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大学生党员管理:大学生党员进出机制研究

2015-02-12 11:51周德海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退党党章学生党员

周德海

(桂林理工大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创新大学生党员管理:大学生党员进出机制研究

周德海

(桂林理工大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重点和难点在于健全退出机制。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必须以党章为依据,结合高校实际,加强制度创新。要把好入党关口,健全党的纳新机制,通过大学生质量监控体系以加强大学生党员管理和考核为基础,健全和创新党员各类退出机制,使质量监控体系高效运行。

不合格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质量监控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2013年7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高校拥有庞大的学生党员队伍,如何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处理和清退不合格党员,保持学生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需要我们创新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一、党员进出机制的历史考察

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包括“进”和“出”两个方面,“进”是指吸收和发展新党员,“出”是指不合格党员出党和自愿离党的问题。对于能进能出机制的考察,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可以说,一部党章的修订史,是中国共产党对吸收和发展社会成员为中共党员的认识和发展史,也是逐步探索和完善如何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历史,大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一大党章体系(1921——1944年,一大至六大党章),摸索前行的能进能出机制

这一阶段共修订了六次党章,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党的章程,主要是在共产国际影响下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所以对于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处于一个模仿、学习、改进的过程。如对吸收党员的门槛要求很低,组织考察程序不够完善。对于党员的退出机制没有详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组织程序,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党员有“自请出党”和“自愿出党”的类型。

(二)七大党章体系(1945——1956年,七大至八大党章),初步成形的能进能出机制

七大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对于发展党员的手续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而又严格的政策性规定,奠定了随后发展党员的基本框架,如年龄要满18岁,入党介绍人需为2名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为1年。七大的党章对党员“请求脱党”“自行脱党”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八大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三)九大党章体系(1957——1981年,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停滞不前的能进能出机制

九大到十一大党章是在文革和文革刚结束时修订的,带有浓厚的“左”倾色彩,例如九大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取消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对党员出党则主要以阶级斗争为判断依据。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由于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基本上在阶级斗争为纲的运动冲击下,停步不前,甚至在某些方面倒退了。

(四)十二大党章体系(1982至今,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与时俱进的能进能出机制

十二大修订的党章是恢复实事求是路线后修订的党章,十二大首次将入党誓词写入党章,对发展党员的标准、程序和手续做了细致、周密的规定。随后的十三大到十八大党章除文字表述略有差异以外,基本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同时详细规定了党员出党的四种类型:自请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组织开除。

二、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构建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一)坚持动态性原则

要将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看成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入口关严抓新进党员的吸收和管理,到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的以质量监控体系为依托的定性定量考评,到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推进,看成一个环环相扣,动态推进的过程。

(二)坚持制度性原则

在能进能出机制的运行中,要紧紧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构建一套从入口关审核,量化考评制度,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规定和制度,使各项制度切实可行,摒弃人为干扰,坚持程序正义。

(三)遵循程序性原则

把好政策界限,讲究处置工作的原则性,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程序到位。既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构建和运行

按照“准入——考评——退出”的流程构建大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以“教育、管理、监督”为切入点。把好入党关口,健全党的纳新机制,考评机制以大学生质量监控体系为依托,通过定性和定量的考核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评议党员,对于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按照退出机制来处置。

(一)把好入党关口,健全高校党组织的纳新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一是从入学教育入手,把好“入口”,做好启发引导教育。二是建立共青团推优工作的督察制度,学生党建工作督察制度就是上级党组织和团组织委派相应的督察员列席学生团支部的优秀团员推荐大会,防止推优过程走形式。三是学生党支部建立健全积极分子考察考核的规章制度和考评体系,党组织要严格审查,建立切实可行的量化考评标准。四是党组织要将新生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列为要重点关注对象,观察他们的思想变化,同时加强引导,有意识对其培养锻炼。

在发展新党员方面,必须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把握入党的标准,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建立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经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考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过程中,做到“五不发展”:即动机不端正者不发展,课程不合格者不发展,党校培训考核不合者不发展,模范作用不突出者不发展,材料不全者不发展。制定以严格标准条件、民主票决、全程公示、教育培训、材料预审、谈话考察、审批把关、监控管理、履行职责、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发展党员工作规定,采取科学措施严格考察发展对象,及时发现并清退投机分子。

