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抓精神命脉延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
——以传统文化助力司法改革为例

2015-02-12 11:51夏小菲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浙江司法

夏小菲

(中共遂昌县委党校,浙江 遂昌 323300)

紧抓精神命脉延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
——以传统文化助力司法改革为例

夏小菲

(中共遂昌县委党校,浙江 遂昌 323300)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中国”为核心议题,这是中共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浙江省以先行先试的身份,进一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传统文化在现代法治中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司法改革有积极的作用,可以推动浙江司法改革。尝试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路径,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继续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突出优势,以文化软实力推进“法治浙江”和两美浙江建设。

传统文化;“法治浙江”;司法改革

习近平主席一再强调,“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这是一位优秀的政治家从全局战略高度衡量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中所扮演的角色,并给予了科学而公正的评判。实际上,纵观习近平主席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出习主席将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看作了重大的课题。传统文化在现代法治中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能被全盘否定。浙江在贯彻执行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方略方面走在其他兄弟省市的前头,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离不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保障与推动。

一、传统文化与法治浙江的关系架构

(一)文化与依法治理的博弈论

1.传统文化的政治效力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们的精神命脉,这一发人深省的论断是由习近平主席在举行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上提出的。在以“儒学: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国际性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人提出要紧抓包括儒学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并且高度肯定:“从历史的角度看,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对中华文明形成并延续发展几千年而从未中断,对形成和维护中国团结统一的政治局面,对形成和巩固中国多民族和合一体的大家庭,对形成和丰富中华民族精神,对激励中华儿女维护民族独立、反抗外来侵略,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传统文化安邦治国的作用一再被优秀的政治家们看重,所传递出的信息是非常丰富的。纵观历史,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中亦提道:“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正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先河之论。中国五千年的文明有数之不清的优秀理念,运用到治理国家之上都能够事半功倍。

2.建设中传统文化的各种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主席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

传统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很多学者已经做出了相关研究。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传统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逆向阻力。诸如,翟小满《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影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主要是论述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对依法治国的不适应,对法治精神的消解以及对法治进程的阻碍。论文从平等观念、官本位心理、宗法伦理等角度对传统文化桎梏依法治国的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潘丽霞《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重庆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则是侧重阐述中国传统文化缺少法治精神、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博弈的局面等问题。一部分学者则努力发掘传统文化对法治精神的积极影响,如桑东辉的《传统文化对法治的桎梏和滋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文中简述了依法治国必须依赖传统文化的必要性。第三种观点是从客观的角度俯视这一课题,论述了对传统文化的历时性态度变化。如邢朝国、郭星华《从摒弃到尊重: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论文指出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时候,是摒弃传统文化的,而当本土与新生法律发生冲突之时,便依赖于传统文化的调解。目前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与传统文化的关系的论断少之又少。本论文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尝试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路径,以期为全面建设“法治浙江”贡献绵薄之力。

(二)传统文化推进“法治浙江”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传统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必备通行证

苏力先生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中说道:“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依法治国离不开本土传统文化的哺育和滋养。如果背弃优秀的传统文化,无异于缘木求缘,注定无功而返。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12月26日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的讲话中提及的,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传统文化同样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内涵,不能全盘否定。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所塑造的价值观与道德伦理已经融入国人的骨血之中。这种独有的文化孕育的民族,有其独有的历史与国情,必然需要独有的法治制度。只是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法治框架,如果不以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融会贯通,结果只能削足适履,适得其反。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一早便指出了文化背景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决定性作用。陈独秀、孙中山等人同样强调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素。美国学者克罗曼在法治中国的问题上非常看重本土文化的分享性与调和冲突的能力。综上所述,传统文化,尤其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必须加以研究,发挥其有利的作用,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助力。

2.“法治浙江”是“法治中国”的锐意实践

2006年4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作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为载体的“法治浙江”战略,拉开了浙江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个阶段“全面建设‘法治浙江’时期”的序幕。这一决定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提供了制度前提,为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提供了可靠保证。浙江领先于全国其他省份进一步落实了依法治国方略,向兄弟省市提供了一个法治不断深化的实践样本。它立足于地方法治理论,成为鼓励制度创新的典范,是浙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领域的宝贵经验。

“法治浙江”是我们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是对依法治省的实践与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法治浙江”对浙江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在全省通力协作之下,“法治浙江”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果。“法治浙江”建设也进入了攻坚时期,如何做到省委书记夏宝龙同志要求的扎实推进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浙江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中之重。

