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演变与现实逻辑:“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探讨

2015-02-12 09:33
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退党党章政党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宁波 315100)

党员退出机制在2013年初党中央提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建设目标后成为理论关注点之一,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背景下,党员退出机制的理论研究日益迫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然而目前很多研究或回避了这一重要内容,或作表面化与狭隘化的理解。如何从学理上全面理解“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关系党员退出机制在理论层面研究的深入,同时也关系实践层面的创新与突破。

1 退出作为一种权利:“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是现代政党的内在逻辑

政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组织。任何人从一生下来就注定生活于各种群体之中,虽然有离群索居自然个体的存在,但不存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个人,人类生活方式的群体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发展是一个人们组织结构与程度不断优化与提升的过程,组织化的状态体现社会的基本状态。结社是人们最基本的组织行为,也是人们一种生活方式与生存的手段,如果说人是一种政治动物,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人是一种结社动物。人们结社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公共事务,也可以是为了个人私利;可以是为了个人爱好,也可以是为了信仰,不一而足。随着社会的发展,结社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也从单一走向多样,从婚姻、家庭到村落,从公司企业到商会,从帮会到教会,从氏族、部落到民族再到国家,从朋党到政党,范围遍及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囊括整个人类社会,贯穿整个社会发展过程。

政治性结社因其目的是参与政治、影响政治甚至是争取政权,对社会秩序尤其是对统治者地位的威胁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对政治性结社最为敏感,处理往往也最为严厉。在皇权政治背景下,最为典型的政治结社——朋党,是被严禁的。朋党政治的主要特征是由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而紧密结合的士大夫宗派集团,其涵义专指掌握国家一部分权力的官僚士大夫结党[1]。利害冲突、政见分歧、地域偏见、血缘区别、门第观念等都可以成为朋党的起因。朋党以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垄断仕途、独占各项政治经济权益为宗旨,以党同伐异为特征,而以残害政敌为其实现目标的手段[2]4。朋党之争是专制政治背景下的必然现象,只要公共权力为特定人物或人群所把持、被私有化,朋党现象就不可避免。

当时代转换到现代社会,尽管朋党现象还若隐若现,仍有残存,但在政治领域结社中已让位于现代政治组织——政党了。政党与朋党虽然目标都指向政治权力,但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逆转。在现代社会,结社成为公民的自由权利,被视为寻求自由的表现,是仅次于个体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结社不但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血缘、地缘的束缚,也突破了社会等级与人身依附的桎梏,结社是平等个体之间的结社,也是公民联合起来集体表达、促进、维护、追求共同利益的权利。在民主政治下,结社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因此,结社理应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选择不结社或退出结社也自然构成结社自由的重要内容,能否自由退出结社成为现代结社一个最明显的特点,也往往被视为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一个标准。

现代政党是政治性结社的最高形式,也是一个社会民众结社能力提高的产物,它克服了朋党在宗旨上的自私性、主体上的排他性,同时也克服了朋党的活动方式的秘密性与手段的非正当性。梁启超先生较早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夫我国历史上之所谓党,与今世欧美立宪国之所谓党,非同物也。一为朋党,一为政党”“政党者,以国家之目的而结合者也;朋党者,以个人目的结合者也”[3]626。因此有学者鲜明地指出:“朋党是专制政治的产物,亦如民主政治之有政党。”[4]10因此,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宪政产生结社权,而结社权又为政党的产生提供了动力与依据,政党是作为政治性结社制度化的结果。入党是公民结社自由的体现,不入党也是公民结社自由的体现,退党也成为党员权利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它体现的是对党员自主选择意志和能力的尊重,理应受到制度与法律的保护,不应受到干涉或强制,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也是政党现代化的表征之一。

为了便于理解党员退出的正当性,我们可以借用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消极自由”的概念对党员退出自由的意义进行解释。消极自由是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理论代表人物的英国哲学家伊赛亚·伯林(1909-1997)的重要理论。伯林认为,自由可以区别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他称之为成为自己主人的自由[5]178,而消极自由则是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5]169的状态。换言之,在伯林看来,现代公民自由权利的意义不但在于可以做什么,还在于可以不做什么,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同等重要。因此,从现代政治自由主义的视角,党员加入党组织无疑是一种积极自由,而党员自愿退出则属于一种消极自由,加入与退出在权利层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中,退党成为党员的选择,原因或动机是多样的:可能一些人是出于对党组织宗旨与信念的不认同;可能一些人是出于对自身能力的评估,认为没有达到党员的标准或没有能力履行党员的义务;也有可能一些人是出于对党内纪律的忌惮;也有可能是一些人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还有一些人在面临组织与个人利益冲突时选择个人利益,等等。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或出于什么动机退党,一般是出于自愿,这是一种自由权利的体现,与违法乱纪被开除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还有关于劝退与自行脱党的规定,其实这是一种权利与惩处之间的妥协或柔性处理。

