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紫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00
浅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董紫薇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00
无独立请求权人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一个处境尴尬且备受争议的角色。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问题,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威严和执法的权威。因此应加快完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原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原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诉讼权利的享有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享有与原告一样的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却只享有为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相应的诉讼权利。
(三)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不同
这也是最大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时实际上就成为了案件事实上的原告,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则成为了事实上的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是为自己的权益被法院通知或者自己要求参与到案件中,故他实际上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从对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却和本诉的原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完全相同的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却显得很混乱,承担民事责任与第三人处于辅助参加地位之间的矛盾和不对称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诉讼第三人制度中备受争议。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56条中并且是属于“当事人”一节,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实际上是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归为当事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诉法《适用意见》里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也就拥有了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但条文同时又明确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没有管辖异议权,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也无权放弃、变更,显然此时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拥有的当事人的权利是不完整的。
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相对独立的,也存在许多自相矛盾的立法冲突。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认定及权利确认的混乱。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该观点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一起规定在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中,故认为我国立法是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归于当事人;另一种观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当事人。该说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独立的原被告权利,他们没有原告变更权、放弃诉讼请求权、申请撤诉权,也没有被告管辖权异议权以及提出反诉权,相关立法的规定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义务与他本身是当事人性质是不同的;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不确定性,是不确定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当其被判承担义务时他是当事人;反之就不是当事人。若不判决他承担实体义务,也不享有实体权利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辅助参加人在诉讼中提出权利主张,或承担实体义务,此时其为准独立请求权第三人。②
(一)完善相关立法,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在民事诉讼法中完善法律,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辅助参加地位。
(二)构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辅助参加地位
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制度,如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属于辅助参加的性质,他在案件中是不享有完整的当事人权利,同时也是不独立的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的场合非常的多,如合同案件中的代位诉讼、撤销权诉讼以及合同转让中都体现了第三人的特别适用。加快完善立法有助于保护无独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
[注 释]
①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110.
②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123.工青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我见[J].法学评论,1995 (4).该文将第三人参诉方式分为特别参加和一般参加.也是基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地位的认识而提出的观点.
[1]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D925.1
A
2095-4379-(2015)13-0223-01
董紫薇(1994-),女,江西鹰潭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