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2015-02-07 07:34史雪飞侯柯文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血亲离婚

史雪飞 侯柯文

南昌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4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史雪飞侯柯文

南昌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04

摘要: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享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或强制。它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都是非法的,如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关键词:结婚;离婚;非法干涉;血亲;一夫一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53-01

作者简介:史雪飞(1976-),男,汉族,本科,南昌职业学院,高级助理教师,研究方向:法律事务;侯柯文(1984-),男,汉族,本科,南昌职业学院,高级国家职业指导师,研究方向:法律事务。

一、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有完全自主选择的权利,其他人不可以干涉或强制。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结成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结婚与否,是其的个人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前提是只要双方自愿,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当然,婚姻自由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譬如结婚自由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必备条件

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时结婚双方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第二,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三,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说结婚双方结婚时必须是单身,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结婚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个:第一,禁止近亲结婚。近亲包括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法律拟制的亲属。第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有两类,一是指精神上面的疾病,二是指身体上面的疾病。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结婚双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或者确实无法挽回的准予离婚。当然,国家提倡离婚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所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了不可以轻率离婚,最主要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能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呢?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二类是被骗婚的,婚后确实没感情的;第三类是一方被判刑的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夫妻感情的;第四类是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确实无感情的;第五类是重婚或与他人通奸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确实无和好的可能的;第六类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现实中影响婚姻自由的几种情形

(一)以婚姻索要财物

这种情形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家长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索要财物。譬如在有些地方,女方的家长向男方索要大量的钱财后,才同意女儿嫁给男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结婚就是为了彼此之间的幸福才结合到一起的,所以当现实中遇到这类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二)包办婚姻

这种情形是指第三人(一般是父母)不以结婚当事人的意愿为主,替当事人包办或者强迫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譬如一些家长不顾孩子的反对,一定要孩子娶或者嫁给他们不愿意的人。

(三)买卖婚姻

这种情形与以婚姻索要财物不同,主要是指家长或者父母以外的人,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大量的钱财。这种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因拐卖而形成的买卖婚姻;另一种情形是一些妇女把自己卖给男方,等过段时间掌握了男方家的钱财后便逃之夭夭。

(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譬如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父母老人的婚姻是他们自己的事,作为子女的无权干涉。但现实中经常有子女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还有一种就是一些人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这完全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三、对于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情形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由于缺乏婚姻观念的教育,没有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一些年轻人把婚姻当儿戏,对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滥用婚姻自由原则,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因此,笔者建议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婚姻家庭观念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

(二)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要加大《婚姻法》的执法力度。对那些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应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于一般性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以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而对于那些在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钱财应坚决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还;对于那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处理干涉婚姻自由案件时,应分清楚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婚姻的界限,分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这样可以避免扩大打击面,造成不必要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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