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设计及实践意义

2015-02-13 21:39王志红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案例

王志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设计及实践意义

王志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基于“开放式教学”理念的案例教学,打破了以往“犯罪学”课堂有限的时空限制、教学主体限制,通过精心的课前设计和合理的课堂实施实现了有效教学,以持续多次的讲、看、思、辩的实践形式,提升了学生应用“犯罪学”课程理论知识分析现实犯罪问题的能力和探索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对策的能力。

案例教学;犯罪学;教学研究;教学方法

“犯罪学”是公安院校及政法院校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寻找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点,服务于公安实践,是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借鉴哈佛法学院与商学院的案例教学实践经验,把案例教学的理念和实践方法运用到“犯罪学”的课程教学中,无疑为这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注入了巨大的活力,把课堂由教师对理论的纯粹讲述变成了师生运用理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共同实践探索。案例教学是基于“开放式教学”理念的一种富有启发性、思考性、创新性的现代教学手段。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选择与课程及授课对象相适应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师生“双主体”的作用,打破课堂有限的时空限制,把讲、看、思、辩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提升学生应用课程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为公安机关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实用型人才。

一、“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践意义

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凸显,境内外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突出,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负面因素集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如此严峻的犯罪态势,向新时期的警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1]。公安院校亟需破解现实警务工作难题,为公安一线输送符合现实警务工作需要的、具有创新思维的实用型人才。因此公安院校的课程教学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而“犯罪学”的教学实践证明了案例教学独特的功能和意义。

(一)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格局

“犯罪学”的课程定位是在对事实犯罪现象的分析和研究基础上,揭示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措施和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打造祥和、安宁的社会治安环境。“犯罪学”无论从课程体系的构成,课程内容的结构,还是教学手段运用来看,都属于以讲授为主的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灌输式的教学会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寻找让封闭的课堂开放、让固定的角色转换,以互动替代灌输、以创新替代填鸭的教学方法是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出路。开放思路下的案例教学为“犯罪学”课程教学提供了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二)案例教学打破了学生被动学习的格局

就学生而言,案例教学是一种由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体验再到知识转化的教学手段。美国的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说:“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一个积极的探究者。教师的作用是要形成一种学生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他尤其强调的是:“学生不是被动的、消极的知识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积极的知识的探究者。”[2]

以往我们的课堂教学往往把“教”与“学”分离割裂开来,把教师和学生打造成了单纯的“教”与“学”的机器,把教学过程变成了机械的复制过程,把“建造一个活着的小型藏书室”作为课程教学的目标。而案例教学的实践意义在于学生不再是被动学习的机器,而是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积极主体参与教学过程,通过与教师、同学、教学工具、教学手段、教学资料之间多维、多向的互动,激发他们思考和探索的潜能,从而获取知识,提升能力。我们在“犯罪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根据课程内容选择能引起学生共鸣的案例,采用设疑、讨论、辩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学生通过搜集资料、专门访谈、讨(辩)论等形式获取课堂外的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打破了教师唯一主体的格局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和主体,课堂就是教师的不二领地,教师成为永远的课堂主角。把案例教学引入到教学实践中,打破了原来教学模式中教师主体地位不容侵犯的局面,教师不再是教学活动中的唯一主体,学生也作为教学活动的另一个主体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教学成为教师与学生“双主体”的交替与动态互动的过程。在“犯罪学”的案例教学中,教师作为教学组织者和指导者,其作用一是抛出案例,二是提出任务和要求,三是对学生的观点和答案作出客观的评价;而学生作为案例教学的主体,他们要按照老师的要求,结合案例,采用各种方法调动个体主观能动性或挖掘团队的智慧来完成教学任务,提升自我或团队运用课程理论知识解决现实犯罪问题的能力。

二、“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是基于“开放式教学”理念的一种以教学案例为介质,以学生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思辨为内容,以提升学生应用理论创新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通过课前的精心设计,课中的合理组织和安排,课后的总结与评价,把案例材料、教学方式、教学目标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学生能够有机会系统地将知识、理论应用于对现实犯罪问题的思考和分析,从而提高学生应用课程理论分析现实犯罪问题、探索有效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手段的能力。“犯罪学”案例教学的实践过程大致可分为几部分。

