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东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325000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吴振东
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325000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说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而不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从民事侵权的基本原理、国内外立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实情况评判,都可以看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
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究其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可谓是其归责原则,责任由谁承担,又承担多大的责任都将根据归责原则来确定。从国内立法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至于其适用哪种归责原则,用哪种原则来确责,在国内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找不出确切的法律条文。在相关文献中,不同作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1]。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归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一般的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也就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而像那些一般民事侵权恰恰也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知识产权侵权人依法被法院追究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该侵权人必须存在认识到他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且知道并放任其发生等这一主观过错,该前提如果不存在或者没有,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和承担义务就不应该由其来背负[2]。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使得主观无过错侵权人仅仅承担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其它方面的损害如造成知识产权人损害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又极大的保障了知识产权的利益因侵权而得到的补偿,也因此使得知识产权所对应的产品的利用和传播免受影响。该法律责任具有严肃、严格、严厉的特点,遇到这种侵权法律责任时,往往可能只考虑到对受害人的保护,但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考虑到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并且对于侵权行为人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其承担不应该承担和过重的承担责任。在该归责原则中假如不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列为评判的前提,就可能造成过重的法律责任去让无辜的行为人来承担,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就得不到体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用性
简单地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定义,就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一前提,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民事侵权责任实行二元规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分别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基于我国尚没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哪种归责原则作出确切规定,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说,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是不明智之举。通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主要的法律制裁对象为侵权行为,表现出一种对违反社会行为的法律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事实上是不合理地强化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产生了为权利人考虑过多的不合理行为,而不合理的为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考虑过少,与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利益平衡原则相悖。
(三)TRIPS协议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对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司法等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赔偿,这样就使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弥补,侵权人因其不恰当的行为受到处罚,当然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可以得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希望并且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是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该条款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该问题当中的适用性,指出了该原则的适用价值所在。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可以经过司法部门向侵权人追偿。在恰当时候,无论其知道还是不知道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司法部门都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用,使权利人经济损失得到补偿。该条款作为一个限定性条款,仅仅在“适当情况下”才可以得以适用,“适当情况”仅着重于特别情形,只包含重大侵权行为,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并不包含在内,如果把无过错责任列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在该项条款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缺乏广泛应用的价值。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仍然有诸多问题,对于其中的理论问题,首当其冲的属归责原则类型的选择,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引入又是问题的焦点。通过本文的论证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遵循过错归责原则,不支持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总而言之,在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问题上,不仅要顾及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历史,更要准确理解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争取做到既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1]陶云峰.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J].新学术,2008(4):83-85.
[2]刘宁.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J].同济大学学报,2008,19(6):108-110.
D923.4
A
2095-4379-(2015)13-0189-01
吴振东(1978-),男,汉族,浙江平阳人,本科,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