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2015-02-07 08:25:52贺芯茹,彭鲜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法治建设董仲舒

论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及其借鉴意义

贺芯茹彭鲜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摘要:“德主刑辅”是汉代思想家董仲舒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体系和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提出来的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思想的提出,不仅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重要的治国方略也对中国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德主刑辅”思想的论证过程为切入点,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现实借鉴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董仲舒“德主刑辅”;法治建设;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630;D092

作者简介:贺芯茹(1993-),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董仲舒,西汉中期人,儒家学派思想家,在分析了秦朝严刑峻法使得秦朝最终骤亡的历史教训的前提下,为了帮助汉朝统治者实现巩固其封建大一统和对人民的思想统治的目标,他将孔子围绕着“仁”和“礼”展开的“德主刑辅”思想进行改造,并融合道、法、阴阳等各种学说,结合其“天人感应”与“三纲五常”思想,由“天道”引申出“阳德阴刑”,在董仲舒看来,地上的封建秩序不过是天上森严秩序的映象。“天道”有阴阳两面,按照天意的规定,人间秩序也必须符合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1]与孔子的“德主刑辅”目的在于“复礼”不同,董仲舒“阳德阴刑”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大一统的皇权统治。

从天道上来讲,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2]无论是天上森严的阴阳观还是地上的封建秩序的存续中,阳为多,阴为少。运用此种阴阳五行之说,自然得出生多杀少之道,换一种说法,即是天大德而小刑。

董仲舒在其“天人感应”与“三纲五常”思想基础上结合阴阳五行再来辨析“德”与“刑”。即阳为本,阴为末;阳自然先,阴续其后;利用此种分析,便最终确立了德为阳,德先;刑为阴,刑续的规则。先德而后刑就是这样提出来的。

从人性上来讲,董仲舒将人分为上、中、下三等。恶,也可以为善,但必须通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尤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3]

按照董仲舒的意思来说,即将人分为了这样三类,一是圣人之性,是指最高层统治者如皇帝,他们天生性善,能够遵循三纲五常,不须教化,也不用刑罚,是极少数的那些人;二是目光短浅的“斗筲之性”也即“下品之性”,是指奴隶、罪犯和雇佣劳动者,他们天生性恶,他们虽然教化也不能为善,须以刑惩罚,是较少数人;在董仲舒看来,这种天生性善和天生性恶者,都是不以德教化的。因此还划分了第三类,所谓“中民之性”。这种中间阶层,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他们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但可以为善而没有为善,那是因为他们必须通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他们是实行教化的对象,这是多数人。

对天生性善的少数统治者不需要施以刑罚;对少数的穷苦人民,他们愚昧无知,冥顽不灵,不适用教化,只能用刑来制裁;对大多数的“中民之性”,他们可善可恶,对他们,只有在教化不起作用时才用刑,进一步佐证董仲舒的“德多而刑少”观点。

董仲舒提出阴阳五行的天道观,大力倡导神学的天人感应论,其实就是论证作为治国之策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合理性。其中“大德而小刑、先德而后行、德多而刑少”就是在佐证“德主刑辅”思想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董仲舒在论证“德主刑辅”思想的过程中,即告诉封建统治者“刑者,德之辅也;阴者,阳之助也”[4]的治国之理。

《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5]运用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即是告诉我们,事物都有其互相对应配合的两个方面,这些匹配中,就可以运用“德主刑辅”阴和阳的匹配,德治中兼有法治,法治中兼有德治,德治和法治不可能单独地发生作用,它们在开始时不会单独发起,在结束时也不会平分功劳,就是因为他们互相兼合的道理。法治和德治是现代法治建设的两个方面,我们并不能取其一单独发展,这是违背社会发展的潮流的做法。

“德主刑辅”思想的“德”,不仅要求被统治者要严格按照其要求,使自己成为一个拥有德的品质的人,也要求作为统治者的帝王君主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使之具备相应的能够统治人民大众的素质。现代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也一样,法律对人们的约束不仅包含普通劳动人民,执政者和执法者更应该受其约束,像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样,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严格的硬约束,要充分利用公众的监督热情和现代新兴媒体的便利,实现对领导干部的全时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由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是法律施行中最权威的机关,理应受到最严格的制约,应当尽快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细化已有的程序规范,保证行政程序规则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司法、执法机关或者人员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和执行权,将司法机关等机关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保持在适中的范围。另外,信息进一步公开是收拢司法权和执法权的首选方法,这种透明化的工作状态,让公权力这碗汤中的的“螺丝钉”无处遁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

根据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剖析,也能得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认识和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杜绝违法犯罪。另外,对已经犯了错误的人,法律执行者在执行法律制裁时不能为处罚而处罚,要特别注意对违法者进行思想劝导与法制教育,使其认识自己危害行为的性质,反省自己行为的恶行,谴责自己内心的罪恶。

经济发展为第一要义,经济发展起来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没有人会为基本生活问题而苦恼,没有人会想以身试法,犯罪率自然下降。

董仲舒说:“挺群禁,出轻系,去稽留,除桎梏,开门阖,通障塞。恩及草木,则树木华美而朱草生;恩及鳞虫,则鱼大为,鱣鲸不见,群龙下。”[6]意在让统治者多多恩赐人民,保护人民的权利,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法治社会也一样,我们应当宽刑罚,保护公众权利。可以理解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人民就享有相应的自由,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干涉。未经法律授权,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不得被侵犯或者剥夺。现代法治建设虽然亟待稳固成长,但是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可忽视“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德”带给我们的自觉守法的意识和道德。因此说法治只有成为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卫士,才具有生命力。我们今天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如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信访案件长期居高不下等,都反应出法治权利保护功能的缺失。想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那么就要从权利保护切入,保护公众的基本、合法合理的权利,这样才能形成社会共识,并达到巩固执政基础的效果。因此,现在有必要高扬“权利保护”的大旗,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相信自己有自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轻易被剥夺,更不用担心个人自由或者财产一夜之间会突然消失。董仲舒“德主刑辅”提倡保护公众权利,要求统治者多多恩赐万民,使人民从内心接受教化,自觉遵守法律。现代法治建设更是如此,保护公众权利,如果法律成为了公众的社会共识,人民自然会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的核心力量。

[参考文献]

[1]董仲舒,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465.

[2]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9.

[3]董仲舒,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7.

[4]董仲舒,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436.

[5]董仲舒,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464.

[6]董仲舒,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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