(一)案例教学准备

1.选择教学案例

按照领悟知识、拓展思维、提升能力的原则,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并且适合教学对象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在选择案例时,一是要忠于教学内容,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二是忠于教学目的,案例教学要实现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的目的,让学生能够在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中,形成自己对问题分析和研究的思维方法和为警务工作服务的实践思路[3]。在“犯罪学”的教学实践中,为了加深学生对某个时期犯罪状况和特点的记忆和理解,我们会选择该时期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如我们讲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犯罪特点时,就选择了“首起间谍密谋炮轰天安门广场案”来表现当时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猖獗程度,通过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加深对这个时期犯罪状况的了解;又如在讲到犯罪被害原因时,会让学生以小组形式搜集某类案件的真实案例,并通过分组讨论和分析,从被害人的角度探寻被害原因,提出相应的被害预防对策等等。

2.编写案例教学教案

“互联网+”时代为我们搜集历史的、现实的犯罪案件资料提供了快捷、便利的通道,公安网、法制类的电视节目为“犯罪学”课程教学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案例资料,解决了教学案例的资料来源问题。我们知道案例教学并不是对案例的简单复述,而是要通过分析案例、解决问题来提升能力,这就需要把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的适合课程教学的案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分解组合,精心编写教案。如教师要在认真阅读或观看选择的案例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就其内容和情节进行取舍、删减,如把篇幅较长的案例介绍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模块并针对不同的模块资料设疑,把那些案件情节或案件事实相近的案例进行组合等等,编写出符合教学有效性需要的教案。

3.设计案例教学

选择了案例,编写好教案,要想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就需要在准备环节进行精心设计,包括教学组织设计、问题设计、评价环节设计等。

就教学组织而言,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分组讨论式、课堂随机发言式、辩论式(自由辩论或小组辩论)、案件情境再现式等;从课堂教学组织方式来看,在案例讨论时要考虑到诸多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如小组成员的参与热情、人际沟通的程度、主动性的发挥等等。从就座方式而言,在“犯罪学”的教学中我们会选择圆形的平等参与式的就座方式。就问题设计而言,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能否根据授课对象、课程内容、拟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和设疑,也会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实施

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既是教师的教学思想与学生之间碰撞后产生交集的核心环节,也是检验案例教学是否有效的关键环节。

1.呈现案例,合理设疑

案例是案例教学实施的核心。教师把在准备阶段精心选择的案例以适当的方式呈现给学生,并根据课程相应的教学内容及学生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设置不同难度的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观)教学案例,以提高学生对案例的关注度[4]。比如,我们在讲到犯罪原因时,呈献给学生的案例是“杨新海系列杀人案”。根据案例设置的问题,有的可以在案例中直接找到答案,如杨新海案件中的被害人特征及被害原因有哪些;有的问题需要结合课程理论深入剖析,如运用“社会化与犯罪”的理论对杨新海野蛮、残忍的犯罪行为原因进行分析,这就需要结合社会化概念的几个特征及其相关理论,就案中杨新海的一些供词进行深入分析,寻求行为背后的原因;有的问题需要结合案例结合现实的犯罪问题进行深层的思考,如分析“新中国第一贪腐案”时,需要结合当前的反腐斗争,思考如何防范此类职务犯罪。

2.组织讨论,协同探究

组织讨论在调动和激发学生的个体潜能和团队协同探究的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组织案例讨论的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拥有的课程知识和已有的知识累积完成知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思考、分析现实犯罪问题的能力。在组织讨论之前,教师要给学生布置案例讨论的任务,如阅读与讨论内容有关的课外知识,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在针对所要讨论的案件和预期解决的问题做足功课后再集中时间进行讨论、分析。讨论在形式上可以是教师在课堂集中组织,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由指定小组负责人分散组织。如我们在组织“犯罪学”课程案例讨论时,采用了课后分组讨论的方式,选择了能引起学生共鸣的“药家鑫案件”进行小组讨论,各小组在选定讨论主题后运用犯罪学的有关理论展开了多层面、多角度、开放式的讨论,并由小组推选代表作为发言人在课堂上分享小组的讨论结果。