总之,党员退党作为党员一种权利是现代化政党的内在要求。除此之外,“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也是政党系统生态功能的要求。首先,“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对于政党系统整个制度框架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安全阀作用上,可以起到消弭制度本身一些方面的负面效应,有利于非生态功能主体要素的溢出,防止异质能量的积蓄,起到净化政治生态、防止政治生态系统紊乱与失衡的作用。其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组织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和取代,防止组织包办,防止党员个人失去自我,失去自主。最后,“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设定对制度主导者形成压力与挑战,使其必须面对如何保证政治系统要素的活力、同时防止主体要素流失的问题,促使其更加理性地认识政党系统的生态状态,选择更为理性的行为,从而朝着更为合理的方向前进。因此,“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也是政党系统理性化选择的结果。

2 历史演变: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提出与演进

美国学者佩恩边科指出:“政党的诸组织特征更多地依赖其历史,即,依赖于组织是如何起源、如何巩固的,胜于依赖其他因素。”[6]58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的出现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也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与成熟。

作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以鲜明的指导思想、宗旨与朋党、会党、帮会等传统社会组织相区别,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政党。但理论准备的不足、复杂的国情与共产国际的影响决定了其成长经历的曲折。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产生党章,但《中国共产党纲领》却起到了党章的作用。简洁的十五条《纲领》,前三条阐述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剩余内容(其中第十一条缺失)则对党的组织章程、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作了明确的规定[7]197-199。《纲领》第四条对入党的条件作了规定①第四条: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没有出现有关党员退出的文字。对于一个刚刚成立且没有任何实践经验、成员只有50多人的组织,进入显然比退出更为急切,党章中自愿退出规定的缺失也在情理之中。值得一提的是,而此时作为其参照蓝本的俄共党章与国民党党章也没有关于党员自愿退出的条文。

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讨论通过了中共党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共6章29条,二大党章在内容和结构上比一大纲领更为完备与科学。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对党员退出作了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7]510这一内容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党章中有关党员退出机制的第一次论述。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了在二大党章基础上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章程共六章三十条。其中增加了第四条:“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7]535这是党章中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这一规定的背景如下:一方面,党领导下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的发展,使党的阶级基础进一步巩固,但也遭到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残酷镇压,党处于非法地位,一些人对党员身份带来的风险与代价认识不足,而一些人在严酷的现实面前临阵畏惧;另一方面,当时正值国共第一次合作,大会决定中共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一些人受到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见异思迁,党员身份认同出现危机。党章明确增加“党员自请出党”的规定,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证国共合作期间党组织的纯洁和坚固,也体现了党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务实精神和实践导向。

尽管1925年初中共四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与《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1927年4月的中共五大也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案》与《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但对于相关“党员自请退出”的内容没有变化,基本上沿用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的内容。1928年6月至7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举行,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从内容与结构上有着比较大的改动,其中党员自愿退出的规定被去掉,只是在第十三章中的第47条规定:“入党费和党费的多少,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失业和极贫苦的党员,可完全不缴党费。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并将此宣布于党员大会。”[8]353

1945年5月,中共七大召开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已今非昔比,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说的:“我们的党,已经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党,是一个全国人民集中仰望的党。它已有一百二十一万党员,它的组织与党员遍布全国各地,它已被全国人民认为是他们唯一的救星。”[9]318七大党章是中共完全独立自主修改的党章,它不但恢复了以前关于自愿退党或自愿脱党的内容,而且更为详尽全面:“第十一条,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第十二条,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10]572“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虽然没有写入党章,但在刘少奇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得到确认,并针对上述两条内容作了简短的解释:“党员有退出党的自由。党章规定在他申请退党,交出党的一切证件之后,即可由支部除名。这表示退党是自由的,入党则是有条件的、不能自由的。”[10]549这是中共成熟的表现,也是宽容与自信的表现。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成为执政党后的第一个党章,其中关于党员退党主要体现在两条: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并且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1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第一次被鲜明地写入党章,它的提出标志着党理论认识水平上的一个飞跃,这是对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权利的尊重,是一种理论自觉的表现。如果说以前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应对之策的话,八大通过的党章则赋予党员退党在政治伦理上的正当性,是党对时代发展与政党地位变化认识的体现。

