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边境地区村民自治
——以云南省临沧市为例

2015-02-14 11:16孙卫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临沧市边境地区村民

孙卫

(中共临沧市委党校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云南临沧,677099)

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边境地区村民自治
——以云南省临沧市为例

孙卫

(中共临沧市委党校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云南临沧,677099)

近年来的快速城镇化使我国乡村、特别是边境地区村民自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云南省临沧市看,由于年轻人的外流和逐渐变成城镇户口,尽管民主选举村民参与率较高,但直接参选的较少,优秀的干部候选人才更少,其他几个民主的参与情况还不如选举。因此,对于类似云南省临沧市这样的边境地区农村,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中实现《宪法》相关规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意图,必须根据新的实践和现实准确定位新的历史阶段边境地区村民自治的功能,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根据边境特点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创新政府对边境乡村社会管理中为村民自治发展创造足够空间。

快速城镇化;边境地区;村民自治;实践创新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组建中国第一个村委会到现在的30多年里,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包括边境地区在内的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环境,特别是在边境地区的情况在深刻改变着,并使创立该制度意图的实现条件日新月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进行各方面的相关创新,以便这一制度在边境地区城乡、区域统筹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保护村民权益、培养村民民主精神和民主习惯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本文以云南省西南部与缅甸接壤处的临沧市近年来的村民自治实践为例,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就我国边境地区(我国和外国在陆地上接壤地区、州、市)的这一问题及其解决提出一些思考。

一、村民自治各民主环节所依托的条件

村民自治指一定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主要环节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政治形式和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每个环节的民主的实现紧密联系有相对独立,依托一些具体的条件。

(一)选举

这个选举包括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是村民自治的起点,程序完整,需要较多的条件才能做得理想。一是要有相当的人才储备。没有优秀的人候选,就不可能选出能满足村民愿望的村干部,村委会的组成尤其如此。按法律要求,村委会委员、特别是主任、副主任,需要在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中选出。很显然,这样的人的多寡、综合素质、积极性、年龄、在乡村生活的时间都影响着候选人的整体质量和选出的干部综合水平。二是需要相当数额的经费。组织选举,毫无疑问要涉及办公用品的开支、工作人员的召集和津贴的给付、各种必要的补贴等。按照自治的要求,这笔钱应当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开支或由村民捐献,当村集体经济或村民不能承担时,自治会打折扣。三是村民要有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必要的理性。前者指本村事务与村民本人关系紧密,这种紧密被村民本人充分意识到,多数村民对村委会有期待且愿意通过投票选出符合自己期待的村干部,后者指村民对有竞选村干部愿望的本村居民了解较深且不容易因威胁、利诱改变投票目标。四是党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能正确发挥作用。要求乡镇党委和党总支、村党支部对所领导村落的社情民意有充分了解,乡级政府在根据相关法律从事行政管理时密切联系群众,到换届时能使自己的意志和村民的判断产生重叠,形成共识,否则就会对村民自治造成过度干预。五是村民的制度意识要能压倒情面观念。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的理性判断会被情面扭曲,在选举中把票投给“自己人”。没有这种压倒,与选举相关的申诉、特别是罢免程序几乎不可能启动,自治的质量就很难提高。

(二)决策

决策本应属于自治的重要环节,其质量决定着自治的水平、效率和后果,受着相关制度,发展水平,决策者和参与者知识水平、经验、偏见等因素的制约,村民自治中的决策则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决策的范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必须由村民会议这个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的事项,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9项,其他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就能可以决定。第3条规定的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会议的决定权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二是会议的组织。其中村委会涉及的人少,较为容易,代表会议也相对容易。最难的是村民会议,需要村民、村委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村民将权衡参加的成本和收益,决定是否出席。三是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决策前肯定要议事,要有适当议题,然后参会人员在吃透议题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对议题做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最后做出投票的决定。参与者对议题相关信息的掌握、对议题与自己利害关系的理解、远见等起着决定性作用。四是会议组织、主持者的强势程度。这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特别是村委主任的支持力度;委员、主任、书记的个人气质和表达能力、财富情况、对社区的贡献、在社区的群众基础(包括亲族势力的大小),决定着决策的效率、被执行情况、后果等。五是对错误决策的纠正。包括对村民委员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否定,以及撤销或者变更不适当的决定。这一方面需要相关风俗支持参会人员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另一方面需要村民自治带来的好处大于行使这些权力需要个人付出的成本。

