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移动阅读服务中的版权问题研究

2015-02-13 07:31孟晨霞刘兹恒
图书馆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数据库数字化数字

孟晨霞,刘兹恒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北京 100871)

随着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人们的阅读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移动阅读越来越受关注。在这一趋势下,图书馆也通过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移动阅读服务,促进了用户对信息的获取和共享,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版权问题。

1 移动阅读发展现状

移动阅读是指用户以手机、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为终端,通过无线或者移动通信网络访问、接受、下载所需信息,并在移动终端上浏览、收看(听)的阅读活动。[1]移动阅读是阅读内容的数字化、阅读载体的移动化,它与移动设备终端的拥有率以及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密切相关。

2014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截至2014年 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为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使用率(80.9%),是第一大上网终端设备。而移动智能终端设备拥有率的提高、Wi-Fi覆盖率提升、3G的成熟和4G的启用为网民提供了更为优质的上网环境,为国民进行移动阅读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促进了移动阅读的发展。据2014年4月第十一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3]:2013年我国成年国民数字化阅读方式接触率为50.1%,其中进行过网络在线阅读的占44.4%,进行过手机阅读的占41.9%,在电子阅读器上阅读的占5.8%,另有0.9%的人用光盘阅读,2.2%的人使用PDA/MP4/MP5等进行数字化阅读。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移动阅读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另据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移动阅读用户调查2014》显示[4]:中国移动智能设备越来普及化,刺激了移动阅读市场的活跃度,中国移动阅读活跃用户达4.9亿人,2013年中国移动阅读市场规模较2012年的34.7亿增长80.1%,全年达到62.5亿元。

2 图书馆的移动阅读服务

面对移动阅读越来越普及的现状,我国图书馆也逐渐推出了移动阅读服务。图书馆所提供的移动阅读服务是依托成熟的无线移动网络、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技术,使用户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各种便携移动设备(手机、PDA、手持阅读器、平板电脑、MP4等)对以电子版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版、发行的文本信息、图像、声音、数据等多种信息形式的内容进行查询、浏览和获取的服务。[5]简单地说,图书馆的移动阅读服务就是读者通过移动终端在线阅读图书报刊、数据库等图书馆资源,其本质是信息内容服务,是将内容延伸到移动终端、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的一种方式。

2.1 移动阅读内容来源

就社会总体的移动阅读用户来说,其阅读的内容多为移动阅读市场中运营商提供的休闲类电子书,如小说等。但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阅读内容,却与移动阅读市场中运营商提供的内容有较大差别。图书馆在文化性和专业性上与移动阅读市场运营商存在明显区别,其为用户提供的电子资源种类及内容更为丰富,如各种电子图书、期刊、数据库等,其中包括很多专业、权威的信息资源。图书馆所能提供的移动阅读内容来源主要有:

——图书馆购置。包括专门的电子资源及虚拟馆藏。图书馆根据本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用户需求,购置相应的电子资源;图书馆购买具有访问权或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的虚拟电子资源,如远程访问的数据库资源等。

——图书馆原有馆藏资源数字化。图书馆作

为传统的文献保存机构,在长期的资源建设中拥有了丰富的馆藏资源,将馆藏资源数字化,既是丰富本馆电子资源的一个途径,也有利于提高本馆馆藏资源的利用率。但是这一做法容易产生版权问题,具体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论述。

——与专业第三方合作。图书馆可以将移动阅读的业务外包,借助第三方的技术力量,寻求移动阅读解决方案。如北大方正提供的“阿帕比触摸屏综合展示平台”和“阿帕比移动阅读解决方案”,前者集合了方正电子书、数字报、艺术图片等特色资源,还能支持各家图书馆进行首页个性化设计,并且加入各家图书馆自有的多媒体视频音频、电子书、数字报和图片资源以及网络信息。[6]目前,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广州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多家图书馆已经借助这一平台提升其移动阅读服务。

