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

2015-02-12 11:04赵晓风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司法建构机制

赵晓风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710063)

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

赵晓风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710063)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需要,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是危机干预规范化和有序化的保证,心理干预有助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控制,可以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省办案资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构想是: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级心理干预机制;规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的相关标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应注重案前预防与案后干预相结合,心理干预队伍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心理干预力量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个体心理干预与家庭心理治疗相结合。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心理干预机制建构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该规定为未成年人被告的心理干预提供了依据。心理干预是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难。对于还处在身心成长期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者,教育矫治必须按照其身心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与引导。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对促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身心健康发展和教育矫治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司法机关给予未成年人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的具体表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文明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必要性

(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心理问题是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原因,心理干预是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促进其心理健康的重要措施。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面临自我同一性的危机,面临身心发展的矛盾,诸如旺盛的精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差,好奇好动与认知水平低下,性生理的冲动与性心理滞后等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使少年情绪动荡,内心不安,容易出现过激心理与行为。①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版社, 2012:353.通过心理干预的方式,在尊重理解的态度下,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和认识自我、深刻挖掘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不但能够促进其健康成长,更有利于犯罪预防。通过心理干预,引导家庭、学校、社会重视青少年的心理成长,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关怀与教育。

(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心理干预正是体现了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对于正处在生长发育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者,采取严厉惩罚无疑是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情绪极端,心理动荡的叛逆期,死板教条的教育方法不能使他们很好的接受教育,单纯的说理说教等灌输式的教育方法是不够的。心理干预是心理工作者在积极关注,理解宽容、无条件接纳、隐私保密等态度下引导未成年人认识自我,正视心理问题,积极面对的方式,这种启发引导的方式更容易被青少年接受。心理干预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正是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德法并举、刚柔并济的司法理念。未成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非常重视,心理干预已经普遍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必须紧随其后,建构自己独特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也正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理念及趋势。在美国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刑罚后,会先被送进接受与诊断中心,以确定适合的矫正方式。接受与诊断中心设在少年局,其主要功能是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为期4-6个星期的分析与诊断,心理专家要对该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成熟度以及感情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测试,以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往最适合的设施,施予最恰当的处遇方式。①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63.在日本,对进入少年院的少年心理上的干预方式也很多,如精神状态分析、看心理剧等,这些方式能帮助那些容易违反纪律和行为粗暴的少年稳定情绪、缓解焦虑,从而促进他们适应院内生活。②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 北京: 西苑出版社,1999:956.我国必须尽快将心理干预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以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有些地方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干预初见成效。但是各地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心理干预的实施规范不一、标准不同,制约了心理干预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未成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是未成年人心理干预规范化和有序化的保证

未成年违法犯罪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建立,使得干预过程有了统一的依据,这是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和承认的秩序,如章程、操作标准、工作要求、注意事项、应急方案等。如此一来,在整个心理干预过程中,将人治变为法治,即规范化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守纪,使得相关部门都能有条不紊的运行,应变能力也得到提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使得干预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有助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1.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有助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通过对“问题少年”和轻度违法少年的心理干预,可以促进他们尽快改邪归正,防止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通过心理干预,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身心发展特点,学会自我控制和管理。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解决了,才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

2.心理干预机制建构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通过心理干预,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为未成年人准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①王丽娟.心灵帮教: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干预的能动介入——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制约机制为指向[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3-06-15,56-62页.通过心理干预,了解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犯罪原因,可以帮助法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判后帮教工作,为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奠定基础,这也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目的。

3.心理干预机制有助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矫治。心理矫治适用于有一定心理问题、心理障碍,虽经过诉讼期间的心理干预但仍未得到有效矫治的相对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和社区服刑未成年人。②谈倩,汤如燕,孙倩倩.心理矫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实践与探索[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0-09-30.心理矫治是心理干预的深化和发展,也是违法犯罪者心理教育的系统化体?现。心理矫治作为化解服刑人员心结,促进其改恶从善、悔罪伏法,适应社会的重要手段,成为监狱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心理矫治工作是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评估与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特征,帮助其认识自我,改变不良认知,激发积极情感,消除心理障碍,重塑健康心理,从而达到促进其适应环境,积极矫正的目的。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心理干预机制为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提供了长效机制。