3.总结点评,不断提升

总结点评作为案例教学实施的最后环节,有助于学生知识的内化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它是以教师针对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小组讨论的主题及观点方面进行总结点评,肯定学生的成绩,指出学生个体或小组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等为内容展开的。教师的总结点评,有助于学生获得对课程相关理论的完整认知,完善个人或小组的观点,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进而不断提升创新思维能力。

教师在总结点评环节要切记不要用对或错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价,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运用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调动学生自主思考、自觉学习的积极性,而不是就某个观点或问题达成共识。在“犯罪学”案例教学的总结点评环节,我们主要采用了面对面点评和电子邮件点评的方式,一是对学生所付出的努力加以肯定,二是不加评判地对学生提出的观点或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概括总结,三是针对学生提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四是针对学生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设性的建议,鼓励学生改进和完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既能从教师的总结中获益,又不会因自己的观点被否定而产生消极情绪,从而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兴趣。

(三)案例教学效果

“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经过几年的尝试和实践,从学生成长的角度来看效果是明显的。

1.有助于学生的自我成长

在“犯罪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学生成了教学活动的主角。无论是以上哪种方式的案例教学,都有利于把学生吸引到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学生的不断鼓励和肯定促成他们自主思考、自我发现、自觉参与、自愿发言的行为,唤醒其主观体验和主体感受,激发其强烈的参与热情并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自信。

2.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

案例教学更为突出的体现是更大的课堂在于课堂之外,学生从课堂之外可以汲取更多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而课堂之外的学习是个人自觉和自主完成的。在当下高校学习风气普遍不太浓厚的现实状况下,这种自觉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才能形成[5]。“犯罪学”的案例教学实践,尤其讨论分析式的教学方式,要求学生事先做足功课。从实践结果来看,学生在资料准备、小组组织讨论和代表发言等环节都投入了很多精力和心思。他们会事先查阅很多资料,与其他课程老师积极交流、倾听他们对案件的看法,然后认真组织讨论,这都充分表现出在任务驱动下学生进行主动学习和自觉学习的能力。

三、“犯罪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实践制约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开放式教学手段,对于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动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及提高学生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案例教学在实践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一)课程学时的限制

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投入。“犯罪学”作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基础课,每学期一般由32课时。在课程教学中,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完整的、系统的课程体系知识是必要的目标,否则学生接受的课程信息就不能称为“××学”,而只是关于某些问题研究的知识片段,是支离破碎的信息。所以就课时分配而言,教师要用大量的课时讲解、分析、剖析课程体系,而可以留给学生用来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及观点分享的时间就少之又少。我们知道,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必须经历持续、多次的亲身体验和实践,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课程教学班人数的限制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体验型的教学方式,教学班人数的多少、每个教学班人数是否均衡都会影响到实践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是教师应当在有效视野范围内监控到所有学生的行为,二是老师应当在限定的学时内给每个同学发表自己观点的机会,三是各教学班人数的均衡有利于案例教学课时计划的执行。但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制约,一个老师同一学期的教学班有的是两个行政班合班,有的是三个或四个行政班合班,这样就导致案例教学在教学组织、时间把控、课程进度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案例来源的间接性限制

公安院校的教师大部分没有基层工作的经验,也没有亲自受理或处理过犯罪案件,而通过网络、媒体或查阅案卷搜集来的案例,只能停留在对这些资料的表面了解上,很难对这些案例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这些间接的案例资料比起办案民警实际接触的直接案件资料少了许多的鲜活与生动,带给学生的也只是间接的触动或启发,与案例体验教学如临其境的理念有一定差距,影响了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犯罪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实践充分显示了其开放式教学手段的教学有效性是客观实在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如何突破现实瓶颈,探寻更多的、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既是本课程也是其他公安理论课程在教学实践中需要不断追求和完善的目标。

[1]王志红.论新时期警察的勇敢品质[J].法制博览,2015,(9).

[2]吴波,官敏.现代教育技术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5.

[3]马海民.教学案例选择的方法及应把握的问题[J].科技视界,2014,(33).

[4]朱文.案例教学方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

[5]陈福松.案例教学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10).

责任编辑:时娜

D631

A

1009-3192(2015)06-0119-04

2015-10-02

王志红,女,山西介休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和警察心理训练。

本文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犯罪学’课程教学中‘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有效性实践策略探究”(项目编号:ZD1510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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