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宋宇凡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制度必须严格审核公共利益,对于非法征收行为应构建健全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39
作者简介:宋宇凡(1989-),男,汉族,山东泰安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一、完善公共利益认定
我国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对公共利益的恰当限定,可以为公共秩序与个人权利找到最佳切合点。由于公共利益的主观性和范围的不稳定性,需要建立一套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
可以在县级以上人大的法律委员会组建一个涵盖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征收审查委员会,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在征收前对公共利益的合法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的标准包括①价值冲突标准。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是公共利益存在前提,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矛盾。政府提出的征收意见,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应当审查政府所要追求的利益与征收活动中拆迁破坏的利益是否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若存在冲突又是否有更佳的替代方案。若存在替代方案,就说明不存在利益冲突没有所谓的公共利益;若没有替代方案,就说明政府要保护的利益与被征收者将牺牲的利益存在冲突,政府拟保护的利益就构成公共利益。这一标准利用的恰当就能有效避免滥用公共利益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②法律冲突标准。该标准可以衡量公共利益条款是不是解决相关法律冲突的最佳途径。
若政府征收计划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在前置程序中得到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认可,政府还应当及时征询被征收者、开发商及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若有一方针对自己的受损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异议,即可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该程序的启动门槛较低,但程序的执行更为关键。
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准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违反法律的原则精神以及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为了遵循法理中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土地征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既是行政补偿的范围,可分为以下类别:①被征收部分的补偿。根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以当时市场价格来补偿,包括拆迁费。②剩余土地的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剩余地必然会受到施工建设的影响,这部分补偿也必然要充分考虑,剩余地还可以包括受被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③财产上权利相关损害补偿。被征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因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被征收所支付的抵押、租赁费用应予补偿。④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例如对因失去土地而失业人群的就业培训费和开发利益返还。
确定补偿数额,首先要解决财产的结构,其次要确定计算补偿价格的日期。受补偿财产的结构以公用征收裁判做出当天的财产结构为受偿范围,因为从裁判做出之日起被征收的不动产及其附属物外的物权就属于征收单位,在裁判之日后的财产结构改良就不计算在补偿范围之内。
政府在给予农民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让农村集体入股在被征收土地上建设的企业,村集体在企业盈利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红利作为村集体的自有基金满足农村的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合理的征收程序是理性和经验的结合,具有很高的行政效率性,能使程序安排支持效果最大化。”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能有效的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利益的平衡。
政府应将土地征收的内容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关权利人,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冲期限做出回复。在通知做出后直至农民答复前应积极的引入对话机制,双方通过沟通解决争议纠纷。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引入人大、政协的有效监督,避免出现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情况,充分行使对政府的制约职能。在强化事前监督的同时,加强土地征收程序结束后的事后监督也尤为重要。
四、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司法救济
行政裁决是我国主要的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方式,该途径责任形式单一,不利于保护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利。我国应当深化土地征收纠纷的民事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刑事救济机制的最后屏障。
法律不仅是消除当事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对立状态,更应从宏观上对侵权行为进行总体防控。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完善救济制度:①拓展救济视野,完善救济机制,主要针对未给予合理补偿类型的侵权类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②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形成土地征收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司法监督程序。由法院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最终裁决,撤销非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停止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行为并可给予受害者国家赔偿。③建立刑事救济机制的保障作用,加大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对被征收人的人身、财产的故意、过时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刑事法律制裁。
只有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存在,才能使社会公民真正拥有权利,从而走向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金伟峰,姜裕富.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2007.
[2]江平,李显东.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