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舶香药纲运考述

2015-02-12 03:53夏时华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路线

夏时华

宋代人们使用的香药大部分来自于东南亚、阿拉伯等地,常见的有龙涎香、龙脑香、沉香、乳香、檀香、丁香、苏合香等数十种。因当时社会对于香药的消费需求较大,东南亚、阿拉伯等地香药不断输入中国,因而香药贸易兴盛。宋代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置类似于海关性质的市舶司对进口香药进行抽解(即以香药等实物形式向舶商征收关税)和博买(即按一定价格向舶商收购香药蕃货),*可参见拙文《宋代市舶香药的抽解与博买》,《云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且市舶抽解和博买的大部分香药货物须纲运至京师。当时纲运的市舶香药数量很大,如天禧末(约1021年)水陆纲运上供“珠宝香药三十七万五千斤”*王应麟:《玉海》卷182,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3353页。;熙宁十年(1077)广州市舶司博买并纲运至京师的乳香就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七十三斤。*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二卷(中),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纲运至京师的大量市舶香药由政府榷卖,可见市舶香药纲运是当时政府香药禁榷经营的重要环节。迄今为止,前人对宋代纲运问题已有所论述,*主要有:王瑞明《宋代纲运与阶级矛盾》(《历史研究》1978年10期);韩桂华《宋代纲运的管理办法》(2000年国际宋史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论文);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章“物资运输制度”(即纲运制度),第153—209页。然而对于市舶香药纲运问题尚未涉及,因而笔者试图从宋代市舶香药的纲运编制、纲运路线规制调整、纲运弊端以及政府监管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考察,期望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宋代纲运问题研究,并请方家指正。

一、宋代市舶香药纲的编制

宋代规定,广州、泉州等地市舶司抽解和博买的细色香药(即精良价高的香药)和粗色香药(即质次价低的香药)达到一定数量,须由市舶司负责分别编制成细色、粗色香药纲并运送至京师,所谓“闽、广市舶司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香药)二色般(通“搬”,后同)运入京”*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北平:北平图书馆影印,1936年。。但不同时期,细色、粗色香药纲的编制规模有所不同。北宋徽宗大观年间以前,龙脑(香)之类的细色香药每纲为五千两,乳香、檀香之类的粗色香药每纲为一万斤,每起一纲,需差一名衙前进行管押,支付纲运费约一百多贯。而大观年间以后增大其数,原属粗色香药的乳香、檀香之类皆变作细色香药起发,这样原来粗色香药万斤一纲则由此变成细色香药三十二纲(笔者案:宋代1斤等于16两,因而细色香药每纲5000两相当于312.5斤,这样原来粗色香药10000斤一纲正好分为细色香药32纲),多耗纲运费三千余贯。*《宋史》卷186,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66页。

南宋时因政治中心南移临安(今杭州),近海航运比较发达,因此市舶香药纲的编制也出现较大调整。如建炎四年(1130),泉州市舶司抽解博买到乳香八万六千七百多斤,宋高宗下诏规定陆路以三千斤为一纲,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运赴榷货务打套售卖。*《宋史》卷185,第4537页。其中水路纲运是指从泉州由海路运送至临安。海运载量大,而粗色香药相对较重,正好适合海运以降低纲运成本,所以南宋时广州、泉州市舶司抽解和博买的粗色香药纲多由海路运送至临安,编制规模也因此大幅扩大,如乾道七年(1171)十月,广州市舶司起发粗色香药物货,以二万斤正、六百斤耗为一纲,限定五个月到达行在临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淳熙二年(1175),泉州、广州市舶香药从海上以五万斤为一纲,泉州三个月、广州六个月到行在临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

另外,为节省纲运费用,宋代还规定一些价值低、过于粗重的市舶香药则不予编纲起运并就地售卖,例如建炎元年(1127)十月,承议郎李则上奏指出:“闽、广市舶司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香药)二色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起之物,本州打套出卖。……乞将前项抽解粗色并令本州依时价打套出卖,尽作见钱桩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从李则奏议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早在北宋时泉州、广州市舶司已实行这项办法,将价值低的粗重的市舶香药不予编纲起运,就地出售;二是李则向宋高宗提议当时闽、广市舶司继续实行这一旧法以节省纲运费用。再如绍兴三年(1133)十二月,户部规定两浙、福建、广东市舶司本处可以变卖的、不予编制起纲的粗重香药物色主要有御碌香、丁香母、加路香、紫藤香、甲香、藿香、苓苓香、丁香皮、檀香皮、青桩香、幽香、檀香缠等五十多种。*《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九。绍兴八年(1138)七月,有臣僚提出广南、福建、两浙三路市舶司如果抽买到民间较少使用的香药物货,则无需编纲起运,可就地出售以节约纲运费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户部又再次裁定市舶香药中“实粗重,枉费脚乘(即纲运费用)”,而不予编纲起运的有修截香、青桂头香、麝香木、鸡骨香、大腹檀香皮、白檀木、麝檀木、黄粗生香、青木香、生熟香、甲香、加路香、缠香皮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三。

