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境外潜逃预警机制的构建

2015-12-17 04:48德丽娜尔塔依甫张尧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护照嫌疑人预警

德丽娜尔·塔依甫,张尧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2.云南警官学院侦查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论境外潜逃预警机制的构建

德丽娜尔·塔依甫1,张尧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2.云南警官学院侦查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预防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经济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资金潜逃境外,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形象,给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追逃不如防逃。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加大预防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力度,通过人力资源、制度规范、信息技术三个层面的设计,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防逃预警机制,达到防逃预警的目的,把经济犯罪嫌疑人拦截在国门之内。

防逃;预警机制;侦查价值;追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猎狐2014”、“猎狐2015”、“天网”等境外追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包括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涉及腐败案件的其他外逃人员)的专项行动相继展开,境外追逃工作初见成效。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猎狐2014”专项行动共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抓获总数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此外,从涉案金额来看,在被抓获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中,涉案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有208名,超过亿元以上的有74名;从潜逃时间看,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潜逃时间在5年以上的有196名,潜逃10年以上的有117名,其中潜逃境外时间最长的长达22年之久[1]。

截至2015年5月31日,在“猎狐2015”专项行动中,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14名,其中通过缉捕归案的人数为136名(含引渡3名),通过劝返的人数为78名,属于涉贪腐案件的人员27名,专项行动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战果[2]。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硕果累累,追逃力度空前强大,抓捕数量、质量较往年有大幅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时间之长,资金流失之多,外逃人数之大,令人反思。因此,针对当前潜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改变传统的“漫天散网”式境外追逃模式,建立防逃预警机制,把经济犯罪嫌疑人拦截在国门之内,是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当务之急。

一、建立防逃预警机制的侦查价值

经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境外,在政治上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国际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在经济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直接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在法律上侵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降低法律的执法效力。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形象,保障经济安全,捍卫法律尊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防境外潜逃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建立相应防逃预警机制,实现其侦查价值。

(一)有利于服务境外追逃破案,扩展侦查线索

在实践工作中,调查在逃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开展侦查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做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强大信息资源供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使用,深入分析研判。公安机关通过建立防逃预警机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可以提前预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为下一步开展具体工作提供线索。

(二)有利于降低境外追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建立防逃预警机制是一项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工作,它打破了传统境外追逃模式中信息获取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侦查人员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控制赃物,可实现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通过网络信息进行痕迹物证的查询、比对,可收集证据,发现侦查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等;通过建立防逃预警机制,可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极大降低境外追逃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提升境外追逃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我国现阶段犯罪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方式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职业化。新的犯罪形势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牢牢树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工作理念,走科技强警的道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建立防逃预警机制,通过信息查询、检索、比对、定位等技术,提高境外追逃工作效率,有力打击潜逃境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构建防逃预警机制的基本路径

客观来讲,境外追逃毕竟属于“亡羊补牢”策略,“治标”不“治本”。各级公安机关与其事后大力“追逃”,不如事前做好“防逃”工作,构建防逃预警机制才是应对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问题的“治本”之策。对近年来部分贪官外逃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基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些活动规律(如图1所示):首先,他们利用手中职权牟取暴利,转移大量赃款、赃物;然后,妥善安排家属(配偶或子女)利用留学、投资等“借口”先行出逃到境外,安顿下来;与此同时,他们开始着手精心准备“假”护照,为顺利出国(境)打下基础,并充分利用手中权力和最后一点时间,捞取最后“一桶金”,准备携带出逃;随后,他们又以出国访问、洽谈商业合作等理由顺利出国(境),消失在国(境)外;最后,他们藏匿于国(境)外安全寓所,获得合法身份[3]。

图1 贪官外逃路线图

因此,针对上述活动规律和特点,我们应当防微杜渐,环环相制,堵塞漏洞,对于任何一个可能存在发生潜逃机会或潜逃概率的环节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总结过往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防逃预警机制。具体而言,防逃预警机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建设与完善。

(一)提高认识,常态管理,从人力资源层面构建

1.更新观念,领导重视,提高认识水平。首先,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转变警务理念,树立防逃意识,把强化“境外追逃”转变为重视“境内防逃”,把防逃工作摆到日常工作重要位置,给予人员、经费、装备技术等方面充分的保障与支持,实现境内防逃工作常态化运行。其次,统一认识,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防逃工作领导体制建设,建立部门一把手领导负责制,积极组织,明确分工,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努力开创防逃预警工作新局面。最后,健全防逃工作协调机制。自2011年9月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多措并举,先后建立了防逃追逃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建立健全了省级及以下地方的追逃防逃协调机制[4]。

