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选择、利益博弈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

2015-10-25 02:02彭晓帅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约束收益

彭晓帅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相机选择、利益博弈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

彭晓帅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模型,在缺乏外部制约机制的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社区管理机构会“因利生变”,随机改变其策略选择,致使社区治理政策执行扭曲、异化,使得公民利益受损。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引入动态博弈中“相机选择”的重要概念,将相机选择、利益博弈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相结合,通过建构一个关于公民和社区管理者的委托一代理模型,分析在激励不相容的条件下,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其博弈行为进行的“相机选择”,会导致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区治理的特点,通过对“激励相容约束”进行探讨,提出了防范社区管理机构博弈过程中的“相机选择”、破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的相应对策。

相机选择;利益博弈;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公民参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我国的社区治理也经历了由行政型社区治理模式向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再到当前自治型社区治理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社区治理虽然取得了巨大进展,亦存在深化发展的困境。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与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社区建设情况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社区治理中的所有类型的公民参与中,很少有项目的参与率超过80%,项目参与率普遍低于60%。更有甚者,只有5%左右的居民参加过居民论坛和居民听证会。公民参与是自治型社区治理的基础,低水平的公民参与使当前社区治理的发展举步维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下,公民参与问题也被提升到了党和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因此,探寻到产生上述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的原因,并提出一套可行的对策方案,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建立关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的委托-代理模型,在对代理人-社区管理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进行量化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来阐述博弈过程中的相机选择问题,探寻制约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公民参与水平的相应建议。

二、相机选择概念引入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相机选择”(Contingent Play)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概念,指在动态博弈中,各个博弈方在各个博弈阶段的策略是他们针对其他博弈方的策略选择而预先设定的,对这些策略选择的执行有一个过程,而且对于其是否按计划执行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因此,如果一旦改变策略选择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任何博弈方可以在博弈过程中随时改变计划。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关键特征:“委托方的利益与被委托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被委托方的行为,甚至对被委托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能通过报酬等间接影响被委托方的行为”。社区治理始于政策制定,依托政策执行而推进,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在本文中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简化为公民参与社区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民参与相关政策、决议的制定后,需委托社区管理机构执行相关政策、决议。此时,公民就是此委托-代理模型中的委托人,社区管理机构是代理人。

在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活动中,博弈双方都可能面对来自对方针对自己行为策略选择的抵制和斗争。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抵制和斗争归纳为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条件称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效用必须要大于或等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效用;第二个约束条件称为“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和自然状态,代理人总是倾向于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2]。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两者关系的核心内容。社区管理机构由社区管理者构成,正如丹尼斯大林C·穆勒所说:“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之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利益”[3]。社区管理者并不是完美的“公共人”,他们也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由具备“经济人”属性的社区管理者组成的社区管理机构同样也是“经济人”。社区管理机构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其是在它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差别基础上执行相关政策的,社区管理机构会根据其收益的变化相机选择博弈行为。

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公民首先参与社区政策的制定,由于公共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政策一经制定,政策执行主体就必须参与到政策的执行过程,也就是说社区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相关政策,所以代理人-社区管理机构的“参与约束”是满足的。但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都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它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激励不相容(Incentive In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当公民参与制定的政策满足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时,社区管理机构就会积极地贯彻执行;当公民参与制定的政策不满足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时,社区管理机构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曲解、扭曲、异化相关政策,损害公民利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民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会根据社区管理机构的博弈行为变化而导致的自身收益的变动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再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双方的动态博弈,而“相机选择”是分析动态博弈的重要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有关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存在相机选择问题,并且相机选择概念可以用于分析此委托-代理模型。

三、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

社区治理中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有关政策的执行,公民的策略选择是是否参与政策制定。社区管理机构首先也会面临是否执行政策的策略选择,其次是选择是否努力执行政策。如上文所述,由于公共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社区管理机构无法拒绝政策的执行,因此社区管理机构的第一次策略选择(是否执行政策)可以不做讨论,在构建博弈模型时也可以忽略,将三个阶段的博弈简化为公民是否参与和社区管理机构,是否努力执行两个阶段。

在实际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管理机构不仅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还应回应公民诉求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在此,笔者称其为额外政策)。由于社区管理机构由上级发放工资和报酬,其若不完成上级的规定任务,会因遭到上级的处罚而利益受损,而在实际中公民却缺乏惩罚其不执行行为的权利和手段,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努力执行”和“不努力执行”行为都是在社区管理机构已完成规定任务的前提下。且在此博弈中博弈双方即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都清楚自己和对方的得益情况,也都能观察到双方的选择。在以上前提下建立如下模型:

