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艳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北京100038)
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与技巧
姬艳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北京100038)
摘要: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警察出庭作证由过去的偶尔为之变成了一种常态化机制。但实践中受观念意识、经验技巧等自身能力因素的影响,警察出庭作证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警察应加强对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和锻炼,使其转变观念意识,掌握应答策略,熟悉出庭用语,了解法庭礼仪,真正做好应对出庭作证挑战的准备。
关键词:出庭作证;警察证人;庭审礼仪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程序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警察对出庭作证必要性认识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足,再加上出庭作证的先例不多,缺少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导致了警察出庭比例较低,出庭作证效果不佳。对此,本文在借鉴外国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教训的基础上,探索研究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与技巧,以解决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问题和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完善。
警察证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通常须面对控、辩、审三方的交叉询问,对这些庭审提问的应答既是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同时也是警察出庭作证成败的关键所在。因而,为了提高庭审效果和追诉成功率,有必要加强对警察证人庭审应答能力的培训和锻炼。
一般来说,法庭审查中警察证人常用的回答策略包括直接回答、顺势回答、迂回论述、委婉说明和借势应答等方法。但是,实践中对这些方法的具体操作,还应根据对方的提问而因时制宜地灵活运用。换言之,要想恰当运用上述的应答策略,则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法庭上惯用的发问方式。概括而言,典型的庭审讯问策略包括重复发问、两难发问、矛盾发问、地毯式发问、先入为主式发问等。
首先,所谓重复提问,是指为获取有利于本方的证言而对一个问题连续两次或多次进行提出。实践中,将这种发问方式作为一种策略在法庭中使用能够有效提升询问、讯问的效果。例如,提问方对同一个问题的反复发问,不仅可能暴露证人多次供述之间的矛盾,而且还能够提醒法庭注意某个关键供述,以达到渲染庭审氛围的目的。出庭警察在面对这种提问方式的时候,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被对方律师所误导,尤其应当避免因发现自己陷入对方“圈套”而情绪失控,丧失判断回答问题的理性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直接应答的方法,以“刚才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来应对,或者“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
其次,两难推理发问是指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两难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而构成的提问方式。具体而言,该方法通常会设计一个让对方有两种选择的问句,并且无论他如何选择其结果都是不利的,从而使其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1]。实践中,辩护律师的很多发问都是两难问题,无论警察证人怎样回答,都可能掉入其所设置的问答“陷阱”。例如,在一起男民警抓捕女嫌疑犯的案件中,庭审中律师提出“抓捕后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人身检查”,就是一个典型的两难发问。如果回答进行了人身检查,律师可能就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等问题进行连续发问;如果回答没有进行人身检查,律师又会盯着为什么没有按照执法流程规范进行人身检查等问题一追到底。对于这种狡黠的提问方式,可以采取迂回的应答策略,即暂且不对有或没有这样的问题做正面回答,而是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法律依据或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锋芒一转、化曲为直,提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实践中,迂回答辩方法是破解诸如两难提问等陷阱式发问难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此外,辩护律师为提出质疑、放大瑕疵,还会采取“先入为主”的带有很强攻击性的提问。此类问题的提出,通常都是辩护人事先已发现证言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只不过让警察证人对事实再次确认,并试图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放大。这种发问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发问中明确所质证的疏漏之处,然后用“是吗”或“清楚吗”等问语让出庭警察予以明确。例如,“这种调查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你清楚吗?”面对这样的提问,一般人的思维定式肯定说自己“清楚”;而此处习惯性地回答“清楚”恰恰等于承认自己清楚地知道自己错了[2]。可见,提问者在发问的一开始便扮演了主角,使警察证人在随后的答辩中步步处于被动,陷入窘境。针对这种局面,出庭民警应当沉着冷静,周密分析,巧妙应答。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委婉说明式,即对“失误”进行婉言说明。对调查取证中某些“失误”之处的合理解释说明,通常能够达到消除取证“瑕疵”和恢复证据效能的效果。如果确实无法进行有效说明,则还可以采用借势应答的方式,即借力打力,调运“弹药”反击对方。例如,指出辩护人在辩护活动中同样可能存在的违法取证或作伪证的行为,挥舞“达摩克利斯之剑”直指对方要害。