总之,图书馆开展移动阅读服务首先要做好移动阅读内容建设,可以通过与通信运营商和专业数据库商等的合作,不断丰富电子资源。数据库商也应及时跟进,推出支持多种移动终端统一检索、直接浏览全文等的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信息资源与服务。

2.2 移动阅读服务提供方式

图书馆以移动终端为媒介,以动态内容分发(DCD)技术为读者提供信息推送和获取服务,具体来说,提供移动阅读的服务方式主要有:

——外借电子阅读器服务。移动阅读依赖于一定的移动终端,而且有些资源的格式依赖于特定的阅读设备,而个人购买相应设备的价格较高,只能由图书馆统一购买,为有需要的人提供设备的租借服务。

——在线阅读WAP网站服务。这种服务对移动终端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需要具备上网功能。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通过浏览器访问图书馆的相应主页即可。当然,图书馆需要对网站主页进行一定处理,使其适应手机检索、浏览的需要。出于用户友好的考虑,可在网站首页设置移动阅读专区,对电子资源进行一定的整合分类,以方便用户的检索、浏览。

——客户端(手机图书馆)。这一服务对移动终端的要求稍高,需要移动终端能够安装应用程序客户端(APP)。用户在移动终端上安装相应的应用后,可通过这一应用访问图书馆相应的数字资源,并可以据此进一步发展用户的个性化服务。图书馆需要从技术上保障客户端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从内容上整合图书馆的资源,方便用户检索、浏览。

3 移动阅读所带来的版权问题

移动阅读为信息的获取和共享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但是由于其资源数字化、服务网络化以及信息利用共享化等特点,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1 移动阅读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移动阅读依托于网络,而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与传统的版权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3.1.1 馆藏资源数字化方面

移动阅读发展的一大关键因素是数字资源,很多研究者都将数字资源匮乏作为影响移动阅读发展的关键因素[7-8]。可见,图书馆所能提供的适用于移动阅读的资源质量、数量对图书馆开展移动阅读服务有着很大影响。

图书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有些图书馆将自己的馆藏资源数字化,以提供移动阅读服务。但馆藏资源数字化是有一定版权风险的,即馆藏资源数字化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我们首先需要对馆藏资源数字化进行法律行为上的定位。根据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伯尔尼公约》第9条,“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 《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国家版权局颁布的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馆藏资源数字化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而一旦作品的数字化行为被定义为复制行为,数字图书馆在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时,就必须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保证该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也就是说,图书馆为了更好地提供移动阅读服务,应该丰富本馆的数字资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将已有馆藏资源数字化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图书馆需要把握好尺度,避免在对馆藏进行数字化时发生侵权。

3.1.2 使用范围方面

移动阅读的一大优势就是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读者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但是,图书馆所采购的一些数字资源在提供服务时,其使用范围、使用对象是有严格限定的,以商业数据库为例: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时,通常都要与数据库商签订许可协议,就数据库使用等各方面问题达成一致,包括数据库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如通过控制IP地址、并发用户数量等来限制使用数据库的用户和空间范围。数据库商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数据库使用范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出于保护数据库版权的目的,也是无可厚非的。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对数字作品的传播行为,仅限于馆舍内服务对象”。图书馆所面临的问题是,馆舍外的合法用户能否以合法方式获取所需资源。目前数据库商采用较多的限制手段是划定IP的地址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用户(包括合法用户)无法访问数据库。现有的解决方案是应用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技术(DRM)实现移动图书馆电子资源的版权保护功能,但这种解决方案并未得到资源提供方(如数据库商)和图书馆双方的一致认可。[9]目前图书馆经常是通过文献传递、VPN服务等技术方式扩大用户对数字资源使用的空间范围。

也就是说,图书馆通过移动阅读服务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用户能够随时随地获取所需资源;但是数字资源提供商为了保护版权通常会对资源的使用范围做出严格限制,这无疑又增加了移动阅读的不方便性。随时随地阅读与使用范围限制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是移动阅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3.1.3 移动阅读格式方面

