议的是快递公司究竟是与买受人还是出卖人达成了商品寄送合同。

按照传统的运输合同规定,一般是谁支付运费谁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电子商务快递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有可能是支付运费的一方。如果是出卖人支付运费,那么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并同时支付运费,出卖人即是快递合同的当事人。但如果是买受人支付运费,法律关系就较复杂了,一般会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买受人在下订单时将商品的价款和快递费用直接支付给卖方,再由卖方发货时将快递费用支付给快递公司;第二种是买受人下订单时将商品的价款和快递费用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或者财付通等,出卖人发货时先行垫付快递费用,在买受人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价款和快递费转给出卖人;第三种是货到付款的方式,买受人在收到货物时将商品和快递费用给快递公司。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仅以谁承担快递费用即成为快递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受人来讲有失公平。因为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收寄物品的快递公司一般都是由卖方指定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中大多数卖家都有与其长期合作的快递公司,双方签有合作协议,快递费用一般都是月结支付给快递公司的。即使是买家支付快递费,但是钱仍然是由卖家支付给快递公司,而且由于卖家发件量大,快递公司都会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但是买受人却一般都是按照正常标价来支付给卖家的,中间的差价成为了卖家的盈利部分。因此,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当是快递公司与出卖人,买受人并不受快递合同的约束。

3.2 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承担不清楚

快递合同与一般的运输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因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快递合同也有一些特殊之处,最典型的就是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清楚。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卖方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经过运输之后将货物交给买方签收,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货物在快递公司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归属,在法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纠纷。首先,快递公司只是货物的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因此,快递公司对货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其次,买卖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交付主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在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构成交付”。按照交付主义,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所有权转移,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卖方必须要经过快递公司的运输才能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在电子商务的买卖合同中,快递公司交付给买方的地点事先已经确定,所以不存在《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中规定的情况,因此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快递公司交由买方签收时转移。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权仍应当由卖方所有。

在途货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过错导致货物受损或者灭失,责任当然由快递公司承担,容易产生纠纷的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面论述可知,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因此在途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也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已经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用,快递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未支付快递费用的,卖方则可以免去支付快递费用的义务。

4 完善我国快递法律制度的对策

尽管我国快递业务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但是我国关于快递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快递业务中产生的很多法律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必然会阻碍我国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要使我国快递行业能够科学有序地发展,就需要对我国现行快递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针对快递行业目前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应当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完善:

4.1 整合现有的有关快递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看,并不适合制定一部专门的《快递法》,但是可以对现有的有关快递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并逐步完善。首先,应当将那些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不利于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予以废止;其次,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对存在立法重复或者冲突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制定出统一、标准和效力层次更高的法律规范;再次,对存在立法漏洞和法律条文定义不清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文进行扩大、缩小或者明确解释;最后,对于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步骤、有计划地制定并完善快递立法。

4.2 加快电子商务快递的立法

我国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每年“双十一”的网购高峰都是各大快递公司业务量骤增甚至“爆仓”的时间,虽然网购高峰可以给快递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也会导致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爆仓”引起的送货延迟、丢件和货物毁损等,买卖双方与快递公司会出现各种纠纷,但是由于我国在这些方面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经常会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消费者也逐渐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消费方式,涌现出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聚美优品、苏宁易购、当当网等一批电子商务平台,但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却远远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纠纷大部分都来自于对快递服务的投诉。电子商务和快递行业如果长期这样不均衡发展下去,势必对这两个行业的发展都构成阻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快递法律进行立法和规范。

目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各种快递纠纷,主要都是依据各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己制定的规定来调整,比如淘宝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买方在收货时如果出现货物毁损或者丢失可以拒绝签收,或者拒绝支付宝确认收货,同时向淘宝网进行投诉来解决问题。京东商城的收货方式主要是两种,如果是京东商城自营产品,会由京东商城自己的物流系统来进行配送,消费者一般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这样如果收到货物时出现问题,买方可以直接拒绝收货与付款;如果是与京东商城合作的第三方商户经营的产品,一般会选择普通的快递公司来进行配送,支付方式主要是下订单时进行在线支付,买方收货后如果有问题可以向京东商城投诉。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也基本都是这样的几种模式,但都是依据自己网站的规定来解决出现的各种快递纠纷,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依据。

如果出台一部电子商务快递法律规范,不仅可以协调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之间的发展,还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快递纠纷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调整,在今后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保障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4.3 规范地方快递法律规范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快递行业立法,各个地方尤其是快递业务量巨大的省市都先后出台了调整和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广东省深圳市,国内所有的快递公司都在深圳各个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深圳市的快递业务量也非常巨大,因此深圳市在2010 年12 月就发布了《深圳市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对辖区内的各个快递企业的服务合同进行了统一规定,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快递行业兴旺的省市都出台了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的快递业发展也存在较多的差异,因此各级省市需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较高层级的快递立法,各个地区的快递规范容易出现矛盾。因此应当先对我国的快递立法进行确定和完善,使各个地方的快递立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规范快递主体和行为时有统一的标准,这样才可以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快递立法体系。

4.4 合理划定邮政专营权范围

我国的快递行业是从过去的邮政业务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业务属于国家邮政部门专属。从世界快递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邮政专营权的范围肯定是逐步缩小的,但是我国目前彻底取消邮政专营权并不现实。尽管各大快递企业都对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存在异议,但是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我国邮政专营权的范围也需要逐渐缩小。国家立法部门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内外快递企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出台有关邮政专营权范围的立法,合理划定邮政专营权范围。

4.5 明确快递行业协会职能

2009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0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订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这项规定明确概述了中国快递协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很多国家的快递行业都是靠快递行业协会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比如美国并没有集中统一管理快递行业的专职政府部门,民间的快递行业协会承担着监督快递行业发展的职责。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快递行业协会—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于2007年成立,2009 年中国快递协会(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也在北京成立,至今已有近三百家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但是我国的快递行业管理权仍然归属国家邮政管理机构,快递行业协会主要承担着协调和自律的职责,行政权力对快递行业的发展干预过多。我国可以向一些快递行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将一部分对快递企业的管理职能转由快递行业协会来行使。当然,这就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快递行业的设立条件、职权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我国快递行业的管理与国际接轨。

4.6 规范快递市场环境

我国的快递行业尽管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整个快递市场环境并不好。首先,快递公司在各个地区设立代理机构非常随意,市场准入门槛非常低,很多城市的服务网点设立都非常容易,在出现各种法律纠纷时并不能及时给予解决;其次,快递企业的人员服务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快递员与客户之间经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再次,快递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很多快递公司靠打“价格战”来招揽客户,甚至不惜低于成本来参与竞争,虽然短期可能会有一定效果,但是长期下去对整个快递市场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非常需要对我国的快递市场环境进行规范。

第一,建立公平竞争的快递市场环境,进行快递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的快递行业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对外来的快递公司进行排挤,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竞争有序的快递市场。

第二,完善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服务网点的设立标准,建立和完善快递企业的人员招聘和培训制度,提高快递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制定统一、规范的快递行业技术标准,对快递企业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我国快递行业可以有一个公平、有序、合理的市场环境。

5 结语

我国的快递行业正处于飞速发展期,快递业务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必然会阻碍我国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要整合现有的有关快递的法律法规,加快电子商务快递的立法,规范地方快递法律规范,合理划定邮政专营权范围,明确快递行业协会职能,为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合理的市场环境。

[1]赵阳,赵更义,高志合.物流法律法规[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2]王民坚.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信息化探略[J].信息技术,2010,(11).

[3]王晓东.中国民营快递企业现状与发展建议[J].企业导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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