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丽曼
山东大学(威海),山东威海 264209
现代刑法视野下亲属容隐制度探析
靳丽曼
山东大学(威海),山东威海264209
亲属容隐制度肇始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影响深远。本文即围绕亲属容隐制度与人权保障、刑法谦抑主义和期待可待性等思想的契合,并且对现代法律制度中亲属容隐存在的价值展开论述。
亲属容隐;期待可能性;价值
亲属容隐,字面意思上讲是指“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瞒”,指法律允许人们窝藏、包庇犯罪的亲属,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亲属容隐制度运用的前提是基于亲属关系,其法律效果也仅限于违法犯罪的人的亲属之间。亲属容隐制度是为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处罚,其亲属拥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为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处罚,其亲属可以隐匿、窝藏、包庇罪犯或资助罪犯逃跑并免于刑事处罚。亲属容隐制度在适用时有着严格限制,仅在合法的范围内免责。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人所享有或应有的权利。近现代以来,保护人权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潮流。在人权的众多内涵中,亲权是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否定亲属容隐制度,即要求亲属之间不得包庇隐匿甚至必须检举、告发、出庭作证是侵犯亲权的行为,是违背人类亲情、不人道的。这不仅是对犯罪人亲属权的否定,更是对犯罪人亲属人权的践踏。为了顺应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潮流,也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我国法律引入亲属容隐制度迫在眉睫。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约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或控制犯罪。[1]即当刑罚适用无效果、可替代或者太昂贵的时候,我们就不应当适用刑罚对特定的危害行为进行调整。[2]首先,对于容隐亲属的行为人,其行为是由其本能决定的,即便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行为人仍然选择容隐。通过刑法难以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其次,刑法并非遏制亲属相隐的唯一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规避这一行为。当出现亲属犯罪情形时,行为人除了选择容隐,更可以劝告亲属自首,坦白以减轻刑罚,还对行为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亲属相隐的情形。最后,从昂贵性方面来说,在出现犯罪人犯罪和亲属容隐的情形时,对于公检法机关,他们除了要侦破案件,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之外,还要查清亲属容隐的事实并予以处理,极大加重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期待可能性是近现代刑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3]就亲属容隐制度来说,按一般善良人的标准,帮助亲属逃避处罚是人的天性和本能,这种本能不因社会意识形态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检举,揭发或作证其亲属的犯罪,因此,这一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也就是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性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属性。而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性。爱护亲情是人类最基本之本能,正所谓“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这在有着宗法制传统和家族本位思想的中国更为尤甚。正是基于此种伦理哲学,亲属容隐制度才应时而生,使当事人在法律与人伦亲情之间得以抉择。
而法律是引导世人向善去恶的哲学。任何一种法律的产生,必须建立在符合人性的、科学的理论基础上,只有这样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亲属容隐制度看似背离了法律,其实质却是保护了最基本的人伦。维护社会的正义惩罚犯罪固然重要,但是不应该以破坏人类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为代价。
时至今日,现代刑罚的价值绝不限于惩罚犯罪,通过刑罚达到恢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才是刑罚的最终价值。这也当然的包括帮助犯罪人尽早的回归社会。而在这一过程中,犯罪人亲属的作用不容忽视。如果没有亲属相隐制度,亲属检举告发或指证犯罪人,一方面,作证亲属会因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导致犯罪亲属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愧疚感和负罪感;另一方面,犯罪人也会因为亲属“背叛与出卖”使自己遭到法律制裁而在精神上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甚至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我国当前的基本准则。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则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和睦。如果某种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亲属之间互相告发或者逼迫亲属之间作证,似乎在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是从深层、从实质正义看,这一行为却直接从社会结构的基础上破坏了家庭伦理,从个人和社会的深处破坏了善良根性,实则从根本上破坏着社会秩序及其稳定和谐。
[1]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现代法学,1996(3).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D925.2
A
2095-4379-(2015)13-0221-01
靳丽曼(1995-),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