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乔 梅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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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事法律的价值和医事法学学科建设
王乔 梅达成
医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袁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遥本文一则从成本尧涵盖性尧适应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论述了医事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袁一则仍阐述了医事法律的重要价值要要要其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医药卫生秩序尧保护人的健康权利和自由等袁从而认为建立在医事法律基础上的医事法学学科建设袁需要重点关注学科定位袁重视师资尧课程尧设备尧实践和平台建设等袁以着力推进医事法学成为主流法学遥
医事法律;局限;价值;学科建设
医事法学作为法学和医学交叉的新兴学科,被喻为医学院校的“朝阳专业”,具法学和医学两者的特质于一身,就像一个婴孩,在新世界中摸索,在跌跌撞撞中成长。医事法律是在调整人的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旨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为了创设和维持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秩序。[1]医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即医事(卫生)关系,也就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之间,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生活环境中的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生命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将以宪法为主体的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到新的层面。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关于我国未来15年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存的五大问题和改革发展的方向。这为医事法律的制订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也为医事法学的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这对我们医事法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舞,对于医事法学这一新兴学科也是重要的发展机遇。
(一)医事法律的局限
以哲学角度来看,所有的事情都有其两面性,虽然医事法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技术的影响,医事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1.成本问题。
医事法律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若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往往案情复杂,从最开始的起诉阶段到最后的判决阶段,其间所耗费的时间大多数都以月计;若有上诉或者重审程序等,那么实际所累积的时间成本不容小觑。除了时间成本,还有金钱成本,在医疗过程中所花掉的大笔医费、药费、护理费等,再加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旅费等一系列费用,那会是一笔重大负担。此外,医事法律的制订、修订完善以及宣传、实施等均涉及多方,需要更多的环节、更多人员的参与,影响医事法律的效果和效率。
2.涵盖性和适应性的局限。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面性和医疗高科技技术的迅捷换代,越来越先进的医疗技术如基因工程、器官移植等给我们的相关法律带来了大量的新问题。医事法律很难快速适应千姿百态、不断变化中的人类社会和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导致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医事法律不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
3.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差距。
在马克思·韦伯的思想中,现代社会的矛盾即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间的相互关系和张力中来解读:形式上的合理性与实质上的非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医事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的是制定者的思想和观点,其观点往往是理想化的,对社会万象往往归纳不够全面,因此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仅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由于医疗行业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性高,医疗产品更新换代快,从而会不断产生随着其发展而带来的各种医学伦理问题和医学法律问题,而且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人性的多变性和社会的多角度性,人们运用法律时是不理性的、局限的,使得法律在实际运用中达不到理想效果。
(二)医事法律的价值
医事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医药卫生秩序,保护人的健康权利和自由,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国际卫生的合作和交流等[3],所以对其专业性和实际操作性有很高的要求。众所周知,在我国,医患关系正处在一个矛盾比较尖锐、医患冲突比较激烈的时期。它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频发、多发甚至是恶性事件也有出现。据国家卫计委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是73亿人次,比上一年增长6%;出院人数1.91亿人,比上一年增长7.3%。相比之下,2013年统计到的医疗纠纷是7万件左右。[4]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公正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均有赖于医事法律的不断完善,有赖于医事法学为其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医事法律作为医事法学这门学科的基础,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对于医事法律,我们既要看到它的不足和局限,更要看到其巨大功能和作用。首先,医事法律为医院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法律指导和制约,它可规范不合理的行医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其次,医事法律作为指向灯,指引着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医疗,并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对医院安全管理和医务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具有指导意义。最后,医事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有关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并且依法执法,正确处理医疗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减少)案错案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
医学和法学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医事法律的立法体现了人文关怀。因此,我们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医事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最大限度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另一方面,普及医疗和相关法律给普通公民,使其增强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创造医事法律的美好明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医学与法学交叉的复合型人才需求旺盛。加强医事法学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医法结合的特色和优势,培养高素质应用复合型专业人才,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具体拟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
