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刑事政策观浅析

2015-02-07 06:54:01叶雪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惯犯预防犯罪湘潭

叶雪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李斯特刑事政策观浅析

叶雪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他的刑事政策观,不仅在当时的德国、甚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李斯特刑事政策观的主要内容,并简要评析了李斯特刑事政策观对后世的影响。

李斯特;刑事政策观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刑事政策一词,作为一个法治理念是伴随着国家机器与法律秩序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但是,“刑事政策”演变成一个规范术语却是近代刑事法学的成果。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两位大师级人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位是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费尔巴哈。他在1803年首创了“刑事政策”一词,并将其解释为“立法国家的智慧”;另一位则是被誉为“刑事政策学奠基人”的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李斯特。他复兴了刑事政策这一概念,并将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然而,迄今为止,刑事政策的概念却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各不相同。

现今,人们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为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各种制度,以及作用在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的人身上的刑事政策,这主要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另一类叫广义的刑事政策,指的是国家为实现预防和镇压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它不仅包括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各种刑罚制度,还包括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这一概念则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要思想。狭义刑事政策概念和广义刑事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广义的刑事政策将各种有关犯罪的社会政策也包含在内,而狭义的刑事政策仅限于那些与防止犯罪有直接关系的刑事对策。

二、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

在李斯特看来,刑事政策不仅包含刑事立法技术和刑事司法技术,还应包括建立在科学犯罪学研究基础上的一切与预防犯罪有关的策略和方法。由此可见,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已不再把刑罚看成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而是跳出了刑罚这个“小圈子”,试图找到一种比单一的刑罚威慑更有效的预防犯罪策略。很明显,李斯特采用的是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

与刑事古典学派的刑事政策观相比,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追求多样的预防犯罪手段。李斯特认为刑罚不是刑事政策的唯一手段,最好的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刑罚以及各种类似刑罚的制度,还包括一切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这在很多大程度上拓宽了刑事政策的范围,将刑事政策的主体从国家立法机关扩展到整个社会,将刑事政策的手段从单一的刑罚扩展到保安处分等类似刑罚制度,将刑事政策的功能从威慑性的一般预防扩展到矫正性的特殊抗制。

(二)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强调以犯罪人的矫正为中心。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其他人的威吓,更重要的是改造和教育犯人,消除其危险性。因此,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可将犯人分为偶犯和惯犯,惯犯又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对于能改善的惯犯,应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复归社会;对于不能改善的惯犯,则对其采取与社会永久性隔离的措施。

(三)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主张刑事政策是脱离刑法而独立存在的。根据李斯特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刑事政策不仅包括那些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而且所有间接地与犯罪预防有关的社会制度也包含在内。随着这种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大,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联系不再紧密,于是他就将刑事政策从刑法的束缚中逐渐脱离出来。

三、李斯特刑事政策观的评析

毫无疑问,李斯特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在很多方面都有进步的地方,但在某些问题上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

(一)李斯特刑事政策观的影响

李斯特将刑事政策看作是一种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而此手段是否有效,必须先对犯罪现象的各事实有清楚的认识,而这种认识要依赖于各个学科对犯罪的研究,因此,他倡导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来研究和充实刑法学的研究。基于上述观点,李斯特就提出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即把刑事关系的各个部分综合成为全体刑法学,也就是所谓的真正的整体刑法学,其内容包括犯罪学、刑罚学以及行刑学等。可以肯定的是,李斯特基于其刑事政策观提出的全体刑法学大大拓展了刑法学的研究领域,并将合目的与否作为考察刑法有效性的标准,在刑法学研究中重新确立了价值论的立场。

(二)李斯特刑事政策观的缺陷

实证主义主张“将社会和政治的思维从法领域中排除出去,并以此凸显其特性”,作为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的李斯特也赞同这一观点。在他看来,“刑法仅需要在实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概念的分析和得出体系上的结论。刑事政策则包括刑法的社会内涵及目的,就不属于法律人探讨的事情。”这样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使得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出现了分离。这种观点会导致两个的问题:一是,对刑法体系的刚性坚持容易造成刑法体系与现实的脱节;二是,对刑事政策的极端化推崇则容易使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走向偶然与专断。

[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马克昌,莫洪宪.近代西方刑法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D924.1

A

2095-4379-(2015)13-0244-01

叶雪(1987-),女,汉族,湘潭大学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猜你喜欢
惯犯预防犯罪湘潭
八年级《预防犯罪》课堂教学案例研究
学习与科普(2022年8期)2022-02-23 19:35:08
执纪量纪应划清“初、累、惯”
清风(2020年5期)2020-09-10 07:22:44
湘潭是个好地方
湘潭红色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研究
活力(2019年21期)2019-04-01 12:16:10
湘潭大学艺术学院作品选
流行色(2017年12期)2017-10-26 03:08:22
履职看清单 用权受监督
城市公交车内预防犯罪的产品设计
工业设计(2016年5期)2016-05-04 04:00:40
寻找石像
智斗惯犯
湘潭高新区两大特色产业园跻身“湖南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