二、传统文化助力浙江司法改革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核心议题为“依法治国”,这是对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进一步探讨,将依法治国路径化。司法改革作为试点已经启动,司法改革如何行之有效,是诸方关注的重点。竹立家认为:“司法体制改革预计主要包括司法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司法公开等几大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便提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五改革纲要”。过去几年,浙江法院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之下通过积极推进司法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应对了收案数量持续高位攀升、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局面,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意味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再次加大,浙江省在司法改革方面应当继续锐意前行,加大改革的力度。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项法规制定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改革中要借助各种力量来推进司法公正。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向上的力量,对司法改革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学习优秀的传统文化,推动浙江司法改革。

(一)和合精神,以民为本的改革理念

浙江省司法改革一直坚持党的领导,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司法改革在把握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前提下,还要多方问策,不仅要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秀经验,更要从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方法。“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先秦·左丘明《左传·昭公二十年》)这段话论述的正是在施政施法的时候,需要刚柔并济,宽猛合宜。浙江省作为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大省,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应当一马当先,先行试验。司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疾风厉雨式的突进改革是不可能取得长久有效的成果的。司法改革要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它可以有力地保证司法公正。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过程中,要注重力度与速度,不可追求简单化地人、财、物统一到省高院、省检察院。要注重民主,坚持以人为本,在和合的理念下,有步骤、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司法去地方化,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需要突破的重点。有人说:“去地方化,就是为了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这些民声强调的正是如何实现司法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司法改革要真正做到去地方化,就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改革理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而设置的,是代表着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必须明确这个概念,在司法去地方化的改革过程中先纠正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误区。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学习,了解真正的司法精神,有助于司法去地方化的推进。

司法去行政化,是司法实践领域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司法行政化是重要的原因。很多专家学者都在呼吁司法去行政化,但是具体怎么操作司法与行政的分离,这个分离的度为多少,是需要我们去慎重思考的。一府两院制度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去行政化不是简单地打破一府两院制,需要根据不同的审判和案件领域来设置这个分离的度。以儒家的民本思想作为分离的标准之一,实施司法去行政化,可以防止分离过度,有助于阳光司法的建设。

(二)证据为先,慎刑慎杀的和谐司法

恤刑慎杀,是儒家德主刑辅的司法体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剔除其中的消极因素,还是可以从中汲取有利于现代司法制度发展的观念。据《周礼》记载,西周司法制度中有“三宥”的原则,《资治通鉴》有言:“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我国古代一直强调生命的重要性,自先秦以来,便坚持“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疑罪从轻、从无的司法原则。古代有“司刺”一职,便是专门为了落实这一司法原则而设立的。人民法院报有文:“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用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重要性。近年来,浙江省在案件审理中一直坚持慎刑的原则,在法理之下,注重人情伦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面对这次司法改革,司法慎刑原则还需要继续坚持贯彻下去。慎刑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慎刑慎杀,先教后刑,有利于浙江阳光司法、和谐司法的建设。

唐律规定了“据状断之”的刑事证据原则。“‘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疏议曰:‘若赃状露验,谓计赃者见获真赃,杀人者检得实状,赃状明白,理不可疑,问虽不承,听据状科断。’”唐律此条强调的正是要把握真实的证据,即使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明白无疑的证据来论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证据规则中强调了这一原则,最高法在实施之时,既继承了传统司法的有利一面,又与时俱进地拓展了原则的内涵,丰富了证据定罪的原则。浙江省在推进司法大方向改革的同时,也需要注重这些内部的细节,进一步完善法庭证据。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褀国认为,推进司法改革要做好三个结合:一是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重视试点探索,集聚全社会的智慧和经验来推动、来发展;二是检法两家自身改革与协同改革相结合;三是全面改革同司法改革相结合。要在省委领导班子的带领下,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利的经验,深化浙江省的司法体制改革,推动阳光司法、和谐司法的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会议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浙江省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省,在法治方面更要发挥领头羊、先行兵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升政府依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深厚积淀,必须贯穿于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必须牢记习主席在传统文化方面的指示:“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要继续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突出优势,以文化软实力推进法治浙江和两美浙江建设。

[1]习近平.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讲话[EB/OL].2014-09-2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4/c_1112612018.htm.

[2]乐黛云.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特点及其对世界可能的贡献[J].浙江大学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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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摘自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9月24日在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②韩非子.《韩非子》,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59-60.

③苏力.《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责任编辑 金 瑛)

D920.4

A

1009—9352(2015)02—0072—03

2015-01-19

夏小菲(1987—),女,安徽合肥人,中共遂昌县委党校教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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