可见,北宋时期市舶香药纲的编制变化不大,只是到宋徽宗大观年间以后才稍有变化。但进入南宋时期则利用海运优势,粗色香药纲运多由海上运至临安,大幅扩大编制规模以缩减纲运成本。同时,还延续北宋旧法,过于粗重的市舶香药则不予编纲起运并就地售卖,以节省纲运费用。

二、宋代不同时期市舶香药纲运路线的规制调整

广州、泉州等地市舶司编制粗、细色香药纲后须运送京师,但随着南宋政治中心转移,以及出于纲运成本考虑,市舶香药纲运路线在不同时期规制调整较大并不断趋向合理。

(一) 北宋时期市舶香药纲运路线的规制调整

北宋时期广州市舶香药贸易最为发达,因而广州市舶司抽解和博买的香药也最多,如熙宁十年(1077),明州、杭州、广州市舶司博买乳香共计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九斤,其中广州市舶司博买的乳香就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七十三斤,*《<中书备对>辑佚校注》第二卷(中),第226页。所占比例高达98.4%。所以在此主要考察当时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至都城东京(今开封)的路线规制变化。从广州至都城东京的市舶香药纲运主要走陆路和内河水运,路途遥远,其路线规制前后调整变化较大,主要有如下两条:

1.第一条市舶香药纲运路线(以下简称第一条路线)。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记载陆运:“广南诸州自桂州(今广西桂林),由湖南、北江陵(今湖北荆州)、荆门(今湖北荆门)而至。……旧自广南至京有香药递铺。”*《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三。从材料中可看出,当时广州的市舶香药经江陵、荆门纲运至都城东京,主要走陆路,而且沿路专门设有香药递铺进行接力式纲运转送。天禧元年(1017)七月,知许州向敏中在向宋真宗的奏议中曾提到:“况至襄(州)(今湖北襄樊)至许(州)(今河南许昌)香药递铺。”*《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四。因此,根据上述材料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当时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至京师的这条具体路线:广州至湖北江陵、荆门至京西南路的襄州、许州至都城东京。这条路线从广州至都城东京,几乎接近直线距离,基本上与现今京广铁路线平行,纲运路程明显缩短。曹家齐《宋代南方陆路交通干线沿革考》一文曾提及这条香药纲运路线,*曹家齐:《宋代南方陆路交通干线沿革考》,张其凡等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3页。惜其未作详述,而以往其他学者则几乎很少述及这条香药纲运路线。

第一条路线在北宋前期纲运繁忙且规模浩大,所谓“先是岭南输香药,以邮置卒万人,分铺二百,负担抵京师”*《宋史》卷307,第10128页。。可见这条路线在北宋前期曾经是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至都城东京的重要路线。然而这条纲运路线的缺点也很明显,基本上是陆运,单靠人力运载有限。为完成繁重的市舶香药纲运任务,政府不得不沿路增设香药递铺达二百个,搬运转递兵士达万人,结果造成“且以烦役为患”*《宋史》卷307,第10128页。,纲运费用过高。为降低纲运成本和提高效率,宋真宗于咸平五年(1002)下诏命令户部判官凌策重新规制调整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路线。凌策当时提出广州市舶香药“皆陆运至虔州(今江西赣州),然后水运入京”*《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四。。即经由赣江、长江、大运河、汴河水运至都城东京,这也就是后述的第二条市舶香药纲运路线。凌策规制效果明显,使第一条路线罢省“香药递铺军士及使臣计六千一百余人”*《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四。,规制后第二条市舶香药纲运路线因利用内河水运而具有纲运成本低的优势,很快成为广州市舶香药纲运主要路线,而第一条路线则由此走向衰落,以致出现“香药递铺兵士别无般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三。的现象。