与商业性的移动阅读内容提供商相比,图书馆最大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可供深度阅读的内容资源,但这一优势在移动阅读上却未能充分发挥,除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限制以及读者需求不足之外[10],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术资源阅读格式受限。很多数字资源提供商研发了自己的阅读格式,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通常这些格式互相之间是不兼容的,因此不同格式之间存在着壁垒。如我国方正集团的CEB格式、超星集团的PDG格式、中国知网的CAJ格式、维普的VIP格式等。复杂的资源格式使得图书馆在提供资源时要综合考虑不同格式的阅读器用户,导致不同资源之间共享难度大。由于图书馆对数字资源只有有限的处置权,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购买的数字资源转换成适合图书馆开展移动阅读服务的格式,导致了学术内容移动阅读应用率比较低。

3.2 对著作权的冲击

3.2.1 控制复制的“失效”

在传统阅读及技术环境下,复制是利用作品的前提和主要方式,复制权是著作权体系中的核心,其他著作财产权都是在复制权的基础上延伸而来。控制作品的复制就能有效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因为在传统技术环境下复制的行为是显性的,是有意识、外在的行为,通过复制造成的侵权是有预兆的,比如没有人能在无意识状态下复制一整本书;此外,复制作品是进一步利用作品的前提,比如要发行、销售图书,就要先通过复制制造图书。[11]33正是由于复制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此在传统技术环境下,控制复制权是维护著作权的重要方式。

但是在移动阅读的过程中,复制不再是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移动阅读更多的是一种即时获取信息的行为,实现了作品利用方式从传统的直接占有载体向直接体验内容的重大转变;就技术角度而言,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起来的信息传输系统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读者在浏览过程中可能自然就会产生复制行为,这时对复制进行控制就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此外,移动阅读环境下,复制行为十分便捷,复制成本近乎为零,未经许可复制的行为又通常难以发现,因此控制复制不再是实现著作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3.2.2 更加突出传播权

在数字环境下,控制复制已经不再是著作权保护的有效途径,移动阅读使得传播比复制更为重要。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采用了“传播权”的概念,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12]79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网络环境下对传播权的强调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新趋势。

其实,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在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已经有了很大扩展,除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也包括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只要作品再现、传播的方式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实现的,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著作权益都可以视为数字版权。[13]不过,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更应该突出传播权或发行权,而不再是传统的复制权,控制传播比控制复制更加具有实际效用。

3.2.3 合理使用的判断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移动阅读服务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都要涉及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比例、使用对市场的影响等几方面。[12]79但是考虑到图书馆移动服务的具体情况,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却难以认定。首先,在使用目的和性质方面,图书馆具有公益性,但是也有部分服务具有营利性;在使用作品的性质方面,图书馆移动服务所提供的资源大多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比例方面,全文下载的情况使问题复杂化了;在使用对市场的影响方面,图书馆提供移动阅读服务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难以量化。因此,对图书馆移动阅读服务中合理使用的判断尚具有不确定性。

3.2.4 侵权责任的认定

数字阅读环境下,用户本身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若缺乏实名认证,对于由用户引起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主体。当然这一点对图书馆而言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通过对本馆用户进行实名登记、身份认证即可。但侵权主体的难以认定主要是表现在数字资源低成本的可复制性或是用户对侵权行为的无意识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者较多,追究所有侵权者责任有一定难度。

此外,图书馆对用户的监管方式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都会对移动阅读服务中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无国界,移动阅读使得信息的传播范围扩大,跨国传播十分常见,一旦发生版权纠纷问题,援引法律也存在一定难度。

3.3 复制行为

虽然复制不再是移动阅读中利用作品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移动阅读中不存在复制行为,相反,网络环境及数字技术使得复制行为的侵权更为复杂。

3.3.1 私人复制问题

简单来说,私人复制是指用户私自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在传统技术环境下,高昂的复制成本能够有效阻止私人复制行为,而数字环境为私人复制行为创造了一定的便利:

①复制产品质量。数字环境下,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品都能被数字化,而且当前技术使得数字化作品经复制后质量与作品原件一致;

②用户复制能力。移动阅读拓宽了作品传播途径,但同时也增强了公众的复制能力,尤其是数字技术赋予了用户可媲美出版商的复制能力,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普通用户与专业出版者之间的界限;

③用户复制成本。数字化技术带来了便捷的复制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相当简单的操作对作品进行复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

显然,在数字环境中,复制行为极为方便,不管是合法复制还是非法复制,几乎每个用户都是作品的潜在复制者,而随着私人复制能力的不断提高,私人复制行为日益增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必将构成严重的威胁。

3.3.2 临时复制问题

在数字环境下,在线阅读文字作品、观看影视作品或者浏览网页时,被浏览的网上作品在计算机的自动控制下会进入计算机内存,从而在计算机内存中形成对该作品全部或片段的临时存储,一旦关闭计算机电源或计算机运行指令,内存中暂时储存的信息就会消失。这种临时存储,有别于能够使作品稳定地、长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传统复制,因此被称为“临时复制”。[11]21临时复制具有技术上的不可避免性、产生上的自动性、存在时间上的暂时性、复制形式上的不完整性以及存在的广泛性等特点。

关于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行为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肯定、否定和折中三种观点:

(1)否定的观点:按照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临时复制不符合复制的特征。因为:①临时复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复制意图;②临时复制的“复制件”不能独立于原件存在,且不能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③临时复制的“复制件”存在时间短暂,且客观上不能再复制、再传播。

(2)肯定的观点:①临时复制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是有意复制,但有使用的意图;②复制件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被感知,因而具有“固定性”;③时间的长短并不是确定复制的标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复制是可以转变成永久复制的。[14]

(3)折中的观点:既肯定临时复制属于复制行为,但又考虑到如果将其完全界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会导致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因此建议在合理情况下对临时复制做出适当限制。

临时复制是计算机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传统著作权法中少有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临时复制的行为界定也不同,如:

(1)英国版权法明文将临时复制包含在复制的概念之中。其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关系到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复制系指以任何物质形式再现作品。此种复制包括各种用电子手段将作品存贮于任何介质中”。第十七条第6款更明确规定:对任何作品的复制都包括制作暂时性的或附属于作品其他用途的复制件。

(2)美国将临时复制界定为复制行为,但是通过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这项复制权加以限制。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白皮书)》中将临时复制界定为复制行为,但是被国会否决未能立法,最终只是在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中做了相关说明。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临时复制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从法律和事实层面看,临时复制属于复制行为,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对其做出合理使用限定是平衡著作权和信息获取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可根据 《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做出限制和例外以免责。

当前,著作权人可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对作品加以保护,使用户只能在被授权的情况下浏览作品,从而完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商业性数据库通过IP限制、用户密码等方式控制用户的浏览。技术保护措施固然可以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仅从某一个方面加以保护是不够的,需要法律从多个方面、运用多种制度完成对临时复制的规范。[15]

4 结语

移动阅读为用户信息的获取和共享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但由于其资源数字化、服务网络化及信息利用共享化等特点,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数字化阅读环境下,不仅要依靠技术手段实现版权保护,也要从法律角度构建一套科学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作者、服务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保障用户信息获取权利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求得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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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互联网天地,2014(7):71-89.

[3]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4年第十一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 [EB/OL].[2015-1-14].http://www.199it.com/archives/22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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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李君,杨文建.高校图书馆开展移动阅读服务的困惑与对策[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12):92-95.

[6]网易.方正阿帕比移动阅读方案走进重庆图书馆[EB/OL].[2015-1-16].http://hea.163.com/13/0607/18/90PNCHG30 01665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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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丽萍.云计算环境中的复制权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沙:湘潭大学,2013.

[12]彭双五.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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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易斌.数字信息获取中临时复制的著作权问题[J].图书馆建设,201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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