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共九大与中共十大通过的党章充满“左”的严重错误,突出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都取消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虽然党章中对退党有一些相关条文,但体现了一种斗争思维,失去了以往的宽容。1969年4月中共九大产生的党章规定:“党员死气沉沉,经教育仍无转变,应劝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在非党群众中公布。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12]1973年8月党的十大又进一步强化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通过的党章相关规定也基本沿袭了九大的内容:“党员革命意志衰退,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应清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13]这是在理论认识上的退步。

1978年8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大,从“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中开始走向正确道路,虽然没有恢复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但是相关党员退党的规定正在向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的内容回归:“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14]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吸取了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得以恢复,对退党的规定较之以前也更加具体:“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5]中共十二大后至今30多年,历经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至十八大,党章基本结构与内容相对稳定,每次修改都是对总纲与部分条文作部分修改,关于“党员”那一章的内容也没有大的变化。至此,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已经稳定下来。

从以上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在党章中从无到有,反复曲折,也反映了党自身对其本质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

3 困境与消解:“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虚置

应该说,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在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成果。然而,理论却遭遇现实中被虚置化的尴尬,看似顺理成章的规定,在中国现实政治语境下却大打折扣,“不敢退”“不让退”“不能退”的现象绝非个别。

当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向执政党后,对党员个人来说,不但意味着身份由非法转为合法,活动方式转向全面公开,更意味着党员身份不再带来如革命战争年代那样的风险与代价,而且成为新社会条件下政治身份认同的明显标志。更为重要的是,党员身份已经成为很多情况下其利益实现的直接与间接的条件或资格,在这种背景下,整个社会入党动机迅速普遍化、多元化。同时,党地位的转换、战争与和平年代交替,失去了革命党时期严酷的“自然”淘汰机制,政党规模逐年扩大。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时有全国有党员1 073万[16],而中组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是,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 779.3万名[17]。

目前,党员队伍入多出少一直成为常态,而党员退出途径主要是被动退出。被动退出主要是指由组织按照一定程序劝退、除名、开除、清除出党,主动的自愿退党一直处于有名无实的虚置状态。但必须看到,经济长期发展与政治环境、氛围不断宽容,在庞大的党员队伍里主动退党的诉求日益明显。这些党员群体主要包括:一是尽管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纲领,但因外出务工、经商、年老体弱、身体不好,不能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认为自己与普通群众无异,党员身份反而带来心理负担;二是入党后对社会、党内的一些腐败现象不满或个人利益受到伤害,因而对党的方针政策产生怀疑进而动摇信仰;三是一些党员入党后又皈依宗教,一心不能二用;四是一些心怀功利动机的人在入党后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认为已无利可图,党员身份成为自己追求名利的束缚;五是一些人受思想多元化的影响,对党的宗旨与实践不认同,“身在曹营心在汉”,思想与身份产生矛盾等。

理论上这些党员是不合格党员,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思想动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很难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这也是目前各地探索党员退出机制受阻、搁浅的重要原因。必须承认,这一部分党员并不在少数,如果这一部分党员在党内长期滞留,势必成为政党有机体的累赘,虚化政党系统的生态功能,导致政治生态的功能失调。另外,党员被动退出方法也有明显的局限性——过程复杂、耗费党内资源。如果这一部分党员主动退出,不但意味着管理成本的节省与效率的提高,也可以避免这一部分党员退出后对政党的抵触与排斥,避免党内秩序的混乱,真正实现“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然而在实践中党员的主动退出面临各方掣肘,“党员有退党的自由”没有落实到位。表现如下:

首先,发现一些自愿退党的党员不敢退。战争年代人群的归属往往非此即彼,退党对革命党来说,不仅仅是对组织忠诚度有无的问题,而且是对组织的背叛,甚至给组织带来风险与牺牲,因此在党内会形成一种对退党仇视的情绪。在和平建设时期,当革命党与执政党地位转换之后,对退党现象不宽容的政治心理并没有随之消退,尤其当阶级斗争成为一个社会思维模式的时候,人们对退党往往进行道德化的判断与泛政治化的处理。退党没有被视为党员的权利,当然更不会与公民权利联系到一起,反而把退党看成一种错误,甚至是一种犯罪。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开放,尽管人们的观念有一定变化,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现实中,党员一旦选择退党,不但要承受来自于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双重压力,还意味着在政治领域中被边缘化的可能。这种对自愿退党不宽容的政治文化使欲退党者心有忌惮,只能做“人在心不在”的党员。