尽管第一条路线在咸平五年(1002)凌策重新规制以后有所衰落,但在北宋中后期继续存在,仍发挥纲运作用。天禧元年(1017)七月知许州向敏中提议:“京西转运司支拨均、襄、房、邓州军见(通“现”,后同)钱于许州下卸,支与京西及诸州充备收籴斛斗。先准见钱不得令递铺递,自是衙前人因搬钱陪补破产者甚众。况至襄(州)至许(州)香药递铺,别无大匹纲运,其计度收籴斛斗价钱,欲乞权且入香药递铺,至许州下卸候转递。”*《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八之一四。向敏中的提议实际上是想继续发挥襄州、许州原有香药递铺的纲运作用,帮助搬运现钱,减少民户衙前纲运差役负担,结果获宋真宗同意。类似情况还有如天圣五年(1027)二月京西转运司提出,京西南路的唐州、汝州、随州、郢州等州军每月所收各种税利钱除留本州支用外,其余现钱则由沿途香药递铺运赴许州下卸,以用于北部州军籴买粮斛及支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一。天圣六年(1028)五月京西转运司又提出,因“轮差辖下十余州军衙前往荆南般布十万匹,赴当州下卸,准备以北州军般取充军装。”要求当州至荆南诸香药递铺添置兵士及小车子,帮助纲运布匹,预计五十日就可纲运完毕。*《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三。可见第一条路线在北宋中后期并未完全衰落,香药递铺仍继续发挥纲运作用,只是更多地用于运输铜铁钱、布匹、粮食等物资,而非香药物货。这条路线对当时荆湖南、北路及京西南、北路物资运输来说,仍然是一条重要的纲运交通动脉。

2.第二条市舶香药纲运路线(以下简称第二条路线)。对于第二条路线,《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记载广南香药百货“陆运至虔州(今江西赣州),而水运入京师”*《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之一。。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五则作了更详细的记载:“凡水运,自淮南、江南、荆湖南北路所运粟于扬、真(州)(今江苏仪征)、楚(州)(今江苏淮安)、泗州(今安徽泗县)四处,置仓以受其输。既而分调舟船泝流而入京师,发运使领之。荆湖、江淮、两浙以及岭表金银、香药、犀象百货亦同之,惟岭表陆运至虔州,而后水运。”*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5,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44页。但上述材料中提到广州市舶香药“陆运至虔州”似乎不妥。《宋史·刘蒙正传》明确记载宋太宗时“岭南陆运香药入京,诏蒙正往规画。蒙正请自广、韶江泝流至南雄;由大庾岭步运至南安军(今江西大余县),凡三铺,铺给卒三十人,复由水路输运。”*《宋史》卷263,第9101页。其中韶江即北江,系珠江一大支流,流经南雄、韶关。南雄处于大庾岭南麓,越大庾岭陆运即达处于北麓的南安军,而南安军又处于作为赣江支流的章水上游,顺章水可运至虔州入赣江。因而刘蒙正才提议广州市舶香药可以利用韶江运至南雄,越大庾岭陆运至南安军,复由水路纲运。可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和《文献通考》卷二五所载“陆运至虔州”是不妥的。

根据上述辨正,可以清晰梳理出第二条路线的具体途径:广州市舶香药沿北江而上至南雄,越大庾岭至南安军顺章水而下,经虔州由赣江进入长江而东下,运至扬州等地,然后由大运河而入汴河至都城东京。如前述,宋太宗时刘蒙正就曾提议开辟这第二条路线,但是刘蒙正的建议并未能被采纳执行,而当时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还继续走前述第一条路线,直至后来出现所谓“且以烦役为患”,纲运费用过高。因而咸平五年(1002)宋真宗才下诏命令户部判官凌策重新规制这第二条路线,并得到很好执行,从而大大节省纲运成本,即如《宋史·凌策传》所载:“策请陆运至南安,泛舟而北,止役卒八百,大省转送之费。”*《宋史》卷307,第10128页。

可见,第二条路线只有南雄翻越大庾岭至南安军这一段是陆运,其余则借助于广东北江、江西章水、赣江及长江、大运河、汴河,全是水运,可大幅度降低纲运成本。与前述第一条路线相比而言,第二条路线虽纲运线路更长,但因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而具有纲运成本低的明显优势,所以在咸平五年(1002)以后基本上取代第一条路线,成为北宋中后期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至都城东京的主要路线。

(二) 南宋时期市舶香药纲运路线的规制调整

南宋政治中心南移至临安,近海航运发达,同时泉州市舶贸易开始逐渐超过广州,因此南宋市舶香药纲运路线规制也随之出现较大调整,可谓海陆路纲运多条线路并行,兹述如下:

