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社会的人治思想
李玉洁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人治与法治是一对对立概念。人治是指依靠个人意志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而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是以实现确定的法律精神来治理国家。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首先需要探讨的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而本文就要探讨东西方早期的人治思想。
关键词:儒家;西方法治;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作者简介:李玉洁(1990-),女,汉族,湖南长沙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无论东方或是西方,均出现过人治的核心理论。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这也属于人治的一种政治思想。
一、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儒家文化人治的内涵是贤人政治,它期待出现无论在道德还是在能力上都出众的统治者来治理国家。关于儒家人治的道德预设,丁世松总结主要有这么几个观点[1],(1)人性本善或即使人性本恶却可通过改造而为善。如孟子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2](2)人通过自身内在修炼可成为圣贤。儒家认为认识并分辨善恶的能力是天生的。只要人们不断的致良知,去私欲就可以去恶从善并拥有无限的力量。(3)人是必须进行社会的道德生活的天生的道德生物。因此,人必须要通过道德社会来生活才能为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4)社会由圣君来治理是天经地义的。虽然人人都有成为圣人的可能,但是由于众多原因,最终成为圣人的却是少数。而圣人既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教化百姓,使得天下在一个良好的道德社会中进展。比如董仲舒就提出:“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3]
然而,从今日我们来看儒家人治思想的几个预设,就会发现这些思想缺乏长期保持稳定的因素。儒家的人治思想过于依赖圣人自身对自身的约束,将整个社会的希望都托付给了虚化的道德及圣人的个人能力。对圣人赋予了太过绝对的权力,一旦圣人腐化堕落,社会就会趋向恶的道路。
二、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西方的人治思想的代表是柏拉图。他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同儒家思想有一定的相似,儒家思想在于贤人政治,而他则意图建立一个哲学家的王国。
首先我们要看柏拉图的人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的就是依旧他的能力,以及根据这种能力所给他划分的社会地位应当做的工作。他认为,人生来而根据个人的能力就是不平等。国家应当根据能力确立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每个等级的义务就是严格的履行各自等级所划分的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守本分,各司其责。[4]
柏拉图的《理想国》构想了一种乌托邦似的国家,在这个理想国中,他认为每个人在出生时就已被分为了不同的金、银或铜等级。金人是哲学国王,银人为保卫者,而铜人则是副手。他认为,国家应当由最睿智的哲学家来进行统治。而公民则根据他的能力等级理论划分为卫国者、士兵以及普通人民。卫国者依旧是只占很少部分,他们是管理者精英。这些人的地位是可以被继承的,同时卫国者也可以由其他阶级的优秀儿童通过培养或通过自身的努力而形成,同时卫国者中的后代也不排除被降到普通人民的阶级的可能。虽然人生而不平等的,但阶级间却也可以互相转化。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期待人人都可在社会上利用其能力来满足社会整体需要。根据他的正义理论每一个人应各司其职而不去干扰他人。
事实上,在柏拉图思想的后期,由于他个人也认识到了这种理想国是缺乏可行性的。柏拉图又修正了他的思想。提出了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的“法律国家”。在之前的理想国中,他认为正义的执行是不需要法律的,因为柏拉图认为法典固定而呆板,他认为法律不可能同时对每个人都产生约束,又同时对每个人都有利,因为人之个性间也存在差异,人与人之间的事务也因为人的各种活动从而变化无休,但人的立法技术却也是有限的。并且他认为就算是相对灵活的法律原则也因为由于过于简单的概念组成,也显得过于抽象,而这种简单以及抽象显然是无法应付复杂多变的事务的。在之前的构想中理想国家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智慧来自由的治理国家。“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5]但是,在《法律篇》,作为次优选择的“法律国家”中的统治者已然不再享有随意的司法权力,而是应该成为法律的仆人,他们的义务仅仅是指导或是帮助民众从法律中寻找行动的指南。
可以看出,在东西方思想的早期,作为东西方文化的核心都曾出现过人治的思想。然而不同的是,在权力相对集中的东方,人治思想被固定下来。而在权力较为分散的西方,法治的思想却成为一颗萌芽并在日后一直慢慢发展起来。二者的差别形成了东西方古代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同时,既要了解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人治思维应当如何破除。也要了解为何作为现代法律社会主流的西方社会抛弃人治而选择法治,从中取长补短。
[参考文献]
[1]丁世松.儒家人治理念的价值预设及其现实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2007.9.
[2]孟轲.孟子[M].长沙:岳麓书社,2000.
[3]春秋繁露[Z].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936.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