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送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2015-02-07 08:25:52吴金燠,刘莎莎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便捷性信息化时代

我国电子送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吴金燠刘莎莎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电子送达,也称无纸化送达,是通过特定手段将送达内容转化成电子数据进行传达、输送,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电子送达这一新型送达方式为司法文书送达的传统方式注入了新的血液,是解决各级法院面临的送达难问题的新出口。本文就电子送达出现的背景、具有的优势和面临的困境作了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电子送达;信息化时代;便捷性;即时性;低耗性

中图分类号:D997.3

作者简介:吴金燠(1993-),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专业性理论研究;刘莎莎(1993-),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指导老师:吴志伟,讲师。

一、电子送达出现的背景及意义

送达,“像一根链条,把诉讼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使之形成一个连贯和谐的整体,缺少了它,整个诉讼进程就变得支离破碎,无法有效运作和进行”[1],直接影响到审判程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同样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是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传统的送达方式有6种,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传统送达方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背景下,传统的送达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已不能完全适应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传统送达方式效率低下导致送达难进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程,既不利于诉讼的有效开展又损害了对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有质量的高效率应当成为进行司法工作的重要理念,更是开展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传统的送达方式必须进行有效地改革。[2]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终于将电子送达写入法律。而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电子送达四字早在1999年10月就已经受到关注,1999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及到电子送达这一概念。纵观电子送达在我国的发展,2000年7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了“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2002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送达的适当方式的解释使电子送达在海商法领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德国的Peter Gilles教授所指出的,信息技术在全球各国的广大范围内以极不平衡的程度和方式波及了法庭诉讼程序,包括诉讼形式、法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方式,以及复杂多样的诉前程序、诉中程序和诉后程序。这种扩散效应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司法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民商事、海事纠纷大量滋生,很多法院的受案数量呈现几何式的上涨。但是,我国的电子司法还无法对这些新型纠纷作出迅捷而有效的反应,也就无法实现与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对接,这将使得我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影响我国司法制度的国际认同度。因此,加强司法审判的电子化成为当前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工作。[3]一如司法审判电子化对我国今后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必要性,电子送达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文书送达系统来讲同样是必要的。

二、电子送达的优势

电子送达是信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它与信息时代的特征有着紧密的联系。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现代化的高科技产物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文书的传递,当事人能够随时随地知悉自身诉讼案件的进展,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是电子送达具有的便捷性;当事人能够即时收到送达文件并即时做出回复,极大地提高了送达效率,缩短了送达所需时间,这是电子送达具有的即时性;电子送达省去了传统送达所需的邮费和纸张印制费用,极大地节约了送达费用成本,且便捷性和即时性也极大地缩短了时间成本,这是电子送达具有的低耗性。

与传统送达方式相较,电子送达有着较为显著的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困难较为突显的传统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存在当事人难找和当事人拒收和躲避送达等困难,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困难是见证人难找以及不愿合作,邮寄送达常因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回执不能及时退回影响案件正常开庭,而公告送达常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导致案件容易处于僵持状态。

面对上述几个困难,电子送达通过特定手段直接将送达内容转化成电子数据进行传达、输送到当事人处,无需担心因当事人住所地变更而导致需送达文书无法送出的问题。并且电子送达的送达方式与当事人有高度的紧密性,当事人在接受和知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若要对文书进行拒收,那么拒收的方式便和传统方式有着质的不同,极大地弱化了见证人的必要作用。而电子送达的即时性可以使得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免去对及时性的担忧。

三、我国电子送达面临的困境

我国的电子送达之路由概念的产生并逐渐被接受,以及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终投入使用以来,不断地在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历史,在各方面都具有详细而庞大的数据库令现代社会得以借鉴。但信息时代对人类生活的改变之快,信息化席卷全球的速度令每一个人都感到惊叹,电子送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难免受到社会惯性的牵绊,使其面临种种困境。这些困境或许

使得电子送达这一新型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如同一部电影拥有高人气却低票房的尴尬。

(一)送达渠道的安全性

随着电子设备和网络的普及,电子设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网络更是全面融入我们的起居,并且发展速度不断地在超乎人们的预期。网络的巨大便捷性是人们对其逐渐依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网络的开放性带来的不稳定同样是值得担忧的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容易遭受攻击,当电子送达的送达渠道遭到他人的恶意攻击时,送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就面临外泄的危险,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当事人的资料面临外泄的危险进而就会影响到当事人对电子送达这种方式的信任。

(二)程序保障弱化的矛盾

在当代程序正义理论中,当事人获得尊重的感觉被视为程序正义构成要素中至为核心的要素。尊严感的丧失将使所有的程序参与都成为带有心理障碍的参与。技术进步的一个负面效应就是人性的丧失。人是可以进行语言沟通的动物。单纯的电邮送达可能会剥夺当事人在语言交流中获得的受尊重的感觉。另外,一些技术问题、操作问题可能会制造程序“漏洞”。他人代替回复、电子邮箱自动回复,他人代替接听电话、他人代为接收传真而当事人实际上并未看到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情况是存在的。在这些情况下,电子送达弱程序保障的局限性就凸现出来。

(三)信息化建设程度差异带来的阻碍

中国各地的城市化建设程度各有不同,而城市化建设直接影响到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农村与城市间信息化建设程度的区域不协调性导致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联网用户和非互联网用户的差别,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工作带来巨大的障碍。电子送达的优势得到尽情发挥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网络这个媒介,当面临非互联网用户时,电子送达纵使身怀十八般武艺也无用武之地。

四、对我国电子送达未来之路的展望

对于我国司法来说,送达难可谓是一直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顽疾。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普法工作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随着这样的变化而大幅增加,各方面的问题接踵而至。本以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送达这样的方式显然就是治愈送达难问题最有效的药方。可是电子送达并不如它的显著特点“快”一样迅速地在我国得到普及,但没有不经磨砺的成功,经得起时代考验的改革与创新才是最长久适用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的举措。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且亟待发展是司法改革的形式要件中正在面临也不容忽视的难题,这需要在日后不断地进行提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

[2]齐奇.适用民事简易程序探析——中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

[3]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

[4]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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