1.南宋时广州、泉州市舶司利用海运低成本优势,将粗色香药大多由海路纲运直达行在临安,即“其粗色(香药)物货系雇船乘载泛海”*《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九。,这些前面已有所述,此不赘言。

2.南宋时,细色香药纲多由陆路纲运,所谓“细色香药物货遵陆前去”*《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九。。但也有部分市舶粗色香药从陆路纲运,如泉州市舶司“每岁所发纲运有粗细色(香药)陆路纲”*《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当时广州、泉州市舶香药陆路纲运至行在临安,出现几条不同的路线。

(1)除了粗色香药多从海路纲运外,南宋广州还有部分市舶香药与北宋时一样溯北江而上,越大庾岭至南安军、虔州,顺赣江而下进入长江运达行在临安。但当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市舶香药纲运过赣江后,溯信江而上,经赣浙交界的玉山、常山,而后顺钱塘江而下运达行在临安。南宋这条纲运路线基本上与现今浙赣铁路线平行,是连接东西的水陆交通要道。如洪迈《夷坚志甲》卷三记载浙西人刘承节自赣州税官回赴调“至信(州)(今江西上饶)之贵溪。午驻逆旅,逢数贾客,携广香同坐,相与问所从来”*洪迈:《夷坚志甲》卷三《刘承节马》,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30页。。这里所讲携广香的数个商人,应是从广州贩运香药而来,沿着信江至浙江这一路线从事香药贸易,而浙西人刘承节自赣州税官回赴调,走的正好也是这条路线,所以两者才在处于信江中游的贵溪相遇。这则材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这条路线是一条交通要道。再如范成大于乾道九年(1173)正月从临安出发前往广西静江府任职,走的也是上述路线,即从临安逆钱塘江而上,经浙赣交界的常山、玉山,而后顺信江而下,直抵南昌。*范成大:《骖鸾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5-47页。

(2)南宋泉州市舶抽解和博买的细色香药和部分粗色香药,主要沿闽浙陆路纲运路线运抵行在临安:沿闽江而上至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建宁(今福建建瓯),经浦城(今福建浦城)越仙霞岭至江山(今浙江江山),至衢州顺兰溪江而下,进入钱塘江至行在临安。这条纲运路线自唐以来就是一条重要的闽浙通道,在宋代经过几次修整,例如宋仁宗时知福州的地方官吏曾经几次主持整治闽江部分险滩地段,改善闽江河道航运条件;*曹家齐:《唐宋时期南方地区交通研究》,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103页。仙霞岭路在宋高宗绍兴中“史浩帅闽过此,募人以石甃路,自是镌除铲削,旧时危厄,稍就宽平。”*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八九《浙江一》,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4115页。可见南宋时这条闽浙纲运路线的交通状况已大为改善,其中泉州市舶细色香药和部分粗色香药多由这条路线纲运至行在临安,同时因当时泉州市舶贸易发达并超过广州,从而更加凸显了这条闽浙陆路纲运线路的重要性。

三、宋代市舶香药纲运弊端及政府监管防范举措

(一)宋代市舶香药纲运存在的弊端

1.纲运成本过高。例如前面提到北宋前期广州市舶香药纲运第一条路线,沿途设置香药递铺二百,置卒万人实行转递,其纲运费用之高可以想见。再如建炎元年(1127)十月承议郎李则就指出宋徽宗大观以来因市舶香药纲的编制规模不当而造成纲运成本过高的问题:“则是旧日一纲分为三十二纲,多费官中脚乘赡家钱(即纲运费)三千余贯。”*《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二。另外,宋代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监督成本也较高。当时在各地催纲官,拨发、监押、巡检、排岸、监卸使臣以及地方州县官,分别对纲运进行催遣、检察监督,并捕捉盗贼。*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纲运监督以及捕捉盗贼产生的费用无疑又大幅增加了市舶香药纲运成本。

2.许多官员不愿押纲。绍熙元年(1190)三月,有臣僚指出当时福建市舶官员不愿管押香药纲运的几个原因:福建市舶司每年所发粗细色(香药)陆路纲和粗色(香药)海道纲,其押纲官没有什么酬赏,而至于海道纲,人怕风涛之险,更加不愿押纲。*《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嘉定十二年(1219)十二月,户部上言又同样分析了当时福建泉州市舶官员推避不愿押香药纲的原因:正是以前管押香药纲运,敢冒海上风浪之险而按期到库者,结果往往不蒙推赏,所以才造成当时官员推避不愿管押。*《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可见,因不蒙推赏,加上押纲辛劳或风涛之险,许多官员不愿押纲,使得一些市舶香药纲不能及时起运。