2.加强培训,廉洁教育,丰富培训形式。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个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对下级指导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网络课堂、远程视频教育等形式,剖析经典案例,分享成功经验,学习先进技战法;组建专业的防逃工作小组,培养办案人员专业化的分析研判能力和防逃意识,从而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实现防逃预警目的。另一方面,要强化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观看主题电影、参观反腐展览、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意识,提高他们忠诚奉献、爱岗敬业、服务人民、公正廉洁的工作理念,使其成为政治信仰坚定、职业操守优良的合格国家工作人员。

3.明确责任,规范提拔,完善用人机制。对于领导干部任用和提拔务必按照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执行,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等基本原则,对干部任用和选拔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根据《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此外,根据“两个责任”①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和“一案双查”②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一旦发生贪官外逃情况,不仅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提拔任用者的政治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动群众,协同作战,强化群众基础。群众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公安工作的根基。在实践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务必坚持始终把群众当后盾的工作方针。一要真诚服务群众,赢得群众支持与信任,改善警民关系,树立警察良好形象;二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发挥本地区治安积极分子作用,以社会化、网格化、信息化为重点,充分发动群众力量,协同作战,为公安机关提供强大的信息源保障;三要广泛深入群众,夯实群众基础,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点线面结合”的立体防控体系,获取有效线索,开创全民防逃的新格局。

(二)强化监督,完善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构建

1.健全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经济犯罪嫌疑人能够顺利出逃境外,表明我国现阶段出入境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与缺失。因此,首先,应当完善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强化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内容,合理划分出入境管理行政主体,明确责任,划定职权范围,为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其次,应当完善出境管理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健全出入境管理制度。一要完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与制约功能,细化权限,进一步推动行政分权制度建设。二要转变部门管理模式。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而改变从前“利益分成”的收费制度。三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功能,明确监督部门、监督范围、监督责任,贯彻落实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举的监督模式,确保做到依法行政。最后,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备监控机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审批与报备不能流于形式。一方面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的“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规定》,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出国(境)申请,对不合规定的申请坚决驳回,并严肃处理,真正实现审批管理的监控作用;另一方面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报备情况的考核机制,积极督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情况尽早纳入公务员日常考核,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报备工作常态化管理。

2.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护照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假证”、“无证”、“一人多证”等现象普遍存在,出入境护照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隐患。在实践中,经济犯罪嫌疑人利用护照管理和发放制度上的漏洞顺利潜逃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护照管理制度,实现“以证管人”、“以证防人”的目的。一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证件集中保管制度。通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持有两种护照,即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对于持有公务护照的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后护照一律交由上级组织部门或外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对于持有普通护照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后护照无需上交但应向本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外事部门报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持有护照,则一律将护照交由组织部门或外事部门统一集中管理。二要完善护照签发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办理公务护照还是普通护照,都应当按程序办理:首先,应由单位出具办理说明;其次,由市级以上指定授权机构专门办理,实现“专人专办”;最后,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三要完善护照防伪技术。在护照防伪技术上引进指纹识别等先进防伪技术,确保护照的安全性和唯一性,从技术层面杜绝假证泛滥情形的发生。四要完善护照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伪造、贩卖、非法使用护照等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务必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5]。

3.推广落实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两个规定要求,全面研究部署,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做好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一方面,加大对申报事项的核查力度,开展集中摸底专项工作,明确掌握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并申请“绿卡”的具体情况,减少和杜绝谎报瞒报情况。对于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情况的干部个人,视情节恶劣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认真落实监督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强化纪检部门常态化抽查工作职能,积极建立与房产、银行、证券、海关、出入境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通过联网比对,获取相关信息,达到预警的目的。

4.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针对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首先,拓展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把财产申报制度主体延伸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扩大申报内容。除国家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收入之外,还应当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家庭共有财产,特别是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内容。最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惩处机制。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6]。

(三)夯实基础,动态管控,从信息技术层面构建

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属于预谋性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外逃人员出逃前会有一个周密组织、精心设计、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伺机出逃的准备过程。在此过程当中,很可能会有频繁的账户资金异动,在网络信息、出国记录、航班信息、通信痕迹等中也可能会出现明显信号。因此,要切实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情报信息交流,加强与公安、边防、反洗钱监测等部门协调合作,以科技助防逃,扎实做好犯罪嫌疑人潜逃风险评估、高危人员积分建模等工作,周密制定防逃预案,坚决切断犯罪嫌疑人的潜逃之路,建立健全防逃预警机制。