(二)抓实党员管理,建立定性定量的评价机制

构建行之有效的定性和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考评机制要以大学生质量监控体系为中心来构建。结合党章对党员提出的一些共同要求和高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大学生党员的量化考核指标构成应该包括理论学习、专业学习、组织生活、奉献精神、突出贡献与违纪行为等方面。对于大学生党员的量化考评体系要注意实行分类管理、量化考核、定期公示、及时处理。分类考评可以将大学生党员分为学生党员干部、普通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和流动学生党员。

在量化考评大学生党员的同时,要同时进行定性考评,每学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实行“三评一定”,即: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测评和党支部确定。根据党员的自评,党内外群众评议和党支部日常考察情况,由支部对党员进行鉴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于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的分值,可以分别赋予一定的比例,折算成量化分数后公布,作为考评党员的最终结果。同时,要对每个党员建档立卡,记录党员考评结果。

(三)畅通出党渠道,创新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现行党章对党员出党区分为“自请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组织开除”四种情况,建立党员退党的党籍注销制度。畅通党员出党渠道,首先就要根据上述四种情况分别健全党员的退出机制,同时结合高校实际和大学生党员的特点,建立不合格大学生党员的帮扶机制。

建立大学生党员自请退党机制。《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自愿退党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书面提出即可。尤其是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党员义务的大学生党员,可以鼓励其自请退党,同时要保护党员退党后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损害,党员退党后亦不能有任何损害党的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由于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自由,对于自由退党的党员,不必经过支部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只需基层党组织注销其党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即可。自请退党党员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建立大学生党员自行脱党机制。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思想上脱党了,不再承认党的章程,不再参加党的活动,也不履行党的义务,尽管在形式上不退党,党组织亦应主动对其予以除名。另外,不与组织发生任何联系,组织对当事人的情况也不了解,达到一定年限的,视为自动脱党,予以除名。如果党支部不及时处置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追究支部负责人的责任和上级党组织监督管理的责任。脱党党员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建立大学生党员组织劝退机制。组织劝退的对象主要是指无明显错误行为的不合格的党员,即党章所说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对于大学生党员,结合党员考评指标和量化考评结果,对于表现极差,影响恶劣的党员,要及时劝退。

建立大学生党员开除出党机制。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强制性出党的纪律处分。若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文件依律处置。对于大学生党员中触犯法律法规,受到严重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党员,要坚决地开除党籍。

建立大学生不合格党员教育帮扶机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每名不合格党员落实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对于没有达到以上四条退党条件的大学生党员,要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帮扶措施。要有明确的帮扶措施和目标,帮扶对象要有端正的思想态度,深刻的认识和积极的改变,直到达到合格的党员标准为止。

(四)建立大学生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并对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和处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也是构建不合格党员处理机制的指南。在此基础上,从政治纪律和日常表现两个方面来认定不合格大学生党员。

政治纪律: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流动党员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组织关系无法接转的;经党组织审核不符合入党程序的新生党员;信仰宗教的党员。

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出现必修课两门不及格课程(预备党员期间出现课程不及格)的党员;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在同学中影响较坏,经帮助教育后仍无改进的党员;量化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经帮助教育后仍无转变或不愿转变的党员;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很差,带头闹事,严重影响学校稳定的党员;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党员。

在操作过程中,要按照程序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大学生党员:除自请退党以外的其他退党方式,要建立起从确定对象、调查取证、撰写材料、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签字确认、呈报材料、党委审批、组织谈话、帮教转化、立卷归档一整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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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edu.cn/xin_ wen_dong_tai_890/20130710/t20130710_985130_1.shtml.

(责任编辑 王慧倩)

D267

A

1009—9352(2015)02—0033—03

2015-02-05

周德海(1981—),男,湖北恩施人,桂林理工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助教、硕士。

广西教学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广西高校党建工作研究专项课题“大学生党员质量监控体系研究”(2014ZZZ014)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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