(一)明确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
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律为基础和研究对象的,是医学与法学相交叉的具有复合型和专业性的一门科学。但是医事法学的主干是法学而不是医学,其学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培养兼通医学和法学基本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解决医疗法律纠纷的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人才。[5]所以,在学科布局上,医事法学应当在法学学科门类之下进行建设,面向法律行业,结合医疗发展水平和医学技术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学位授予上授予法学方面的学位。
(二)培育野复合型冶师资队伍
强大且有思想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不仅是医事法学人才培养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课堂教学既生动有趣又具有针对性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和自主学习的动力,带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和专业学习。对于在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的医学院来说,可以从校外引进具有相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人才前来授学,建造一支专门的医事法学教学师资队伍;邀请有关学者作客座教授指导教学,参与科研;平时也可邀请多方人才前来作讲座或者经验交流,学习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经验,更新知识储备,紧跟全球医事法学发展的脚步。同时在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中,学科带头人对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也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对学科队伍的定向、管理和整合三个方面的作用。[6]
(三)合理设置课程结构
医事法学要求学生学法懂医,熟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各类法律的运用,并且懂得医疗流程和基本的医疗技术。在进行课程设置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课程的实践性和适用性。弹性地利用有限的时间把课程设置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得比较频繁的一些核心课程之上,避免过多地设置一些内容繁杂且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多大指导意义的课程,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这样更有利于学生熟悉并且掌握法律技术和医学技术。培养医事法律人才理应将法学课程和医学课程同时进行,双管齐下,体现学科特色,课程难度由浅入深、由基础到综合、由理论逐渐过渡到实际。
(四)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
先进的教学设备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可以使教学过程更加直观和便捷。随着信息时代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高校里多媒体教学已经普及,差不多已成为标配,连接网络和数据中心对于课堂实时教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配套的实验室设备对于医事法学教学更是不可或缺的,无论在《解剖学》《病理学》《生理学》等基础学科还是《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综合学科的学习中,都能让学生在亲身实践中直观地更快地掌握知识。
(五)搭建数据资料交流平台
医事法学的学科涵盖性特别广,涉及医学方面的各个领域,大的来说如生命医学、基因工程、伦理医学等,小的方面如内科、外科、骨科、急诊科等;与法学方面的民法、行政法、合同法等关系也十分密切。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数据资料交流平台,涵盖与医事法学相关的学科知识,便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综合运用、综合理解。这对于学生及时接触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先进理论和观点、创新性学习和实践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六)强化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管学得再精再优秀,只有结合实际操作才会知道怎么运用,了解哪里不足,哪里需要改进,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十分必要。除了课程随堂的实践课之外,可以组织一些模拟法庭、实战辩论、观摩实际审判等活动,积极鼓励在校学生的参加,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可以加以运用,锻炼能力,积累经验。此外,需要特定安排下基地,去医院实习、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接触实际操作,锻炼和积累实战经验。
综上所述,医事法律对医疗行业既是制约又是指引,能有效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健全而完善的医事法律,对于构建优化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预防处理医患纠纷、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在医事法律基础上的医事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特色学科,加强医事法学学科建设,培养更多优秀的医事法学专业人才,推进医事法学成为主流法学,是所有医法人共同的目标和希望!
[1]王安富.论医事法学及其价值[J].河北法学,2009,6(6): 90.
[2]石俊华.医事法学[M].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9.
[3]任元鹏.医学的法律边界[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152.
[4]宁迪.一年7万件医疗纠纷如何解决[N].中国青年报,2014-04-08(5).
[5]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70.
[6]罗云.论大学学科建设[J].高等教育研究,2005,7(7):48.
(责任编辑:罗刚)
Brief Discussions on the Value of Medical Law and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Wang Qiao Mei Dacheng
As an emerging interdisciplinary subject,medical jurispruden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society.This paper discusses its inevitable limit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st,coverability,adaptability and rationality,but the existence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is to safeguard the normal social medical order,protect people's health rights and freedom,etc.,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Based on medical law,disciplin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needs to focus on the subject orientation,and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eachers,curriculum,devices,practice and platform,etc.,and strives to promote medical jurisprudence to be the mainstream of law.
medical law;limit;value;discipline construction
王乔袁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专业2012级在校本科生遥梅达成袁四川医科大学法学院教授袁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