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对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制
元明月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的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当今最热门的广告形式,许多广告主体都采用这种新兴广告形式,致使互联网广告呈现爆炸式发展,使得传统的商业模式、法律制度及伦理道德规范均受到严重冲击,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发展迅猛,却鱼龙混杂,成为违法广告“重灾区”。由于关于互联网广告规范与监管缺位,互联网广告拼命蚕食和攫取市场蛋糕的同时却逐渐成为虚假、低俗等违法广告投放的重灾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亟待加强整治。本文主要讨论了刚刚颁布的《广告法》修订对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制,以及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可以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4
作者简介:元明月(1990-),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广告法》自施行至今已过去了二十年,对规范广告主体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当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广告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原有的《广告法》已经无法全面规制现今的广告,故相关人士呼吁及早对《广告法》进行修订,尤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这类新兴广告形式的监管,使之有法可依。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广告法》,《广告法》修订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届时将对互联网广告有所规制。
一、互联网广告的概述
互联网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在互联网上做的广告,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以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多种方法,在互联网上刊登或发布广告,再通过互联网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与传统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表现方式多样,由于网络广告依托互联网,所以其可以运用多种多媒体技术使得广告类型更加多样。第二,蕴含信息容量大,现在许多网络广告多表现为链接式广告,广告主运用此方式可以从各个方面将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投放进去。第三,传播范围广,由于互联网特性使得在其平台投放的广告进而可以覆盖全球。第四,网络广告投入较少,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
二、《广告法》修订对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制
考虑到由于网络传播便利性特点,未经同意肆意向他人网络空间发送广告的行为愈演愈烈,其中还涉及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其它负面影响。于是在《广告法》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强调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要想向他人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必须事先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并且第二款还强调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表明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受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事先同意”与“明示拒绝”都是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自主选择权的体现。
(二)强化电信运营商对违法互联网广告的筛选责任
《广告法》修订中第四十六条明确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类广告主体对其知道有人进行的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在此把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个特殊主体纳入到《广告法》的规制范围,明确其筛选责任,有利于规制他们在互联网中的广告行为。
《广告法》修订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行为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式发布广告的,确保可以一键关闭。自此网民在浏览网页时再也不会出现烦人的怎么也关不掉的广告,进而可以舒心的上网了,同时也大大改善了网络环境。并且规定了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措施,利用惩罚性措施来使广告主体从事合法的广告行为。
《广告法》修订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现今互联网广告是虚假医疗信息和保健食品的重灾区。百度上看到的是美容、整形、矫正牙齿等医疗广告良莠不齐,这些广告真假难辨,网友想点击后做进一步了解,往往没有一家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组织来分辨。所以《广告法》修订为避免虚假医疗信息在网上泛滥,从源头上截断医疗信息的产生。
三、《广告法》修订对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不足
互联网广告的基本性质和传统广告一样,但其形式新颖,有别于传统广告,故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界定时存在难度。而且网络上的各类隐性广告,避开明显的广告形式,通过更巧妙、更迂回、更隐蔽的方式,使受众在不知不觉中把广告传达的内容接受下来。如在网站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在BBS上以讨论形式发布广告,在博客上以陈述体验方式发布广告等多种形式的隐性广告,使广告监管机构与消费者难以识别,它们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广告,这是互联网广告的外延问题。《广告法》修订虽然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但是其并没有解决互联网广告的外延这个问题,这给监管机构对鉴别互联网广告加大了难度。
目前,网络广告监管主体和职责不明确。我国《广告法》修订中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的管理机关。由此可见,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应该由各地工商管理部门来负责。但由于互联网广告是在网络上发布,对于网站和网页内容投放的管理主要由信息产业部门进行,两个部门的职责在网络广告上存在交叉,对此尚未加以划分,存在监管部门之间职能模糊,导致监管乏力。
四、《广告法》修订对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对互联网广告有一个界定,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鉴别,进而加强监管。还要特别注意把广告信息与普通信息加以区分,实现对各类隐性广告有效规制。
在未来有关互联网广告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互联网广告主体资格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互联网广告主体的市场准入机制,有效规制互联网广告主体。建议凡是申请经营互联网广告的主体,不仅具有法人资格和互联网经营资格,而且相应的工作人员还应具有广告从业人员的资格,并且其法人还要具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和广告监测措施。
(三)组建专门的网络广告监管机构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对广告的主要监管责任。然而,其对传统广告的监管工作量已难以负荷,再将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责任纳入其职责范围,势必会力不从心。再者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法律监管,这样更加有利于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法律规制。
五、结语
当今互联网环境下,随着各种社交媒体的出现,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传播和交互信息的重要方式。在社交媒体“连接一切”的背景下,我国最新颁布的《广告法》正式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其法律监管的范围,将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促进广告业正常、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下一步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尽快确保新《广告法》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制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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