1.资金信息分析研判。首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1)透明账户管理机制①透明账户管理机制,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透明化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透明账户管理机制,对于及时发现重点岗位人员的可疑资金及其流动情况,防止非法转移出境,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是非常有效的。;(2)大额资金离岸管控机制②通常情况下,外逃资产转移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地下钱庄;(2)港澳转移之路;(3)国际贸易洗钱。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存在缺失,导致大量赃款流到境外。因此,建立大额资金离岸管控机制,有利于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能够及时发现并防止资本外逃,达到预警的目的。;(3)银行联动机制。通过以上三种机制的运行确保防逃工作顺利开展。其次,常态化巡查与监管。对透明账户中资产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可疑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并启动大额资金离岸管控机制。对于可疑资金的流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汇报,再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非正常流动进行控制,防止资金非法转移到境外。最后,实现预警目的。通过对可疑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频率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利用网上银行非法从事资金交易的情况和流程,获取IP地址,寻找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最终实现预警目的。

2.网络信息分析研判。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在出逃前会利用网络资源频繁检索出逃目的地的情况,了解出逃目的地具体信息,包括天气、文化、法律体系等方面内容,这就可能会留下相关网络信息供侦查人员利用与分析。对于网络信息分析研判工作,主要依靠互联网和公安网两种网络信息资源。因此,在防逃工作中,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务必把以“金盾工程”为核心的公安网作为技术保障,依托公安网强大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暂住人口信息等信息资源平台,开展查询、检索、比对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应用互联网中的QQ聊天软件、网页浏览记录、IP地址查询、电子邮件等信息资源,加强与相关互联网公司联络,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优化数据分析质量,为信息化预警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从根本上提高预警工作的效率。

3.交通信息分析研判。根据“猎狐2014”、“猎狐2015”等专项行动抓捕经验,嫌疑人在选择出逃目的地时呈现“大贪逃欧美小贪逃亚非”的特点,由此说明潜逃路途遥远。在准备潜逃期,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各种中介机构、互联网站等社会资源购买飞往境外目的地的机票、火车票以及船票等,利用这些交通工具顺利出境,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必然会留下航班、火车、邮轮等交通信息。因此,防逃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类线索,通过航班、火车、邮轮等交通运输系统查询,摸排到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提前预判嫌疑人出逃计划,以便采取下一步侦查措施,实施抓捕。

4.通信信息分析研判。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在出逃之前都会安排家属先行,以留学、旅游、商业投资等“借口”顺利出境,购买房产,“漂白”身份,安顿下来。然后嫌疑人会频繁通过使用手机、网络电话、网络视频语音等通信设备与境外家属取得联系,问询境外情况,为下一步伺机出逃做好准备。嫌疑人一旦使用任何通信设备与其在境外亲属进行联系,必然会留下相应的通信信息痕迹。侦查人员务必抓住感情联络普遍性这一线索,通过通信信息分析研判嫌疑人潜逃目的地具体情况,从而实现预警目的,把嫌疑人成功阻截在国内。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四种信息化技术分析研判,实现高危人员管控,可达到防逃预警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防逃预警机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防逃预警机制的基础条件

建立防逃预警机制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作为支撑和保障,既包括完备的数据资源、先进的电脑设备、强大的网络终端等硬件条件,又包括运行完善的制度、先进的技术、专业化的人才储备等软件条件。

1.防逃预警机制的硬件基础

在实践工作中,为了更好地防止经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境外,实现预警机制的目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防逃预警工作机制的硬件基础建设。

第一,强化系统建设,整合资源共享。完善以“金盾工程”为核心的公安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龙头的各类警务作战平台和信息资源库,包括违法犯罪人员系统、PGIS警用地理信息系统、GPS定位系统等,提高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加强以公安信息资源库为主的各类共享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以及派出所、刑侦、治安等多警种、多部门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建设,达到资源实时共享;注重警务区域协作、网上追逃、打击犯罪新机制等机制建设和完善,保证有充足、准确、及时的数据存储,有海量的数据可以查询、比对、研判。

第二,争取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防逃预警机制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成本投入大的公安基础信息化工程。从服务实战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部门资金投入,购买、更新换代计算机硬件基础设备;另一方面要开源节流,将有限的经费用于研发相应实战应用型软件,推广实用性强、分析效率高的预警软件和平台,用于辅助信息化防逃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各类软件的信息化预警作用。

