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艳芳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论解决自然人消极冲突的方法
龙艳芳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是指由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所采取的原则或主张不同,使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致使很多无国籍人的出现,在法律具体适用上利于监管,不利于无国籍人利益的保护,也给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上造成很多困惑。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积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急切的现实意义。
消极冲突;解决;方法
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的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一生下来就没有取得任何国家的国籍,二是原来取得国籍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国籍丧失,三是自然人是哪国国籍无从查证因此成为无国籍人。
(一)一般解决办法
一是直接适用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无论对于哪种情况的国籍冲突,各国一般主张将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其住所地无法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1939年的《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第4款、1964年修改后的《日本法例》第28条第2款、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12条等都做出了相似的规定。如果居所地也无法确定的,有的国家就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籍或者直接适用法院地法。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12条中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居所地都不能确定,那么就适用那斯拉夫国的法律,实际上就是适用法院地法。
(二)法官自由裁量
有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上由受案法院的法官裁量决定。法官在解决办法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和1951年《伊拉克民法典》、1976年的《约旦民法典》第26条中都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上诉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立法和相关条约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了各国积极对消极冲突下所产生的无国籍人的保护。但是我们应该不妨深思一下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时候,除了以当事人住所、居所、实际滞留地、法院地等因素来解决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外,应当将当事人过去是否有国籍以及其父母的国籍、住所、居所等因素加以考虑,消极冲突的产生其实大部分都是由无国籍自然人的父母的原因所导致的,然而试想一下,那么与之最为密切的就是其父母,而且自然人无国籍并不等同于其父母没有国籍,最为重要的是解决自然人消极冲突是为了找到当事人的属人法,并通过其属人法来调整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等方面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最终使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综上给出一些建议:
第一,以当事人曾经的国籍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先看当事人曾经有没有国籍,如果当事人曾经有国籍那么就可以以其过去所拥有的国籍国的法律作为其人生关系的准据法。第二,以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若当事人现在无国籍而且以前也没有国籍的,其父亲或者母亲有国籍的,应当适用其父亲或母亲国籍国的法律。第三,以当事人住所地和其父母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当当事人无国籍,且其父母也无国籍时,当事人有住所地的适用其住所地所在国法律,当事人住所地的,其父母若有住所地则适用其父母住所地法律。第四,以当事人居所地和其父母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当事人无国籍、无住所地,而且其父母无国籍也无住所地的情况下,则适用当事人居所地的所在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无居所地,若其父亲或者母亲有居所地,则适用其父亲或者母亲居所地所在国法律。第五,以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及其父母实际滞留地的所在国法律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如果当事人无国籍、无住所地也无居所地,而且其父母也无国籍、无住所地、无居所地时,当事人则就要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所在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所在滞留地无法确认的,则可以适用其父亲或者母亲实际滞留地的法律。第六,通过归化或者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来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如果上述均无法确定,首先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其愿意留在哪个国家,从而是用该国的法律,当然前提是该国愿意接受他,或者要其归化或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当然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其实就是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然而由于诸多原因,这项工作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因此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先确立一些解决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寻求一些解决国籍冲突的实际做法,为国际社会在解决国籍冲突上提供宝贵的指导经验。
[1]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问题专论[J].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李浩培著.国籍问题比较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张庆元著.国际私法中的国籍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1).
[5]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第一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
D998;D997
A
2095-4379-(2015)13-0256-01
龙艳芳(1993-),女,苗族,湖南湘西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