图1社区治理中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动态博弈模型

(一)对博弈模型的语言解释

图1中的博弈方A代表委托人-公民,博弈方B代表代理人-社区管理机构。第一阶段是委托人-公民的选择阶段,若公民选择不参与,社区管理机构自然不用执行额外政策,由于社区管理机构必须要完成上级的规定管理任务,所以此时,公民能从社区治理中收益R(l),社区管理机构能够从上级获得应得的工资和报酬W。若公民选择参与,博弈进行到第二阶段,社区管理机构选择是否努力执行。如果社区管理机构选择“努力执行”,那么公民能获得较高的收益R(h),但同时需要支付参与的成本C1。社区管理机构也需要支付较高的额外执行成本C2(h),此时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得益分别为R(h)-C1和W-C2(h)。如果社区管理机构选择“不努力执行”,而对政策进行扭曲、异化时,公民利益受损,依旧只能从社区治理中获得R(l)的收益(当社区管理机构对公民参与制定的政策进行扭曲、异化时,公民从此政策中的收益极低,在博弈过程中可以忽略。),而社区管理机构仍然能够从上级获得应得的工资和报酬W,但却仅支付较低的额外执行成本C2(l)。此时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的得益分别是R(l)-C1和W-C2(l)。

(二)对公民参与困境的利益分析

逆推归纳法是分析动态博弈的基本方法,下面我们就运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社区治理中公民与社区管理机构的博弈。对此模型来说,逆推归纳法的第一步是先分析第二阶段社区管理机构是否努力执行政策。社区管理机构选择“不努力执行”时的收益为W-C2(l),选择“努力执行”时的收益为W-C2(h),由于W-C2(l)+W-C2(h),此不等式不满足代理人-社区管理机构“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所以社区管理机构必然会选择“不努力执行”。因此,一旦博弈进行到这个阶段,博弈结果必然是社区管理机构选择“不努力执行”,双方收益为[R(l)-C,W-C2(l)]。更进一步,若公民选择“参与”,他将获得R(l)-C的收益;若“不参与”反而会获得R(l)的收益,由于R(l)R(l)-C,所以,此时选择“不参与”是公民的上策。因此,本博弈的结果是公民在第一阶段的选择“不参与”,从而结束博弈,导致公民参与困境。

如上分析,在相机选择下,社区管理机构面对公民参与的最优战略是违反事先“努力执行”的承诺,相应地,公民预期到社区管理机构会言行不一,将通过求解社区管理机构的得益,正确预期到社区管理机构的选择,即“不努力执行”,进而选择“不参与”。“相机选择”问题使得博弈方的行为可信性存在疑问,使得各博弈方的合作成为不可能。在上述的公民与社区管理机构的博弈模型中,社区管理机构选择“努力执行”的承诺具有不可信性,当社区管理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不努力执行”时,公民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措施,这正是造成公民面对社区管理机构的不可信承诺(努力执行)时,只能采用消极方法(不参与)避免利益受损的关键原因。那么,是否能够使社区管理机构的不可信承诺(执努力行)变的可信,从而使公民愿意选择“参与”,最终破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困境呢?事实上这完全可以实现,其关键在于必须对社区管理机构的策略选择实施制约,使其选择“不努力执行”时无利可图,从而消除“相机选择”,实现上述目的。

四、防范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若社区管理机构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无法满足,其努力执行的承诺将不具可信性,“经济人”的逐利性会使得社区管理机构改变其策略选择,使得政策执行扭曲、异化,损害公民利益,造成公民参与困境。因此,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是保证社区管理机构努力执行政策,进而提高公民参与水平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在社区治理中存在完善的监管体系,社区管理机构的所有“不努力执行”行为都被发觉并得到相应的处罚,从而使其选择“不努力执行”行为的收益小于选择“努力执行”行为的收益,那么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就会自动满足,“努力执行”的承诺便具有可信性,其博弈行为的“相机选择”也将不复存在,公民参与困境也就迎刃而解。然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不努力执行”行为都会被查处,只是以某种概率受到一定的处罚。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社区管理机构和公民都是风险中性(Risk Neutral)的,社区管理机构选择“不努力执行”被发现的概率为P,受到的惩罚为M,此时,若社区管理者选择“不努力执行”,他依旧能获得W-C2(l)的产出,但是会面临被查处的风险,此时他的期望收益为[W-C2(l)]·(1-P)-M·P,公民依旧只能从社区治理中获得较低的产出R(l),其收益为R(l)-C1。博弈双方其他策略组合情况下各自的收益不变。此时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第二阶段的博弈得益矩阵如下:

图2存在监管体系时在公民参与情况下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

设社区管理机构在选择“不努力执行”和“努力执行”时的收益差值为Q,则其收益差值函数为Q=[W-C2(l)]·(1-P)-M·P-[W-C2(h)],整理可得Q=C2(h)-C2(l)-P[W+M-C2(l)],由此函数可以看出,在两种额外执行成本C2(l)、C2(h)和上级发放的工资报酬W一定的情况下,社区管理者机构的收益差值Q与被查处的概率P和处罚力度M呈负相关。

