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
——基于特性探究

2015-02-12 11:43王明霞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权力道德主体

王明霞

(1.浙江科技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23;2.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浙江杭州,310027)

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
——基于特性探究

王明霞

(1.浙江科技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23;2.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浙江杭州,310027)

权力道德是权力主体应该必备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运用强制性的制度明确权力主体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发挥制度的“他律作用”来保障权力主体基本职业道德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权力腐败的产生。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除了源于一般道德成长规律,还源于权力道德本身的特性,它的公共性、示范性、政治性及高尚性分别决定了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能性及其有限性,这也是在反腐建设中用刚性的力量促成权力主体养成必要的职业行为习惯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权力道德;公共性;示范性;政治性;高尚性

权力道德是社会发展中的权力主体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应该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素养,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政治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权力健康发展的内在精神力量,其运行水平直接影响一个国家行政权力是否能够被恰当的使用。权力道德约束力的“滑坡”往往是腐败的开始,“政治道德的式微必将伴随公共权力的滥用。”[1]因此在当前社会政治廉洁体制构建中,提升权力主体的道德水平是不可或缺的建设内容。

从本质上讲权力的滥用是和制度缺失有关,但同时也是道德约束力下降造成的结果,道德和制度同源于人类的理性发展,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动机和行为产生的两个基本方面。道德的调控范围要宽于制度,并一旦发挥作用将作用到个体的内心深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通过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使社会财富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但是它的负面作用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此时对利益的过分追求将压制个体道德意志和责任感的生长。因此社会上有时往往表现出“利益至上,金钱万能”等扭曲的价值追求,道德底线失守,这时往往腐败就开始滋生。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主体作为权力的使用者在理论和道义上应该遵循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并在行为上为其服务,但是在实践中,权力主体作为社会个体,他在动机和行为上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果这时制度和道德的内外在约束力不够,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可能会导致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腐败是公共权力与经济利益的联姻的产物,是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制度约束力缺失和基本道德价值规范缺乏的产物。法律等正式制度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机器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制,如果权力道德规制只是仅仅依靠公务人员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那么在利益面前,“道德是没有骄傲的资本”[2]因为“任何政府都是由人而不是由天使建立的,也不是由天使统治的。天使是公正无私和理性的;而人却是自私的政治动物,人的本性是堕落、自私、贪婪与自负,热衷于利用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利益。”[3]没有公正、合理、科学的制度环境和约束,权力道德自觉性在社会各种复杂利益冲突中是很难发挥作用的。因此,许多法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相继颁布了权力道德法,通过道德立法,用强制性的制度明确权力主体道德行为,遏制政府腐败的产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我国也在反腐过程中重视制度建设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马克思讲过“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是德性成为个体自觉自愿的行为和追求通常要经历从外在他律到内在自律的过程。在社会特定阶段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被摈弃,而新的规范和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时,更需要发挥制度的“他律作用”来保障道德(底线道德)“自律”德性的建立。而权力道德的制度之维除了源于一般道德成长规律,还源于权力道德的特性。具体地讲,它的特性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性决定了权力道德制度之维的必要性

权力主体职业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权力道德具有公共性。从理论上说,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是以公共福祉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利益,可以说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权力主体在日常职业实践活动中的行为也具有并彰显出“公共性”,因此,公共性也就成为权力道德的属性之一。具备公共属性的权力道德不同于私人领域中的个体道德,属于“公德”,是与社会公共领域(政府服务领域)和公共事业密切相关的伦理品质,它涉及到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事务,因而具有公共品质和公共精神。蔡元培先生就曾经提出:“朋友之交,私德也;国家之务,公德也。”既然权力道德关乎公共利益,那么它必须首先应该符合公德的“无害原则”、“互不侵害”。权力主体在在职业实践活动中控制着特定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所以更应该贯彻“无害原则”,否则将比非权力主体更容易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损害,且损害程度超过其他社会个体的行为。一般来说,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往往以“我”为起点,遵循“我”的价值要求和判断作用于客观世界,但是为了社会共同体健康、有序的发展,在这过程中主体的实践行为应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及“共同体”福祉的原则基础之上。权力主体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道德行为的特殊性,即公共性。它要求权力主体不能只是从“我”出发作出损害国民或公共利益的福祉,否则就违反了政府行政的价值追求——“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共同体谋福利。