(三)心理干预可以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省办案资源

心理干预有利于化解矛盾,疏导心理。心理干预能够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并学习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办案过程中,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不仅仅是相关人员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而且可以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有效的危机干预措施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危机有效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增进心理健康。心理干预可以预防冲突扩大和事端重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可以缓解相关人员的心理紧张、化解矛盾,以避免更大的冲突和危害的出现。心理干预可以促进打开突破口,推进案件进程。通过心理干预,可以使未成年人打开心结,以此为突破口,促进涉案人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进行交流,从而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办案效率。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构想

国际上心理干预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经初见成效,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比较突出,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虽然,我国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咨询辅导等工作,但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应该提高对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重视程度,需要将心理干预作为一项明确的司法制度,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到司法实践中。

(一)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级心理干预机制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的过程来看,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级心理干预机制,分为事前预防体系、事中干预体系和事后矫治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这个过程需要家庭和社区的通力配合,

定期的对容易打架斗殴,滋事胡闹的“问题少年”进行心理干预。诸如,通过社区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的形式,对“问题少年”多加关注,了解他们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渡过心理危机,从而有效的遏制不良行为的出现。

2.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干预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心理干预能够更好的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症结,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方面,为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心理干预帮助未成年人缓解在审判期间的焦虑与恐惧,引导他们采用积极的应对方式,以良好的心态面对审判。法庭审判对未成年人来说,也是巨大的精神刺激,尽快对其心理干预是必须和重要的。

3.建立未成年人宣判后心理干预机制。首先,宣判后要对被告人进行心理干预。法庭判决后的刑罚执行或缓刑考验期,对未成年人来说充满压力。心理专家通过与被告人进行心理接触,一方面能够帮助其缓解情绪、化解焦虑、平稳心理,另一方面能够对其需要动机、情感状态、个性特点、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为客观真实地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动态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其次,要对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老师及同学进行心理疏导。未成年人缺乏家庭温暖、遭受冷漠与歧视都有可能导致其再犯。对被告人进行宣判后一段时间内,应对被告人的家长以及老师进行心理辅导,以避免家长、学校对被告人的冷漠歧视与孤立。

(二)规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的相关标准

1.对心理干预对象进行分层分类。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刑罚中,应当对所有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案未成年人人数较多而心理干预专家有限的矛盾,要根据不同对象进行分层分类干预。大致可以分为,重点干预和一般干预。重点干预是对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暴力型和反复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重点干预、个体干预,采取多形式、多方法、高频率干预方式。一般干预是对危害较轻,有悔改动向的未成年人进行普通的团体干预,采用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的形式,以此提高干预效率。

2.准确把握心理干预介入时机。心理干预机制作为缓解被告人情绪、激发其道德感和理智感,改变其认知,了解其心理的有效手段,启动越早它的实践效果越好。如果心理干预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启动最为适宜,但现实中侦查阶段一般不容许外人介入,基本上都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才启动干预。即使如此,法院受案后也应该尽快启动心理干预,以免贻误最佳干预时机。

3.规范心理干预程序。对未成年涉案者的心理干预不是强制的,是在干预对象和司法机关共同许可下才可以进行。设立心理干预告知程序,尊重被干预人的意志是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干预前须书面告知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的功能、目的、作用及干预规则,告知其在接受心理干预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赋予涉案未成年人自愿接受干预和在接受心理干预过程中随时要求终止干预的权利,让涉案未成年人在告知书上签名并做出自愿、独立进行心理干预的承诺。具体体现在两种情况:(1)司法机关认为涉案未成年人确有需要进行心理干预的情况,在征得被干预人同意后启动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制度。(2)涉案未成年人主动申请,经司法机关审查许可,启动心理干预程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应当赋予其主动申请心理干预的权利,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告知其依法享有此项权利。①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4页.

4.选择合适的心理干预场所。为克服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干预造成不良影响,确保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制度有效实施,应保障心理干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进行,并给予充裕的心理干预时间,尽量消除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的干扰因素。某些法院已经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与测评室,并配备完善的心理干预软硬件设施,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推广。

5.选择恰当的心理干预途径及方法。针对不同的干预对象,不同涉案状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心理干预的主要途径有:(1)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心理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咨询者提供心理援助的过程。(2)心理辅导。心理健康辅导是指心理辅导者与受辅导者之间建立一种具有咨询功能的融洽关系,以帮助来访者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进而欣赏自己,并克服成长中的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迈向自我实现的过程。(3)心理训练。心理训练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对人们的心理施加影响,从而使人们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在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训练的过程中使用心理测验,进行心理诊断与评估。

