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东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 450046)
关于公安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李建东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 450046)
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是公安院校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实践教学是通往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尽管公安院校具有职业教育性质,但事实上,多年来实践教学理念缺失,实践教学学时比重过低和教学内容虚化。强化公安院校证据法学实践教学必须处理好两大关系,即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单位和实务部门的关系。应当树立实践教学理念,提升实践教学比重,充实实践教学内容。在实施上也应当兼采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教学、模拟实践教学、实习实践等多种教学法。
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实践教学;证据法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教育培养模式已然由精英式教育进入大众式教育。然而,高等学校培养对象的素质能力与社会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学不致用”问题是普遍的现象,甚至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进而也是关乎我国经济社会继续深入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党的十八大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实际状况、就业等新的形势和挑战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并进一步指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①事实上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1991年、2002年、2005年,国务院先后印发的三个职业教育决定所确定的工作方针均为“大力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随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要举办本科院校的职业教育。教育部则要求1999年以后升本的院校都要转型,这意味着全国近700所本科院校都要面临职业教育转型,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度变革时代的来临。。因此,无论是专科院校还是本科院校,都面临着加快职业教育的深度变革。当前我国各类公安院校在性质上首先具有职业教育的性质,同时又具有学历教育属性,无论是本科院校还是专科类院校,均承担着培育未来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院校的职业教育属性自身就决定了其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进程中,其传统教育模式将面临深刻的变革。现代职业教育的改革指导思想是以就业为导向,高等职业教育目标无疑是满足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无疑,实践教学是通往“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实践教学是巩固加深对理论认识理解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应用能力的技能型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技能掌握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对接平台。作为法学学科之一的证据法学是公安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①有的公安院校开设的课程名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不少公安院校针对院校性质开设了更有针对性需要的“刑事证据学”。,但由于长期以来受“重理论、轻实践”教育模式的影响,以及诸多实际因素的制约,各类公安院校的证据法学实践教学几近于无。“证据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学学科,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1]。如果说关于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以及证据种类、证据分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规则等内容属于理论性知识体系,则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举证、质证、认证等内容则具有强烈的实践应用属性。众所周知,证据是诉讼的中心与载体,诉讼围绕证据展开。职业教育改革的大背景要求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弱化学科,强调专业。证据法学的教学亦应如此。只有实施职业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培养社会实际需要的专业人才,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此,实践教学是贯彻“学以致用”的就业导向最重要的路径。
(一)实践教学理念缺失
证据法学的教育在普通非公安院校的课程体系中几乎是一门被当作纯粹理论知识的法学课程,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这自然也影响到公安院校授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认知。因此,公安院校的证据法学课程教师对证据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意义在认知上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由于这种认知的存在,即便是有些公安院校设置了实践课程,也很难被执行,实践教学课时通常被理论教学课挤占或排斥,以致实践教学最后往往会流于形式,教学基本模式是课堂讲授,间或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事实上,严格地讲,更多的情形是采用举例教学法,即为了说明某一具体的理论知识点,而专门举出具体的案例。有些授课教师认为实践教学就是案例教学。须知,证据学的案例式教学与侦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很大的距离,案例教学中的包括实物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在课堂教学的案例表述中几乎都以书面语言形式表述,是所谓“书面语言式”的证据材料,而非鲜活的证据材料,并且所给出的证据材料通常都是“客观真实”的,但在侦查实践中却常常不是这样。例如通过侦查讯问所获取的口供通常会有多次不尽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陈述,实践中应当以哪次供述为准,如何判断供述的真伪,这些都是极为实际和复杂的问题,这样的情形在案例表述中难以显现出来。因此,案例式教学中的证据材料只是给出了一个“果”,却无法给出“因”。正是这缺失的一环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会感到无所适从,从而认为学校学习的知识无用。因此对于实践教学而言,案例式教学有其自身所不能克服的局限。
(二)实践教学学时比重过低,实践内容虚化