令Q=0,通过整理分别可得:P=[C2(h)-C2(l)]/[W+M-C2(l)],M=[C2(h)-C2(l)]/P+C2(l)-W

1.在惩罚M一定的情况下,当P<[C2(h)-C2(l))]/[W+M-C2(l)]时,Q>0;此时,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不努力执行”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较小,社区管理机构选择“不努力执行”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努力执行”时的收益,不满足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理性的社区管理者会选择“不努力执行”,此时公民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也会相应的选择“不参与”。本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公民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不参与”,从而直接结束博弈,博弈双方各获得R(l)和W的收益。当P>[C2(h)-C2(l)]/[W+M-C2(l)]时,Q<0;此时,社区管理机构“不努力执行”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大,如果其冒险选择“不努力执行”,他的期望收益小于选择“努力执行”时的收益。此时,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得到满足,社区管理者必然会选择“努力执行”,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时选择“参与”是公民的上策,此时博弈双方的策略组合是(参与、努力执行),形成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双方收益为[R(h)-C1,W-C2(h)]。

2.在被查处的概率P一定的情况下,若惩罚力度不足,即当M<[C2(h)-C2(l)]/P+C2(l)-W时,Q>0。也就是说,即使“不努力执行”行为被发现,由于受到的惩罚M较小,社区管理机构仍能获得较多的收益,此时,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无法满足,理性的社区管理机构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不努力执行”,此时公民若选择“参与”不但不会获得更高的收益R(h),而且还要付出额外的参与成本C1,因此理性的公民也会选择“不参与”,结束博弈,双方收益分别为R(l)和W。若惩罚力度够大,即当M>[C2(h)-C2(l)]/P+C2(l)-W时,Q<0。这意味着,社区管理机构的“不努力执行”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此时,其努力执行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会得到满足,社区管理者将会选择“努力执行”。而作为另一博弈方的理性的公民会相应的选择“参与”,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时,博弈双方的策略组合(参与、努力执行)是该动态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双方收益[R(h)-C1,W-C2(h)]。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区管理机构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变化而相机选择行为策略。受利益的驱动的理性的社区管理者的策略选择取决于两种策略选择的收益差值Q是否满足其“努力执行”行为的“激励相容约束”,而其收益差值Q受被查处的概率P和惩罚力度M的影响,P和M均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很大关联。当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从而提高对社区管理者“不努力执行”行为的监察力度,并且“不努力执行”行为被查处时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使得Q<0时,社区管理者努力执行的“激励约束”条件就会得到满足,此时公民的参与水平就会相应提高。因而,要破除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困境,还需要从完善监管体系,从而提高“不努力执行”行为被查处的概率P和惩罚力度M方面寻找突破点。要提高“不努力执行”行为被查处的概率P和惩罚力度M,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第一,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

邓小平指出:“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5]但我国当前的内部监机构隶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良好的监督机制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相分离,使监督主体摆脱对监督客体的从属地位或依赖关系。这种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体制,使得监督机构人员在权势面前出于现实考虑,对社区治理中的一些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使内部监督机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应该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设,使监督机构摆脱对监督对象的从属地位,从而使监督机构敢于有错必查,提高查处几率。

第二,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重要作用。

公民监督能够在社会的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展开,易将监督触角延伸至体制内监督不易达到的“死角”[6]。但在现实中,我国公民缺乏制度化的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权利保障,公民监督难以形成效力。因此,应建立完善公民监督的程序,明确公民的监督权,使公民监督平稳有序运行,以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效力,形成遍及全社会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的监督网络,从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实行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

监督要在充分了解行政机关运作过程中每个环节信息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得以充分实现,如果获得的信息不足,则就不能完全了解其的运作方式和进程,监督更无从谈起。因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第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社区治理中之所以出现“不努力执行”行为是因为“不努力执行”行为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大于其经济成本。因此,要加大对不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对选择“不努力执行”行为的社区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让其付出道德成本;从应划拨给它的财政资金中扣除比其收益更多的资金;将此项内容纳入到社区管理部门和官员的述职报告中,并根据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别给予警告、弹劫和罢免的行政处分,必要时给予负责人刑事处罚等,以加强监管机制的威慑作用。

五、总结

社区治理中公民和社区管理机构应为“参与-执行”的互惠合作关系,而在缺乏外部制约机制的情况下,由经济人的逐利性引起的博弈过程中的“相机选择”问题,导致了公民参与的困境。本文通过建立社区治理关系的委托-代理模型,通过定量分析表明,随着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的增加,对代理人“努力执行”行为的激励效果增加,且当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足够大,进而满足其“努力执行”行为的“激励约束相容”时,便能激励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参与-执行”的互惠合作关系,破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困境,实现社区治理项目系统最优。

[1]程亮.社会转型中社区治理的发展历程与困境[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5):109-11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50.

[3][美]丹尼斯大林C.穆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8.

[4]丁煌,李晓飞.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规避机制研究——基于利益博弈的视角[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4):16-23.

[5]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310.

[6]杨兴林.关于治理公权力腐败的深层思考[J].新视野,2014,(5):31-36.

(责任编辑马光选)

D638

A

1671-0681(2015)06-0107-05

彭晓帅,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20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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