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磊
(南京大学 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93)
体例是著作的体裁凡例,“原指纲领制度和内容细则,用于著述则指体裁、凡例,一部书的纲目组织的原则,包括著书的体制、格局、格式、规矩”,具体说来,“包括志书的类型、名称、编纂宗旨、指导思想、内容范围、断限称谓、篇目结构、层次布局、排列分类、规则格式以及文字体裁等等”。[1]109具体到史书的体例问题,有学者认为,史书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体裁,内部结构及表述上的要求是体例。[2]151还有学者认为体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史书的形式,即体裁、结构、表述方法和编纂技巧等方面;狭义仅指史书体裁,亦即各类史著不同的编写形式”。[3]202-203直接绕过“体”、“例”的不同内涵而谈体例问题比较笼统,难以形成一种直观的感受,也难以准确把握体例的真实涵义。
较早辨析史体、史例的不同内涵者是柳诒徵。他称:史体者,乃“人事之有联属者,必各有其特质分著于某篇某体之中”[4]94,“史体之区分综合,即由先哲类族辨物之精心也”[4]94;史例者,“权舆《礼经》”,“史例、经例,皆本于礼”,[4]21是“共守之规律”[4]30。这一表述较为抽象,不好理解。白寿彝也区分了史体与史例的不同:“史体,是指史书的体裁,如纪传体、编年体之类。史例,是指史书内部在组织形式上的安排,如专传、合传、杂传之类,项羽是否可列为纪,陈涉是否可列为世家之类。”[5]17此论问题意识明确,且表述较为合理,惜未详细阐明,也未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实性研究。以笔者目力所及,专门考究史体、史例的著作暂时没有,评述他人观点的文章仅有一篇[6]。坦率地讲,笔者自知学养有限,并未掌握充分而直接的论据,对本文并无多大把握,但又强烈地感觉到某些看法或有可取之处,与其敝帚自珍,不如将粗陋的思考表述出来,求教方家,或可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体例”之“体”的古字型为“體”,是“骼”与“禮”的合成(“豊”是“禮”之初文[7]3091-3093,是借以事神致福的行禮之器[8]106-122,可以看作是公众活动的“道”和“纲”),表明“体”作为控制中枢,是支配典籍编纂的骨骼和宗旨。从运用互文修辞的“体国经野”、“体大思精”等成语看,“体”与“经”、“思”意义相同,代指事物的精髓和灵魂。
具体到历史编纂学上,史体指决定史籍类别和旨趣的确定不移的纲纪。裴骃认为:“夫作史之体,务涉多时,有国之规,备陈臧否。”[9]1郑樵曾评论纪传体:“纪传者,编年纪事之实迹,自有成规,不为智而增,不为愚而减。”[10]11马端临记载:“欧阳修、宋祁创立纪统,裁成大体。”[11]1628史之体犹如国之规,是人们必须遵循的纪统,史体在历史编纂形式上扮演着提纲挈领的统率地位,相当于史书编纂的“宪法”。
史体概念的适用范畴如何?汉献帝曾命荀悦把纪传体的《汉书》改作“《春秋左传》之体”。[12]959这说明纪传向编年的转换是史体的变化。宋人洪迈记载:“《汲冢周书》今七十篇,殊与《尚书》体不相类。”[13]382章学诚曾评论:“迁书体圆用神,多得《尚书》之遗;班氏体方用智,多得官礼之意。”[14]50可知,“体”与“用”相对,表示某种形而上的规则。四库馆臣也有评论:“司马迁作《史记》,遂有纪传一体,唐以前亦无异轨也。至宋袁枢,以《通鉴》旧文,每事为篇,各排比其次第,而详叙其始终,命曰《纪事本末》,史遂又有此一体。”(《四库全书总目》卷四九《纪事本末类小序》)[15]可见,各种史书体裁,如编年、纪传、纪事本末等属于史体范畴。这一点,学术界没有太大分歧。