另外,出庭警察还应特别注意对方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诱导性询问。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将问题的答案嵌入提问或指示被提问人如何作答的一种询问方式,即利用提问来形成预设“陷阱”,其作用在于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问话人一方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不利于问话方的控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或者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通常,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3]。比如,在一起伤害案中,辩护律师问被告人:“案发之前,你是否还给了受害者那笔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希望被告承认暗含事实的诱导性询问。通过运用含蓄动词“还钱”,无论回答“还”或者“没还”,都至少含有提问者所期待的预设“被告曾经借过钱”[4]。对于这种提问方式,出庭人员应避免做出“是”或“不是”这样的直接回答,而可以考虑采用迂回的应答策略。例如,“我从没有借过钱”,这样就能够直接取消问话的前提,从而避开对方的预设“陷阱”。
实践中,辩护人采用较多的发问方法还包括地毯式发问(又称递进式发问)。采用这种方法发问时,辩护人设计的问题通常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对被提问人进行轮番轰炸,不给对方充分思考问题的机会。对于这种地毯式的提问,出庭人员应当把握自己的问答节奏,在回答每个问题之前都作停顿思考,这样不仅有利于理清思路、从容应答,同时还能展现警察沉稳、持重、认真的良好工作作风。但是,这种停顿同样不能过久,否则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即被提问人不是在回忆当时情景,而是避实就虚,寻找诡辩脱身之策。
在庭审中,出庭警察如果确实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思考问题和组织语言,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答辩技巧。一是可以说没有听清对方提问,并礼貌地请求对方复述刚才提问;二是向法庭表示不理解对方所问的问题,并要求对方再次提问并稍作解释。这些应答技巧能够帮助出庭警察合理利用庭审规则,充分把握自己的问答节奏,是针对地毯式发问方式的一种有效应对之策。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运用出庭作证技巧能够帮助警察证人有效地完成出庭作证的任务,但是绝不能将这些技巧策略等同于甚至替代侦查取证行为本身。实践中,只有遵循规范的执法流程和开展扎实的取证工作,才能使警察在法庭上从容应对、游刃有余,才能够使警察证人更好地做好“法庭的仆人”,帮助法庭查明真相、惩罚犯罪。
语言是人类思维的工具,也是思维外在的物质表现。在庭审中,无论再好的应答策略和辩论技巧都必须以语言为载体,都需要通过语言去实现、去完成。因而,警察证人应当充分注意语言在出庭作证中的重要性,做到用语精确、恰当和文明。
法庭语言实质上是一种目的性的语言,每一句话都试图说明一个问题,完成一个任务。警察作为证人出庭,其主要工作就是将自己所亲历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进行陈述,这就要求警察证言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真实性作为证言证词的生命所在,要求作证的语言必须简明易懂、清晰明了,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否则便可能引起歧义和误解的发生。例如老百姓说“杀人了”,这句话的意思其实未必是故意杀人,可能是故意伤害,可能是抢劫,甚至可能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5]。另外,用语的准确、贴切,就是要在出庭作证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客观真实、恰到好处,不能似是而非、拖泥带水,更不能主观臆断和评论推测。具体而言,警察证人出庭作证时,要避免使用“我认为”、“我猜测”以及“听某某领导说的”、“听某某群众说的”等类似词句,因为这些表述不仅模糊、牵强,而且在法理上均属传闻证据(又称间接证据),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此外,法庭用语不仅需要遵循出庭作证的一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同时还应注意语言的文明性和礼貌性,尊重法庭、尊重对方辩护律师。这就要求警察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要时刻控制好情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粗俗谩骂,恶语相向;不能进行言辞上的人身攻击,竭尽攻击之能事,揭露对方个人隐私,侮辱人格尊严;更不能威胁恐吓、颐指气使,在法庭上扬言打击报复。事实上,这些言辞行为不仅会违反法庭秩序,损害警察形象,同时也不利于警察出庭作证目的的实现以及对犯罪行为追诉的成功。
肢体语言和神态是人内心世界和精神状态的直接反映。庭审中,证人作证时的神态举止和语音腔调同样也直接影响着证言的证据效能以及法官对证词的内心确信。因此,警察证人在回答问题时应控制和掌握好身体语言和音调语速的合理应用。
首先,所谓肢体语言(又称身体语言、态势语),是指通过身体动作、体型姿势、面目表情以及身体之间的空间距离等非词语性的身体信号进行表情达意的一种语言形式。肢体语言在侦查讯问和法庭调查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紧张和沉稳、恐惧和从容、不安和自信、心虚和庄重,都能从运动或静止的面部表情以及细微的身体动作中反映出来。例如,在问到一些问题时被讯问人会将脚踝互锁,这实质上就是大脑边缘系统遇到威胁时的一种反应,是一个人在面对危险时的一种外在表现。另外,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被问及一些不愿回答的关键问题时,往往会下意识地用手抚摸下鼻子或颈部,这些其实都是自我安慰动作,反映出了被讯问人内心的紧张和不安。因而,警察出庭作证时站姿、坐姿要自然、标准,在交叉询问时要用坚定、严肃的目光注视对方,同时在说话过程中要避免用手掩嘴、腿部抖动、头部下垂、身体蜷缩等动作,以免让人产生一种不自信、不确定的主观印象,进而削弱作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在庭审过程中,警察证人除了掌握表情、目光、身体动作等肢体语言外,还应灵活运用语调、语速高低快慢的变化来把握庭审气氛、控制问答节奏。实践中,节奏的快慢、刚柔,可以渲染出有利于己方的庭审氛围,从而获得答辩的自信心和心理上的优越感。具体而言,声音不能太小,声若蚊蝇、呢喃细语,这就显得底气不足,所谓“理不直,则气不壮”,表明其可能在隐瞒事实;同时声音也不能过大,高声喧哗、大声疾呼,否则又显得偏激傲慢,所谓“有理不在声高”,说明其心虚理亏。因而,为了获得良好的作证效果,警察证人在交叉询问时要注意语调升降有致,平缓适中,节奏快慢结合,刚柔并济。
