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探究

2015-02-13 08:31:24坦,梁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阳光工程公正正义

王 坦,梁 廷

一、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与程序正义

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其实质就是招生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公开透明性,核心是公平、公正。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高等教育选拔人才的新举措,其目的就是保障考生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公平的甄拔人才的方式。

程序正义,是指程序规范是公正的,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程序正义包括程序的合理性、公开性、平等性、民主性、便利性和及时性等几方面。正如西方谚语中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根据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他通过以下两个参照因素对程序正义做了划分:一个因素是看对什么是正义的结果(或公平的分配)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另一个因素是看有没有一种可以保证达到正义的结果的可行程序。据此,罗尔斯划分了下列三种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有标准,有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有标准,无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无标准,有程序。

综合罗尔斯的观点,笔者认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就是指独立于价值结果的判断标准,以一套完善、齐全、正当、标准化的程序来保障从报名、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的正义化。就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性质与作用而言只要招生程序被正确和实际地执行,招生似乎可视为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尽管罗尔斯认为“在具有重大事件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1]但从目前招生的统考模式来看,高校没有完全的自主招生权,难以选择出符合学校特色的优秀学生;招生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只有笔试,很少有面试等。从录取模式来看,以总分为录取唯一标准,偶而看单科成绩,忽视专业的人才;大量非考分因素,如荣誉、特长加分等。从以上来看,高校招生程序又可视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无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完善的程序正义还是非完善程序正义,只要高校招生的程序公平公正,就应该认为它是合理有效的,承认其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所做的功效。

二、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1.引导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合理等。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质来讲,让所有优秀的学生都可以获得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确保每个人在高考面前都是平等的,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一种实体正义,也就是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体正义。而这种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完善、合理、有序的程序来保障,包括招生考试的报名、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环节都要有严格规定和详尽的细则来运作。这体现高校招生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在分数或升学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只有高校招生整个过程有规有矩,才有可能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要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审判不公污染的是水源。如果高校招生程序不公就会影响人们对高校招生实体正义的追求,质疑和批判高校招生的公平性,其所造成的影响十分深远。因此,维护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程序正义,有利于引导人们对高校招生实体正义的追求。

2.维护教育公平

公平是任何社会永恒的诉求。[2]在日益追求公平公正的今天,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废,已越来越取决于其程序的公正程度。同理,高校招生亦是如此。公平已然成为高校招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核心要素。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如果丢掉了程序正义,就等于革了自己的命,就无法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维护教育的公平,是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义不容辞的责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有利于人人享有参与高等教育和社会资源竞争的公平竞争机会,维护“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竞争规则。这对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教育公平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3.建设和谐社会

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平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由此可见,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

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公平公正是实现教育公平关键因素,只有实现了教育公平,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所以,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只有保证了高校招生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机会均等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最有利条件,进而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三、实现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措施

由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集体舞弊腐败、弄虚作假、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维护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体层面构建三位一体模式,来保证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1.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科学合理

随着社会发展,现有招生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与时俱进、程序公正、科学有效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1)法律、法规制度是基石。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但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大多以“通知”“批复”等形式出现,凸显我国在高校招生方面法制的不成熟性。虽然2012年教育部对“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调整(教育部令第33号),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但也无法掩盖高校招生没有专门招生考试法的瑕疵。这与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相适应的。

注重法制建设是我国高校招生管理的重要基石,也是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快高校招生考试法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在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提供法律依据,发挥国家对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保障、控制和监督作用,从而促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4多晒太阳。多晒太阳以保证有足够的维生素D帮助钙的代谢。暴露皮肤,到户外去晒,可根据阳光强弱调整日晒时间。

(2)招考分离是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所谓招考分离,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与中观两个层面来解释。宏观层面:国家要成立单独的考试和招生机构,招生和考试隶属于不同的单位或部门,分别管辖指导全国的考试和招生工作。中观层面:作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和招生要隶属于不同的处室,考试由考务处和命题处来实施;招生由招生处来负责,使考试和招生相对独立。总之,无论从宏观还是中观层面,招考分离的根本目的还是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程序正义,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