其次,发现一些自愿退党的党员不让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存在于部分地方各级党组织中,直接影响着党员的主动退出。报喜不报忧是党内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与浮夸之风的综合表现,其根源主要是官本位思想与家长制的盛行。在现实中,党员退党更多地被视为“忧”而不是“喜”。因此,党员退党一开始就会在基层被阻止、拖延和隐瞒,并且会为此找到种种正当而冠冕堂皇的理由与根据——“问题应立足于组织内部解决与消化”“不上交矛盾”“不给组织抹黑”“不给上级党委添麻烦”“不能有损组织形象”等。

第三,发现一些自愿退党的党员不能退。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并且规定,“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关于党员退党的规定仅此而已,规定在落实层面缺乏具体化的操作性,为基层组织和部门随意性提供了较大的回旋空间。主要表现为:要求退党者本人必须写申请书、理由、保证,然后需组织讨论研究、组织支部大会讨论,最后报上级批准。手续与过程繁琐不说,兴师动众,个人隐私也得不到保护,往往使一些人中途放弃,欲退不能。现实中一些人转而利用党章中自行脱党的规定,不交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但结果往往是人情代交、单位代扣与熟人劝说,使退党者左右为难,不得不放弃退党,滞留党内。

吐故纳新是党内政治生态的一般要求,一个成熟的、现代的政党应该是开放的,欢迎任何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同时也不勉强任何一位不愿留下的人。因此,党员退出机制的构建仅仅依靠在清除、开除、劝退等被动方法与途径已经不能打破目前的僵局,主动退出理应成为建设常态的、有效的党员退出机制建构的一个切入点。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第一,应该加深对“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认识,摆正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扭转当前对自愿退党作过度政治化解释的观点,不能把一个自愿退党的人等同于一位不合格的公民。应借助舆论宣传力量引导党内外对党员退党权利的尊重,这不但有利于党内政治生态的提升,也有利于退党者融入社会,同时缓和退党者与党组织之间的紧张状态。

第二,“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实施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在当前中国的政治语境下,党员退出机制的一些困境很难在中下层突破,需要顶层推动,统揽全局,如此,不但可以为改革注入动力,也可以规避地方、部门的利益作祟。如果没有顶层设计,无章可循,党员退出机制只能是小范围的试水,不可能有大的突破。山东大学张锡恩教授建议,可以大胆创新,通过修改党章党规的部分条文,尝试对党员进行分类管理。比较现实可行的是把党员分为三个类型:荣誉党员、预备党员、正式党员[18]。这样的建议如果没有顶层设计,在地方基层是很难实行的。

第三,党员退出手续应快速、及时、人性化。对于主动申请退党者应简化手续、缩短过程,结果反馈要及时,可以尝试网上申请办理完结。对于党章中规定“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处理应减少回旋空间,态度鲜明。当然,不管是主动申请退党还是对意欲自行脱党者,在办理过程中都应给予人性化处理与宽容性理解,使退出党员不过多地承担退出成本,保护个人作为公民的名誉与正当权利。应该指出,为了防止基层对于党员退党的顾虑,应强调杜绝把基层组织考核与党员退党挂钩的做法。

第四,公开党务,加强权力监督,规范党员考核,让退党者自动溢出。一些意欲退党者与一些不合格党员之所以能够长期滞留党内,就是因为党内存在与其相宜的不健康的政治生态。只有真正地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扩大党内民主,通过权利约束权力,赋予党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更多的真实性,让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在党内无容身之地,形成一种风清气正、透明公开的党内政治生态,形成一种正向压力,一方面可以对不合格党员形成一种挤压,使一些党员悔过自新、改邪归正;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意欲退党者在党内没有徘徊的空间,及时自动地向组织外溢出。

历史经验表明,只有改革才能求得发展。党员退出作为一种权利在没有得到认同的情况下,党员退出机制的建构只能是被动的、狭隘的。因此,进一步深化对“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认识,不仅有着拓宽党员退出机制研究视野的重要理论意义,也是走出党员退出机制困境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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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八大)[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7-10/11/content_6863505.htm.

[14]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八大)[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7-10/11/content_6863412.htm.

[15]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八大)[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04/content_2558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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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锡恩.荣誉党员 预备党员 正式党员 可把党员分成三类进行管理——关于健全党员退出机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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