危害社会共同体秩序的最危险的因素就是个体之间不同动机、利益诉求、彼此不同的个性和无限的欲求,但是人又是社会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个体为了自身的发展又必须与“他人”形成特定的公共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以不损害他人及共同体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道德领域即是“底线道德”。因此,直接关涉到公共利益的权力道德首先满足的最低标准应该是“无害他人”的底线道德要求,这一要求也是法律制定、出台的原则之一。无论在伦理学界还是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认为在社会特定阶段,隶属于公德的底线道德规范和价值的实现可以通过刚性的制度来加以推行。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乔治·耶利内克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5]。突破底线道德,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已经超越人类能够容忍的最低限度,而且对于底线道德的破坏将直接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其次,权力道德的公共属性也决定了其不同于“私德”,中国传统道德更多表现为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基础之上熟人社会中的“私德”,它的实现除了主要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还具备一套“熟人社会”的约定俗成的完整社会舆论和相关的监督机制。在现代社会中,人员流动加快,权力主体在职业实践活动中服务的对象更多的是陌生的“他人”,在道德行为调控机制上缺失传统的“熟人”的监督,表现出不稳定性、不连续性,仅仅依靠从政个体的道德自觉将大大降低权力道德规范践行的成效。因此对于一些基本权力道德规范可以依靠刚性的外在制度的保障去实施和推行,使之落实到制度上的“必须”,通过制度的“他律”的约束,长此以往,这些规范将内化于个体的一种行为习惯,形成道德自觉。

二、示范性决定了权力道德制度之维的重要性

因为权力主体的职业关系到社会公共福祉,担当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其职业道德要求比一般社会道德高。权力主体道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也对他们的道德品质有更高的期许。虽然一般职业道德都有公共属性,但对权力道德的水平和要求通常要比普通大众更高。

历史上中国就有“清官”情愫,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积极倡导“为政以德”的治理理念,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勾勒出哲学王治国的“贤人政治”治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中国,更是对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他们是人民群众利益、愿望的代表着,是一定时代道德观念的倡导和宣传者,因此党员干部自身道德具有极强的社会示范性和弘扬性,正如古人所讲“官德不彰,民风难淳”,“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而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于权力主体是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讲应该属于公众人物,其职业言行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他们的道德水准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性,因而提高权力道德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它应该引领社会公众道德,彰显出高水准的美德价值。

权力主体的职业行为和一定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代表着政府的外在形象,关涉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的问题。当社会上权力主体权力道德水平下降,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工作态度恶劣,攀附权贵、自私自利等风气在权力主体中蔓延之时,将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公众往往就会对其任何行为产生怀疑,总觉得个体自身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担忧个体利益受损,进而开始在心理上抵触政府的行为,这将会影响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

不仅如此,如果一个社会权力主体道德素质低下还将影响到社会整个道德风尚的水平,公众有时会效仿权力主体等“公众人物”的行为模式,因此要在社会上呈现出善德的秩序和环境,首先要提升权力主体的道德修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威尼斯共和体制进行了研究,他讲到:“在威尼斯,节俭和简朴被订入法律。威尼斯的法律强迫贵族过朴素的生活,贵族们虽然有财富,但是国家法律不许他们任意花费,任何与节俭精神相违背的奢侈和贪婪必须摒弃。”[6]通过立法约束威尼斯贵族日常行为,使他们的贵族养成节俭和简朴的品质,克服奢侈贪婪等个体欲望,关注公共利益,收到不错的成效,避免了共和国的腐化。

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用刚性的制度对权力道德基本规范加以外在强制约束,权力主体把道德中的“应该”的道德责任在意识中转变成“必须”的法律义务,可以促进权力主体道德自律的形成,控制其功利心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重塑“公仆”形象,引领社会道德风尚。1998年,世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发布的《公共服务道德管理原则》建议中提出:“为推进公共服务的道德行为,成员国需要采取行动,应该给公职人员提供明确的道德规范和指南,确保体制和制度的良好运行。”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力道德立法上建设,虽然出台过一系列“权力主体管理条例”,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执行和配套机制,几乎没有落实到实处。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应适时加强对权力主体职业行为的制度约束,促使其高质量的完成本职工作,提高政府公信力。当前我国政府正面临着职能的转型——从管理型向服务性转变,权力主体行为规范也应该随之发生改变,但是在转型期,原有的道德规范已出现不适性,新的道德规范机制尚未完善,在这过程中,更是需要稳定、强制性、合理适当的制度约束权力主体的日常行为,让新的道德信念和规范潜入权力主体的内心,使之逐渐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三、政治性决定了权力道德制度之维的可能性

个体的道德观念往往来源于其实践活动和所处的社会关系,“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7]权力道德是指权力主体在实施职业实践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政治价值观在其道德生活中的反映,和国家政治生活紧密相关,因此权力道德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展现出强烈的政治性。法律等刚性制度是一个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一个国家权力主体代表国家完成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也体现国家整体意志,为社会整体的利益服务,因此权力主体日常职业道德行为在理论上具有强制性,必须服从国家整体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要求,这决定了用刚性的制度约束基本权力道德规范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权力主体的道德规范与国家和党的法律等正式制度都要服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其部分道德规范源于国家关于政府行为的法规、政策等制度。权力主体的日常职业道德行为具有一定政治或法律上的强制性,遵纪守法的理念是必须要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得到普及和实践。由于权力道德与一个国家刚性制度是同质性的存在,因此权力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实施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权力道德的政治性还体现权力主体在职业实践中掌握着一定公共权力,合理的政治体制中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人们在想到权力时不会不想到责任,也就是说不会不想到执行权力时的奖惩。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有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8]这种公共权力在现代民主国家是来源于人民,权力主体应该强制性对人民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对其日常职业行为及其行为后果有正式制度上的约束和奖惩,而责任本身就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用刚性的制度确保权力道德价值和规范的推广与实施不仅有其的必要性,还具备现实的可能性。在现代一些法治国家,为了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效率,将权力道德以刚性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强制的措施保证权力主体基本道德的实现。