由于本、专科院校培养目标的差异,专科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此公安院校证据法学课程一般均有相应的实践课时安排,在教学实践中也会安排一些相应的实践教学学时,但重视程度和课程实施条件均不尽如人意。本科培养目标强调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公安本科院校则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忽视技能的要求。实践中,本科院校的证据法课程被视为纯理论课程,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自然也忽视实践课程的安排。有个别专升本的院校的证据法学课程虽然会习惯性地保留实践课程的设置,但实际上也极少实施实践教学。大多数公安院校证据法学教学的模拟实践教学的场地与设施缺失,或不具备模拟实践教学的条件,无法开展实践教学。证据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实践教学存在着理念和地位未受到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时间少,缺乏内容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教学条件的支持等问题[2]。
实践中,证据法学实践课教学内容较少,有限的实践课程通常是模拟实践课程,又集中在“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这一章节。其主要原因一是大家认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课程内容自身实践性强,最适合进行模拟实践课程;二是可以利用现有的侦查专业的模拟实践教学场地与设施,因侦查专业是各公安院校的主要专业,通常配备有较完善的实验与模拟教学场,证据法学则非独立的专业。而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举证、质证、认证等内容虽具有实践性特征,却由于不便进行实践模拟而无法实施。
(三)实践课程教学形式单一,预期效果不佳
开设实践课程的公安院校,实践课程教学形式也较为单一化,它们通常将传统的案例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这两种方式当作实践教学的全部内容。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案例教学还是模拟实践教学,均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案例教学的缺陷前文已述,此不赘言。模拟实践教学则受到模拟逼真效果、参与师生的认知和投入程度、模拟场地与设施的条件等诸因素的制约,通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模拟效果。实践教学形式之所以过于单一,主要是因为上述两种方式是相对易于实施的。毋庸置疑,实践教学最理想的方式自然是深入一线实践部门,现场观摩和全程参与证据的收集、保全与运用的全过程。当然,这并不容易做到,因为这需要公安院校和公安实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细致、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形成有效运转的“校局合作机制”。如利用学生毕业前实习环节,由授课教师担任带队负责人进行实践教学学习。当前,毕业生实习环节通常完全由接收实习的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任务需求进行安排,缺乏有针对性的岗位锻炼,甚至相当多学生在实习中所面对的完全是与自身专业无任何关联的事务性工作,这就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预期效果尽失。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专科院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不复杂,这主要的原因就是专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定位就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人才自然就必须将实践课程教学置于较为重要的地位,理论教学也最终服务于实践教学。本科院校强调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项培养目标的统一,这与专科院校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相对较为复杂。基于培养目标层面考察,本科院校要培养较熟练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生,并且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中有对基本技能的要求,而实践教学对于基本技能的培养最具直接性和有效性。就实际而言,本科培养目标的设定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具体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关系,如两者的学时比例设置,对于自然科学类专业相对较易于把握,而对于人文学科类专业则不易理解和把握。事实上,实践中我国普通本科院校的人文学科,如法学几乎没有实践教学学时的安排。但对于公安类本科院校而言,基于院校自身的职业教育属性,对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视程度显然理当远高于普通本科院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的本科教育由于具有职业教育的属性,显然更应强调实践教学。
基于此种分析,在公安本科类院校的证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中,应当将后者置于更为突出的地位。因而,在教学学时安排上,实践课程学时应当大幅度提升,应高于或至少不低于理论教学学时。相应地,应当适当压缩理论教学学时,以突出公安本科职业教育的性质,贯彻“学以致用”的指导思想。那么如何看待理论教学?理论知识是否因此就不再重要,不应受到重视了呢?这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证据法学首先是一门法学学科,有其自身内在学科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只有掌握了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才能深刻理解证据制度的实践运行,对于证据运用的实践技能运用才能更好、更精准地把握。如果没有系统、全面地掌握证据法学内容体系中关于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以及证据种类、证据分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各种证据规则等理论和知识体系,则对于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和证明等诉讼行为就无法理解和正确实施。因此,强化实践教学不能成为弱化理论教学的理由,两者并非对立冲突和此消彼长的关系。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实践教学并非单纯地只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服务,认真抓好实践教学也会使理论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关于证明标准内容,它显然属于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简单,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无论怎样进行讲授和理论阐述,这些概念依然极为抽象和难以把握,学生在面对真实的案件证据材料时依然会感到无力和茫然,只有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的“活”的证据材料才能让学生有感性的认知,才能让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更好地与实践进行对接。关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即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价制度,它离不开评判者的理性及经验法则,这种评判自然离不开实践课程的教学。关于各种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据关联性规则等等看似是纯理论性知识,但如果离开鲜活的实践教学,则难以准确地理解。例如究竟证人的何种陈述属于“意见陈述”而不应采纳,证据材料在何种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强,何种侦查讯问行为属于“强迫自证其罪”行为,这些问题只有在真实、具体的案件中才能更好地进行识别和把握。