出庭作证,除了需要掌握必要的应答策略之外,还应准确判断、洞悉提问人的发问意图和陷阱设置,根据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首先,“有所为”是指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律对证人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要求,履行证人的法定义务,如实就所亲历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也就是说,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某种倾向性和意见性,同时也不能拒绝回答,消极怠工,即使有时候这种回答是“不知道”,也必须给出回答。实践中,出庭警察如果对某些棘手或敏感问题沉默不语,则可能会给法庭留下一种心里没底,甚至藐视法庭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出庭警察可以果断地表示自己对该问题“不知道”或“不清楚”。虽然这种回答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内容,但这种法庭上的“作为”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出警察职业、诚实的良好作风,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其证言的可信度。因为“不知道”、“不清楚”同时也包含了另一层意思,就是不编造事实,警察作为普通人也会受到记忆规律的制约,对此相信法庭也会充分理解。
其次,所谓“有所不为”,是指警察证人在庭审中应当问什么答什么,不解释,不扩张,知道什么答什么,不推测,不评论。警察在出庭作证时语言要清晰简练、言简意赅,严格限制自己的表述范围,即只对所问的问题进行作答,不要作过多解释,更不能去扩展问题。法庭审理案件有其自身规律,出庭警察应当把握答辩技巧,问什么回答什么,其他一律不管,并多用“是”、“不是”或者“无法确定”这类词汇,并不要尝试对问题进行解释,否则很容易越解释越不清,越解释越混乱。所谓言多必失,警察证人在法庭上任何一句不严谨的回答都可能成为辩护律师攻击的把柄。
同时,“有所不为”还要求出庭警察“知道什么答什么,不推测、不评论”。证人作证的前提条件是对案件的亲身经历,即向法庭陈述自己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感官系统所感知到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警察证人不能靠推断、靠想象、靠评论作证,因为推测、判断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还凸显出警察不专业、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进而影响到整个证言的可信度。
此外,警察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如果涉及以下问题,则必须予以保留,不予当庭解释,不做当庭说明:一是所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应当保密的;二是涉及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的;三是可能会危及侦查人员人身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是其他涉及公安秘密需要保留的。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要想实现这一立法目的,除了构建科学合理的“硬件”制度外,还应关注出庭人员在作证能力“软件”方面的提升。因而,本文从出庭应答策略、法庭用语技巧以及庭审礼仪规范三方面对警察作证能力的提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并系统讨论了实践操作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以及具体的应对处理之策略。
参考文献:
[1]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
[2]柴艳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1).
[3]张慧丽.公诉人出庭辩论技巧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1,(11).
[4]张建伟.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J].法学,1999,(11).
[5]董敏.庭审语境中诱导性询问的语用预设分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4).
[6]李东篱.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J].法制与社会,2012,(11).
责任编辑:贾永生
Research on the Strategy for the Police to Testify in Court
Ji Yantao
(Department of Police Traini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police’s testifying in court has changed from an occasional situation to be a normal mechanism. But, it didn’t achieve the desired effect of legislation since it was influenced by some concepts, consciousness, experience and skills. So,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e police should have more training and exercise to enhance their testifying ability, so that they can master some strategies, learn about the language and decorum in court, and get well prepared for the challenge of testifying in court.
Key words:to testify in court; police witness; responding strategies; court decorum
作者简介:姬艳涛,男,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
收稿日期:2014-11-10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1-0054-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