3.纲运过程中侵盗作弊非常严重。在市舶香药纲运交装之初,“监官不能皆廉,下逮专库各有常例隐瞒斤两,以高为次,弊倖百端”*《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八。。或者“起纲之初,以粗易精,以伪易真”*《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六。。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押纲官不得其人,往往“或差无籍之官,致有在路故作稽违交卸,又有欠损”。许多押纲官吏在香药纲运途中欺盗非常严重,有的沿路“将官给之物换易变卖,沿途商贩,经岁滞留”*《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有的“纲官以阻风为词,公然抛泊湾澳,逗留作弊”*《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九。。嘉定六年(1213)十二月,有臣僚也指出:“至于泉、广舶司纲运奸弊尤甚。……此皆押纲与交纲通同作弊,重为国家之蠹。”*《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六。

还有催纲官司与押纲官吏共同作弊十分严重,“纲与所差官司分手在道则盗,将官物非理破用,沿路虽有催纲官司,反与为市。逮至交纳则又夤缘嘱讬,逼胁仓库交受”*《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六。。

市舶香药纲运抵达京师交卸时也同样出现许多作弊现象。有些仓库官吏“增添升合,百端邀阻,欠折既多,又索市利”*《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六。。有的仓库官吏渎职非常严重,“每有纲运卸纳取样之时,或即到门,或即不来,只凭专副所由,是致纲梢偷粜官物,入水土拌和,交纳在仓未能年岁,发热臭裛黑弱”*《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七。。

可见,在市舶香药纲运交装、押纲、催检和下卸等环节中存在着严重的种种纲运官吏侵盗作弊现象,这实际上是宋代吏治腐败问题在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的反映,严重困扰了市舶香药纲运的正常运行。

(二) 宋代政府对市舶香药纲运的监管防范举措

针对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宋代政府采取相应的监管防范措施,力图保证纲运能够有效进行。

1.针对市舶香药纲运成本过高问题,多方设法降低纲运成本。如前述,北宋咸平五年(1002)凌策规制以后广州市舶香药纲运改走第二条路线,尽可能充分利用内河水运以节省运费;南宋时利用海运优势大幅度扩大香药纲运规模以降低纲运成本;两宋政府要求广州、泉州等地市舶司将一些价值低的过于粗重的香药不予编纲起运,就地售卖以节约纲运费用。所有这些措施其实都是为了降低市舶香药纲运成本以提高纲运效益。

2.根据市舶香药纲运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称职官员押纲。例如天圣六年(1028)二月,虞部员外郎苏寿提出广州市舶司“自今遇有舶船起发香药纲,即具马递申奏,下三班院,逐旋差使臣往彼”*《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二。。熙宁四年(1071)五月,宋神宗“诏应广州市舶司每年抽买到乳香杂药,依条计纲,申转运司召差广南东西路得替官,往广州交管押上京送纳事,故冲替之人勿差”*《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南宋时,淳熙元年(1174)十月,“提举福建路市舶司言:今乞将细色(香药)步担纲运,差本路司户丞薄合差出管押。粗色(香药)海道纲运,选差诸州使臣谙晓海道之人管押,其得替待阙官不许差。从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绍熙元年(1190)十二月,“广南市舶提举江槔言:本司起发香药纲运,其愿押之人多无雇籍,不可倚仗。……欲候今年起发纲运之时,将三两纲,乞并差文武官各一员同共管押,在路互相资助。从之”*《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六。。可见,宋代政府根据市舶香药纲运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称职的官员押纲,目的是尽可能减少纲运舞弊。