因此,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并非对立冲突的关系,而恰是相互渗透和提升的关系。系统理论知识的掌握对于实践技能的提升具有指导意义,而实践教学则促进、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反过来又能进一步强化对实践技能的引导。在职业教育改革背景下,强化实践课程可以有力地促进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同步提升。
(二)教学单位与实务部门的关系
在理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之后,应当明确,完善的实践教学无法离开实务部门配合或协作,即便再完美模拟实践教学也无法替代真正的实践教学,而最好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这又自然需要公安实务部门的协作。因此,如何处理、协调教学单位与实务部门的相互关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上,这也是实践教学环节最重要的问题,甚至是直接关乎实践课程教学成败的问题。它的实质就是“校局合作”,即公安院校教学单位与基层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合作。实践中“校局合作”的常见模式是实行签约挂牌制度,即院校和某特定基层公安机关,通常是县公安局或城市分局,通过洽谈方式,挂上“某某警察院校实习基地”牌子。这种合作模式通常适用于学生毕业实习阶段,是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另一种合作模式是被称为“上海模式”的合作方式,即紧密型的合作模式。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各公安分局的合作较为紧密,且受到上海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各公安分局有志于从事教学工作的实战警官经过考核、签约,可以进入上海公安高专从事教学工作。上海公安高专的学生在教官的教授下直接从事各种实战警务工作或进行模拟实战教学,考核方式也是以相应的实战考核为主。在这种模式下,实战部门首先根据教学实践需要提出所需开设的课程,经审核通过后,由相关实战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课程开发,上海公安高专相关专业教研室则提供辅助性帮助。课程设置的多少与时间长短,完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实践中他们所开设的主要是微课程,即实用性较强、课时较为短小的课程。“上海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上海公安机关在管理体制上系垂直领导,市局能够高效、有力地调动全上海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实战教学,而各省公安机关通常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执行上自然没有“上海模式”高效、得力。另外,上海公安高专目前并无学历教育,仅有改制生培训教育,但“上海模式”也不乏借鉴之处。当前公安院校所实施的“校局合作”模式大都是基于双方责任人的私人关系而促成合作的,并非一种常态的合作机制。为此,可以由高层级的公安机关提供组织保证,提供适当的“校局合作”的平台。当然,考虑到各公安机关从事的办案工作的特殊性,有些情况并不适宜学生随时进行实践教学,那就可以进行“诊所式”实践教学[3],或者在适宜的时间段进行特定的模块化教学,或者进行观摩教学。从长期来看,紧密式合作是最有利于实践教学的,但这种合作势必会给基层公安机关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这不仅需要从组织上进行保障,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一)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价值,确立常规教学模式理念
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本着“学以致用”的就业导向,本、专科公安院校在思想认识上均应确立实践教学模式为常规教学模式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价值。多年来,单纯的理论教学已使教学与实践严重脱节,造成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双重浪费,也成为导致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就当下而言,这种理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认识的过程。基于传统教学模式长期“一统天下”所形成的强大惯性力,短期内教学人员无论是在思想认识层面,还是在实践教学实施的层面,均需要一个教学思想转变的渐进的过程。将实践教学确立为常规教学模式,在实施的层面需要相关机制的共同作用。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首先应当保障师资队伍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能力,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建设,通过积极的鼓励性政策,激励教师深入实践,了解实践。在硬件设施上,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的设施和场地。授课教师只有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实践教学的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主动地实施实践教学,而不至于流于形式。与此同时,也应注重引入实务部门具有授课能力的警官走进课堂,直接面向学生传授证据收集、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实务技能。必要时,可以发挥教师和教官各自的特长,负责模块化教学,由教师重点讲授基础理论及知识体系内容,由教官负责实践课程的教学。在适当的时候,更可以以复合式的教学团队形式实施实践教学和理论知识的教学,使教师和教官对实践与理论有更好的相互认知。应当建立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为提高专业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将实践教学的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的总工作量中,并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及指导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改革创新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励基金和科研基金,建立实践教学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4]。总之,应当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价值,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一样,将实践教学确立为常规教学模式。
(二)提升实践教学学时,充实实践教学内容
必须承认,公安院校虽然具有典型的职业教育特征,但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本、专科院校,实践教学学时都是少之又少。即便安排有实践教学,也通常仅局限于“证据的收集”这一内容层面,因为在不少教师看来,这部分内容才最适合实践教学。因此,证据法学的实践教学学时较少,内容也较为有限。事实上,这是对证据法学了解不够深入、全面所致。如前文所述,即便是看起来属于纯粹基础理论性的内容,如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据关联性、自由心证等等,若仅仅运用传统的讲授法,甚至是辅之以案例分析式的讲授,也仅能让学生感受到抽象的存在。但若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通过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让学生了解各种证据的具体形式,直接感知各种证据在使用、评判与运用的过程,就能够使学生真切地感知如何具体评判每一个具体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大小,更真实地把握不同性质的具体案件之证明标准,体会到各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大小和其证据价值,更深刻地理解自由心证对于每一个证据和每一个案件的评判的意义。所以在此种意义上,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就其终极价值而言,具有殊途同归的性质,二者最终共同服务于侦查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实践教学加深了学生对基础理论和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反过来理论知识又指引了实践,二者互为促进。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为适应侦查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当着力提升实践教学学时的比重,并不断充实实践教学的内容。关于实践教学学时的比重,从前文所列举的具体内容而言,当下应当将实践教学学时提升至与理论教学学时持平的程度,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充实实践教学的内容。
