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与回避制度

2015-02-07 08:25:52王昆仑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中人

中人与回避制度

王昆仑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121

摘要:在中国古代契约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中人。他的产生无疑证明了古代人民对契约的高度重视。因而在当时信息相对闭塞,无法沟通有效的信息的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靠经验和知识为他人说合、牵线的职业。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存在极大的保障了契约双方的利益,填补了契约双方的“信任落差”。中人大部分产生于宗族之中,和契约当事人难免会有利害关系,但基于当时特定的文化背景,契约在订立过程中并没有对中人采取回避。

关键词:中人;见证;回避

中图分类号:D925

作者简介:王昆仑(1991-),女,汉族,吉林通化人,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在中国古代,契约的订立往往有中人参与以保障契约的履行。但是中国古代的交易活动大部分发生于宗族的亲属之中,担任中人的人往往是大家族的尊长,而中人的身份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委托人,保证人,证明人。基于中人的委托人、保证人的身份,他的设立不是为了保障契约的内容的真实性和稳定性,而是为其日后的履行提供一个保障。但基于中人“见证人”这一身份,在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如果中人仅为一方当事人的亲属、家长,为了保证其见证的公平性,是否采取回避措施了呢?

立卖绝契钱四禄,今因缺欠官粮无办,情愿央中将自己户下桑地一则计有二分有零,坐落澄字圩,东至范处地,南至沈处地,西至沈处地,北至沈处地,其地四至分明,出卖到与沈处,三面言定价银六两正,其银立契之日一并交足,其地自卖绝之后,任从买主起业收花,入户办粮,永不价贴,永不回赎,永断割绝。此系二边情愿,各无幡悔,恐后无凭,立卖绝契永远存照。

道光六年八月日立

卖绝契:钱四禄

钱振鳞

中人:姚以乾

姚载明

钱顺发①

由这个契约中的中人署名可以看出钱顺发应该与钱四禄的至少是族亲关系,但如果日后对契约内容发生了争议,从现代人的思维来考虑很难相信钱顺发所作出的证明是公平、公正的。再如:

立契卖田字人吴梁氏伯贞子德全益,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母子兄弟商议,自愿将到已面分土名老虎坎涧田乙涧下小田二坵,共计谷五运,载税二分。计开四至:上抵祖澍田,下抵祖澍田,左抵祖澍田角以上,右抵买主田,四至分明。要行出卖,先尽亲房,无人承受。请中招到蒋景耀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三面言定,价洋贰拾陆元肆角捌分正。其洋即日亲手领清,并不下欠分文,酒席昼□一概在内。田中如有来历不清,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呈交之后,二家不得翻悔,如有悔者,照契罚钱一半,依旧成交。今欲有凭,立卖契依纸付与买主,子孙永远耕管为据。

中人:吴祖清録

中华民国卅七年八月十一日卖主吴梁氏伯贞。②

如果说之前的契约中有多个不同姓氏的人担任中人,即使契约中的中人违反约定对自己的族亲偏袒,还有其他中人可以表态。但“吴德全、吴德益兄弟卖地这一契约的中人是吴祖清、吴祖禄兄弟,也就是说不仅中人和契约的一方有相同的姓氏,二位中人本身也是亲属。所以说这个契约的中人和出卖人都属于同一个家族。这无疑使契约的另一方即买受方蒋景耀的利益看上去没有什么保障。其实这种现象绝不是偶然发生的,经过研究可以发现这里面有其独特的原因。

一、家族本位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在中国古代,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而封建大家长制更是让整个家族成为一个共同的整体。家庭成员所实行的活动都是以家族的利益来考虑的,很多时候即使分家几代的族亲仍然有共荣辱的观念。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尤其是出卖一方将自己的田宅出让,本身是希望有人与自己共同见证的,而这个人自然而然应该由和自己同一姓氏的族人来担任。一方面,自己的族人至少不会偏袒另一方的利益,为了家族的声誉,他一定会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另一方面,买卖田宅属于人生中的大事,理所应当和与自己家族的人一同面对、见证,如果日后有差错,也应该一同来承担。

二、中国古代人对名声的高度重视

虽然现代人也对名声、名誉有一定的关注,但这种重视程度较之古人相差甚远。历史人物中宁可牺牲性命也要“留得清白在人间”的不占少数。不仅仅是名人志士,即使古代的妇女往往也是极其重视“义”的,和名声气节比起来那些田产、财物都不足挂齿。甚至,为证明自己大公无私,大理凛然,而加重与自己有干系的人处罚,这样的人,也是大有人在的。而担任中人的人,往往都是在某个范围内声望较高、德行端正的人,这样的人和普通人相比更加注重对他人的诚信。

“中人”在古代民事活动中活跃了数千年,他的责任和义务体系也随着契约的发展而完善。契约慢慢演化成合同后,“中人”这一个职业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他的责任和作用仍然被其他的角色所承袭,他对契约的“进化”所起的推动作用也是时间所不能磨灭的。

[注释]

①浙江省博物馆藏,第5614号.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52.

②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藏清水江文书天柱县影印档,文档号:GT-008-163.

[参考文献]

[1]陈胜强.关系社会与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中人功能[J].求索,2013,08:63-66.

[2]高大敏.中国古代契约中的中保人制度探析——从大觉寺契约文书说起[J].法制与社会,2007,05:515-518.

[3]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J].法学研究,1997,06:136-141.

[4]杨洋.清代契约里中人的价值与作用[J].沧桑,2012,01: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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