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思考到科学证明
——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2015-02-12 19:59
图书馆建设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图书馆

柯 平

(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天津 300071)

从理性思考到科学证明
——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柯 平

(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 天津 300071)

在我国,图书馆权利研究历经十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图书馆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成就应当充分肯定。然而,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令人反思,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法的相关性研究愈来愈显得重要,从单一问题的争论发展为多视角全方位的考察,以建立立体的研究框架。基于公民权利观的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员权利相区别,应当包含更加丰富的内容。只有解决理论体系问题,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图书馆权利研究才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图书馆权利 公共图书馆 图书馆精神 图书馆法

从2005年《图书馆建设》开启“走向权利时代”专栏,至今关于图书馆权利的大讨论已历十年。这十年来,虽然其他图书馆学期刊也有此类文章发表,但高举“权利”旗帜并设坛聚群英者,非《图书馆建设》莫属。藉此纪念之机,就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回顾与前瞻浅见一二。

1 激情与理性:成就面前的反思

在总结回顾之时,学界如果仅仅为了了解这一大讨论的主线及其重要观点,不如去读《图书馆建设》的各期专栏文章;如果仅仅从全过程去描述以及对研究的主题与内容进行详细分析,不如去读程焕文的系统研究成果《图书馆权利与道德(上、下)》(程焕文,张靖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和《图书馆权利研究》(程焕文,潘燕桃,张靖著;学习出版社2011年版)。

这场大讨论被称为“思潮”,起源于一批富于热情的学者的“激情燃放”“奋笔疾书”[1],与其说是“权利觉醒”[2],不如说是唤起图书馆学人的“权利”意识。程焕文将图书馆权利思潮划分为酝酿(2003—2004)、兴起(2005—2007)、高涨(2008—2010)和盛行(2011—2014)4个阶段[3],列举了4个阶段的所有重点活动及标志性的成果,可谓面面俱到和主旨鲜明。只是将21世纪初的图书馆权利讨论称为“庶民的胜利”有夸大之嫌,而将之与20世纪初的新图书馆运动相比拟,认为“二者具有惊人的相似性”[3],更为不妥。虽然参与图书馆权利讨论的学者不少,且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产生,但将近几年来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方方面面作为“图书馆权利”的成果显然是不恰当的,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对图书馆产生的影响,两者很难有同等价值与地位。因此,如何客观地而不是“激情”地评价这场讨论的功绩与影响、在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关键时刻更多地冷静思考与审慎反思,将图书馆权利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显得十分重要。

这场大讨论其实是关于“权利”意识、理念、价值取向和行动的“百家争鸣”,其本身是一个值得称道的现象。问题是十年来始终纠结于概念的辨析与不同视角的争论。概念的讨论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自由和合理使用图书馆的权利”[4],被称之为“民众权利论”,另一种认为“图书馆员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5],强调“图书馆员权利”。将两种观点调和起来的折衷办法产生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权利:社会意义的图书馆权利,即公民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图书馆人的职业权利,即图书馆人维护图书馆科学有效地运作的权利”[6]。我们需要的是,将图书馆权利争鸣引向深入,而不是概念的纠缠不休和浅在表面问题的讨论。虽然概念对于学术研究来说十分重要,它是理论的基石,其科学性会影响到理论的建构,但是,科学术语是对概念的规范,从这个角度,只要图书馆学界完成了“图书馆权利”的术语工作,就无需对其进行反复多变的不同界定,即可以在统一基本概念的前提下开展更多问题的深入探究。

这场大讨论与其说是图书馆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其时代性毋容置疑,不如说是图书馆学人的自觉,是有目的的行动,其背后的推手起到了号召、鼓动、提供平台和支持的重要作用。《图书馆建设》的较早自觉和策划,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响应,开坛两年就发表专题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作者56位,其贡献为首功。《图书馆》不甘落后,推出“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论坛”,宣传公共图书馆理念与精神,以推波助澜。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图书馆学会发挥了行业领袖的引领作用,2005年将图书馆权利作为峰会的重要议题,并作为学术年会的分主题。

如果把这场大讨论放到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史上,应当给出一个恰当的位置 :“图书馆权利”问题经过一批学者的热情讨论,上升到影响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发掘出多年来被图书馆界所埋没的“权利”意识,围绕图书馆权利的范畴与内容进行的比较充分的讨论丰富了图书馆学的研究成果,其基本思想和主流意识已给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带来了影响与挑战,而这种影响与挑战又激发了相关问题的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影响深远是比较客观的。