6.建立心理评估参与和监督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包括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直接评估是心理专家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做心理测验等获得直接评估信息。间接评估是心理专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老师等人进行的交流沟通,了解其家庭学习状况以获得间接评估信息,通过与接案法官交谈访问了解其发案状况从而获得案件信息。建议通知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心理干预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安排合适成年人在旁进行指导。

7.规范心理干预机构和干预人员资质。借鉴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明确各地具有资质的心理干预机构名录,并对干预机构的选择做出规范。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机构;干预人员由两名以上独立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心理学专家担任,并须保证干预人员的独立性,避免对心理干预的干扰,影响心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心理干预效果的有效性。心理专家应该是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和从事青少年心理咨询和辅导实践经验的人。

8.规范心理评估报告格式。通过心理干预,为法庭出示客观真实的心理评估报告。心理评估报告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心理评估报告首先要有提起干预的委托人(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时间以及被干预人的个人情况、案情等内容;主文部分应有具体的分析、评估过程,反映干预的步骤、方式,对干预结果要用准确、简练、规范、科学的概念来确定心理特征并评估越轨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给出是否适合帮教的意见。报告尾部要有两名以上干预人签名和做出报告的时间,并加盖印章。①叶青.《论心理测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运用》[J].《未成年人司法》2003年第2期,第35页.

9.规范心理干预及心理评估报告在庭审的运用。在庭审中的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教育阶段。首先,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当宣读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报告,必要时心理干预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对心理干预过程和心理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说明,提升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报告的有效性。②王宗光,杜鸣,章玮.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设立心理干预制度的思考[EB/OL] 上海法院网http://shfy.chinacourt.org. 2013-10-09其次,在法庭教育阶段,法官以心理干预为依据,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在庭审后的回访中,可以进一步采用心理咨询的方法,逐步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帮助其重建正确的社会认知,积极面对人生,以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建构中的四结合

1.案前预防与案后干预相结合。所谓防患于未然,只有将危机的出现扼杀在萌芽的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心理干预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正视心理危机,宣泄和释放情绪并建立起建设性应对机制,助其恢复心理平衡。而危机的预防则是在未成年人未产生心理危机前,建立恰当、有效的压力应对机制,提高其应对压力和挫折的能力,保持心理平衡,避免心理危机发生。可以通过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建立未成年人心理档案,并通过评析,对心理健康状况不佳的未成年人进行关怀和疏导,以提高其适应能力。前期干预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危机的产生,也为以后的干预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打下良好的基础。

2.心理干预队伍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近年来,尽管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有所提升,引进了不少心理学专家从事心理健康工作,但从整体来看,心理干预参与力量不足,干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低,是制约心理干预效果的两大因素。建立心理干预队伍人员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体制能够加强心理干预的力量。心理干预人员专、兼职相结合是现阶段开展司法心理干预工作的发展需要。专业心理工作者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处理较严重的心理危机,兼职人员在接受一定的培训后负责一般的心理危机处理、预警和心理干预工作的宣传。但现在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专职人员缺少技术骨干,兼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因而如何建设和培养自己的心理服务队伍也就成为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落到实处的重中之重。首先,可以加强对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司法人员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使其获得相关资质,以便更好地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其次,可以引进心理专业人才兼职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心理干预。

3.心理干预力量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要建设和培养司法机关自己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主要是要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专家会诊、专家培训、与专业机构联动等形式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积累自身经验,在提高骨干力量的专业水平的同时扩大心理工作者的队伍,带动整个司法机关心理工作队伍的发展。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诸如通过与高校心理教育机构、社会心理研究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吸引这些机构的心理学工作者参与。

4.个体心理干预与家庭心理治疗相结合。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采取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心理干预方案是整个干预的重点。

但未成年人问题的根源往往来自家庭问题,家庭的配合与改善也是干预工作的重要方面。家庭作为未成年人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宣传和实施干预的阶段都应将当事人的家属纳入工作范围,采用家庭心理治疗理念,促进家庭成员心理健康意识的增强,引导他们积极配合心理干预人员的工作,将心理干预的阵地扩大到家庭,将个体干预和家庭系统治疗有机结合。

2014-12-30

赵晓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司法心理学。

2014年陕西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课题(2014SYQY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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