实施实践教学具体的方式不应当单一化,因为每一种教学模式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同样亦具有其劣势。应当充分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避免其劣势。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实施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有案例教学、现场观摩教学、模拟实践教学、毕业实习等多种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因其具有实用性及互动性的特点,被许多课程教学所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70年前后提出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通过课堂采用对法院判例研究的方式进行教学。我国学者多称之为案例教学法,严格来讲它是判例教学法[5]。它最早被应用于法学教育中,后来被广泛用于其他学科,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常用的教学方法[6]。但案例教学法亦非完美,也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案例展现的证据材料并不直观、具体,而只是文字的表述。因此,实践教学中,应当对传统案例教学方法进行升级,充分运用图像、音频、视频等现代多媒体技术呈现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贴近实践。笔者认为,刑事证据学案例教学法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灵活采取讨论案例、观看案例以及分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形式,让学生通过适当的案例教学,锻炼其运用证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作为学生的实践技能[7]。
(二)现场观摩教学法
如具备合适的条件,可带领学生近距离地观摩侦查、司法机关所进行的与证据相关的诉讼活动。如通过单向玻璃观摩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取证方法,并对嫌疑人供述的真伪进行评判;观摩法庭审理时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以了解法官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了解法官对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判断与警察所理解的异同;观摩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增强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把握和评判能力。观摩式教学通常不会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工作,又能让学生直观地了解和感受真实的诉讼证据收集、判断和运用过程,但其缺点是通常不适宜学生群体性进行,只能小范围分组式进行,这不利于统一的教学,但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通过对典型案件旁听的方式进行观摩。因此,观摩的教学方式受场地和办案机关条件和观摩人数等多因素的制约。为此,作为替代方式,可以采用播放办案机关所提供的现场录像的方式进行观摩。
(三)模拟实践教学法
模拟实践教学法是指创设与实践中相同或相似的情境,模拟实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实践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设置的情景中分角色地进行模拟实践演练,在证据发现与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固定保全、举证、质证、认证等知识模块教学中,让学生参与证据工作各环节。模拟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由以往的被动接受改为主动参与体验,因此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安院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8]。实施模拟实践教学法应当让学生完全进入模拟下的实践状态,在设施条件、角色分配和各种证据材料准备等各方面达到尽可能逼真的状态,创设情境,贴近实践。实施模拟实践教学应当进行充分的准备,模拟实践课程目的、实践参与学生、实践内容的选定、模拟过程的把控、实践总结等每个环节都要认真投入。一般而言,证据法学模拟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审查判断、举证、质证、认证及各种证据规则的适用等内容上[9]。必须指出的是,模拟实践教学法必须尽可能贴近实践,要能激发学生的积极参与性,模拟案例的选取应当具有知识性、典型性、真实性。授课教师要及时对模拟实践过程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进行排除和引导,同时也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以免出现学生注意力分散甚至嬉闹的现象,防止使模拟课程流于形式,出现重表演、轻实战的现象[10]。因此,模拟实践课程的实施可谓一个复杂的系统控制过程,只有师生共同认真准备和投入,才可能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
(四)实习教学法
这里所指实习主要是指学生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时间通常为一学期,时间充分,学生能够深入公安实务部门一线,直接接触实践。证据法学的教
学完全可以依托实习进行实践教学。但在近年来的毕业实习实践中,由于学生基于对就业问题的焦虑,着手准备各种形式的考试,而对毕业实习缺乏动力和兴趣,毕业实习常常流于形式,收不到应有的实际效果。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模块化教学的方式,将毕业实习分散进行,即有选择性地把实习放在相关学科的课程教学过程中,而不一定都放在学生毕业前半年。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基层公干机关面临毕业学生过多的压力,另外一方面也可使学生回避毕业就业的焦虑心态,以便相对专注地进行实习实践。由于学生实习具有分散性特点,一个班级的学生之间所实习的单位和岗位可能并不相同,这样就面临期末实践课程如何考核的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一种是由实践部门进行完全的考核;另一种是由授课教师在实习前根据各个学生的实习岗位特点,要求学生针对各岗位的实习内容进行个别化的考核,由学生形成论文对证据法学有关的实践进行总结或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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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娜
D631
A
1009-3192(2015)06-0123-06
2015-09-24
李建东,男,河南正阳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证据、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