第三,优化网络环境,提升传输速度。自2013年8月“宽带中国”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宽带网速得到了明显提升。各级公安机关应抓准机遇,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各方合作,以国家战略为依托,加快公安信息化高速宽带网络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安信息化网速提升,从而优化全国公安信息化平台整体规划,优化公安网络环境建设(包括网络技术路径、载体等),优化公安网络传输效率,实现“三个优化”的目标,畅通信息共享路径,保障信息资源时效性。

2.防逃预警机制的软件基础

建立防逃预警机制除了硬件作支撑以外,还必须以相应的软件基础作保障。在实践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防逃预警工作的软件基础建设。

第一,强化意识,提高素质。一是要提高认识。着力培养民警敏锐的信息化防逃意识,充分调动全警参与信息化的主观能动性,切实提高民警信息化应用意识。二是要健全激励机制。以绩效考核的形式和严格的奖惩制度来激励民警主动学习,积极提高信息化应用意识与技能。

第二,强化规范,提高效率。完善防逃预警机制信息化应用操作规范。在鼓励信息化应用和创新的大原则下,一方面,对于成熟的应用软件或平台,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操作规程,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对于不成熟的应用软件或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规定一些必不可少的操作步骤,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完善[7]。通过对软件或平台的规范化操作和使用,使民警在工作中养成信息化应用的好习惯,改变从前有设备“不能用”、“不会用”、“不敢用”的情况,促使信息化应用成为现阶段公安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强化专业,提高技能。从警务实战化的角度出发,提高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专业化水平,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加强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人员培训,建立专业化情报分析研判小组,培养一批具有专业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分析研判队伍,提高办案民警业务素质和应用技能;另一方面,总结公安实践中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经验,建立相应的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模型,从而提高办案民警情报分析研判水平[8]。

(二)建立健全防逃预警激励机制

在防逃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防逃激励机制,通过精神与物质双重奖励的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办案民警防逃的积极性,从而确保防逃预警机制的效能最大化。在建立激励机制工作中,首先,要明确奖励金额,详细备案,并出台相应保障奖金落实到位的规章办法,将防逃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出台防逃工作绩效评估方法,规定具体时间,例如每半月通报一次预警情况,将预警研判战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考核成绩,发挥考核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公安机关防逃预警积极性。再次,对于防逃意识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将防逃预警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和民警的绩效考核中去。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如遇重大案情,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形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最后,在实践工作中,除了必要的金钱奖励之外,还应当包括其他形式的奖励,例如:晋升、表彰、解决后顾之忧(如解决住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以及提供学业深造、参加培训的机会等。总之,通过建立健全防逃预警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

(三)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隐私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如何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哪些信息可以被公安机关采集并使用,以及信息资源如何存储、传输、查询、比对、监控等问题,都需要有严格的界定,并伴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网络信息资源利用不规范,公民隐私权缺乏基本法律法规的保障,公安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大量采集、查询各类公民信息,难免使公民隐私权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因此,首先,要建立健全疑似外逃人员数据库,合理筛选外逃人员范围,做到合法划定、科学分析,对于筛选中出现错选、误选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将其合理排除数据库,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其次,要完善对于公民信息的采集、查询、保存、公开、监控等行为的规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将应用程序和规则纳入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去,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每一步信息化工作,树立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意识,使信息化逃预警工作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最后,要建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救济制度。对于实践工作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信息化在防逃预警机制中的应用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低级应用到高级应用发展的过程。我们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出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只有实现信息化防逃预警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彻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才能进一步提高防逃预警工作水平。

[1]公安部:“猎狐2014”擒680人其中390人自首[EB/OL].(2015-01-09)[2015-09-09].http://news.sohu.com/2015010 9/n407652896.shtml.

[2]公安部:“猎狐2015”抓获境外经济嫌犯214名[EB/OL].(2015-06-09)[2015-09-09].http://news.163.com/15/0609 /18/ARMJ1F8R0001124J.html?Baike.

[3]贪官外逃路线图[EB/OL].(2014-09-30)[2015-09-09]. http://news.inewsweek.cn/detail-962.html.

[4]中央纪委:防逃机制成功防堵一批企图外逃人员[EB/OL].(2012-05-24)[2015-09-09].http://news.xinhuanet/legal /2012-05/24/c-123186187.htm.

[5]王明高.中国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模型与机制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6]匡乃安.堵塞贪官外逃出路的制度设计[J].法治论坛,2009,(2).

[7][8]王兴华,姜欢.公安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问题分析及对策[J].公安教育,2011,(3).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A

1009-3192(2015)06-0034-06

2015-10-10

德丽娜尔·塔依甫,女,新疆阿勒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张尧,男,云南临沧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诉讼法学。

本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我国境外追逃机制完善研究”(编号:2015BKY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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