史体还有没有其他涵义?孔颖达注疏《尚书》为体有十:“一曰典,二曰谟,三曰贡,四曰歌,五曰誓,六曰诰,七曰训,八曰命,九曰征,十曰范。”[16]117典、谟、贡等都可认为是《尚书》之体。《史记》对历史编纂史体的创立功不可没,因此关注《史记》所创纪传体的史评甚众。司马贞说:“自左氏之后,未有体制,而司马公补立,纪传规模,别为书表,题目莫不。”[9]7马端临说,司马氏父子勒定一书,“创改《春秋》记事之体为本纪、世家、表、志、列传”[11]1631,“分为五体:本纪记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传以着人。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11]1619-1621。李延寿自陈《北史》“本纪依司马迁体”。[17]3344章学诚也曾说:“盖族史但知求全于纪表志传之成规,而书为体所拘。”[14]51对史体论述较为集中的是《史通》。刘知幾对纪传体史书内部结构作了系统阐发。其论本纪曰:“盖纪之为体,犹《春秋》之经”,“全为传体,有异纪文”,认为论陆机的《晋纪》“不合本纪之体”[18]36-41。论世家曰:“司马迁之记诸国也,其编次之体,与本纪不殊。盖欲抑彼诸侯,异乎天子,故假以他称,名为世家。”[18]42论列传曰:“传之为体,大抵相同,而述者多方。”[18]47论书志曰:“《汉书》之志天文、艺文也,盖欲广列篇名,示存书体而已”,“唯艺文一体,古今是同”。[18]57-59刘知幾还认为,《史记》“纪传以统君臣,书表以谱年爵”。梁武帝时仿《史记》纂修《通史》,“吴、蜀二主皆入世家,五胡及拓跋氏列于夷狄传。大抵其体皆如《史记》,其所为异者,唯无表而已”[18]18。浦起龙肯定了纪传体内部还有体例:“条疏抽论,皆是纪传体中之体例。”[18]23由此可见,诸多记载反映出史体是某种成规。史体不仅仅指代包括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等外在表现形态的体裁,还可指史书内部的结构,如典、谟、贡、本纪、世家、表、志、列传等,各体在史书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使得史书结构严整。
史例又指什么呢?杜预评述:“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19]41范晔在狱中与亲人书信中说:“班氏最有高名,既任情无例,不可甲乙辨。”[20]2417刘知幾称唐人所修《晋书》例云:“凡天子庙号,唯书于卷末。”他还批评史例不严,难称雅驯的现象。[18]88-89可见,史料的编排次序和人物的称谓属于史例的范畴。清代史家作为中国古代史书体例总结的最后一环,对此认识得比较深刻。冯集梧说《续资治通鉴》“仿《通鉴考异》之例,著有《考异》”。[21]13钱大昕说:“《通志》仿《史记》以成书,而列传则用班氏之例,如汉之萧、曹、周、陈诸人,《史记》列于世家者,并以列传概之,亦诸史之通例也。”[22]283四库馆臣整理文献分类绕不开这些问题,“今采录《吴越春秋》以下,述偏方僭乱遗迹者,准《东观汉记》、《晋书》之例,总题曰《载记》,于义为允”(《四库全书总目》卷六六《载记类小序》)[15],“《元和郡县志》颇涉古迹,盖用《山海经》例”(《四库全书总目》卷六八《地理类小序》)[15]。凡例既立,往往按例绳文,前代有相关问题的处理成规,后世可援引为史例。史例尤指笔法运用所遵循的规范。郑樵言:“今之所谱,即太史公法……今所修,准旧史例,间有不得而避者,如谥法之类,改易本字则其义不行,故亦准唐旧。”[10]10-11夏燮说:“《通鉴》之例,自即位以后皆书上,间有书帝者,又有甫即位而书其谥号者,此沿旧史传写,未及更正耳。”[23]7钱大昕曾论:“《春秋》之例,书崩书薨书卒而不书死。……此古今史家之通例,非褒贬之所在,圣人不能以意改之也。”[22]17“如辽之义宗、顺宗,元之睿宗、裕宗、显宗、顺宗,明之兴宗、睿宗,史皆列于《宗室传》之前,今宜取以为式。”[22]282-283例因义起,史例的存在价值表现在史书编纂以其为因革损益的基点。在史体确定的情况下,例是指文辞修饰、行文风格、笔法运用等约定俗成的规范,包括断限、标目、编次、称谓、载言、征引、曲笔、避讳等诸多方面的成规。这些成法、规则是编排素材的需要,更是维护一个时代统治秩序的需要。刘知幾曾言:“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18]88真切地道出了史例的重要性。