(三)管理

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30条规定的事务外,村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村名委员会章程和村规民约等的安排从事管理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充分体现民主、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要求,为农村社区创造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关目标实现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书记和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副主任的经济状态。任何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都是需要成本和积极性的,自身经济实力太弱的人多数时间要谋自己的生计,而且很难筹集到这一成本。所以,书记、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果自身缺乏经济实力,对本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力和对他人的号召力都会打折扣。二是社区的富裕程度。自我管理、民主管理必然包括财力的投入,正常状态下大部分自治成本都应当从普通村民中筹集,村集体经济虚化或产生不了相当数量的收益,村委会能掌控的资源就很少,能做的事也不多。三是有足够数量的积极村民。这样的村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村中并愿为社区发展贡献力量的人,也包括虽然在外就业创业,但热心于本村建设发展的外出者。村民民主管理水平要提高,这样的人必须形得成一股足以树立正气,和国家管理一道压住一些村民放纵社会力量。四是国家建设投入与村民自治力量能充分融合。国家的投入要更多体现为一种支持,以加大自治力量的方式,在村民民主管理中充分惠及村民。否则,作为弱势力量,村民自治在由国家组织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中很容易被稀释或逐渐边缘化。

(四)监督

阿克顿勋爵说,“任何权力都会腐化,而绝对权力会绝对腐化”[1](P24)。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筹集和支配的资源都很少,权力很有限。但从现有实践来看,这一权力一旦绝对化,也会产生腐败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的防范手段包括村务公开、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完善村务档案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必须公开的内容包括该法第30条规定的全部事项,时间有每季度、每月公布一次或随时公布。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审计包括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该法35条规定的各项,责任人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司法监督主要由村民委员会违法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属于个案监督。此外,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则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级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纠正。实现这样的监督,村委会必须拥有能很好整理村务信息、管理档案的相对专业的人员,能够完整公布信息的平台,村民中必须能够选出懂财务、管理,品德和专业水平较高的监督委员。这些工作可能由于增加村委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负担而导致懈怠,或造成自治成本迅速增加,进而使村委会无法负担。另外,在某些决定的撤销、个案的司法救济中,相关村民可能要承担时间、经济和人际关系的损失,如何权衡,取决于村民对自己力量、对法治的体认及由此形成的风俗。

二、快速城镇化给临沧市村民自治内外环境带来的变化

根据市内外发展条件和省里的布置,临沧市制定了自己的城镇化政策,提出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户籍人口75万人,城镇总户籍人口达95.3万人,城镇化率从2011年的30.7%增加到50%。为更好地给快速城镇化提供支撑,临沧市根据自己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市内外实际的掌握,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化社会管理的措施。这使临沧市农村贯彻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外条件被持续改变着,而且一些方面正像几年前一个专家说的,“许多并非村庄自身造成的矛盾冲突”被“引进到村庄内部来”,并“成为村庄民主政治必须面对的难题”[2]。

(一)党委政府在选举中的主导作用很强势

随着人们参与经验的丰富,参选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竞争性越来越强。但由于民主、自治知识、经验仍然不足,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原因,乡镇党委政府仍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一是在选举过程中的强势领导。除在平常注意人才的培养、用项目等提高预备干部的威望外,每届村委会选举,县民政部门都在县委政府领导下选派干部到各乡镇指导工作,乡镇又专门成立书记任组长,人大主席、副书记、常务副乡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然后乡镇派指导组到各村了解群众对现任班子的评价及下一届村“两委”班子后备人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指导选举,保证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并及时处理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为选举提供经费。有的乡选举所用经费完全由政府承担,其中沙河乡2013年的选举中,政府就提供经费75529元,每村选举经费4000元,其他经费不等。三是离乡精英很少参与竞选。随着教育的发展,像沙河这样靠近县城的乡镇的居民、特别是年轻人中,应该不缺文化水平较高的人,但现在选出的村干部文化水平很低,年龄大。2013年选举产生的11名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初中以下文化的多达10人,中专文化1人,35岁以下1人,36-45岁6人,46岁以上4人。四是宗族的影响有限。宗族问题在汉民族聚居区,是影响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可能由于边境地区的汉族移入比较晚,没有形成规模足够大、有充分动员能力和积极性的家族,而当地少数民族家族认同又不是很强烈,所以宗族在村民自治中没有鼓噪起有影响力的事件。

