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琼方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平阳 325400
论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升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
胡琼方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平阳 325400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受到证人自身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率仍有待提高。如何有效提升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成为各基层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将以如何有效提升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为核心,首先分析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率的原因,最后提出多种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有效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措施
2017年3月12日上午,两高报告发布。在2017年的工作安排中,我们可以发现,提高证人出庭率首次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高证人出庭率,有利于更好地查明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更好地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更好地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证人出庭作证意识不强
一是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对证人而言,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义务和负担,而且可能面临人身危害。另外,因为出庭作证还附带保障证言真实性的义务,而且出庭作证将面临控辩双方的询问。大多数的人认为出庭作证比较麻烦,不想作证。
二是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不仅可能面临控辩双方的严厉质疑,而且对证人的心理方面提出了挑战。此外,证人也可能面临报复、人身安全被威胁的危险。
三是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刑事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通知证人出庭时,往往遇到证人因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特别是作为证人的公职人员通常工作比较忙,很难抽出时间在法庭上作证。
(二)法律规定较为笼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证人进行保护,但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此条文过于宽泛,难以实际操作。另一方面,条文中规定的是事后保护,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这已经对证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
(三)审判人员有压力
由于证人出庭的当庭证言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一方面给庭审及宣判带来了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和办案压力。因此,法官可能并不积极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一)在制度保障方面
第一,加强证人出庭保护工作。为了消除证人出庭的顾虑,保护证人的安全,当确实面临风险确实需要保护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证人。对于需要采取化名方式作证的证人,明确办案部门不得透露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个人信息,加强对证人身份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需要在出庭时实行保护的证人,更新改造审判庭的软硬件设施,建立独立的证人室、视频作证等措施,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
第二,落实证人出庭经费保障。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支持,积极与财政局协商,落实证人出庭专项经费保障,推进证人保护措施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时,注意及时报销和支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保障证人的经济权益。
(二)在内部推动方面
第一,建立内部评价机制。注意定期统计刑事案件证人作证的情况并予以公布。对于落实证人出庭工作中成绩优秀的,特别是办理有证人出庭作证的难案中表现突出的,在单位评优评先推荐人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加强宣传和调研。注意关注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推进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注意关注证人出庭作证率的变化,及时寻找证人出庭作证率下降问题,及时总结证人出庭作证率上升的经验。注意关注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新规定和新趋势,注意关注其他地区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优秀经验,吸收和学习,不断深入推进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研究,切实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
关注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升理论和实践水平。注意在证人出庭作证率的变化,及时寻找、及时总结原因和经验。注意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新趋势,同时吸收其他地区的优秀经验,继续深化证人证言的研究。
(三)在各机关配合方面
一是,推进机关协作落实证人出庭。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借助公检法联席会议平台,达成深入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共识,畅通证人出庭作证机制,促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出庭制度贯穿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比如,从公安阶段就开始采取化名等方式注意确保证人的身份信息不泄露,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的办案单位均不得泄露证人真实身份信息。对于已经出现或很有可能出现的扰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各办案单位及时沟通,排除妨害。
二是,前置出庭通知程序。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列出证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过滤有关证人,向法庭提交相关证人的名单。
[1]史立梅.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2):60-68.
[2]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06,28(5):557-561.
[3]柏利民.证人出庭作证实践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13(8):9-12.
[4]刘春梅.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J].人民论坛,2012(a12):132-133.
D
A
2095-4379-(2017)17-0170-01
胡琼方(1992-),女,浙江永嘉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电子数据分析师,研究方向: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