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彦芳(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甘肃天水 741000)
我国高校教师师德规范的法治化具体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把应该属于教师伦理限度内的师德行为规范固定下来,使其演化成为高校全体教师普遍遵守的行为范式之一,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应该属于职业道德与时俱进建设的范畴。但目前,道德约束的低效率性使其在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日渐式微,这与我国社会转型的未全面完成休戚相关。依据实践和先验经验来看,道德、法律二者的高度契合性、一致性使得以法律手段进行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法制化极为可行,也具备可操作性。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要求高校教师首先应该以我国与教师师德相关联的法律规范作为自己从教的主要规则,以服从相关法律规范作为自己从教的直接目的。只有如,才能使相关法律规则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得以确立。[1]因此,从客观上讲,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是指通过与教育相关联的法律运行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秩序。
作为行为过程,高校教师法律规范具有普适性应该是指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中相关法律得到公正执行的一种活动。只有相关法律规范得到普遍而公正的践行才是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师风法治化的钢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是指相关法律得到了经常而公正执行的一种状态。所以,无论作为治国方略依,还是作为法办事的原则,法治形态最终要表现为一种井然的法律秩序。这既是法治的结果和目标,也是实践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准之一。[2]据此,师德建设法治化是指通过相关法律的运行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秩序,而这种秩序必须是建立在相关法律得到经常而公正的执行的前提之上的。
法治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治不可能被建构,只能“生成”,这是因为法治是社会的一种文化传统,而文化是历史性凝结成的生存方式之一,我国法治文化的生成依赖于我国社会内部的内在力量的长成,这些力量是我国渐进式法治文化内源生成的动力来源。一国文化元素的核心表现无可厚非的说是思维方式,因此一国文化或地域文化的生成过程在某程度上是人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或养成过程,这需要时间来历练或沉淀。因此,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意味着思维范式的慢慢改变,这不仅要求我国高校教师在为学生授业解惑的同时,还必须为相关法律服务;我国高校教师所履行的义务不应该只局限于道德义务上,更应该履行法律范畴中的法律义务,毕竟,当下是以法治化做位叙事背景的;我国高等教育部门对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的评价应该具有明确化且严谨的法律标准体系,该标准就是制定师德法律规范。
高校师德规范必须明确、具体、有操作性。反之,如果高校师德建设主要依靠一些倡导性的政策或者领导的宣讲进行的话,其致命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那必然是是缺乏明确的操作性、稳定性和肯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第八条明确而又具体的列举了我国教师的六项义务,第一项就是要求全体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伦理道德的应尽义务。我国高校教师的职业伦理道德的客观、中肯的评价体系应该通过一定的载体或平台来展示,因为只有如此,这些平台才有可能形成位阶性较高的师德师风法制。 目前,综观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真正义上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还是一片空白。高等院校的教师队伍管理并未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有几部法律法规基本支撑起了一个大致的框架,但只是概括式不精确的规定。法律具有普适性的约束力,靠国家强制力量发挥功能。在教育工作中,依法执教,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法治化,是师德的主要内容。我国高校教师应该以“潜心育人、静心修身、安心教书”,就应当首先表率性地遵守法律化的职业道德。
师德,是指老师的品行修养、道德教化和人格完善的综合。师德的本质,教师是对学生的诚挚爱心。当然师德也是一种职业道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是对师德的最佳诠释。目前,我国高校教师队伍师德状况总体上较好,但由于思想道德素养参差不齐,也出现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错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敬业精神不强;二是育人意识淡漠;三是为人师表意识弱化;四是学术道德的行为失范。目前在学术领域范畴,我国高校出现了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有个别的高校教师在市场化的今天未能恪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急功近利的短视眼界下,丧失了高校教师应有的学术精神和科学良知,人文精神和敬业精神被市场化稀释或淡化,自身不正,从而在答疑解惑时无法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学术道德教育,学生的对老师的认同感和接纳程度会受影响,同时会影响学术研究的整体风评与质量。因此,高等教育必须提升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全方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均合格的人才目标就会变成理想。
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意味着教师依规则而作为,这无疑在学生面前树立了遵守规则的良好形象。
我国以《宪法》为龙头带动有关法律规范将师德师风的具体要求尽可能纳入了法治固定化的轨道,这些努力和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更上一层楼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高校应通过各种平台和途径逐步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明确我国法律与教师职业道德间的交叉部分且将其法律化或校规化并严格执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奖罚分明必不可少,对部分教师执教期间与师德不相吻合的行为一定追究其相称的法律责任,所以《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应该普适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当然,高校教师师德建设的法治化,应该改变过去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轻惩罚,可以考虑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手段相结合,让违反师德师风规范的教师主体诸如那些学术造假者对其造假行为承担全部的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高校师德建设法治化的出路之一,便是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软性约束上升为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由于市场的驱动,很多高校在招考或引进高校所需专门性人才时,往往过于功利和短视而注重招考或引进教师的学位以及是否是海归的背景等硬指标,对于引进人员的自身道德素养如何却没有纳入行之有效的考量范围;同时,在执教过程中注重这些人才的学术价值和学术能力对其师德建设方面疏于教育和引导。因此,我国高校师德建设法治化的出路之二便是在招考或引进高校教师时,必须依据高标准的教师引入制度,不仅要使引进教师的学历学位达标,更要使引进教师的道德素质过硬。假如教师师德错位,人人怀着一种不违规即达标的心态,那么“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就会变成一种真正的“神话”或传说。[3]
惩罚是规则的本来特性,正如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一样,没有惩罚就没有规则,因为没有惩罚性的规则将不会被人遵循,规则依赖惩罚而存在和发展。据此,惩罚性规则应该是高校德规范的核心要素之一。如前述,高校的基本属性是育人,主要是教育学生,同时还承担着培养教育教师的重要责任。因此,首先对师德表现比较好的高校教师应当进行奖励,与此相适应,在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中设立奖励性规则,激励高校教师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去追求。
[1]粟湘福 王东. 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法治化[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3)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54
[3]陈一舟.师德“麦当劳化”播下龙种收跳蚤[N].扬子晚报 200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