(二)村中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不能民主决策

由于城镇化及其相关工作属于党委政府强势推进的内容,村民在其中的选择很少,相当一些与他们利益关系很大的事项都无法民主决策。一是征地。临沧市积极参与桥头堡战略实施,决心把耿马(孟定)边合区建成包括孟定核心园区、镇康南伞园区、沧源永和园区,总规划50平方公里,规划总投资2263亿元的非农业大项目,以便为城镇化提供载体。另外,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户籍人口75万人,而实践中2011年内就有15.34万人转为城市户口。这涉及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不断被国家征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发言权。二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迁村并点。从2012年开始临沧市已计划通过村庄规划的实施把全市的自然村减并掉2895个,实现“城增村减”,撤村并镇、迁村并点、散户并成寨、小村并大村,“公共利益最大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在理论上过于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再加上法律规定村委会调整要经村民会议同意而不是决定,实践中当然很难民主决策。三是村委会改居委会。在我法律体系中,两种自治组织性质完全不同,而且法律没有规定村委会如何转,转后在原来村委会地域内的新增居民应当如何管理。临沧市以前转了一些,正在实施城镇上山项目147个,规划新增城市建设用地32.44平方公里,都还需要继续转,但实践中都是根据政府文件直接换牌和公章。四是土地整治。仅十一五期间,临沧市土地整治规模就达35.1万亩,2011年中央和省里兴地睦边农田土地整治工程,又给临沧市安排了39.3万亩的项目。整治完后,很多村落将在迁并中消失,村民将向某些地方集中,原来的土地格局会被打破并在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中向经营大户集中,村民不知道调整后自己如何参与决策。

(三)民主管理的制约因素有新的增加

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情况看,城镇化的发展、临沧市政府管理进一步延伸和村民民主管理能力下降,都在不断挤压着村民民主管理的空间。一是能参与管理的村民越来越少。随着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的出台,临沧市农转城门槛已经很低,一些村民近来虽有观望情绪,但转掉的已经很多且正在继续转,其中2011年就转了15.34万人,2012年又转了5万多人,2014年1—9月,全市又转了22462人。这导致村干部的候选人才和参加其他管理活动的人更加有限,发展党员也很困难并且还将进一步恶化。二是需要照顾的人越来越多。不仅打工潮使使边境地区乡村剩下过多的老幼,女性的远嫁还造成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截止2012年10月,临沧市30至45岁的大龄未婚男性68552人,其中仅30至35岁的就已达35361人,同龄未婚女性几乎没有。再过若干年,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将成为政府和农村社区的负担。三是村干部的津贴工资化。村干部津贴在临沧市相关文件中都称为工资,由乡镇政府发放。2013年,临沧市村党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是900元/月,其他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为850元/月;副支书、副主任、文书都是820元/月。相关文件中,将村民参加竞选称为“竞聘”,相关文件中用“聘”字,说明在当地乡镇干部眼中,村干部实际上是乡镇的雇佣人员,容易增长村干部的雇佣心理。四是村民与国家机关联系的渠道变得更为直接和便捷。随着“三农”问题关注度的提高,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安排了更多的人员承担联系农村,推动农村发展的任务。其中2012年,临沧市就选派了1692名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到农村;仅至2013年4月,又安排了4.9万名干部与24.8万户群众直接联系群众。此外,还有数目不小的大学生村官(2012年选派了304名,2013年90人,2014年93人)。这些力量毫无疑问有助于农村发展,但也使村民自治增加了新的变数,需要党委政府正确引导,也需要村民和村干部不断总结相处之道。五是建立了村委会干部离任补偿制度。按当地文件,现任村委会干部如果不参加竞选或落选,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任一届的正职每年补偿370元、副职350元,二届的470元、450元,三届的650元、620元。这当然改善了村干部待遇,有利于平衡落选村干部心理,但这可能更不利于消除村干部对自己身份的误解。

