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量纪应划清“初、累、惯”

2020-09-10 07:22闫群力
清风 2020年5期
关键词:违法者谈谈执纪

闫群力

一般来说,违规违纪违法者都有“初犯”“累犯”“惯犯”的变化过程,往往都是由小错酿成大祸,初犯成了惯犯,违纪走上犯法,处分变成判罚或“好干部”变成“阶下囚”。

按照惯例,“初犯”尤其是“累犯”“惯犯”一般是用在刑事犯罪人身上。“初犯”好理解,即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累犯”与“惯犯”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之处。“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严厉处罚,并且不可以取保候审,不适用缓刑。“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成为“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為的惯常性、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人有前科是作为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无前科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成立惯犯。二是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三是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在这里只是想“借用”一下“初犯”“累犯”“惯犯”的概念来说明在执纪、量纪及纪律处分中也有一个严格区分“初、累、惯”的界定、限定或确定问题。特别是在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时更要区别对待“初犯”与“累犯”“惯犯”。决不能统统采取“第一种形态”,片面地强调或一味地追求“谈话”越多越说明工作成绩大,相反“谈话”越少越表明工作无效果。在政策的把握,界线的划分、施行的区别、标准的限定等方面,无论是执纪机关的“量纪”,还是执法部门的“施法”,都要坚持一个“准”字,做到准确无误,恰到好处。既要教育挽救“初犯”者,让他们赶快醒悟,及时“刹车”;又要严厉处罚“累犯”“惯犯”,绝不能让这些人逍遥法外甚至变本加厉。

比如有的官员在十八大之前就经常收人家的钱财,少则五六千,多则一两万,曾被人举报。有人认为

这些都是“小打小闹”,不算啥事。不仅没有被处分,反而“风头”过后还升了官。再比如有的官员十八大前后经常出差顺便收拿要“土特产”,即使退休后仍然借外地邀请之机对人家送的“土特产”照收不误。这种行为却被认为都是“正常来往”“人之常情”“避免不了”。结果只是谈谈话,提提醒就不了了之。这里面的“人为因素”太多,“人情面子”太重,“心慈手软”太过。对这种利用职权收人家钱财物的“常客”、积少成多的“惯犯”,仅仅列为谈话对象,反复谈谈,多次提醒提醒,经常教育教育,或者检查检查有用吗?尤其是被举报之后只要把钱退回去就算没事人了。如果都这么办的话,那就是鼓励都去收人家钱财,世上还有这等“好事”?

我们常说,监督检查特别是审查调查的目的绝不是“整人”,而是为了关心人、教育人和挽救人。既然是教育挽救人,就要对人家关爱、厚爱,有热度、温度,态度和蔼可亲,举动友善可敬,绝不能“横眉冷对”,粗暴蛮横或行为过火。对这种大力“提倡”、广泛“推广”的经验做法等,是非曲直在这里暂不加评说,只想说一说不能为了保持所谓的“好态度”就丧失原则,不分是非、对错、好坏,而一厢情愿地“教育挽救”,一意孤行地“关怀厚爱”。

现在针对违规违纪或轻微违法者采取的方式谈话多、问责多、警告多。有的人已经被谈话、问责或警告多次了,但还是满不在乎,不当回事。组织对这样的人多多少少起到了早告诫、早提醒的作用。但个人对组织的“抓早抓小”“严管厚爱”并不领悟更不领情怎么办?我认为对“初犯”可以通过谈话提醒提醒,函询诫勉诫勉,打打预防针,抓早抓小。但对那些“惯犯”“累犯”就不能只是“谈谈”而已,必须严肃处理。如果过分强调“厚爱”却忽视了“严管”,结果肯定是再严再全再细的规章制度纪律法律也会变成“稻草人”“纸老虎”。

(作者系原中纪委宣传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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