(3)招生机构是坚定执行者。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含义中,我们知道高校招生考试机构正是这一系列程序正义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维护者和监督者。高校招生考试机构的品质关系到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设计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合理有序。这就需要高校招生机构健全机制、规范流程,提升人员素质,保证程序的正义。

第一,健全机制,权责明确。要想发挥高校招生考试机构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中最大的功效,一要角色定位明确,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二要内部机制建设完备,处室分工明确;三要坚定执行,保证政策上传下达,及时有效;四要积极参与招生政策的制定,尽最大努力保障政策的正义化;五要做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执行的监督者,认真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六要切实做好考生利益的代言者,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规范信息对称。信息对称,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概念,是指为实现公平交易,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信息对称就是指考生、家长、社会和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在实现国家利益和考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两者所具备信息资料的一种对等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信息对称对于规范招生考试权的行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遏制招生行使的腐败具有积极意义,进而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有利于一个更加透明、公正平等竞争机会平台的创建。

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信息对称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要树立全局观,时刻把国家教育公平放在首位,不能将地方利益凌驾于国家之上;二要摒弃特权意识,增强全心全意为广大考生服务的意识观念;三要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知情权;四要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遵循以上原则基础上,招生考试机构以及高校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杂志、报纸等多形式传播媒介来宣传报道相关招生情况,让考生、社会、家长及时有效地了解最新的招生权威动态。

提高招生队伍素质,一要定期举办招生考试培训班,由国家或者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实施,以专题讲座或者培训的形式进行,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紧跟科技化、信息化的步伐;二要单位内部建立“以老带新”,老员工亲自带新进的员工,以期新员工尽快熟悉掌握招生业务,做到准确化、精细化;三要制定奖惩标准措施,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思想、技能方面的考核;四要招生人员自身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学习,优化自我,提升自我“人格魅力”,发展成专业化、技能化人员。

2.社会层面:加强监督,有效监管

根据诺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划分理论,如果留给执行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时又缺乏监督,组织内部各个阶层的力量对比失衡时,各种社会潜规则就会横行。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保送制度。保送制度本意是为了弥补高考笔试的不足而创建的一种新型优秀人才选拔的方法。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干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很多环节严重被破坏,影响了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一旦正义的规则没有得到相应正义的正确运用和维护,那么就得发挥社会监督的有效功能,来弥补和纠正这种非公正。因此,为给考生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平台,就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来打破这种“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局面,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建立长期有效社会监督机制,一要国家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招生委员会,指导全国的招生工作,建立定期监督巡查制度,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情况进行巡查;二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及高校成立专门招生纪检监察小组,小组成员由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纪委的同志共同组成,进入招生现场,监督招生工作,参与招生整个过程;三要社会监督,在招生期间定期邀请社会新闻媒体记者、社会人员、考生参与其中,发挥他们主人翁的精神,让他们了解高校招生的整个过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成立这种国家—招办、高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来有效遏制高校招生中人为因素干扰,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

3.个体层面:严于律己,提升维权意识

考生作为高校招生的对象,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其自身的素质关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的成效,关乎社会的平安与稳定。但一直以来,考生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不能根据当今招生新形势作出有效的反应;缺少代表自身利益的话语权,维权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有点缺乏等影响了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

考生为保证自身利益正当合法化,一要增强自觉意识,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如实提供个人数据信息;二要提升维权意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能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利益,坚决同作弊、舞弊行为作斗争;三要强化责任意识,把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综上所述,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事关教育公平公正,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家长和考生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程序正义落到实处,从而维护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

[1][美]罗尔斯,何怀宏,等.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郑若玲.考试与平等——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6(10).

[3]刘海峰.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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