(四)监督作用的发挥难度仍然很大

临沧市一直积极探索并根据经济社会基础的变化加以落实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但在快速城镇化中其效率受着很大影响。一是村民对公开信息不大关心。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以后,各村委会驻地都设了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委政府也积极组织村干部参加相关培训,并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努力提高公开水平。但形成的需公示的信息少,与村民的利害关系不大,多数村民长期在外,大家对公开的信息比较冷漠。二是在换届前的村委会的财务审计并无村民参与。从第三届开始,每届村委会任期届满前,乡政府都组织乡纪检审计办、乡财政所、乡村级财管中心人员对各村三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内或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布。但没有查出村干部的违法现象,在村民中未引起反响。三是民主评议基本没有搞过。临沧市集体经济多为空壳,作为典型宣传的凤庆县洛党镇鹿鸣村、勐佑镇翁乐村2013年总投资50万元,但仅实现村集体收入10.5万元,其中经营收入只有3万元。因此,集体经济能发挥的作用小,村干部的津贴都来自于政府,需要评议的很少。四是村民监督委员会缺乏懂财务会管理的成员。五是其他监督制度也很少发挥作用。如档案制度,还在摸索中,成本较高,推行有难度;而由于多数青壮年村民长期不在家、节庆回来的时候要忙着其他应酬,参会人员无法达到法定数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集,实际上无法撤销村委会的决定;司法救济方面,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受害村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决定的案例。

三、从临沧市情况看边境地区村民自治创新的路径选择

从临沧市情况看,对快速城镇化给边境地区村民自治带来的问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抓住重点,使边境地区农村居民能通过村民自治实践中掌握更多的民主知识、经验和技能,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并为其他问题的解决和消化创造条件,向周边国家释放中国软实力。

(一)在快速城镇化中准确把握边境地区村民自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从临沧市的实践看,进一步推动边境地区村民自治实践,必须紧紧围绕村民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意图,根据新的发展,通过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上明确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一自治的几个具体核心事务。一是为更大规模的自治创造条件。在新阶段的城镇化中,边境地区人口、特别是精英大规模快速流出已经不可避免,进行区划调整,扩大村的地域范围以维持人口规模在边境地区村民自治中已别无选择。但这个问题又急不得,我们必须先设法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和意识,特别是责任意识,让村民更深地认识到自治参与不足造成的后果必须由自己承担。二是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边境地区村民公平地分享。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统筹城乡、区域力度的加大,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放将更多地向边境地区倾斜。能通过自治协助政府使这些产品和服务能被村民比较公平地分享,有利于吸引一定规模的年龄性别结构较为合理的村民居住在边境线上,并始终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参加固边。三是提高村民对国家在边境地区项目的协助度。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的原因,将来相当长时间内,边境地区的村落建设,包括新农村建设的整村推进、农业现代化设施建设,都只能由国家来承担全部成本。因此,如何吸引村民参与建设管理,并在涉及自己具体利益时,对补偿持有一个合理预期,也是未来边境地区村民自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四是为土地流转提供支持。这包括流转过程中的政策宣传,也包括流转后保护村民和转入主体的利益。这个工作做得好,将有助于在人口流走的同时,使留下的土地能在充分均衡利益的前提下,在和谐之中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健全边境地区村民自治相关制度

鉴于边境地区村民自治的地方性较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刚刚修改完善,相关任务更多地需要边境省区有权机关根据各地实际加以推进。一是促进边境地区村主任书记一肩挑任职比例提高。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村干部职数,使边境地区政府支持村民自治的人头费有所减少,省下一部分钱提高任职干部的津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竞争激情。应使双肩挑村干部的津贴和离职补偿高于其他干部50%以上,并在他们报考公务员时加更多分,还要给他们更多的培训机会、奖励,创业支持,同时也要安排相应的保障措施增加他们违法违规的成本。二是完善“村转居”的程序。应明确规定村改居建议的提出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办事处、必须有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供村民酝酿、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一旦改为居委会,辖区内全部居民属本居委会管理范围,但非原村民不得享受原村组集体经济的任何权益。三是村委会委员、主任的候选人必须有本村户籍。这主要是解决大学生村官能否参选村委会干部一事。笔者认为,大学生村官若有志于乡村建设,并希望竞选某村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应当将户口迁到该村,不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四是将村委会成员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助权益进一步具体化。根据边境地区实际,边境地区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会随着大量项目在边境农村的落地和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服务的输送而增加。因此,必须安排更多的利益给参加这些工作的村干部,否则村干部将因无力承担而消极应付或增加截留冲动。