基于上述认识,似可大致区分史体与史例:史体指决定史籍类别和旨趣的确定不移的骨架和灵魂,包括史书的外部形式——体裁,也包括史书内部结构,如纪、传、表、志等;史例是文辞修饰、行文风格、笔法运用等约定俗成的规范,包括断限、编次、称谓、曲笔、避讳、注释等。史体是编纂形式必须遵循的宪纲体式,史例是表现史体性质和旨趣的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史体是形而上的灵魂,主要表现在史书的体裁和结构;史例是形而下的成规,主要表现在因革损益和笔法运用。史体回答以什么为编纂准绳,史例阐发怎样表现编纂准绳。史体支配史例,史例反映史体,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章学诚对其关系有成熟的认识:“藏往欲其赅备无遗,故体有一定,而其德为方;知来欲其决择去取,故例不拘常,而其德为圆。”[14]49他认为“《书》无定体,故附之者杂。后人妄拟《书》以定体,故守之也拘”[14]39,因此主张“详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着为一定之例”[14]30。在此语境下,“体”决定史书的“方以智”,是史书之经,是史书编纂必须遵守的准绳;“例”是供后世因革的“圆而神”依据,例因义起,可以根据“体”和“义”的不同因革损益,是羽翼体的纬。史体与史例相互配合,使得史书严整、饱满,共同支撑着史家主体的思想表达。
唐代修八部正史以昭一代之盛,很重视对体例的探讨,并自觉把确定体例放在修史的统率地位。《隋书·经籍志》“不述作者之意,但于书名之下,每立一传,而又作九篇条例,编乎首卷之中”[12]907。此外,体例还成为典籍分类的重要参考,《隋书·经籍志》与《史通》的成书年代相差不远,但二者的分类法有很大不同,说明当时是史籍分类转型时期,《隋书·经籍志》成为后世史籍分类的典范。
这里需要强调几点:
第一,“体”、“例”二词不能完全割裂开讲,二者有时是可以互用的。在诸多文本语境下,“体”与“例”是相通的,都代指“体例”,因此,不能一遇到“体”或“例”就盲目照搬其特定内涵。
第二,体例是史家对经典史著理性因革的产物。体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经典史著的诞生而诞生的,“学者因其经历,并有记载,然不能成一家之体”[12]988,史家对体例的创制和因革是基于对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理性把握的。体例从来不是纯粹客观的,并非某种可以脱离主体,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自始至终离不开史家主体的编纂实践活动。一种体例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有经典史著作支撑,主要的几种史书体例通常孕育于经典的撰述性史书,记注类史书往往难以孕育原创性体例。
第三,史体是一种规定,也是一种否定。它规定了某种编纂形式之所以是确定不移的,同时也否定了某种编纂形式作为其他形式的可能,如一部史书的史体不能既是编年体又是纪传体,规定了是列传就相当于否定了本纪、世家、书(志)、表等。这种规定和否定不是固有的,而是史家主体在长期的编纂实践中,发挥内容与形式的互动作用,理性因革去取的产物,是一种约定俗成。用以阐明史例的序例、义例、凡例等是对史体的反规定,这种反规定反作用于史体的规定性和否定性,在不断磨合中定型,成为后世史书编纂的基本准则。
回过头考察史书外在表现形态,我们会发现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等实质是各史体单位有机组织的“综合体”,是史体的集合,而不是最基本的历史编纂体例单位。各史体相互配合,决定着史籍的体裁分类。编年体裁中可有纪、传、志诸体的痕迹,纪传体裁中也可有考、述、典等史体身影。不能因为某种编纂形式与传统的体裁不符,就认定是新的体裁出现。判断某种编纂形式是否有独立体例,至少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其一,体裁的承载形式必须是历史观支配下的撰述,而不能是记注或档案机械排列。其二,体裁必须是史家公认的可以作为准绳的形式,并被史家在编纂实践中自觉因革去取,即必须体现体例的约定俗成性。其三,体裁自身结构较为严整、独立,至于“编年附传”(如明清实录)、“纲目+纪事本末”(如《明季南略》和《明季北略》)之类说法只是对某些体例不严整的史书的一种感受性描述,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出现了某种独立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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