2 争鸣与共识:研究视角的转变

图书馆权利研究伴随着图书馆精神的讨论使其迅速升温。由于一些学者将“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权利”融为一体,以及将图书馆权利视为弘扬图书馆精神的途径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诉求,导致对这两个主题的合一化倾向及种种误导,如将两者看作“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必须有机地统一起来”[7]。

在2003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发起“百年图书馆精神”的讨论后,对于什么是“图书馆精神”在阐释上出现了混乱,或等同于图书馆职业精神,或混淆于图书馆理念,与“图书馆权利”一样,总是在术语中以“机构”替代人。参考“企业家精神”而不是“企业精神”的表述,一开始没有术语学的规范就导致了对“图书馆精神”和“图书馆权利”的误读。既然强调“图书馆职业精神”及其解读,为什么还要用“图书馆精神”这一术语呢?这与既然强调“图书馆职业权利”及其解读,为什么还要用“图书馆权利”这一术语的问题是同源的。

不能否认的是,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精神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图书馆精神以及权利研究中所折射的职业理念非常清晰:维护知识自由、倡导平等享有”[8],其相互影响也是必然的。然而,图书馆精神与图书馆权利讨论的问题并不能等同,图书馆精神是图书馆人对于职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主体自觉,而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人对于图书馆社会性的认知与价值判断。而且,两者并不属于一个学术范畴。图书馆精神是图书馆哲学范畴,是从精神层面解释图书馆的职业现象,回答图书馆的职业责任,与图书馆人本化、职业使命、职业伦理等问题的关系更加直接。而图书馆权利是介于图书馆精神与图书馆法律之间的,或者说,是联结图书馆精神与图书馆法律的一个专门领域。如果承认公民权利论,那么图书馆权利与针对图书馆职业的图书馆精神则不在一个话语体系中。

图书馆权利研究不应当是狐立的,找到相关的影响因素比较重要。图书馆权利研究与图书馆法研究最为密切,因此,是将图书馆权利纳入图书馆法的范畴,还是将图书馆法纳入图书馆权利的范畴呢?从法律的视角,解决图书馆法的学理性,必须解决图书馆权利这一理论问题。而从权利的视角,图书馆权利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探讨,要解决什么是图书馆权利的问题,还要将图书馆权利推向实现,而图书馆法是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途径,因此,图书馆权利在实践层面上依赖于图书馆法的实现。

在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道路漫长且“坎坷”,虽然立法有不少前期研究成果,但是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是缺乏理论支撑,特别是新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理论研究,有的是缺乏立法的社会基础,各界对于立法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的偏差。现状主要表现为: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早已取得共识,图书馆界一直有较高的立法呼声,这与社会对图书馆立法没有强烈反映不相匹配;图书馆界的许多人对立法赋予的图书馆员和图书馆机构享有的权利抱有很强的期望,这与法律本身并不解决所有问题即“法不是万能的”这种法律功能的有限性不相匹配;图书馆专家对立法所界定的图书馆业务工作范畴及图书馆设置、建筑设施、人员、资源、经费等要素,与图书馆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应当有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并符合法律特性不相匹配。

从图书馆人为立法所做的“孤军奋战”到图书馆专家与法学专家、行政管理者、立法工作者以及社会人士共同商讨,这是一个进步。虽然呼吁法律界应当充分考虑图书馆的立场,但图书馆专家不能只站在图书馆的立场上考虑立法,而应当了解立法过程与立法的科学性。当充分了解了我国的立法环境及立法工作者的立场后,从只考虑图书馆员和图书馆机构的权利到关注公民和读者权利,这是立法讨论的一个视角转变,其结果是原有的图书馆法文稿中的许多条款需要重置。经过几次讨论,终于明确了将公民的图书馆权利写入图书馆法的意义和价值,法学专家和图书馆专家在这一点上的立法意图终于取得了一致。