3.规定市舶香药纲运程限并实行相应的推赏制度。如乾道七年(1171)十月,宋孝宗下诏:“今后广南市舶司起发粗色香药物货……省限五个月到行在交纳。如别无欠损违限,与依押乳香三千斤推赏,其差募官、管押等并依见行条法指挥。”*《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九。淳熙二年(1175)二月户部提出福建、广南市舶香药纲运按规定程限,比照钱帛纲运进行推赏:“市舶司管押纲运官推赏,今措置欲令福建、广南路市舶司粗细(香药)物货并以五万斤为一全纲,福建限三月程,广南限六月程到行在。无欠损,与比仿钱帛指挥推赏。如不及全纲,以五(千)斤为则作十分组计,亦依钱帛纲地里格法等第推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绍熙元年(1190)三月,有臣僚提出福建粗色香药海道纲运按价值比附钱纲推赏,这一建议得到宋孝宗的同意:“福建市舶司每岁所发纲运有粗细色(香药)陆路纲,有粗色(香药)海道纲……。窃见饶州钱监起发钱纲纲官押及二万三千贯,地满三千里,例减磨勘二年,钱宝与香货皆所以助国家经常之费,况钱由江行,香由海行。乞今后市舶司纲官押海道粗色纲及十万斤,委无少欠,乞纽计价值,比附钱纲推赏。”*《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嘉定十一年(1218)正月,户部提出福建市舶司香药纲运“如所押官物无欠损违程,即与照条推赏”*《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可见宋代政府根据福建、广南市舶香药纲运具体情况,规定纲运程限,实行相应的推赏制度,激发纲运官吏的积极性以提高市舶香药纲运效率。

4.防范纲运官吏侵盗作弊。(1)防范市舶香药纲运装发环节作弊。市舶香药纲运交装时“提举官同本司官属公共下库再监无干碍行人。重验色额,仍差泉州无干碍官监视,以省降铜陶法物。对纲官两平秤制斤,两当官封角。每包作封头两个,一系印提举官阶位小书,用本司铜朱印记;一系监装官名御印记外,檀香苽木并数计条,截两头,各用提举官押字雕皮记,责付纲官下船”*《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市舶香药纲运装发后“仍差近上吏人、军员各一名防察随纲前去,责限两月到行在所属库分交纳。今准指挥本司除已遵禀严行约束:日后合干人戢辄乞纲官钱物,将香货以高为次,定行根究决配;或监装官属容情荫庇,致因觉察得知,定申朝廷施行”*《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

(2)防范市舶香药纲运催检环节作弊。市舶香药“纲运所经由郡县及沿海巡尉官司,如纲运逗留界分之不即差人起发过界,并许本司移文所属郡县根究。如有违戾,申取指挥施行”。同时朝廷行下“所隶监司严督催纲巡尉,遇有纲运到界,继时催赶防护出界。及于本纲行程,分明批凿起离时日。如有违戾,计从监司属郡根究,重作施行”*《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八。。

(3)防范市舶香药纲运交卸环节作弊。市舶司“日后发纲运,只发各色香样一项,前期专差人齎发赴户部投下。伺纲运到日,照样交纳,更不出给随纲香样,庶革侵欺移易之弊。……唤旧行众当官开拆封样看验,一同即与交收”。并且“如有验,委无欺弊,即交秤给钞,不许多方需索常例”*《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九。。

四、结 语

宋代广州、泉州市舶司抽解和博买的大部分香药须纲运至京师并由朝廷榷卖,因而市舶香药纲运是当时政府实行香药禁榷经营的重要环节。北宋市舶香药纲的编制规模变化不大,南宋时则利用海运优势大幅度扩大编制规模,同时延续北宋旧法将过于粗重的市舶香药不予编纲起运并就地售卖,以缩减纲运成本。北宋时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路线在咸平五年(1002)凌策重新规制调整以后,第二条路线因充分利用赣江、长江、大运河等内河水运而具有纲运成本低的明显优势,从此基本取代了原来陆路纲运成本较高的第一条路线,成为北宋中后期广州市舶香药纲运至都城东京的主要路线。南宋时政治中心南移临安,海运发达,因而市舶香药纲运路线规制又有较大调整变化,主要是海、陆路纲运多条线路并行,并趋向合理。针对在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宋代政府采取诸如选择称职官员押纲、规定纲运程限并实行推赏制度、在纲运各环节加强防范等一系列监管防范举措,力图提高市舶香药纲运效率。

总而言之,可以看出宋代政府无论是扩大市舶香药纲的编制规模、合理规制调整纲运路线,还是多方采取相应的监管防范举措,其实都是围绕如何降低市舶香药纲运成本并提高纲运效率这一重要命题展开的,但市舶香药纲运过程中难以根治的纲运官吏侵盗作弊等腐败行为,正如时人指出:“舶司素有鬻纲之弊,部纲官皆求得之,换易偷盗、折欠稽迟无所不有。”*《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至于泉、广舶司纲运奸弊尤甚。”*《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四之一六。这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市舶香药纲运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纲运效率大打折扣,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宋代纲运制度运行之困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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