在我国政党制度和民主政治结构下,一直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重视权力主体的思想品德建设,党中央经常发布关于党员思想道德建设的文件要求社会各界党员尤其是政府中的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但对于学习的成效如何,有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却没有相应的检验和监督机制,导致的结果可能便是:文件发布——组织学习——慢慢淡化——新的精神发布——学习……,造成的局面可能是道德建设天天提,效果却差强人意。既然权力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具有可能性,而制度最不同于道德的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一旦制定、出台就要就具备了“不得不做”和“必须做”的特征,一旦违反会被以适当的方式惩罚,因此它具备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进而产生威慑作用。因为制度的稳定性、强制性,使之具有连续性,可以保障一种正确、适时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得到实施并深入个体的内心,内化为行为习惯,以提升道德修养。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讲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9]

四、高尚性决定了权力道德制度之维的有限性

权力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并不是把一切道德要求都制度化,而是将一些从政实践活动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不应当”的行为规范用刚性的制度加以推行。权力道德包含着主体对于人性中“善”的追求,一味的强调刚性制度方式来提升权力主体的德性品质将会导致一般化、模式化,可能走向极端的“制度万能论”,因此,在提升权力道德的方式上不能忽视主体能动的、自觉的本质力量。一个国家的权力主体理论上应该是社会群体类型中道德品质更为高尚,觉悟更高的那一类,在中国,共产党员干部更应该是全国道德的典范,这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对党员的要求,他们不仅遵循基本的底线职业道德,还应该有更高的德性追求。刚性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作为主体的人有对更高道德理想和精神境界的追寻。在实践中,健康的主体不仅需要做到“不应当”的社会和职业的底线要求,他还有“我能够做”的更高尚追求。制度是强制理性,是对人非理性的控制,个体作为社会关系中一员有服从共同利益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必要性,克服个人的分散性和任意性,这是人的社会性决定的,但是个体又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在实践中追求本我价值的实现,这体现了道德的自觉性精神境界。“很多时候,不是出于对邻人的爱,也不是什么普世价值在推动我们按照神性的美德去行动。那只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更强烈的爱,一种有力的情感,一种对光荣和崇高的爱,对自己本性中优点的爱。”[10]因此,在权力道德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运用制度的强制性、稳定性等优势来帮助权力主体养成遵守基本道德要求和规范的习惯,还应该运用情感、典型及教育等方式激发主体的本质力量,让他们发挥出主观能动性,自觉的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

此外,道德具备制度所没有的优势,例如其调控范围更大,可以具体到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甚至是个体的内心世界,而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关涉到各个方面,它只能对已经显现的个体行为发生作用,任何未付诸实施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邪恶欲望、想法都不会纳入其调控范围。道德调控可以渗透于的主观世界,它可以通过主体的情感、意志及自我约束,实现主体道德价值,既能够抑制主体“恶”的动机,也促使主体自觉向“善”。因此,“道德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均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到人们在大至社会生产小至日常生活的一切活动,所以道德有着极广的包容度,而法律所要调整的却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行为。这样,道德的调整范围就比法律要宽泛得多。”[11]因此,运用制度保障权力道德建设是有一定原则和限度的,而不是将所有道德需要做的事情全部交给制度去做,我们需要的是在一定历史必要阶段将权力主体的日常行为规范制度化,促成他们养成必要的行为习惯,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在当前权力道德建设中,重视刚性制度的作用不仅有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能性,也是我国目前廉洁建设系统工程中重要举措,就像托克维尔所讲:“规章制度对民主时代的人造成的不便恰恰就是它能帮助自由的地方,因为规章制度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在强者和弱者之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树立一道屏障,以阻止强者或统治者肆意妄为,同时也让使弱者或被统治者能有充足的时间去思考对策。”[12]在我国当前的政府反腐工作中,用刚性的力量约束权力主体的职业行为习惯是必要的,但是制度作用范围在道德领域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在这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历史文化及其它国家的权力道德制度化建设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探讨适宜我国的方式、方法及原则,适当地运用制度规范我国权力主体职业行为,提高其的德性素质。

[1]陈国权等著.《权力制约监督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

[2][美]詹姆斯·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第5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3]转引自左秋明,《道德何以成为法律》[D].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1年.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5页.

[5]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117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8][法]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营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页.

[9][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何勤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页.

[10][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益群、宏峰译,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11]高国希:《道德哲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制度》[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年版,第635页.

(责任编辑马光选)

D031

A

1671-0681(2015)06-0087-05

王明霞(1977-),浙江科技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副教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

2015-9-21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公民美德养成的制度之维及践行研究”(13YJC71004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M560493)。

猜你喜欢
权力道德主体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跟踪导练(五)(2)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权力的网络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