3 理论与实践:权利思想的体系化

随着研究讨论的深入,民众图书馆权利论逐渐占据了主流,从2005年中国图书馆年会对于“图书馆权利”分主题的注解“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免费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图书馆服务”,到“读者权利”研究,再到《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中国图书馆学会)“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为天职”[9]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150号)“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10],公平、平等、自由、免费、公共、公益、公享等成为图书馆权利概念的基本要素,从广泛接受的理念上升到了学理范畴和法理范畴。黄连庆试图从法哲学予以解释,提出图书馆组织及馆员的权利属于推定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未被法定化的应有权利可从已有的相关法规中推导出来并成为合法的权利;从权利的种属关系看,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组织及馆员的权利应视为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11]。鉴于图书馆权利的社会与法制双重属性,从术语规范上,我认为应当将“图书馆权利”与“图书馆员权利”作为两个独立的概念,而不应当将图书馆员权利作为图书馆权利的一个子项或者作为其派生的权利。前者只针对图书馆的服务对象,而后者针对图书馆服务主体。这样,可以避免图书馆权利概念之争,达到图书馆立法与图书馆社会两个层面的目标统一。

是着眼于公民权利还是着眼于读者权利,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图书馆权利,从图书馆业务角度,是要解决读者权利的问题,要通过服务实现读者权利。例如,陈有志从法理角度分析的读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权利即应然权利,如求知权、平等获取权、免费使用权、无差别享用权、参与权等;法定权利,如个人隐私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检举权、知情权等[12]。而从图书馆与社会的角度,是要解决公民权利问题,要通过图书馆制度设计,实现公民享有图书馆并平等、公平、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结合已有关于公民权利的讨论,基于公民权利观的图书馆权利应当包括以下范畴:

(1)公民享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包括公民平等、自由利用的权利和公民有效利用的权利。前者如IFLA/ UNESCO《公共图书馆宣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对因故不能享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例如少数民族用户、残疾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13],强调“每一个人”“平等”、关注弱势群体,并做了比较完整的解释,已引起广泛重视。后者更为重要,涉及图书馆提供资源和服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必须提高基本服务质量和整体服务效能,满足公民的基本文献信息需求,保障公民从图书馆获益,达到设立图书馆的目的。

(2)公民享有参与建设和评价图书馆的权利。包括公民对设置图书馆的意见权、管理运行图书馆的知情权,要求图书馆信息公开,参与建设、参与管理、参与服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意见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4],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的“服务监督与反馈”以及“读者满意度调查”[15]是对这一权利的保障措施之一。

(3)公民享有阅读和学习的权利。从杭州图书馆允许流浪汉进馆阅读的热议到阅读立法行动,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16]已经成为社会声音。国民阅读调查组负责人徐升国认为,现代社会,阅读是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是个人发展的基础[17]。UNESCO、IFLA和美国全国信息素养论坛《布拉格宣言:走向信息素质社会》认为,信息素养是终身学习的核心,它能使人们在整个一生中有效地寻求、评价、利用和创造信息,以便达到其个人的、社会的、职业的和教育的目标,它是终身学习的一种基本人权(a basic human right to life long learning)[18]。

(4)公民享有信息平等和知识自由的权利。IFLA/ FAIFE《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宣示:IFLA声明人类拥有表达知识、创造思想和智力活动以及公开阐明观点的基本权利;IFLA确信获知权(the right to know)和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同一原则的两个方面[19]。获知权是使思想自由和获取良知的前提;思想和言论的表达自由则是获取信息自由的必要条件。《IFLA因特网宣言》指出:“不受阻碍地获得信息对实现自由、平等、全球相互理解及和平至关重要。因此,IFLA坚信:知识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持有及表述主张,以及寻求并接受信息的权利,它是民主的基础,而且是图书馆服务的核心。”[20]

图书馆界强调公民的图书馆权利,既是图书馆学的原理决定的,也是社会学和文化学的原理决定的。但是,目前的公民图书馆权利范畴以及内容,都是由图书馆学专家提出,并没有完全反映公民的意愿和社会诉求。因此,这就引出了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权利”观与公民的“图书馆权利”观是否能够统一这一问题,至少在图书馆学研究方法上,对公民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必要的。只有对图书馆现象作出的理性思考是不够的,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包括质性方法和实证方法等,以多学科的理论为基础,寻求有信度和效度的科学证明。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公民对图书馆权利的意愿,作为政策或立法中考虑图书馆权利实现的客观依据,而不是图书馆人替公民设计好了权利条款,让公民被动地接受。只有对公民充分调查的图书馆权利研究及有公民参与的图书馆权利设计,才不致于出现一厢情愿的结果。