(三)根据边境农村特点建设基层党组织

由于边境地区社会发展水平低,人民整体自治能力不强,在乡村治理中对党的领导期待更多。因此,应特别注意根据当地实际抓党的建设,通过提高党的治理能力促进村民自治发展。一是免除乡镇专职党务干部的招商引资责任。随着整个国家基础设施的改善,很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边境地区,一些发展项目的经济前景逐渐得以展现,不失时机地动员各种力量狠抓招商引资是必要的。但乡镇专职党务干部本来就很少,这方面任务太重,他们就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为更好地执政创造条件。二是充分发挥乡镇机关党员在农村党员发展中的作用。在计划生育和护林任务逐渐减缓的边境地区,乡镇机关党员要抽更多的时间联系村民,发现、培养其中的优秀分子,亲自介绍其入党,防止党员发展工作被少数不够正派的党员垄断,削弱党的影响力。三是主要通过乡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运转形式是,乡镇党委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基层党组织能及时收集整理社情民意并报给上级、教育普通党员并调动参与的积极性、监督和协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落实国家项目,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的认同。四是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每个沿边乡镇党委拨付100万元/年的固边特别经费。这笔经费应专用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奖励在边境地区社会管理和村民自治中贡献较大的党员和总支、支部,目的是提高边境地区党执政能力和水平。2009年底,全国陆地边境线上共有乡镇870个,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此后只会减少,因此最多只需要8.7亿元经费,是投入小产出大的一个好办法。五是提高边境地区农村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执政意识。主要是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村党员更清楚地知道,入党不是为了当官发财。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党,一个政治参与平台和执政组织。它的党员必须学会收集农村社区信息、概括村民合理意见建议并反馈给组织,提高党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然后能用正确的道理说服村民和村中各类社会主体支持党组织的决策。

(四)改进边境乡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供给方式

一是提高边境地区村民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参与度。境外人在中国违法乱纪问题、毒品问题、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引起的征地问题等,常常会作为治安问题并与边境地区村民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在政府处理这类治安问题的过程中,依法促使他们更多地参加相关管理,有助于他们弄清自己从国家那里分享了些什么,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二是充分挖掘职业学校在法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加大职业教育在边境地区学校教育中的投入比例,在职业教育中正确系统地传授与受教育者创业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与此相关的网络使用方法,使受教育者掌握就业、创业竞争中如何寻找正确的法律保护自己,并在了解每一份义务与自己权利的关系后,逐渐增强依法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三是提高边境地区农村保障水平的同时,增强受益人对国家的责任感。从这一地区农村总人口不断减少、终身无配偶光棍在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增加,以及整个国家和边境地区的发展看,我们为这群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更广覆盖的逐渐提高的保障水平,将有助于确保边境线上始终有足够数量的居民,协助国家力量固边。如果在提供水平不断提高的保障的同时,让受益人知道这是国家的关爱,知道感恩且不以拿低保为荣,将会更充分地挖掘他们创造财富和社会和谐的潜能,促进边境地区和谐、安宁。四是给予突发事件应对中贡献较大的村民充分激励。从各方面看,可以预料,边境地区难免会出现种种波及农村的突发事件,需要各方面积极应对,而村民出于各种原因也会参加并作出不同贡献。这时,如果我们给予有特殊贡献的村民以重奖和其他褒扬、补偿一般参与村民为此主动付出的代价,将大大激励出更多村民参加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并和其他因素融在一起,增加边境地区的整体治理能力。五是对域外社团在本地村民中的活动保持足够警惕。边境地区农村是国家社会管理的软肋,怀着不良企图的境外社团会继续千方百计抓住我们国家开放中的空子,给我们边境农村制造麻烦。因此,我们要注意境外社团在边境农村活动的识别和监控,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等充分及时掌握他们的动向,防止他们以援助为借口违法乱纪,损害国家、社会安全和边民利益。

[1][俄]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扬.公民社会与俄罗斯现代化[M].新华出版社,2003.

[2]程为敏.关于村民自治主体性的若干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 2005,(3).

(责任编辑陈文兴)

D638

A

1671-0681(2015)03-0128-06

孙卫(1979-),女,天津人,中共云南省临沧市委党校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农村法治。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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