十年回眸,这场大讨论留下的是一次又一次活动的记忆,一篇又一篇论著的果实,更留下了许许多多需要理性思考与科学研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的“激情”是否还在,是否被理性的大脑和科学的思辨所替代;曾经的“困惑”是否彻底抛弃,是否在云时代、大数据等浪潮到来时产生了理想与现实新的失衡。

随着多视角全方位的研究及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图书馆权利研究进入一个科学阶段。一方面,要建立起关于图书馆权利及其相关主题的理论框架,在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体系中建立起图书馆权利的理论大厦。另一方面,要瞄准与图书馆权利相关的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予以重点突破。例如,图书馆新馆建设过程中的图书馆权利实现,图书馆服务中的图书馆权利保障机制,图书馆评估指标中的图书馆权利检查,图书馆管理中的图书馆权利缺位、图书馆法人治理与图书馆权利,等等。只有解决理论体系问题,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图书馆权利研究才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1]蒋永福. 激情燃放之后话别——《走向权利时代》专栏结束语[J]. 图书馆建设, 2006(6):16.

[2]毕红秋. 权利正觉醒,激情在燃放: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峰会综述[J]. 图书馆建设, 2005(1):12-14,29.

[3]程焕文. 权利的觉醒与庶民的胜利——图书馆权利思潮十年回顾与展望[J]. 图书馆建设, 2015(1):26-38.

[4]程焕文. 图书馆权利的界定[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0(3):38-45.

[5]李国新. 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J]. 图书馆建设, 2005(1):1-4.

[6]范并思. 论图书馆人的权利意识[J]. 图书馆建设, 2005(2):1-5.

[7]向建均. 基于图书馆精神的图书馆权利[J]. 图书馆杂志, 2007(10):7-10.

[8]国家图书馆研究院. 国内外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进展[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1:24.

[9]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J]. 图书馆建设, 2008(10):1.

[10]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EB/OL]. [2015-09-30]. http://www. 360doc.com/content/11/0315/21/6393723_101465936.shtml.

[11]黄连庆. 图书馆权利的法哲学思考[J]. 图书馆, 2009(6):17-18,24.

[12]陈有志. 图书馆读者权利主张的法理研究:上——兼述图书馆读者权利研究进展[J]. 图书馆, 2010(5):9-13.

[13]张树华. 对1994年《公共图书馆宣言》的认识和理解[J]. 中国图书馆学报, 1997(3):3-6,22.

[14]世界人权宣言[EB/OL]. [2015-09-30]. http://www.un.org/zh/ documents/udhr/.

[15]《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编制小组. 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编制的若干问题[J]. 王世伟, 执笔人.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11(3):25-37.[16]李凯歌. 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EB/OL]. [2015-09-30]. http:// www.wenming.cn/wmpl_pd/yczl/201412/t20141201_2320561.shtml.

[17]张 贺. 聚焦全民阅读:阅读是一项公民权利 政府当比个人“上心”[EB/OL]. [2015-09-30]. http://culture.people.com.cn/n/ 2015/0409/c87423-26817708.html.

[18]UNESCO. 信息素养的布拉格宣言[EB/OL]. [2015-09-30]. http:// www.360doc.com/content/11/0109/23/3930_85341818.shtml.

[19]张 靖,吴顺明. 从世界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看知识自由与图书馆[J]. 图书馆建设, 2004(5):9-11,15.

[20]国际图书馆协会和图书馆联合会因特网宣言[EB/OL]. [2015-09-30]. http://www.doc88.com/p-9109304099915.html.

From the Rational Thinking to the Scientific Proof: A Review and Prospective Study on Library Rights

In our country, the research of library rights has achieved fruitful results after ten years, which played a positive ro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librarianship and its achievements should be fully affirmed.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esearch. The study o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library rights, library spirit and library law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from a single debate developing multiple perspectives of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to establish a three-dimensional research framework.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civil rights, the rights between the library and the librarians to distinguish, should contain more abundant content. Onl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oretical system, and with practice closely together, the research of library rights will lead to a broader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Library right; Public library; Library spirit; Library law

G250.1

B

2015-10-13 ]

柯 平 1962年生,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图书情报专业学位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文献目录学、图书馆管理、知识管理。主要社会兼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9)副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索引学会副理事长等。已出版著作30余部,发表论文2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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